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科學的法律發展觀思索

時間:2022-11-19 05: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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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科學的法律發展觀思索

本文作者:汪習根王雄文工作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法律發展觀是指關于法律發展的價值理念、基本模式、本質特征、基本內涵和要求的根本看法和觀念的總和,對于法律實踐和法治進程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戰略定位意義。因此,從科學的社會發展觀出發,探尋科學法律發展觀的本質屬性和內在構成及其發展趨勢,對推進人權法制建設和法律發展必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法律發展觀的歷史變遷

法律發展0這一概念起源于戰后,特別是20世紀60年代西方國家的法律與發展研究(StudiesinLawandDevelopment,TheLawandDevelopmentMovement)。法律與發展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是法律自身的發展。[1](P258)在西方法律傳統中,法律是一個不斷發展的概念。法律被設想為一個連貫的融為一體的系統,一個被設想為在時間上是經過了數代和數個世紀的發展的實體0。[2](P10-11)在人類社會的不同發展階段,形成了不同的法律發展觀。在人治和神治的年代,奉行君權神授0的神本主義0法律觀,法律的發展以樹立神的至上權威、實現對世俗個人的專制統治為目標。在近代,受歐洲文藝復興人本主義的影響,在反對神性、崇尚人性和個人自由的呼聲中,提出了一種自由權中心主義的法律發展觀。從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隨著個人權利尤其是經濟自由權的日益膨脹,帶來了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的混亂,國家公共權力以法律的方式介入私人生活乃至社會生活,使法律觀逐步由個人權利本位發展到社會權利本位。這種法律觀以人的社會連帶性0即社會相互關聯性0為出發點,設想存在著一種基于社會連帶關系的社會最高準則,即客觀法0。[3](P381)它并非如自由權在理念上具有自由主義性、個人主義性的思想,而是社會正義的表現,其目標在于建立現代福利國家0。[4](P169)表面看來,這種從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的法律發展觀是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究其實質,依然是一種建立在商品拜物教基礎上的以物為本0的法律發展觀,單純強調經濟發展、一味追求經濟利益、過分看重利潤與經濟效益,忽視經濟與社會、環境,經濟與政治、文化的協調發展,這樣的法律公正觀和法律效益觀只能是以犧牲真正的社會正義和人權發展為代價的畸形的觀念。20世紀80年代之后,為了化解物本主義0帶來的深刻矛盾,人們逐步認識到經濟增長0(Growth)并不等于發展0(Development),而那種認為增長的影響將導致間接地增大政治和公民權利,一個更高的GNP將會直接地轉變成對所有人的更好的工作、更高的生活水平、醫療的改善和更好的教育0的片面發展觀已遭到質疑。[5](P231)為此,國際社會于1986年通過了5發展權利宣言6這一法律文件,旨在確認一個有助于人類整體發展的新概念和新制度。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種更新的發展觀即可持續發展觀0正式誕生,認為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威脅和危害的發展,把發展理解為人類全體的生存質量及自然和人的環境的全面優化。當然,它以環境為立足點,側重于人類與環境的和諧關系,還有待于進一步深化和系統化。實際上,科學的發展觀應當在徹底否定以物為本0觀念的基礎上,立足于人的全面發展,以人為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涵蓋人的全面發展所涉及的各個領域,從而實現以人為本0。它所涉及的應是關于人之所以為人0的基本條件和基本內容,即是一種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0、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0,并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推進社會改革和人類發展。以此為靈魂,法律的轉型和進化,必須奉行人權至上、最大限度地實現全體人類的全面發展的價值理念。

