自治區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1 02: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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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

**地處歐亞大陸腹地,地質結構復雜,是我國強震多發省區之一,近百年來共發生Ms6.0級以上地震100多次,其中8級以上地震2次,7~7.9級地震12次;地震烈度Ⅶ度以上的地震破壞區達70多萬平方公里,占全疆總面積的40%。地震災害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各族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

為保證地震應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參照國務院《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和《地震預報管理條例》等,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破壞性地震分類

破壞性地震分為輕微、一般、嚴重和特大破壞性地震。

輕微破壞性地震是指無直接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低于該地、州、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的地震。

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在20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低于自治區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的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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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精準扶貧模式研究

摘要:內蒙古自治區處于中國的北部,地域范圍較廣,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生態環境和資源稟賦狀況,基礎設施落后,經濟發展緩慢,貧困程度較大,普惠金融助力精準扶貧理念的提出為改善當地扶貧現狀提供了新的方向和思路。政府和金融機構應因地制宜,具體分析當地的貧困原因和特征,制定和開發適應于當地發展的政策及服務,助力我國實現全面脫貧。

關鍵詞:普惠金融;精準扶貧;政府;金融機構

1扶貧現狀

1.1我國金融精準扶貧現狀。自建國以來,我國就走上了扶貧的道路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2015年針對當時國家和地區的貧困現狀和特征,我國出現了精準扶貧的觀念。在黨的中又提出了到2020年實現全面脫貧的目標。近兩年來,普惠金融正逐漸走向規范化,普惠金融助力精準扶貧的提出有利于加快這一目標的實現。經過了一個階段扶貧攻堅戰之后,精準扶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普惠金融助力精準扶貧的起步較晚、起點較低,地區貧困特征差異較大,想要在短時內將這種扶貧方式發展到成熟階段很難實現。1.2內蒙古自治區普惠金融下的精準扶貧現狀。內蒙古自治區受到地理位置、生態環境和資源稟賦等多方面的因素影響,發展緩慢,脫貧攻堅任務重困難大。近年來,內蒙古經濟迅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當地的扶貧壓力,但大范圍的貧困以及貧困的程度差異仍舊是難以克服的問題。在普惠金融助力精準扶貧的理念提出之后,當地政府以精準扶貧為方針,以普惠金融為手段制定了新的扶貧戰略,同時當地政府指導金融機構提升金融服務水平,設立示范地區及機構,引導并大力推動貧困地區的經濟發展。除此之外,內蒙古銀監局還確定了新的的工作思路,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在貧困地區鋪設新的金融服務體系,豐富金融產品種類,提升金融服務水平,以此來增強貧困地區居民的自我發展能力,激活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動力。據統計,2016年內蒙古自治區全年脫貧總人口達到24萬人,貧困發生率與2015年相比降低了1.75%,低于全國平均水平。

2貧困特征及原因

2.1參與主體。2.1.1貧困戶。大多數貧困地區教育資源落后,尤其在少數民族居住區,貧困戶金融知識匱乏,對精準扶貧的普惠金融政策不了解,無法抓住脫貧機會。同時,部分貧困戶對于扶貧措施的了解不深,把金融資源當做免費午餐或過分依賴于政府的各項補貼,不能從根本上改善貧困戶自身發展動力不足的問題,不僅導致全面脫貧難以實現,甚至會出現許多“返貧”現象。此外,誠信體制不健全也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有些貧困戶為了獲取補貼上報虛假信息,騙取信貸資金,嚴重打擊了政府及金融機構助力精準扶貧的積極性。2.1.2政府。政府是扶貧的引導者和支持者,但其獲得的信息不夠全面、充分,與金融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調節機制,導致政策不清晰,合作不協調,定位不精準,分配不合理,從而導致金融資源配置效率較低,扶貧效果差強人意。同時,政府對于民族區域的針對性金融政策較少,扶貧機制不完善,金融精準扶貧方向不明確,動力不足。2.1.3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主要利用各類金融工具將金融扶貧政策真正落到實處,是金融精準扶貧的主要實施者。但當前的金融機構在扶貧工作中定位不準確,金融產品單一,金融服務水品不高,沒有針對民族區域的金融產品。再加上與政府和貧困戶的合作不協調,延緩了扶貧政策的落實,大大降低了精準扶貧的效果。2.2生態環境。內蒙古自治區地處中國北方,橫向跨度較大,生態環境比較惡劣,主要分布在草原和干旱地帶。獨特的生態環境以及匱乏的自然資源對扶貧有更為精準的要求,不僅脫貧成本高,而且脫貧難度大,需要因地制宜。草原地區多為少數民族的居住地,居住分散,語言溝通不順暢,網絡覆蓋率低,金融基礎設施落后,受到多方客觀條件的制約,金融扶貧項目實施難度大。同時當地生態脆弱,許多依賴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獲得收益的貧困戶和產業,收入經常受到氣候的影響,損失嚴重。此外,政府出于對生態環境的考量而對一些地區資源開發與發展進行限制,導致當地經濟發展落后,扶貧的難度加大。2.3基礎建設。基礎建設是開展精準扶貧的重要依托,而內蒙古自治區多為山地和草原,經濟發展較慢,基礎設施比較落后,這種現象在貧困區域更為突出。貧困地區的教育資源比較落后,教學質量低,居民難以提升自身發展力,醫療衛生與其他地區相比差異極大,居民日常就醫都很困難。此外,交通工具、道路建設以及勞動技術和配套設施的落后都對貧困地區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極大的影響。2.4產業發展。內蒙古地區有豐富的草原資源,因此畜牧業一直是當地傳統而主要的經濟產業。但畜牧業對自然環境的依賴程度高,產業經濟脆弱難以持續,且大量放牧會對生態環境造成毀滅性的傷害,嚴重影響全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近年來,內蒙古自治區一直在大力開發旅游業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受季節環境,地區建設等影響,旅游業一直處于一種剛好維持自身發展的狀態,對推進扶貧工作的影響不大。此外,內蒙古自治區的的產業結構比較單一,外部資金引入率不高,產業經濟助力精準扶貧的效果不明顯,很難從根本上帶動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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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

