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信用保險法律制度透析
時間:2022-05-23 0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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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出口信用保險,就是被保險人為出口商品等相關經濟活動而與保險人就某些事項簽訂的保險協議,其中,保險一方是從事出口信用保險活動的保險公司,而被保險另一方就是進行出口的國內廠商或銀行。被保險人依據協議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依據協議對被保險人向國外提供的產品或貨幣提供損失擔保。作為國際貿易中的一項重要的促銷手段,出口信用保險已經經歷了近百年的歷史。在歐美等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發展已經很完善,其經營活動受到專門的法律法規的保障,其中政策性的出口信用機構多數不受限于普通保險法規的約束,其信用保險體系的規范主要依靠專門性的法律法規來進行。但在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方面的法規制度還很不完善,在現有《對外貿易法》和《保險法》中對出口信用保險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專門性針對出口信用保險的法律規范急需出臺。
1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1.1法律法規尚未完善
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出口信貸保險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比較晚,目前還處于起步階段,尤其是關于出口信貸保險的法律規范至今仍有大片的空白?,F有對出口信用保險作出明確規定的法律規范還為數不多《,對外貿易法》(2004年修訂)中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指出“:國家主要通過出口信貸、信用保險、退稅及其它方式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開展。”第一次就作用和地位對我國出口信貸保險作出明確的規定《。中小企業促進法》(2003年)中也僅概括性地指出:為促進我國中小企業進軍海外市場,我國相關政策性金融部門應開展出口信用保險、信貸等相關業務加以輔助??梢姡覈P于出口信用保險的法律體系還很不完善,與西方國家完備的發展體制相比還相距甚遠。從相關立法的產生到現在,出口信用保險的相關法律規范一直停留在政府發文的基礎上,無法為我國出口信貸保險提供法律的保障,這樣不僅無法有效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地阻礙了我國出口信用保險體制的穩定健康發展。由于相關立法的不到位,在境外進行經濟追償時常因缺乏法律的保障而無法順利進行,從而對我國出口信貸保險業務的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
1.2相關法律的適用問題
現有關于出口信用保險合同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相對嚴重。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現有《保險法》僅對商業性的保險組織及其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將出口信用保險排除在外。因此《,保險法》中對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從理論上來說并不適用于出口信用保險的法律關系。對于包括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內的其他性質的保險機構,法律法規應作出明確規定。但就目前而言,我國仍沒有對這些非商業性質的保險組織進行專門性的立法規范《,對外貿易法》等相關法律規范中也僅限于原則性、概括性的描述,沒有實質性的規定。就出口信用保險的相關規范性文件而言,也僅有《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章程》等幾個規范性文件適用,整體適用水平較低。而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相關立法更是空白。理論界和司法界始終就這一問題存在巨大分歧。他們的爭論焦點在于,作為協調商業保險行為的《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規定是否同樣適用于出口信用保險這一特殊的保險行為。司法界在處理出口信用保險糾紛的過程中,常常無法對適用法律作出合理的選擇。有的法官依據《擔保法》對出口信用保險的法律關系作出錯誤的裁定,也有的法官依據《合同法》來進行裁決,這樣做往往無法考慮到“保險”在出口信用保險中發揮的作用。
1.3政策性支持力度不足
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缺乏相關政策的支持,現有法律規范還沒有對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明確規定。相關政策性支持的缺乏主要表現在尚未建立透明的預算機制,使得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得不到有力的財政保障。出口信用保險主要對出口企業面臨的收匯風險和損失進行承保,以促進本國對外貿易的發展。這使得出口信用保險的順利開展必須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和保障。在我國,主要由國家財政部對出口信用保險進行統一管理。但是作為主管預算的機關,財政部的預算工作還不是很透明,如對相關數據的來源以及一系列審核、批準等程序操作的透明度不高,急需對這一方面進行相關立法,建立透明的預算機制。在發達國家,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經費開支、合法理賠、業務收入以及索賠收入通常被納入國家預算范圍,進行年度審核,并進行相關立法保護。如美國進出口銀行每年的貸款額度、保險額度及擔保額度都需要國會的批準;法國根據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每年的業務收入、合理賠付及欠款追回等金額對法國每年用于出口信用保險的費用支出進行預測,并編入國家預算。
2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法律制度的完善
2.1加快我國出口信貸保險立法的進程
