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23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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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分析論文

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僅明確規定了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強制投保義務,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但是,該法卻沒有規定保險公司的強制承保義務,更無拒保時的處罰規定。在我國的保險實踐中,保險公司對公交車、出租車等高風險車輛拒保是十分常見的,而且我國機動車保險一直以來是在高費率水平上運作的,如果按照各國的一般做法,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經營明確規定為遵守“無盈無虧”原則,其結果將是投保人投保意愿的增強和保險公司承保意愿的降低,保險公司拒保將是更加普遍的現象,因此強制保險公司承保將顯得十分必要。

雖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保險公司拒保時保險管理部門的處罰措施,但這是不夠的。筆者認為,應當規定保險公司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承保時,視為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從而保護投保人,尤其是受害人的正當利益。

立法應當尊重國情。可中國的國情是怎樣的呢?我國農業人口比重依然為60%以上,大大高于大多數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10%以下;我國汽車保有量僅占世界汽車保有量的1.1%,可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數卻占世界交通故死亡人數的17%,萬車死亡率是美國的35倍,日本的22倍;我國各類機動車中,80%以上是摩托車、農用車和拖拉機,而大部分國家中汽車為絕大多數。

在“小病不治,大病等死”的落后農村地區,讓農民承擔成百上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用不僅違背他們的意愿,而且也是超出了他們的承擔能力。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目前投保的機動車約2000萬輛左右(其中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僅為40%左右),汽車的投保率大約在70%左右,而摩托車、農用車、拖拉機幾乎處于脫保狀態。因此,如果在全國范圍內對所有的機動車強制投保,則將會有1億輛以上的機動車主將會受到影響,其中絕大部分為收入水平低下的農民。

筆者認為,對于主要用于田間作業和農業生產資料、農產品運輸的大量農用車、拖拉機來說,其并不具有強制責任保險原理要求的普遍危險性特征。因此,應當將這一部分機動車從強制保險的名單中排除出去。此外,對于數量龐大的摩托車而言,也應當實事求是,分階段分地域逐步推行強制保險。即使是在人均收入水平比較高的我國臺灣地區,也是先強制汽車投保,稍后才將機車納入強制投保的范圍。即使如此,強制保險兩三年后,仍有近1/3的車輛漏保。

機動車強制保險的根本目的在于給道路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及時、必要的保障,因此,貫徹“無盈無虧”原則是必然的選擇。因為強制投保是對投保人財產權的限制,這種限制應當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如果一方面強制保險,另一方面仍然按照高利潤甚至暴利的舊模式運營,則不僅有剝奪財產之嫌,而且與“保障受害人”的立法意旨背離。此外,只有大大降低保險費率,才能夠與投保人的投保能力相契合,才會有高投保率的出現。

強制保險的惟一目的是為了給受害人提供及時、有效的基本保障,如果受害人沒有向保險公司直接請求賠償的權利,則不僅與及時保護受害人的立法目的相違,而且也將大大增加索賠的成本。這一點不僅《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規定,《征求意見稿》也未明確,因此,為了以后法律適用的便利和事故受害人的保護,應當明確規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

按照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制度的目的,尤其是考慮到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應當將強制保險賠償范圍僅僅限于人身傷害的賠償。但遺憾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卻將財產損失也納入了強制保險賠償的范圍,而且該法關于責任歸責原則的多元設計事實上也使得未來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毫無回旋余地,不僅財產損害納入了賠償的范圍,精神損害似乎也得賠償,因此,在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數額日益提高的今天,將大大提高保險公司的賠償負擔,最終導致保險費用的上漲,這與中國的國情不符。但是,無論如何,《征求意見稿》關于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保險賠償順位的規定是值得肯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第三者責任保險意義上的“第三者”,這又是一個遺憾。從理論上講,我國以往的保險實踐和《征求意見稿》均將“第三者”限定為車外第三人,而將司乘人員和車上人員排除在“第三者”之外,但基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事故受害人,相當一部分事故傷亡人員是司乘人員和車上人員的事實,雖然第三者責任險是無法將司乘人員納入保險的,但將車上人員納入保險不僅理論上沒有太大的障礙,而且許多國家和地區的保險實踐也是這樣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