經濟類型

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

電話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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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的立法機制探索

本文作者:宋才發工作單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自治區自治條例立法機制是自治區自治條例從社會中產生、形成與監督等帶有規律性的模式,即自治區自治條例立法的運行方式或者模式。它主要解決的是自治區自治條例立法的程序性問題,具有主體特定性、程序正當性以及結果確定性等特點。自治區自治條例立法機制的主要內容包括:自治區自治條例立法的準備機制、自治區自治條例立法的形成機制以及自治區自治條例立法的完善機制三個重要環節。

(一)自治區自治條例立法與立法機制的基本含義

立法是由特定的立法行為主體依據一定的職權,運用一定的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這種特定的社會規范的活動。在學理解釋上,立法有/活動說0和/結果說0兩個層面的含義。本文在這里采用的是/活動說0,即立法就是指立法者的立法行為。將/機制0引入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后,機制的本來含義得到了進一步的豐富和拓展,并且在三個層次上予以使用:一是指各個組成要素的相互聯系即結構;二是指事物在有規律的運動中發揮作用、效應及其功能;三是指發揮功能的作用過程和作用原理。把三者綜合起來,機制就是/帶規律性的模式0[1]。立法機制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立法的科學與合理性,關鍵問題是如何以科學的立法方法去指導整個立法活動。

(二)自治區自治條例立法機制的特征cl1987

自治區自治條例立法機制的特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立法機制發生的主體具有特定性。立法機制發生的主體指立法機制在運行過程中行為活動的主體,其范圍的特定性是指在立法機制運行過程中[收稿日期]2008-01-21[基金項目]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項目批準號:05BMZ007),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2004年度重大研究項目(項目批準號:05JJD850009),國家/985工程0二期建設項目(項目批準號:教重辦[2004]1號)的研究成果。行為活動主體的范圍是特定的。在我國這樣一個/一元多級0的立法體制框架下,自治區自治條例的立法主體具有特定性。它由兩個層次構成:一是自治區自治條例的制定主體,另一個是自治區自治條例的審批主體。自治區自治條例的制定主體專屬于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自治區自治條例的審批主體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是立法機制發生的程序具有正當性。立法機制發生的程序設計的正當性是指我國立法程序的設計符合社會主義的立法目的,體現社會主體民主的基本要求[2]。自治區自治條例立法程序設計的正當性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1)自治條例的立法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這一點不僅是我國民主集中制的政治組織和活動原則的必然延伸,而且是5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6的基本要求。5立法法6第5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0[3]我國自治區自治條例立法程序設計中體現民主原則的關鍵,就是該程序的設計必須能夠便于自治區內各民族人民的廣泛參與。(2)自治條例的立法程序必須貫徹區別原則。5立法法6在規定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以及單行條例的一般性立法程序的同時,也規定了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以及單行條例的特殊程序,如法案的撤回程序、立法聽證程序等。自治區自治條例作為自治區政府實施自治權的基本依據,是自治區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的、調整本地方民族關系和與上級國家機關關系的綜合性法規。所以,在自治區自治條例的制定中采用聽證程序,乃是體現各民族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提高自治區自治條例立法質量的重要措施。三是立法機制發生結果具有確定性。立法機制發生結果具有確定性指立法的結果)))自治區自治條例這一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具有確定的法律位階、法律效力。從/自治0角度看,自治區自治條例的法律效力應當是自治區內自治事務的基本法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自治事務方面的法規和規章都不得與之相抵觸。再從審批主體和審批內容上看,由于自治區自治條例的審批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以有人認為,自治區自治條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屬于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這一類法律范疇。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同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居于同等地位[4]。其實自治區自治立法權與省級普通地方立法權一樣,都屬于地方立法。盡管法律對其設置了相對嚴格的審批程序,但決不能因此而任意提升其地方性法規的效力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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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禽流感應急預案

