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條例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3 22: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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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條例

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研究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加強,為了提高我國國際競爭力,在發展中有效做到趨利避害,筆者在對經濟全球化的特點進行闡述的基礎上,分析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經濟法的發展趨勢,并提出關于國際經濟法發展的具體策略。

關鍵詞:經濟全球化;國際經濟法;趨勢;措施

經濟全球化也就是各國經濟市場的融合,也就是經濟貿易活動與產品生產要素交易在世界范圍內開展,這就需要制定統一的市場管理規則,以保證國際市場公平和諧。

一、經濟全球化特點

(一)發展方向良好,發展勢頭強勁。在世界各類國際經濟組織以及全球各國的共同努力下,國際經濟已經在08年金融危機影響后,再度重生。隨著世界各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投資現狀得到恢復,國際經濟正在朝著良好方向緩慢發展。另外,金磚國家具有強勁發展動力,在它們的帶動下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際經濟逐步踏上快速發展的綠色通道中來。(二)國際自由貿易趨勢加強。為想好應對金融危機,各國之間加大金融自由貿易往來,為促進本國經濟發展提供動力。多變化各國貿易規模和數量迅猛發展,其活躍程度成為促進經濟一體化迅速發展,規模擴大的助推器。全球貿易更樂于在自由貿易協定區域進行。區域經濟與自由貿易區的不斷發展,使得不同國家和地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出現摩擦。

二、國際經濟法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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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憲法的協調發展

一、經濟法發展的憲法基礎

憲法是根本大法,經濟法的發展需要依靠憲法。在大力發展經濟同時,要注重經濟法的完善,經濟法的完善需要依據憲法為基礎,經濟法是保障經濟高速發展的法律基礎,經濟法促進了我國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憲法規定了經濟法的規范要求,實現法律的整體功能。經濟法是解決經濟問題法律,要根據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結合憲法制定一個科學的法律,讓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經濟法在經濟實踐過程中,存在一定問題,要針對問題,以我國憲法為基礎,進行科學的進行經濟法完善,以適應現代經濟發展需要。經濟法要取得較大發展,就必須充分重視其憲法基礎,從中汲取營養并獲得支撐。同時,推進憲法的全面實施,也必須重視經濟法的發展,因為憲法的許多原則規定,都需經濟法來加以落實;如果經濟法的發展不充分,就會影響憲法目標的實現。事實上,經濟法的發展,既是憲法規定的要求,又是憲法發展的要求,它對憲法的發展同樣具有推動作用。經濟法在發展與完善的過程中,也對憲法的發展提出新要求,憲法是根本大法,但也不是不變的,根據社會的發展需要,也是在不斷完善與發展,為其它法律提供基礎保障。

二、經濟法的發展對憲法發展的推動

(一)經濟法的發展有助于豐富和完善憲法的內容,進而推進憲法的發展法律是一種約束,也是對社會的發展起到保護作用。憲法是根本大法,憲法也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與發展?,F在是全球經濟高速發展時代,經濟糾紛是一種常態,必須要用經濟法去解決實際問題。經濟高速發展,出現的問題也是層出不窮,經濟法必須發展與完善,用來適應經濟問題的出現,對企業的發展起到法律保護。經濟法在修改完善的過程中,要不斷進行修改,要考慮經濟全球化發展需要,有時候可能需要跟憲法出現不一致情況下,有必要的時候需要進行憲法修改,這樣有助于經濟發展,提高中國企業的知名度,因此經濟法的發展與完善,進而推進憲法的發展,為憲法的發展提出了新要求。(二)經濟法的發展對憲法發展的推動,在不同國家的不同時期會有不同的顯現我國憲法簡單明了,只是一個總則,對其它法律約束較少,經濟法的發展與完善對憲法影響不大,憲法改動很少。但在西方一些資本主義國家,憲法條文很明確,比如在美國,經濟法的改變,必須修改憲法,要就違背憲法的條例,經濟法的改變對憲法的影響是很大的,同時促進了憲法的發展。

