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群體權益的法律改善綜述
時間:2022-09-26 04: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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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秀萍工作單位:泰州師范高等??茖W校財經系
在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中,總是存在部分弱勢群體。在我國社會處于加速轉型的今天,社會各階層的分化已呈擴大的趨勢。占有較多社會資源的階層,在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影響力相對上升,成為“強勢階層”,相反,則成為“弱勢階層”。如果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社會的公正將嚴重缺失,社會的穩定將失去社會基礎。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目標,就是要實現整個社會的公平公正。從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來看,保護弱勢群體正當權益的基本要求,應當體現憲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則?!胺擅媲叭巳似降取笔切问秸x的典型表述,但我們必須看到社會中每個人的天賦、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綜合能力是有差別的,僅有形式上的平等是不夠的。社會改革成果分配上的實質不平等,需要涉及社會改革成果分配的相關法律應實行相應的傾斜保護。否則將偏離理性的人類所應追求的發展目的。當前,面對貧富差距的擴大和弱勢群體生活的惡化,完善相關法律保護制度勢在必行,從立法、司法、執法等多維角度強化對弱勢群體正當權益的法律保護措施更顯得十分必要。本文試圖從完善相關法律的角度探討這一問題。
一、現階段弱勢群體的現狀分析
在社會在變遷過程中,由于一些社會成員因生理、能力或者社會等原因而成為弱勢群體的一部分,這是每一個社會都會出現的問題,發展中國家尤為突出。那些比較容易與資本、權力較近以及掌控社會稀缺資源的群體,其強勢程度已經影響社會公共決策的公平公正性,一般勞動者所獲權益機會越來越少,其所獲福利也隨著物價指數上升逐年降低,成為社會發展成本的承擔者。近幾年,城鄉孤寡老人、極端貧困人口、殘疾人和災民業已成為弱勢群體的主體,隨著經濟轉型以及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部分離退休人員、失業及下崗職工也成為弱勢群體的新的成員。根據統計資料分析,我國社會的弱勢群體呈以下發展態勢:一是該群體的規模在不斷擴大。據統計,目前我國弱勢群體規模在1.4至1.8億人左右,約占全國總人口的ll%至14%。如果按照世行的人均一天支配1.25美元,一年就需要人民幣3190元的可支配收入,如果按照這個數字去推算,2009年,中國的貧困人口還要高于2.54億人口。弱勢群體達到的規模說明我國的弱勢群體問題的嚴重性,我們政府應予以高度的重視。二是該群體弱勢程度正進一步加重。世界銀行的統計數字,我國的基尼系數在改革開放前為0.16,2003年已經至0.458,超過了國際公認的警戒線0.4。2004年我國基尼系數已超過0.465,2005年逼近0.47,2009年中國的基尼系數達到0.48。我國現階段基尼系數還處于上升階段。我國現有的弱勢群體具有以下幾個特征:第一、經濟生活貧困加速。社會弱勢群體經濟收入低于社會人均收入水平,并徘徊于貧困線邊緣。一旦遭遇疾病或其他災害,他們的生活承受能力極低。生活水平的數量低下,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據統計,弱勢群體的消費結構中,貧困家庭恩格爾系數為59%,比全國城鎮居民的平均水平高出10個百分點。第二、政治生活地位極低。他們處在社會底層,參與政治活動機會少,即使參與也沒有充分的話語權。弱勢群體僅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難或者很難迅速擺脫自身的困境。由于弱勢群體較少甚至不能參與社會政治活動,難以對整個社會的價值作權威性分配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有所影響。第三、心理壓力普遍較大。他們就業機會少,工作不穩定,勞動收入較低且家庭負擔較重,他們經濟生活上的低競爭力和政治生活上的低尊嚴,使得他們在社會中的地位明顯低于一般社會群體,部分成員心理壓力已達到難以承受的臨界點。
二、現有法律保護弱勢群體存在的問題分析