為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高致病性禽流感,確保畜牧業持續發展和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參照《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疫情報告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禽類發病急、傳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接到報告或了解上述情況后,要立即派員到現場調查核實,在排除新城疫、急性中毒的可能性而懷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應在2小時以內將情況逐級上報至自治區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辦公室,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派出專家,赴現場做出初步診斷。一經認定為疑似,立即按程序報自治區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部。

二、疫情確認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以下程序認定:

(一)縣(市)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備相關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臨床診斷,提出初步診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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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建設實施制度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壯族自治區行政機關首問負責制度》、《**壯族自治區行政機關限時辦結制度》和《**壯族自治區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簡稱“三項制度”),結合建設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壯族自治區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政務服務中心”),作為廳機關的服務窗口,負責辦理建設廳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以及登記確認等公共服務行政事項(以下統稱行政審批事項),機關相關處室不再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第三條政務服務中心定編13人,其工作人員從廳機關各處室抽調。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實行崗前培訓、輪換制度,要求政治素質好,業務熟悉,身體健康,能夠履行首問責任人的職責。

第四條政務服務中心除履行首問負責制規定的職能外,還履行廳長授權的以下職能:

(一)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決定權。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事項,由政務服務中心決定是否受理;

(二)即辦件的審批權。屬于即辦件的行政審批事項,由政務服務中心直接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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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自治區的立法阻礙與突破