三、經濟法與憲法在發展中的協調

(一)憲法與經濟法所共有的“經濟性”,是兩者能夠協調發展的重要前提憲法與經濟法都涉及經濟領域中的法律條文,這是二者的共性。隨著憲法中經濟性規范與日俱增,憲法的“經濟性”日益凸顯。經濟憲法的不斷豐富,體現了時代需要和發展要求,而且從發展趨勢上看,經濟憲法可能仍會與日俱增。要落實和體現這些經濟憲法,就必須大力推進經濟法的發展。反之,如果一國的經濟法不能得到實質的發展,則不僅其憲法的規定不能落實,而且還可能在實質上損害其經濟發展。事實上,各主要國家都曾經或正在努力構建較為完備、發達的經濟法制度,這對于推進其經濟和社會發展非常重要。經濟發展促進國家其它領域發展,憲法是各個領域的基本大法,提供法律支持。(二)憲法與經濟法所共有的“規范性”,為兩者的協調發展提供了規則基礎經濟法制定是依據憲法的法律條文,其“規范性”是一致的,這是二者協調發展提供了規則基礎,也就是其形式是一樣的,經濟法在修改過程中,促進了憲法的發展,反之,經濟法的修改與完善需要遵循憲法,就是二者互相促進,協調發展,共同為全球經濟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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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企業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

私營企業迅速發展壯大,業已成為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對私營企業的政策導向從“引導、監督、管理”發展為“鼓勵、引導、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紀初先后制定了調整私營企業發展的法律規范。但是,長久以來以所有制成分來劃分企業法律制度的思路限制了立法發展,對私營企業還是存在了法律規范制度上的缺陷和由此而來的法律歧視現象。本文對20世紀80年代到現在的尚在運行的有關私營企業公司法律規范進行了比較分析從中發現了不少有關法律問題。

如在《公司法》與《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上對私營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范上就存在很大的法條競合;在經濟法律規范上,對私營企業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在發起設立與國有獨資公司存在著不平等;在稅收征管上,對私營企業所有人的征稅上存在著基于一個法律事實而雙重承擔征收(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義務的不合理問題;在刑法保護方面,對職務侵犯私營企業公司財產權利的犯罪行為的懲罰與預防上也有不平等問題等等。

解決這些問題的重要性在于如何真正給予私營企業在法律地位和法律保護方面給予“國民待遇”,筆者認為應當在完善立法,清理不適宜的行政法規(如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加強執法水平,從而全面保護私營企業的正當合法權益,規范私營企業的經營管理、市場活動。讓私營企業能夠在合理、平等的環境下發揮作用,適應WTO后中國市場經濟時代的需要,投入到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中去!

關鍵詞:私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法條競合、職務犯罪、立法缺陷

主要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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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抽簽程序管理論文

【摘要】抽簽程序在古今中外的社會生活中有著廣泛的應用,但在法律中正式加以規定的卻不多見。由于抽簽是解決資源配置與利益分配的一種手段,當存在實體標準用盡、實體標準無效率或者不存在實體標準時,作為一種程序性安排,抽簽可以引入法律制度之中,這也是近年來我國有關法律與司法解釋引入抽簽程序的原因之一。對于抽簽程序,經濟法在程序制度的建設中也可以適當予以引入。

【關鍵詞】抽簽;程序;經濟法

【正文】

一、引言:問題的提出

【法條的觀察】《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9條:“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拍賣股權之前,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選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債權人和債務人提出候選評估機構,以抽簽方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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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簽程序在經濟法中的運用論文

【摘要】抽簽程序在古今中外的社會生活中有著廣泛的應用,但在法律中正式加以規定的卻不多見。由于抽簽是解決資源配置與利益分配的一種手段,當存在實體標準用盡、實體標準無效率或者不存在實體標準時,作為一種程序性安排,抽簽可以引入法律制度之中,這也是近年來我國有關法律與司法解釋引入抽簽程序的原因之一。對于抽簽程序,經濟法在程序制度的建設中也可以適當予以引入。

【關鍵詞】抽簽;程序;經濟法

【正文】

一、引言:問題的提出

【法條的觀察】《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9條:“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拍賣股權之前,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選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債權人和債務人提出候選評估機構,以抽簽方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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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交通系統五五普法重點對象學法用法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省交通系統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規劃》,突出做好以領導干部、公務員、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交通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及各類交通學校在校學生為重點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現結合全省交通系統實際,提出各重點對象學法用法工作的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各重點對象的學法用法工作,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堅持學法用法相結合,使廣大交通干部職工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增強法治理念,促進全系統整體法律素質的提高,為推進依法治省、依法治交工作進程,構建和諧湖北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學習內容