弱勢群體是處在被社會漠視的共同體,他們的正當權益常常受到不法侵害。因而,加強對弱勢群體的正當權益法律保護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F有相關法律中,針對弱勢群體保護的單行法并不多,弱勢群體正當權益保護并沒有統一的法典,其相關法律制度只是散見于憲法法律的相關條文中。保護弱勢群體正當權益的相關法律仍存在以下不足:1.公平維權觀念在立法中缺失滯后。弱勢群體在經濟發展和制度變遷中付出的代價相當昂貴,而應該分享的成果卻最少,尤其是農村的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存在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社會弱勢群體的一些基本權益訴求在立法中缺乏明顯的操作性,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政治權益沒有相應保障條款。弱勢群體的正當權益的訴求權利被忽視。他們的正當權益一旦被侵害沒有相應的立法監督。憲法賦予公民的正當權益在法律、法規中被扭曲或否定,從而得不到相應的權益救濟。立法制度的空白與滯后使弱勢群體權益保護流于形式。我國特有的戶籍制度造就了城鄉社會二元結構的明顯失衡,導致城鄉社會在社會保障等方面出現全方位的失衡。2.公正維權程序在司法中被弱化淡化。當社會弱勢群體享有的權益遭到不法侵犯時,如果司法救濟能及時予以糾正,其艱難處境就可能得到相應改善。但是高額的權益救濟成本、久拖不決的訴訟過程等司法救濟的機制,對于社會弱勢群體來說,放棄權益救濟是唯一的選擇;司法中的貪贓枉法難以在短期內實現根除,某些地方和部門的司法公然保護不法利益集團的權益,不僅不主持公正,伸張正義,反而對侵權者加以保護,使社會弱勢群體陷入極其難堪的境地。3.切實維權意識在執法中缺位錯位。部分執法人員唯上唯權唯利不唯法,切實保護弱勢群體權益意識的錯位是導致社會弱勢群體權益保護“形式化”的重要因素。保護弱勢群體權益在執法中監督機制的缺失,使得執法者執法不嚴、執法犯法的情況司空見慣。行政執法人員只向“領導負責而不向法律負責”的‘唯上’、‘唯權’、‘唯利’行為和缺乏合法程序的粗暴執法,在很多情況下使得行政相對人中的弱勢群體正當權益得不到應有保護。
三、保護弱勢群體正當權益的法律制度完善
社會弱勢群體正當權益的保護方式有多種,但法律保護方式是社會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的最優選擇。
(一)強化對弱勢群體正當權益的立法保護
矯枉必須過正。由于弱勢群體的當事人地位已處于實質上的不平等境地,因此在保護弱勢群體正當權益的立法中,應實行傾斜保護原則。以根本改變這種不平等關系作為規制對象;通過傾斜保護原則的實施,對失衡的社會關系做出必要的嬌正,從而使其恢復至平等關系,通過相關立法切實保護弱勢群體的正當權益,以此來改變這種實質上的不平等關系。具體來講,就是以完善憲法、修訂憲法時,應十分明確的補充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的相關條款。加強保護弱勢群體正當權益立法,以社會保障法為核心,并在此基礎上加強相關單行法的制定。通過國家立法,采取強制手段加強國民收入二次分配向弱勢群體實質性傾斜的制度完善,發揮國家法律制度引導的作用,通過就業促進法律制度完善,積極推動這類人員的就業或“再就業”,建立健全鼓勵弱勢群體積極創業的政府主導機制,逐步提高弱勢群體在國民收入中比重,從而使他們獲得自尊、自立、自強,實現自我價值。當前對弱勢群體的法律制度保障,主要應是通過以社會保障法為核心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完善而實現的。制定和完善弱勢群體正當權益的保障法律制度,尤其是要通過出臺單行法律對弱勢群體的就業、創業給予相應的扶持、援助。對弱勢群體而言,勞動權更是一項綜合性權益,如結社自由、罷工權、社會保障權等?,F階段,首先要完善就業保障制度,應當制定《勞動者就業反歧視法》,保障弱勢群體平等的勞動就業權。要修改和完善勞動立法,及時反映勞動關系中的新問題,建立勞動者工資協商制度,強化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保障機制。為了社會穩定,應及時報告弱勢群體的動態情況和勞動爭議、勞動關系的緊張程度等,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一套監測指標體系和預警制度,建立城鄉一體化的扶持、援助弱勢群體扶貧管理機制,使相關工作制度化、社會化。
(二)加強對弱勢群體正當權益的司法保護