二、以人為本:法律發展觀的核心

所謂以人為本,就是以人為價值內核和價值本原,充分尊重與保障人的人格、價值與尊嚴,不斷滿足人的多方面需求,最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以人為本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法律上對人的權利的承認、尊重和保護的實質就是對人本身的承認、尊重和保護。馬克思說過,未來的新社會是以每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為基本原則的社會形式。0[6](P491)而作為社會關系調節器的法律,當然也應當以實現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權利為歸屬。從根源上看,法律以人為本深刻地反映了人對物質和精神的雙重需要。人一方面具有受經濟原則0限制的惰性,另一方面也具有充分發揮其潛力以為文明的各種任務做貢獻的強烈欲望。為了實現人所具有的建設性和創造性的能力,就必須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手段激勵其在發展和奮斗方面的欲求?,F代科學證明,只有當作為整個有機體的人的能力(其中包括精力和情感的部分)得到盡可能充分發揮的時候,人才能獲得真正的幸福。法律對社會的有益影響,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基于這樣一個事實,即它在某些基本的生活條件方面為個人創制并維持了一個安全領域。[7](P394)法律保護社會成員的生命和財產交易安全,通過創設有利于發展人的智力和精神力量的有序條件而促進人格的發展與成熟。雖然從表面上來看,法治與以人為本0似乎形成了某種隔閡和屏障,而與國家(政府)和社會具有更多的親和力,但事實上,無論是作為歷史經驗的自發產物,還是作為現實需要的理性建構,法治都始終以作為個體的人的需求和人性為標準和動力,以現實的人的具體的生活場景為存在和發展的地域與時空維度的。[8](P166-167)就人類歷史而言,當人從單純的自然狀態進入到社會生活之中時,作為其生活基礎的社會條件,無論是精神、意識與觀念傳統,還是規范、制度與組織機構設計,無不體現出一定的人的旨趣和強烈的價值偏好。作為規范架構的法律規范,始終是以人為尺度和靈魂養分、以人的尺度作為其存在與發展的動力與依據的。就憲政建設而言,可以把法治看作是目的,而把以國家(政府)為基點自上而下,以社會為基點自下而上或者這兩種形式的不同結合方式的對法治的推進看作是法治的手段。但是同時還有另外一種思考:即就人的生存、發展和完善而言,法治本身實際上只是手段,其根本目的乃是對人的確證,是人格尊嚴和人性完善的要求。所以,我們完全可以說法治的目的不過是讓人自己成為具有完整人格和富有人性的人,體現或者應當體現著對現實的人當前命運與未來前途的熱情關注。這種關注不是精英設計或者是國家(政府)對民眾的撫慰性關注,而是作為社會活動主體的人對其自身命運和前途的真情實感與切身關注。一旦失去其人文內涵,法治將不可避免地發生異化,從而走向其初衷的反面,成為對抗人、壓制人和扼殺與束縛人的單純暴力機制;而在法治之中輸入、滲透人文精神的內涵,則有助于法治精神的社會生成,亦有助于理想的法治人格的建立。不可否認,法律具有控制、約束、或限制人的行為的特性。而自由離不開法律的這種控制,相反卻正是通過這種控制實現的。西塞羅早就說:我們都是法律的奴隸。正因為如此,我們才是自由的。如果沒有所強加的限制,每一個人都可以隨心所欲,結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的自由毀滅。0[9](P174)法治大師洛克坦言:法律按其真正的含義而言與其說是限制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0。

三、全面發展:科學法律發展觀的根本目標

發展是多元的。只有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學與技術相互補充、全面進步、共同發展的基礎上,才能最終實現以人為核心的發展。人權是法律與社會發展的最高理想,法律發展的實質在于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機制,促進人類在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諸方面的全面發展權利的實現,這是科學的法律發展觀的根本目標。具體來說,法律的全面發展在于保證和促進作為主體的個人或人的集合體(如國家、民族、種族等)享有充分的全面的經濟發展權、政治發展權、文化發展權、社會發展權及生存發展權。經濟發展權是法律與社會發展動力系統中的最活躍因素。經濟發展權是主體自主決定其發展方向和發展道路,獲得發展所必需的物質技術手段,以及運用所獲物質技術手段去創造并享受滿足發展需要的物質資料的總和。對集體主體而言,它是指國家、民族有權要求建立公正合理的經濟關系秩序,決定并調整經濟結構和發展政策的權利。對個人主體而言,是指每一個社會成員通過自己的勞動享有的、積極參與本國、本民族及世界范圍的經濟發展活動并獲取經濟發展所帶來的物質利益的權利,是勞動權利和享受勞動成果的統一。包括就業機會增大、就業領域拓寬及由此導致的就業選擇度的擴大、勞動方式和勞動手段的改進、所有生產要素均衡發展給生產者乃至整個社會帶來的經濟發展權等。政治發展權是法律與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政治發展權是主體享有充分行使獨立主權地決定政治發展的道路、方向和政治發展模式以及獲得一般政治權利的充分實現的權利的總和。集體的政治發展權意味著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和地區有權依照自身具體實際情況選擇符合國情和民族特征的政治制度、政治體制,決定自己未來的社會政治運動進程及發展前景。就個人而論,它是指公民個人在法定范圍內關于政治方面的發展權利,是公民政治自由平等權利的展開和進化,在實質上意味著公民一般的政治權利的充分完整的實現。只有國家主權、民族自決權和個人政治權利三方面的充分實現才能融合為政治發展權。社會發展權是法律與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社會發展權是指人類通過社會發展而享有的醫療、衛生、保健、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和環境美化、宗教信仰諸方面得以充分發展的權利,其范圍相當廣泛。以個人主體而論,它要求國家和社會把社會事業和福利事業作為促進社會進步所不可推卸的職責,積極為個人和團體服務,使之可以更好地平衡發展。對集體主體而言,則指國家、民族和地區享有通過合作和援助,取得社會綜合發展的權利。文化發展權是法律與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文化發展權即權利主體通過發揚、強化、吸收、離析、取代、喪失、共軛等方式發展本國、本民族特有的文化內蘊和文化形式的權利。從廣義上講,這是精神、思想文化發展權、教育發展權和科技發展權的結合物。表現為主體享有保護和發揚民族文化價值,防止和反對外來文化對本土文化的扼制的權利。當然,以一定方式吸收、借鑒外來文化而推動本土文化的發展也是文化發展權的應有之義。此外,還表現為個體主體享有參與并不斷豐富文化教育、體育、娛樂生活的權利,享有因從事文學藝術創作活動而在社會價值和經濟利益上的更充分有效的保護權,以及在分享人類共有科技成果的基礎上,各個國家和所有個人參與、推動科技進步和享受科技發展成果的權利。生存發展權是法律與社會發展的基本需要。生存發展權是指任何有生命的自然人,都有生存下去并不斷發展自己的肉體組織和精神生活的權利,以及各國和各民族擁有在本生存時空范圍內,發展本國和本民族的生存能力并提高生活質量的發展權利。