根據我省2006-2010年依法治省暨“五五”普法規劃和交通系統“五五”普法規劃的任務要求,“五五”普法期間要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和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學習宣傳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的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整頓市場經濟秩序和規范政府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學習宣傳與交通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學習宣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相關法律法規。

領導干部要重點學習黨中央有關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等加強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方針政策;重點學習憲法、國家基本法律和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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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研究框架分析論文

摘要:我國經濟法學在其發展過程中形成了經濟與法律互動結合框架、經濟法規體系框架、“主體-行為-責任”框架、“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框架、法益主體框架、比較框架、可訴性規范與不可訴性規范相結合框架等較為成熟的研究框架??偨Y和分析這些研究框架,有助于經濟法學走向成熟。

關鍵字:經濟法學研究框架

所謂研究框架,就是人們在研究活動中形成的比較定型的思維體系,包括切入點的選擇、話語形式的認同、論證步驟和層次的安排等等。它表明一個學科在研究問題時慣于遵循什么理念和邏輯、從什么角度、依據什么要素、按照什么順序來分析問題。它屬于研究范式與方法的范疇,是衡量一個學科的成熟與科學程度的重要標志。法學在其漫長的發展歷程中,已探索出許多研究框架,如以“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為要素的法律關系研究框架,以“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為要素的主體資格研究框架等等,成功地論證了諸多法律問題。同時,這些研究框架一直處于不斷創新的過程之中。經濟法學作為新興學科應當繼承和發揚傳統法學研究框架,同時還應當產生能對傳統法學提出批評、進行挑戰、突破其給定前提的新型研究框架,以提出和解決傳統法學沒有提出或解決的問題。法學界盡管對經濟法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爭議,但對經濟法學作為獨立學科卻無人質疑,主要是由于它已經呈現出不同于傳統法學的諸多研究框架。然而,人們對經濟法學進行回顧和總結時,只重視各種觀點、學說的綜述,對其研究框架卻缺乏必要的關注[1].本文擬從經濟法學文獻中梳理出對傳統法學有所突破的研究框架,以吸引學界同仁投入到研究方法的探索之中。

一、經濟與法律互動結合框架

經濟法學比傳統法學更加重視經濟與法律的關系,并基于這種關系來研究經濟法律問題。這種研究是圍繞經濟現象、經濟學、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相互關系而展開的。

(一)經濟現象與經濟法的關系。經濟與法律的關系,首先是經濟現象與法律的關系。經濟現象最直觀地反映出對法律的需求,法律的作用和效果也可以從經濟現象中得到最直觀的評價。經濟法學研究應當從觀察和分析經濟現象出發,來探求經濟與法律互動的規律。當前,應當特別重視經濟體制改革、可持續發展、知識經濟、經濟全球化、經濟秩序、經濟波動、金融危機等重大經濟現象與經濟法的關系。如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具有跨世代性、整體性、綜合性、協調性、反波動性的發展模式,普遍被世界各國所選擇。這一重大現象給經濟法的立法和實施帶來了全面而深刻的影響。我們應將環境、生態、人力資源等與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的問題納入經濟法學研究的視野,從全新角度、更大范圍、更長遠利益來考慮經濟立法的價值取向、決策重點和實施手段、政策后果的評價以及政府行為的作用方式等理論課題。在研究中,應注意到并非所有經濟現象都有必要或可以由法律來規范。能對法律起決定作用、需要由法律來著重規范的經濟現象,是常態而非短暫、定型而非臨時的現象,是由深層原因而表層原因所導致的現象。經濟法學只應研究這些經濟現象,并依據以這類現象為對象的經濟理論和經濟政策提出法律對策。經濟學研究經濟現象,主要是分析其原因和機理,描述其過程和后果;經濟法學研究經濟現象,則主要是針對其利弊、原因和過程進行制度設計并尋求如何將其設計的制度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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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方法研究論文

