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外人員勞動權益保障論文
時間:2022-08-05 1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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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體制外人員”是我國當前就業的主力軍,但也屬就業弱勢群體,在勞動權益方面受到多種侵害,嚴峻的就業形勢、淡薄的法律觀念、嚴重的地方保護、落后的執法體制是造成侵權現象的主客觀原因。必須改善立法狀況,健全勞動權益保障法律體系;改進執法手段,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強化工會職能,構建內部制約機制;改進單位和領導干部考核辦法,增加法律考核內容;從立法、執法、體制、機制等方面采取改革措施,保護“體制外人員”的勞動權益。
關鍵詞:體制外人員;勞動權益;保障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龐大的“體制外人員”逐漸成為我國城市就業主力軍。這些在城市工作而又不占人員編制的招聘人員,相對“單位人”而言,又稱“體制外人員”、“非在編人員”、“招聘人員”、“臨時人員”、“非在冊人員”、“社會人”?!绑w制外人員”的出現是勞動人事改革的必然現象,但是由于配套改革措施存在一些問題,這一群體的勞動權益還沒有受到應有的保護,因此必須從立法、執法、體制、機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保護“體制外人員”的勞動權益。
一、改善立法狀況,健全勞動權益保障法律體系
《勞動法》是一部涉及面比較廣泛的法律,但是可操作性比較差,缺乏剛性的處罰規定。在我國所有法律法規中有關時效問題,最低時效也是1年,《勞動法》將勞動爭議的申訴時間由國務院原先頒布的《勞動爭議處理規定》中的6個月改為60天,時間大大縮短,不利于勞動者維權。
實際生活中,勞動者一般都很珍惜來之不易的工作機會,即使對用人單位在工資、福利、保險、勞動保護上有意見,也不是直接尋求仲裁和訴訟,而是通過行政途徑或內部反映的方式尋求保護,以求不和用人單位發生激烈沖突。但是,通過行政途徑或內部反映的方式尋求保護,效率較低。60日之內問題如不能解決,勞動者就喪失了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梢?,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縮短對勞動者的自我救濟進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同時,《勞動法》中規定勞動爭議必須先仲裁后起訴,對勞動仲裁部門沒裁決的案子,法院不予受理。此條款既同憲法相悖,也限制或變相剝奪了勞動者的訴訟權利。另外,勞動法對勞動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罰款太少,行政處罰形同虛設,沒有刑事處罰,使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太低,因而違法時肆無忌憚。
要完善勞動權益保障法律體系,應貫徹《立法法》的精神,針對勞動權益保障政策比較龐雜的情況,每兩三年進行一次法規清理,對一些補充性、解釋性的規章或政策,盡量以法律修正案的形式加以完善,提升其效力層次。對于在執行中因過于原則而缺乏操作性的問題,應適時對其加以補充完善等。盡快修正不符合國際慣例或不符合新形勢要求的法規,要加快立法步伐,盡快填補有關法律空白,使政府對勞動權益保障管理和對勞資關系的協調全面納入法治的軌道。例如,盡快出臺適用于各類企業的統一的《勞動合同法》、《工資法》、《社會保險法》、《勞動監察法》;對法律中不盡合理、有違公平精神的條文,予以修改,與民法接軌,如仲裁時效,由60日改為兩年。在勞動法中,還應加大處罰力度,給予勞動部門更大的行政執法權,并增加刑事處罰條款,給違法者以刑罰威懾。
二、改進執法手段,建立快速反應機制
“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落實到現實即各行政部門的管理方式,要由過去的依靠行政手段為主改變為依靠法律手段為主,勞動執法部門在這方面的表現最為典型。勞動行政部門的管理內容大部分都有法律依據,但計劃經濟體制長期作用的結果,使當前勞動執法機制很難適應市場經濟下的勞動管理,勞動行政部門的監察力量有待加強,服務意識有待強化,監察手段有待改進。
勞動執法力量嚴重不足,使打工者在權益受到侵犯后,很難及時討回公道。據報道,我國專職勞動保障監察員的總人數大約為1.9萬人,與從業人員比例為1∶2.5萬。按照設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之初的設想,勞動監察員與從業人員之比是1∶8000。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勞動保障系統整個監管力量的嚴重不足[1]。
勞動監察手段比較落后,停留在查處群眾電話、來信舉報以及專項檢查和日常巡查方式。而電話、來信舉報有些不合理限制,例如,要求具名制,使勞動者因種種顧慮而不敢舉報。匿名舉報,則被明確告知不予受理,打擊了勞動者舉報、揭發違法行為的積極性;網上舉報“尚未開通”,“政府網站”在有的地方,例如,鄭州市政府2004年對所屬各縣市區、各局委網站進行了一次全面調查,結果發現,在15個縣市區政府網站中,竟有超過三分之一的網站信息至少4年內沒有更新[2]。日常巡查依靠只有十幾人的監察隊是難有大作為的,專項檢查則滿足于各用人單位自查自糾,上報數字,這對違法單位來講根本不起任何作用。