本文作者:陳文明工作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自治條例難以出臺的障礙探析

自治條例至今難以出臺,不應視為自治權法制落后的表現。相反,這一現象表明在對民族區域自治權進行具體規定的法制化進程中,立法者秉持的是一種極為審慎的立法態度,即在現實社會基礎尚未具備、條件尚不成熟的時候,不宜在立法工作中冒進。否則,即使制定了也不免束之高閣。就當前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發展的社會現實基礎而言,自治條例的制定和頒行還存在以下幾點障礙:(一)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仍處于社會轉型的摸索期縱觀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歷程,其中并無適宜自治條例出臺的時空條件和政治環境。從1949年10月1日算起,共和國共走過六十多年的歷程,這六十多年大致可以劃分為前三十年與后三十年。前三十年,即1949年到1979年,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建設的探索期,對于什么是社會主義、怎么建設社會主義,我們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完全弄明白。探索的過程中產生了很多失誤,付出過慘痛的代價,也耽誤了很多工作,自治條例就屬于其中之一。例如,1957年開始啟動自治條例(草案)的立法,在工作取得了顯著進展,進入報請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實行的階段的時候,因為反右斗爭的開展,工作被迫中止。[3](P2)1978年12月,黨召開了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撥亂反正”,拋棄了“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口號,決定把全黨工作的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中國人民進入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以鄧小平為核心的黨中央逐步開辟了一條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30多年來,百廢待興,許多工作從零開始。就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而言,一方面,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大多處于西部欠發達地區,較之東部發達地區或中部地區,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經濟發展非常落后,并不具備相應的立法條件;另一方面,中央與地方關系仍然處于探索期,這在東部發達地區尚且還未形成成熟合理的央地關系模式,遑論西部欠發達地區;尤其是在經濟發展落后、民族傳統多元且復雜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有關民族區域自治權的諸多問題尚未厘清,自然無法加以立法規定。更何況,就當下而言,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重點在于經濟發展和民生保障,在于借助西部大開發的春風實現社會經濟的良好發展和各民族群眾民生權利的保障。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仍然需要國家和其他經濟發達地方的經驗支持和資源輸入。(二)中央與地方權力劃分、利益分配的難題還未有效破解1991年,全國人大辦公廳將廣西上報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自治條例(草案)》第18稿送各部委征求意見,多數部委均提出了10條以上的否定性意見,最終導致該草案被否決。這些部委反對草案,原因是草案中涉及了中央與地方權力劃分、利益分配的問題。自治條例必然涉及到中央與地方權力劃分問題。按照美國等西方國家的慣例,中央和地方權力分配問題屬于一國憲制問題,應由憲法加以規定,地方權力采用概括保留的方式進行規定,凡是憲法中沒有禁止的都可以擁有,以此明確地方權力范圍。在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對中央與地方權力的分配只作原則上的規定,權力的邊界不甚明了。我國曾長期實行權力高度集中的體制,地方自治的文化傳統和社會基礎較為薄弱,地方往往受制于中央。在此種背景下,由地方牽頭制定自治條例,由于缺乏權威性,必然會因國家部委的掣肘,而只能進退失據、無所適從,最終不了了之。(三)如何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難題還未有效破解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是自治條例的根本屬性和本質要求,也是自治條例的生命力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也曾對自治條例的立法提出要求:在制定自治條例的過程中必須做到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重在特殊性、靈活性上下功夫,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健康發展。這一原則要求高屋建瓴,是十分正確的,為立法工作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和前進的道路。為此,起草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專家、工作人員進行了深入地調查研究,通過走訪群眾、田野調查和座談交流等方式,廣泛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界人士的意見,力圖充分地體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和利益要求,為自治條例賦予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靈魂。然而,由于相關理論準備和實踐經驗的不足,如何強化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始終是一個無法破解的難題。作為自治條例上位法的《民族區域自治法》1984年開始實行,1994年列入修改立法規劃,2001年才通過修正案?!睹褡鍏^域自治法》的相關規定比較宏觀,還需要國務院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辦法》才能具體指導各自治區條例的制定。然而,《〈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辦法》遲遲不能出臺。2005年5月,國務院才頒布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從實踐方面來看,五大自治區自治條例至今無一出臺,經驗借鑒無從談起。(四)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立法技術不嫻熟自治條例的制定工作是一項開創性的工作,需要高超的立法技巧和戰略眼光。由于自治條例未能調動全國性的專家和力量,集合各方面的智慧,導致立法技巧嚴重欠缺。例如,在自治條例的制定過程中,廣西注重征求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意見,這是好的經驗。但因為沒有對這些意見進行深刻的審查和甄別,將某些不太適宜的意見照搬進自治條例中,導致自治條例部門利益化,過分強調局部經濟利益的訴求。把一些短期利益上升到自治條例規范的高度,不僅不科學、不合理,也加大了其獲準通過的阻力。自治條例(草案)第19稿第34條第3款規定:“在自治區境內開發資源的企業所生產的初級產品,優先在當地加工?!边@條意見似乎是經貿部門提出的,在擬定草案的時候(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也許此條規定能照顧到一定的經濟利益。但很快,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此條規定就已落伍。自治條例(草案)第19稿草案第59條規定:“自治區的財政預算支出按國家規定設立百分之五的機動資金和百分之五的預備費,機動資金按照上年決算的正常支出數額、預備費按照當年支出預算數額計算,由中央財政按年度專項核撥。”第60條規定:“由于國家財政體制的變更、國家政策統一調整以及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自治區財政發生減收或增支時,由上級國家機關專項補助。”第66條規定:“自治區境內的中央直屬企業上繳中央財政及其主管部門的收入,由上級財政部門全額返還自治區,不列入收入基數,由自治區自治機關合理安排使用。”[4](P223~241)這些規定應該屬于預算方面政府規章所規范的范圍,似乎是財政部門提出的,規定太過于細枝末節,將其寫入自治條例明顯不合適,過分抬高了相關部門利益的地位。部門提出如此意見可以理解,但起草小組應該果斷地不予采納。一者,這些規定存在違背法律位階體系、由下位法越位規范上位法的嫌疑,必然引起中央有關部門的強烈反對而導致其難以獲得批準通過。二者,立法者應具備長遠戰略眼光和立法技巧,把握全局和大體,超越經濟利益(特別是短期經濟利益)的訴求,體現立法的宏觀性、科學性、靈活性。