在20世紀最后20年,經濟法學的興起和繁榮,無論就其發展之規模和速度,還是就其影響之范圍和程度而言,都無愧為我國法學諸學科中的首位。于是,經濟法學的回顧和展望,漸成世紀之交法學界的熱點之一。(注:張守文:《20世紀的中國經濟法學》,載《20世紀的中國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王艷林、趙雄:《中國經濟法學:面向21世紀的回顧與展望》,《法學評論》1999年第1期;張曉君:《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成就、缺陷與展望》,《現代法學》1999年第3期。)我們認為,對經濟法學的觀點、學說進行綜述和評價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總結經濟法學的貢獻和不足,尤其是總結經濟法學在研究方法上的經驗和教訓。這是因為,經濟法學以往的成就、突破、紛爭和遺憾,都可在研究方法的得失上覓求原因;經濟法學未來的發展,關鍵也在于如何選擇和運用科學的研究方法。有了新穎的研究方法或原有研究方法的新組合,新觀點、新內容會滾滾而來,正所謂得“魚”不若得“漁”。由于經濟法學與相關學科在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上多有重疊和相通之處,尤其經濟法學作為新學科是在原有學科的基礎上產生的,故在總結經濟法學研究方法時必然涉及相關學科。基于自己在做學問過程中的體驗和心得,似乎感覺到在研究方法上需要處理好以下若干種關系。

一、概念與含義,含義更重要

法律規范有著獨特的概念和表達方式。作為體現了法律外在現象和內在精神的法律概念,常以邏輯嚴密而著稱于世。但是,僅僅只注重概念而不探究概念所蘊含的深義,極有可能導致概念誤用,造成許多不必要的糾紛,此尤以經濟法學研究最為典型。具體而言:(1)由于多詞一義,以致不同學說的分歧僅表現為用詞爭議的熱鬧,而在含義上則多相同或近似。譬如,在表述、界定國家(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時,各家各派的用詞令人應接不暇,如“調節”、“調控”、“協調”、“干預”、“規制”、“管制”等,各學說都聲稱上述關鍵詞之間差別表明了政府對經濟生活干預程度與具體作用方式的不同,進而影響到整個學說體系的構建。其實,上述概念均是字面不同,各學說所闡釋的含義卻大同小異,皆反映了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對于經濟生活進行某種程度控制的概念。(注:參見楊紫烜主編:《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8頁。)(2)由于一詞多義,以致學者們在未界定同含義的情況下發生多余的爭論。關于“經營權”屬性之爭就是如此。依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這顯然屬于物權,民法學者多持此觀點。依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2章所規定的十多項經營權內容,經營權是指企業依法自主地組織和支配人力、財力、物力、技術等生產要素,從事產、購、銷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注:王全興等:《企業法學》,武漢測繪科技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7-58頁。)這顯然不能歸屬于物權,經濟法學者多持此觀點。如果對這兩種觀點的含義及其依據進行說明,就根本用不著就經營權是否屬于物權而爭論不休了。(3)經濟立法中有的概念來源于經濟學,由于對這種概念在經濟學中的含義未能了解清楚,就用法學固有原理和思路來闡釋,必然會給法的制定和適用帶來麻煩。例如“經營權”是傳統法學中不曾有而來自經濟學的概念,關于經營權的上述第二種觀點與經濟學原理相符,它突破了上述第一種觀點的傳統民法物權思路,其客體外延比第一種觀點要寬,內容亦比第一種觀點豐富,同企業經營的實踐吻合。而立法者在未弄清經營權的經濟學含義的情況下把經營權概念借入立法并按傳統民法的物權定義模式來對經營權進行立法解釋,但又不得不按經營權的經濟學理解來規定經營權內容,以致造成立法中的明顯矛盾和法適用上的模糊不清。此例給人的啟示是:法律和法學如果要引進經濟學的某個概念,就更要同時引進該概念的經濟學含義;法律和法學對該概念的釋義雖然可以在對該概念的經濟學含義進行加工的基礎上形成,但不能背離該概念的經濟學含義。如果我們只重視概念引進而輕視含義引進,甚至用與經濟學含義不同的傳統法律或法學含義來解釋從經濟學中引進的概念,勢必造成有害后果。又如,“產權”在被法學研究者們直接援用時,并未將其法律化,因此,它給物權法乃至經濟法的研究和實踐造成了新的混亂。我國現行立法中采用的產權概念來源于產權經濟學理論,由科斯、阿爾欽等西方經濟學家所創造,是一個既可用來泛指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無形財產權甚至債權等財產權,又可以用來特指某種財產權(如所有權)的概念,使用在不同場合則含義不盡相同。(注:常修澤等:《產權交易-理論與運作》,經濟日報出版1995年版,第1-8頁。)然而,法學甚至立法對“產權”這種含義不具有確定性的概念的完全借用并濫用,難免使人對“產權”的真實含義產生疑問:產權到底是什么,是所有權,用益權,抑或使用權?是否能借助于已有的傳統法律概念對其進行對應翻譯?至今學理上并無明確統一的認識。但在不同學科背景下使用而法學家們沒有闡釋清楚的產權概念卻可以直接進入立法,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語,那么實踐中的混亂就可想而知了。