四、協調發展:科學法律發展觀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人類借助統一的規范體系實現人際關系有序、和諧與人性化的最重要的方式。它可以在運動與靜止、保守與創新、僵化與變化無常這些彼此矛盾的力量之間謀求某種和諧。作為使松散的社會結構緊緊凝聚在一起的粘合物,法律必須巧妙地將過去與現在勾連起來,同時又不忽視未來的迫切要求。[11](P135)因此,真實的法治制度,應是統一性的構成力量,而不是其分裂力量。實質上的人性需要是法律和諧與協調發展的內在條件。在成文法的中國,現實的法治始于法律創制。法律創制不只是在形式和數量上建構法治所必需的法律體系,更重要的是要凝結成在同一法律體系內不同部門和不同位階的法律之間一以貫之的精神聯系和科學理念,這是法治得以實現的靈魂。沒有這個精神聯系與理念,法律就不能在統一的觀念和價值目標下協調地架構起來。如此,所謂的法律體系便不過是法規的堆砌而已。[12]人們常講,法律是一種冰冷的理性。但是在此種冰冷的表面下,卻蘊藏著火紅的巖漿,它就是人的內在熱望和需要。人對法律的寄予是與人自身的本性相聯系的。人的本性是個體性和社會性的合一,個體性作為自然屬性,原本只要經過人們的自治和自決就能解決,但每個人之現實條件)))現實規定的差異,使得人的自由受制于外在(對象世界)和內在(人際世界)兩個方面。對象世界的制約,需要群體對對象世界之內在規定性的遵循來克服,這就是認識必然,即必須通過法律認知以達致自由;而人際世界的制約,則需要通過對沖突利益的妥協來克服,即人們要遵循人際交往的規則。這樣,人類才能既有自由又有秩序。自由與秩序在法律中冶于一爐,其實就是人的雙重本質與法律之形式理性和邏輯結構的契合。法律以形式的外在的邏輯化的規范統合了實質的內在的人性的需要,從而保障它對社會關系和社會發展進行有效的協調與整和。國外有不少學者在談及法治、人權與中國傳統的關系時,往往把中國傳統社會不講人權的原因,歸結為和諧觀念。其實,和諧是一個極為深刻、偉大、并有著永恒生命力的概念0。[13](P187)和諧既為體,又為用。從應用的角度來講,人權、法治與和諧不僅相互容納,而且相互促進。無論是人與自然的和諧,還是人與人的和諧、人的身心和諧,都離不開對社會主體共同自由發展的追求。中國傳統的和諧之道之所以沒有長久的生命力,正在于其所缺乏權利制度和人權觀念,只有配合以法治精神和人權價值,才能真正增進人類全面而協調的發展。用和諧(協調)觀念去統攝、推升法治與人權,必須注意兩點:一是個體的地位和價值。個體的獨立和自由是整體和諧的必備條件,個體的獨立與自由乃和諧應有之義。同時,每一個個體又是一個相對自足的和諧體,皆有其尊嚴和價值。這種尊嚴和價值不是來自上帝,而是來自人本身,來自宇宙自然,因而為一切人所具備。這樣一來,在社會生活中,每個人都享有或應該享有相應的利益、要求、資格、權能和自由,即享有一定的權利。這些權利為每個人生存、發展所必需,為形成社會和諧所必需。也因此,享有權利本身也應該成為權利。二是協調各種矛盾沖突。既然用和諧觀念來看待人權,就不能再從抽象的絕對自由和個人主義出發來研究和推導現實人權。而應重視謀求以下兩類關系的和諧,即在主體上,個人與社會、個體與群體、個人關系、集團關系、區域關系、民族關系、國家關系的協調統一;在內容上,政府權力與民眾權利、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利己與利他、政治自由權利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個人自由權和發展權與集體的自治權和發展權的和諧一致。