不斷加強我國出口信貸保險的相關法律規范,首要任務就是加快推進出口信貸保險的立法。具體可參考如下幾點建議:首先,對出口信用機構進行單獨立法,對其組織形式及其和政府間的關系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西方國家對出口信貸保險立法的經驗,可以從組織、機構屬性、主要功能、信用基礎、經營范圍、和國家政府的關系、資金保障等方面對出口信貸保險作出專門立法。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在出口信貸保險方面立法的缺失,不僅使國家財政風險缺乏相關法律制度的保障,更嚴重影響到我國出口信貸保險的進一步發展,在國際貿易及出口活動中得不到充分的肯定;其次,運用法律進一步規范出口信貸保險行業的運作章程,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將在實踐中積累起來的出口信貸保險運作經驗加以法律的規范與保障,以立法形式予以確立,從而為出口信貸保險的進一步法制化提供保障;再次,在單獨進行出口信貸保險立法的基本條件還不滿足的情況下,可以轉而先加強有關部門相關行政法規的制定,對保險機構的性質、主要職能、信用基礎、經營范圍、和國家政府的關系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并且就出口信用保險活動的基本規律等方面做出少量的實際規定,以便將出口信用保險的法律法規更好地與現行保險法規相配套。
2.2提高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
我國現行《保險法》中對保險合同一般性的理論規定同樣適用于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制定。依據我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承保人在收到賠償請求等相關資料的60日內,如果無法確定賠償金額,應根據現有的資料統計確定最低賠付金額進行理賠,在理賠資料齊全,確定理賠準確金額之后,再補全應付差額。但《保險法》的該項規定對出口信用保險并不適用。這主要是受制于出口信用保險的賠償等待期原則,即只有在債務到期后的一定時間段之后,投保人才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通過實施這一保險機制,可以有效避免進出口雙方聯合對承保公司的欺詐,國際上許多信用保險機構通常也采用這一做法。但《保險法》第二章關于保險合同的解釋、訂立、變更、終止、利益、相關義務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規定,所包含的重要理論對保險合同的制定具有戰略性的指導意義。這些理論對出口信用保險合同同樣適用。此外,就現行《保險法》僅適用于商業性的保險組織及行為而將出口信用保險排除在外的問題,可以從立法的角度出發,通過頒布司法解釋進行解決,使得人民法院在審理出口信用保險糾紛過程中適用的保險合同規定更加明確。
2.3完善資金補充機制和預算管理機制
完善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法律規范,還需要不斷完善風險資金的補充機制和預算管理機制,加大財政對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力度。首先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建立合理的保險基金增補機制,主要參考出口的規模、保險機構經營能力及國家財政狀況設置風險資金的增補額度,并對出口信用保險實施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現出國家對出口信用保險的政策性支持。出口信用保險可以被視為一種良性的補償機制,在有效控制風險的情況下,保險機構可以實現收入略大于支出,國家財政不需要承擔很大的壓力。國家財政通過對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可以有效地發揮財政的杠桿作用,擴大出口,為國內資金的運轉提供支撐。其次,還需要加強預算管理的透明度,將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預算納入國家預算的范圍,據實上報貸款額度、保險額度及擔保額度進行審核,從而促進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健康運轉。只有提高財政預算的透明度,才能加強對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財政保障。如日本設置專門的會計制度將貿易保險會計區別于一般會計進行處理。其中,貿易保險運營資金由政府轉入資金進行補充。因此,需要加強出口信用保險的資金補充機制和預算管理機制,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依靠法律的保障來擴大出口信用的保險額度,從而推動出口信用保險事業的發展。
2.4靈活承保方式
我國現行的出口信用保險采用的是“統?!钡某斜7绞?,即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對出口商的出口業務全部進行承保,同時要求投保機構對某一時期或區域內出口的所有業務進行一次性投保。這樣保險公司可以對被保險機構的所有業務不分優劣全部進行承保,有利于擴大承保的范圍,降低承保分險。隨著出口業務的不斷擴大,這種“統?!斌w制越來越難以適應企業多元化發展的要求,對一些信用度高或風險率低的業務,企業通常為節約成本而不愿進行投保,但又沒有專門服務于高風險業務的承保方式,這就阻礙了保險業務的順利開展。因此,為了促進出口信用保險的長期持續性發展,需要對承保機構的承保方式進行不斷創新,設置多樣化的承保方式和服務流程,以適應投保企業的多樣化需求。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可以設置不同的承保方式:針對大型出口企業,可以設置簡約化的承保方式;而針對受委托出口的公司,可以設置業務承保方式;針對企業靈活多樣的需求,還可以設置特定風險承保方式。
3結語
綜合而言,在我國不斷開展國際貿易,加快與世界經濟接軌的過程中,出口信用保險在擴大出口、實現創匯方面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是促進我國對外貿易加快發展的重要政策性手段。針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問題,必須加快相關立法的進程,以更好地應對入世后所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此外,政府也應該發揮財政對出口信用保險的宏觀調控作用,完善立法,加強資金補充機制和預算管理機制的建立,促進出口信用保險法律體系的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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