法學其他學科也有重概念輕含義的現象。例如,使用頻率很高的“法制”一詞,本來已有公認的兩種含義:一種含義中有法制以民主為基礎,強調法律至上和法律權威,包括立法、執法和法律監督,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核心是依法辦事等要點;另一種含義即法律和制度。(注:《法學詞典》,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455頁;1984年增訂版,第602頁?!吨袊蟀倏迫珪し▽W》,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4年版,第114-115頁。)但官方和法學界的共識是,現代中國的“法制”應當在前一種含義上使用而不應當在后一種含義上使用。

可是,近幾年“法治”一詞成為時髦,以致有人認為應當用“法治”取代“法制”。其理由是,“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而“法治”含義是“……”(即重述“法制”的前一種含義),所以更科學。如此看來,“法制”的盛行換成了“法治”的時髦,但含義依舊。如此學問,實在沒有多大意思。

二、觀點與論證,論證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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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

過去的五年,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取得重大進展的五年,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的五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依法履行職責,在前幾屆工作的基礎上與時俱進,開創了人大工作新局面,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為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關于立法工作

立法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從一開始就明確提出任期內“以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目標、以提高立法質量為重點”的立法工作思路,并以此指導立法工作。五年來,共審議憲法修正案草案、法律草案、法律解釋草案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106件,通過了其中的100件。到目前為止,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涵蓋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法律部門;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近600件,地方性法規7000多件,以憲法為核心,以法律為主干,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在內的,由七個法律部門、三個層次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相繼完成一批重要立法項目。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堅持服從服務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的基本前提。我們按照黨和國家的戰略部署和重大決策,以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偉大實踐作為立法基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把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現實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條件比較成熟的立法項目作為立法重點,使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將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成功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在加強經濟領域立法的同時著力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在制定新法律的同時注重現行法律的修改完善,一批重要的立法項目相繼完成。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審議通過憲法修正案,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把黨的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重大方針政策載入憲法,并在憲法中明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和繼承權,這充分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成為我國憲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把黨和國家對臺工作的大政方針和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充分體現我們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實現兩岸和平統一的一貫主張,同時表明全中國人民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祖國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堅定決心,為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活動、促進祖國和平統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對基本法及其附件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并通過相關決定,對保障基本法正確實施、推進香港民主健康發展、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定監督法,完善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的形式和程序,有力地推動了人大監督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全面推進經濟法制建設。依據憲法精神制定物權法,對涉及物權制度的共性問題作出規定。物權法以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為立法宗旨,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法律制度。遵循優勝劣汰的市場法則,制定適用于所有企業法人的企業破產法,規范企業破產程序,確立了企業有序退出市場的法律制度。根據我國國情制定反壟斷法,確立了與我國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的預防和制止壟斷、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技術進步。為加強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秩序,制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反洗錢法,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完善了金融法律制度。按照稅收制度的改革目標,制定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內外資金業所得稅,規范了稅前扣除標準和稅收優惠政策。三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減輕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納稅負擔,加強了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征管。作出廢止農業稅條例的決定,結束2000多年農民種田納稅的歷史,向實行城鄉統一稅制邁出了重要一步。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具有重要意義。還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了節約能源法,審議了循環經濟法草案等資源環境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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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現行私營企業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

一、我國私營企業法律制度的立法概況

同志代表中國共產黨的十六大報告中表明:“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個體、私營等各種形式的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快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我國對私營企業的政策導向從“引導、監督、管理”發展為“鼓勵、引導、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紀初先后制定了調整私營企業發展的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88年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修改意見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等基本上形成了私營企業法律制度體系。

(一)最初私營企業法律定義

按照國務院1988年頒布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私營企業分為以下三種:(1)獨資企業;(2)合伙企業;(3)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條例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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