自治條例出臺面臨的機遇

盡管障礙依然存在,但應看到的是,黨和國家、各民族地區一直沒有停止對自治條例立法的探索。隨著西部大開發的日益推進,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社會和經濟得到較大幅度發展。就此而言,自治條例的制定和出臺也面臨著諸多機遇。(一)黨和國家越來越重視民族區域自治的立法工作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我國進入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階段。黨中央、國務院連續召開了三次中央民族工作會議,黨和國家在民族工作理論和實踐上不斷進行探索、創新和發展。進入新世紀以來,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形勢和國內改革發展穩定的繁重任務,正確認識和處理民族問題,切實做好民族工作,對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對于鞏固和發展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對于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黨和國家將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一條基本經驗,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和社會主義的一大政治優勢。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必然要解決自治條例的立法難題。2005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明確提出:要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抓緊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具體措施和辦法,制定或修訂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逐步建立比較完備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規體系。此外,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研究已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的部署和要求中。這些都為自治條例的制定出臺創造了可貴的外部條件。(二)廣西改革發展事業的迫切需要近年來,隨著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全面建成和泛北部灣經貿合作的加強,廣西經濟社會發展迅速,經濟總量不斷上新臺階。中國南寧-新加坡經濟走廊建設全面提速,國家批準設立東興國家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南寧內陸開放型經濟戰略高地,廣西與周邊省區的聯合與合作更加緊密。區域合作的新形勢和跨越發展的新要求使廣西更加迫切需要法制和體制機制創新,同時也為自治條例增加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提供了基本素材。(三)長期的立法實踐已經積累了寶貴經驗2011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指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享有立法權和司法解釋權的國家機關,堅持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為保障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及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利而制定并修正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法律體系的總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是新中國成立6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實踐經驗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體現,它為自治條例的出臺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和保障。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民族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初步形成了中國特色民族法律法規體系。截至2004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現行有效的自治條例133個,單行條例418個。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的實際,對婚姻法、繼承法、選舉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變通和補充規定有68件。至此,我國初步建立起了以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為主干,包括國務院及其職能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方各級人大、政府制定的民族方面的法規、行政規定等在內的民族法制體系。這些也將為自治條例的出臺提供技術支撐。

突破困境的原則、對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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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衛生監督方案

一、為規范自治區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保障重大活動食品衛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本工作方案適用于自治區、盟市、旗縣各級人民政府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對具有特定規模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及其他重大社會活動(以下簡稱重大活動)實施的專項食品衛生監督工作。

三、自治區、盟市、旗縣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要堅持預防為主、屬地管理、分級監督的原則,即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工作由活動承辦地衛生行政部門實施。

四、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工作涉及衛生行政部門、重大活動主辦單位、重大活動接待單位。各部門和單位在重大活動食品安全工作中承擔不同的工作職責。

五、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對重大活動食品衛生安全負責,為重大活動食品衛生安全保障提供相應的工作支持。

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做好如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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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投資管理意見

國家發行國債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以來,州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保持較快增長,累計爭取國家、自治區補助資金100多億元,開工建設了一大批農林水利、生態環境、工業、電力、交通、社會發展、旅游、城市基礎設施和基層政權等建設項目,極大地提升了基礎設施建設水平,拉動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20號),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現就加強國家和自治區投資項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使用國家和自治區投資的項目,必須執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第31號令)和《新疆自治區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新發改投資〔20**〕136號)規定。

二、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下達的投資計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規模、標準和建設內容。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必須按規定報批后方可變更。以代建制下達的項目投資計劃,要嚴格實行合同管理,項目使用單位、代建單位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明確各方職責和義務,嚴格控制建設規模和投資,保證工程質量。

三、嚴格執行五項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法人責任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竣工驗收制度。州發展計劃委員會要按有關規定嚴格核準招標內容。

四、明確工程進度目標要求。要按計劃要求推進項目建設,完成投資計劃,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建設工期。各縣市、各部門要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項目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報州發展計劃委員會。

五、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11號),不得不經批準以業務用房的名義“搭車”修建辦公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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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自治區位于我國西部邊陲,面積166.49萬平方千米。全疆地形地貌總輪廓是“三山夾兩盆”,即阿爾泰山、天山、昆侖山環繞準噶爾、塔里木兩大內陸盆地。2002年全區共有人口1905.19萬人,主要分布在盆地邊緣的綠洲地帶。

新疆地域遼闊,山脈連綿起伏,地形高差懸殊,新構造運動強烈,氣候和自然環境復雜多變,因此新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發性地質災害頻發,已成為全國地質災害較為嚴重的省區之一。新疆突發性地質災害的特點是種類多,發生頻率高,受災害面積廣,危害嚴重。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實施和人類工程活動的增強,地質災害已向成群、連片、多發的趨勢發展,對人民的生命和財產構成越來越嚴重的威脅,直接影響國民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安定。

從現在起到2020年,是自治區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時期。為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環境,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給人民生命和財產造成損失,促進自治區的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和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綱要》,我們編制了《2002—2015年**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規劃》災種:突發性地質災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

《規劃》期限:基準年2002年;近期2002—2005年,中期2006—2010年,遠期2011—2015年。

一、地質災害現狀與面臨的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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