勞動行政執法,主要依靠監察隊伍,在機構改革過程中,監察隊伍不能被削弱,而是要壯大要擴充;要提高監察人員的素質,監察人員必須掌握有關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的一切法律法規和政策,要加強監察人員的角色意識、服務意識,加強對他們的職業道德教育,培養忠于職守、不畏權勢、主動熱情、保守秘密的職業道德;要多方面拓展舉報渠道,建立“勞動110”。應修改勞動違法案件舉報辦法,取消具名制,打消舉報者的思想顧慮;充分利用“政府上網工程”,開通各項保險交納情況網上查詢系統,開通網上舉報信箱,開展勞動違法網上論壇,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給以曝光和譴責,并從中收集違法線索;要建立兼職勞動監察員制度,吸收各行各業政治覺悟高、法律意識強、服務熱情的有志之士加入兼職隊伍,解決監察人員人手不足的困難;建立相關職能部門的會計聯機系統,使審計、勞動、稅務、財政等部門的有關數字信息聯網,杜絕用人單位在報送數字時的弄虛作假行為;建立監察人員工作目標責任制,對其管轄范圍內出現半年以上的違法行為而未查處的現象,應追究監察人員及其主管領導的失察責任。通過上述改進,建立對勞動違法案件的快速反應機制。
三、強化工會職能,構建內部制約機制
勞方與資方的關系,從本質上是一種市場經濟中的交易和合同關系,所以他們之間的問題,也得靠市場中的平等協商和利益博弈來解決。工會的作用到位,對保護弱勢群體才能最迅捷,也最有效。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工人階級雖然在政治、經濟上處于被統治被剝削的地位,但在法律上其合法勞動權益受到較好的保護,這固然與他們的完善法制體系有密切關系,但更重要的是工人階級擁有一個強大的工會組織,資產階級在他面前不得不讓步。
中國有世界上最龐大的工會體系,工會會員總數已超過1.5億[3]。但是為計劃經濟設計的我國工會對“體制外人員”采取了“關門主義”政策,對非正式職工入會缺乏主動和工作熱情,國有單位的“體制外人員”只能處于無組織狀態。我國非公有制經濟比較發達,吸納的工人有一億人之多,但大部分企業沒有建立工會,出于政治的考慮,政府又不允許工人自行建立“打工者協會”、“老鄉會”等自治組織,大部分弱勢就業者成為“沒有娘家的人”,當其勞動權益受侵害時只能夠孤軍奮戰。
另外,我國工會的雙重代表性,弱化了作為工人階級組織的維權職能。中國工會改革必須與時俱進,要堅定不移地開展組建工會工作,保證工人團結權;中國工會要從行政化傾向向群眾化轉變;要從活動型向參與型、務實型、維權型轉變;進行工會制度創新,培育工會職業活動家。工會應當在勞資糾紛、集體協商、民主管理、保護職工權益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工會在這方面的效能越高,對國家的安定越有利。
四、改進單位和領導干部考核辦法,增加法律考核內容
“地方保護主義”來自于片面的政績觀,為追求經濟指標,許多地方政府過分強調寬松的“投資環境”,為了地方利益,不惜犧牲法律,致使一些企業在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條件并不具備的條件下開工生產。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擔心保護工人權益會“影響外商投資的積極性”,因而對外企管理抓得不緊,甚至以犧牲工人合法權益為代價來發展外向型經濟。有些干部對工人權益被侵犯的現象置若罔聞、姑息遷就,甚至偏袒。當發生勞資糾紛,引起仲裁或訴訟時,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甚至利用自己的影響進行干預,某些勞動部門因此在處理一些重大勞資糾紛時,時常處于“待命”狀態,等候上級指令來裁決,某些勞動部門干脆采取推諉、拖延等淡化手法,長期以來,形成了不發生惡性或群體事件不予以處理的“習慣”做法。
因此,對地方政府領導干部的考核,必須增加法律考核內容,主要是“依法治國”的觀念、勞動法律知識等。同時,在考核指標方面,要克服片面強調經濟指標的做法,使政府官員樹立既看經濟效益又重社會責任的政績觀。
五、加強法制宣傳,提高普法成效
用人單位法律意識淡漠,就容易侵犯勞動者權益,勞動者缺乏法律觀念,就喪失了維權武器。因此,要從根本上減少勞動糾紛,最大限度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這就要求法律宣傳部門要加強法律知識的宣傳力度,尤其要突出與勞動者權益密切相關的勞動法律。因此,凡是與勞動者維權有關的部門都應把宣傳維權法律作為部門的重要工作內容,工會、婦聯、學校、共青團、勞動、人事、衛生、司法、居委會都可以大顯身手,向各自的服務對象——工人、婦女、學生、團員、失業人員、干部、居民等宣傳相關法律,普法對象不但要有普遍性,還要有重點,像政府和用人單位的領導平時工作忙,沒有時間學習法律,組織部門、勞動部門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舉辦勞動法培訓班,向單位領導灌輸。每次普法漏網的往往是單位領導,勞動法律意識薄弱的也往往是單位領導。
宣傳法律應注重宣傳實效,實踐證明,只要普法內容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只要普法形式靈活多樣,只要普法手段豐富多彩,就會取得良好效果。在宣傳手段上應充分利用大眾傳媒作用,報刊、電視電臺、因特網、多媒體都是影響大、傳播強的工具,在宣傳形式上,文學、小品、談話、講座、調查報告、案例分析、法庭審判、輿論曝光等都是群眾喜聞樂見、效果良好的形式。
總之,“體制外人員”的勞動權益保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既需要用人單位的內部領導重視,工會、婦聯真正履行職能,又需要勞動監察部門、新聞輿論的外部監督,既需要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也需要勞動者本人增強法律意識,社會各界共同關注其合法權益,形成內外監督、齊抓共管的局面,使每一類型的勞動者充分享有法律賦予的神圣權利,從而為勞動人事制度改革,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有利的法律環境。
[參考文獻]
[1]歐永紅.勞動監察勢單力薄[N].湖南工人報,2004-12-14.
[2]李凌.鄭州14家政府網站評估得零分凸顯親民難題[N].鄭州晚報,2005-01-28.
[3]張俊九.在全總十四屆三次執委會議上的工作報告[N].工人日報,200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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