第一、建立憲法司法審查保護的機制。社會弱勢群體的正當權益保護需要國家的強制力積極作為,但更要防止少數人濫用國家權力的暴力行為,建立憲法司法審查制度,使對弱勢群體的正當權益保護能發揮權力的長處并糾正控制濫用權力的缺點。積極拓寬弱勢群體正當權益救濟的范圍,在國家沒能履行保護弱勢群體的正當權益義務時,或出臺有關歧視性規定時,弱勢群體可以提起憲法訴訟,從根本上保障弱勢群體的正當權益。國家賦予社會弱勢群體以應有的憲法訴訟權益,糾正國家的不公行為,恢復社會的正義。第二、完善弱勢群體正當權益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受國家法律保護并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一種國家和社會的義務行為,是現代法制社會對弱勢群體所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一項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保護社會公正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國應盡快完善保護弱勢群體正當權益法律援助法規制度,具體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明確:將符合相應條件的公民有權依法獲取法律援助的權益相關條文,在憲法中予以明確規定,確立以國家法律援助為主社會援助為輔的法律援助模式,使之成為現代政府必須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健全弱勢群體正當權益法律援助制度,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弱勢群體正當權益法》,以基本法的形式予以公布,在此基礎上設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加強弱勢群體正當權益保護的監督檢查制度,將法律援助落到實處,切實解決弱勢群體的法律訴求問題,形成健全的保護弱勢群體正當權益的系統法律體系。
(三)加強對弱勢群體正當權益執法保護
在公權領域,應當嚴格遵循公權法定原則,這一原則是指一切社會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必須根據明定的法律授權行使權力,沒有明文規定的社會事務,不得行使行政管理權,否則構成非法。堅決杜絕公權私化的行為。進一步規范與弱勢群體執法保護的相關執法行為。當弱勢群體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執法部門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法律保護措施。完善各級各類執法主體和個人的執法責任制,堅決預防和杜絕違規執法、暴力執法和不作為執法的情況。通過簡化救助程序,切實提高救助效率。逐步消除各類救助項目扣發、漏發、錯發的情況,使需要救助的群體及時得到救助。
(四)完善弱勢群體的正當權益表達機制
充分尊重和保障弱勢群體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利,首先要要加強民主法制建設,保障弱勢群體的參與權利,尤其是保障弱勢群體參與相關的各項決策的權利,確保他們能夠正常表達和維護自身的權益。在法治社會建設的進程中,我們不僅要保障弱勢群體對于有關立法的參與權,而且要增強弱勢群體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為此,我們不僅要加大法律宣傳的力度,使更多的弱勢群體增進對于法律的了解,而且還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確保弱者也能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利增強弱勢群體權益表達意識、建立自己的相應組織機構是解決弱勢群體權益表達的關鍵所在。完善權益訴求渠道。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中,尤其要賦予弱勢群體充分保護群體正當權益及表達意愿的機會;健全弱勢群體權益信息公開制度,拓寬弱勢群體權益表達渠道,把弱勢群體的正當權益訴求納入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健全弱勢群體權益保護情況的匯集和分析機制,建立黨和政府主導的保護弱勢群體權益機制,積極疏通一些專門針對弱勢群體咨政參政議政的渠道。在《內參》上及時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的典型事件報道。對于弱勢群體經濟生活的權益訴求,要從立法內容上,建立一個及時暢通的訴求通道。為了保證弱勢群體有足夠的暢通的權益訴求渠道,我們還應該強化和明確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罷工自由和游行自由等,并使弱勢群體能夠通過正常渠道進行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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