五、可持續發展:科學法律發展觀的實現之道

如果把全面、協調發展視為法律發展的橫向維度的話,可持續發展則為法律發展提供了一個縱橫交錯的立體空間。作為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法律的可持續發展,不僅僅指法律要確認、促進和保障人、社會與自然的可持續地和諧發展,還包括法律體系本身也應是可持續地和諧發展的??茖W法律發展觀的實現,必須以可持續發展為戰略指導,植根于法律內部的可持續發展和法律促進人類可持續發展兩者的有機結合體之中。法律的可持續發展,強調法律體系本身應當具有長久的持續性和生命力,這是法律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一國的法律制度,不僅應是本國歷史的延續,而且要立足現實,放眼未來,以人為本,將超前立法和事后立法相結合,將現實調整和未來發展相結合,通過對未來社會關系的預測,保證法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能順應社會和自然發展的客觀規律,具有長久的生命力,避免殺雞取卵的短期立法行為。美國法律人類學家霍貝爾指出,法律是進化的,法律的進化作為社會進化的一個方面,有其歷史的連續性和延展性。社會是動態的,各種沖突和問題會不斷產生,等待著法律去解決。這時法律代表社會以將來的眼光來處理急迫的案件,當新問題出現時,就通過法律制訂新的規則0,從而使問題迅速而有效地得到解決,以使社會的基本價值通過法律得以實現而免遭被毀滅。0[14](P250)法律不僅僅是自然的、進化的,具有經驗性和承繼性的特點,而且也是人的需要的產物。法律內在的持續發展力量并不是自生自發的,而是淵源于法律對社會發展規律的理性確認,以及樹立起了以外部社會持續發展權利為目標的價值理想。在法律發展道路問題上,一直存在經驗論和建構論兩種對立的理論模式。經驗論強調法律發展的動力是內在的、內源性的,法律的進步依賴于社會本土自身的力量,從而主張在傳統資源或本土資源之中尋求一種溫和的漸進的法治之路;建構論則認為法律的基本動力并非來自自身,而是來自法律之外,因而格外重視法律移植、借鑒和吸收的功能。建構理性主義以一種理性設計的居高臨下的姿態,有意無意地把現實的人以及由人的歷史和生活塑造的傳統與習俗看作落后并需要加以改造的東西,而不愿意或不屑于去過問現實的人自身的感受和需要。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精英主義、國家(政府)中心主義。由于它忽視并脫離了現實的人的情感與需要,及其生活的歷史與現實的具體場景,因而實際效果并不如意,也就不能產生長久的持續性和生命力。經驗論理性主義避開了建構主義所帶來的弊端,要求尊重現實的人及其生活世界的歷史與現實,強調現實的人及其生活世界的自治作用,以及社會歷史和習俗等本土資源對法治的生成作用,似乎做到了以人為本0,但又過分夸大了傳統與習俗的作用,忽視或低估了現代性的巨大沖擊。因此,在國家的法治化進程中,應分析和吸納這兩種模式的合理因素,走既順應現代潮流又有自身特色的、以發展權利的全面實現為主線的法治之路。在確認和保障發展權利與義務關系時,應該實現法律觀念的根本轉變:第一,從單純的經濟增長觀轉變到以人類社會全面發展為宗旨,實現社會經濟、政治、文化與各子系統的相互促動與人類生活方式、心理層面與價值系統的重構。第二,從以客體發展為中心轉變到以主體發展為中心,強調實現以人為中心的發展,達到社會平等、區域和國際間的平等,未來發展與現實關懷的平等。第三,從被動依附發展轉變到自主內源性發展,注重發展的整體性、協調性和自主性,確立人類的文化本性和傳統的價值標準在發展中的地位。第四,從西方化發展轉變到現代化的發展,在區分西方化和現代化的基礎上,承認各國的具體國情與歷史文化傳統,運用法律確認多元化的發展模式與發展道路。第五,從傳統工業文明的發展轉變到代際的可持續發展,以動態的縱向的公平觀重塑法律的形象,拋棄孤立地強調橫向公平的法律理念,實現從無自然的人類0向有自然的人類發展0轉變??傊?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0的科學的法律發展觀,作為一種全新的法律發展觀,關注民生、立足人權,具有科學性、根本性、全局性、動態性的特點,是我國當前進行人權和法治建設的思想基礎,為良法體系的建立和法治秩序的創建注入了生生不息的活力,有助于全面、平等、高效地實現所有人的發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