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合作的法制構建論文
時間:2022-09-01 05: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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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京津冀人才合作和發展少實效多形式,缺少法律保障
京津冀人才協和作開發由政府推進始于2004年的“廊坊共識”,即:建立京津冀區域省市長的高層定期聯席會,三地主管機關隨后也簽署《京津冀人才開發一體化合作協議書》,積極推進三地人才的開發合作。2011年4月,京津冀區域人才合作的推進工程儀式啟動,三地代表簽署了《京津冀區域人才合作框架協議書》,承諾共建人才創新創業載體,承諾共享高層人才的智力資源、承諾建立彼此包容的社會保障制度、承諾實現人才政策的共融互通方面進一步緊密合作。同年六月,三地聯合了《京津冀人才一體化發展宣言》,達成區域人才合作共識。但“聯席會議”只是三地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之間的合作,缺失其他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例如,人才流動過程中出現的戶籍問題,就需要公安機關的配合,人才的學歷認證則需要教育部門的參與,京津冀三地人才開發合作的長期規劃則涉及更多部門。雖然京津冀人才合作形式多樣呈現,但仍處于一種非制度性階段,缺乏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和法律供給,很難有效,面臨諸多困境:合作積極性不高,河北洼地招才引智困難重重,北京的人才優勢在區域合作中并未發揮作用,優勢互補未能真正體現;在人才合作途徑上,沒有立足于區域經濟一體化特點及規律,探索多層次而有效的合作路徑;合作的內容多為項目合作層面,缺失長效合作機制;人事主管部門的合作雖然以協議的形式推進,但還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真正約束力,且地方性法律沖突使難以形成區域人才合作統一規則。
二、京津冀人才合作最大壁壘是體制障礙,缺失法律重拳擊破
由于京津冀區域各地經濟、政治地位及發展目標差別較大,且各級黨政領導扮演著地方利益代表,而各地政府為追求本地區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不重視區際分工與合作,也不重視人力資源跨地區的自由流動,甚至是阻攔流動。以行政區自身的利益為最高目標,地方性行政指令是人才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诟髯詾檎男姓w制,各地在制定政策法規時,僅考慮自身經濟利益,故而造成人才政策的不銜接,給區域人才市場設置了制度上的障礙。調查表明:京津冀區域存在著嚴重行政區經濟,人才合作實質上是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合作,其體制根源成了阻礙區域人才合作發展的最大障礙。譬如戶籍制度,現階段戶籍制度仍是京津兩地限定人口規模的重要手段,戶籍互認制度相關實施細則遲遲不能出臺,阻礙了人才的自由流動,更阻礙了區域內人才合作發展的步伐;再如社會保障制度,《京津冀區域人才合作框架協議書》雖然提出了建立相互包容的社會保障制度,但基于各行政區的利益考慮,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構建遲遲提不上日程,具體實施辦法也未出臺。另外,“自我為中心”的制度障礙也造成大量的產業趨同:北京有10個優勢產業,天津則有8個,河北9個。其中,醫藥制造業為三地共同所擁有的優勢產業??梢?,京津冀區域不佳的法制環境,在制度層面上不利于區域內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京津冀區域人才合作和發展的實現。
三、推進京津冀區域人才合作的法制構建
區域經濟發展中非均衡是必然,既有產業、部門之間不平衡,也有人力資源發展的不平衡。但在非均衡推進中,必須把重點論和協同論有機結合,因為區域人才一體化進程也取決于區域能否較好協調發展。
(一)建議出臺《京津冀區域人才合作發展綱要》
京津冀區域作為一個地域概念已提出多年,但區域整體發展規劃仍相當滯后。由于缺乏國家層面整體規劃與政策考慮,三地各城市在制定人才發展計劃、規劃地區發展前景時,多地方保護政策,使區域人才合作發展缺乏合力,使區域人才整體優勢未能較好體現。建議在《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的大背景下,出臺《京津冀區域人才合作發展綱要》,以此為指導構建京津冀區域人力資源政策法規體系,促進區域人才合作開發,具體體現在:完善人才流動政策,解決區域人才流通不暢的問題;完善人才激勵制度,針對區域人才數量多而價值體現不充分的問題;針對人才分布不合理的問題,實施人才或“智力”引導政策,把人才引向經濟建設的一線或“發展極”,把智力(也包括人才)外溢導向區域人才“低洼帶”;實施產學研合作培養創新人才政策,解決創新人才不足問題;深化勞動人事及戶籍制度改革,消除戶籍、社會保障等影響人才合作的障礙,等等。應當強調的是,在京津冀區域人才合作進程中,除了消除人才合作壁壘,還應注重協調區域人才不均衡發展這一問題,可選擇性借鑒德國均衡發展戰略的重要原則(縮小地區貧富差距)。區域均衡發展作為德國區域發展戰略的重要原則,“實行均衡發展”被寫進憲法,這些經驗啟示我們,高度重視區域規劃這個政府調控功能,對于優化人才空間結構,縮小區域發展差距能起到積極作用。
(二)建議建立京津冀區域性立法合作機制
區域人才合作的發展要求法制先行,區域人才統一法需要國家層面出臺特別法律法規,目前,我國憲政要求又難以很快出臺,這就需要依靠京津冀區域自身法律制度構建。
1.建議建立人才合作協調機構。
借鑒美國區域經驗,采取委員會的形式,簽訂州際協定加強立法上的協作,以保障法制趨向性。京津冀協調機構會務成員由三地人大負責指派,從人大代表及政府代表中選出,關于重大立法項目則定期召集會議進行討論,并就大會所確定重大問題提出立法上的建議,指導三地的立法實踐,并協調三地立法沖突,有效減少法規、政策的沖突。就構成人員來看,還應吸收具備豐富的立法工作經驗,又能充分代表京津冀兩市一省利益的專家。
2.建立京津冀區域人才聯合立法機制。
依據美國法,一旦州際協定經過州立法機關批準,則將直接納入州法典,具備法律效力??墒?,我國《立法法》只承認國務院各部門之間聯合立法,尚未肯定省、市之間的聯合立法模式。所以,在我國現行立法體制下,通過契約方式進行地方政府間的聯合立法,尚不能直接將契約歸入制定法,僅能采取“共同立法、分頭頒布、同步實施”方式。即:京津冀三地政府通過平等協商共同擬定法律草案,簽訂聯合立法協議,制定區域人才合作的統一規則,通過這樣協作性立法,制訂統一法規或政府規章,能夠降低區域內的多頭立法或立法沖突。然后由三地協議各方在各自轄區內依照規章制定程序進行審查,討論和最后通過,且在名稱上冠以所在省市名稱。這種協作立法的益處有:它僅是工作協作,未涉及立法的權限變化。既節約稀缺寶貴的立法資源,還能在源頭上規避京津冀區域人才合作中的立法沖突,有效規范并促進京津冀區域人才合作發展的法制進程。值得注意的是,京津冀區域三地區域間人力資源存在差異,有其觀歷史原因,也存在一定合理性。不應刻意抹殺這種差異,僅為尋求整齊劃一。因此,我們應當解決、協調的主要是:區域法規政策在某一事項里所規定的不一致,將造成消極后果出現的那部分沖突,另外,也包括與上位法沖突的下位法。沖突范圍僅鎖定在涉及三地共同利益事項。譬如,戶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人才合作利益沖突與補償,等等。
(三)建議建立京津冀區域人才行政組織
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政府放棄自身的部分利益,改變固有的思維方式,以地方政府間協商合作的方式贏取彼此間更大的利益。隨著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迅速發展,我國行政區經濟最終將走向以橫向運行合作為主,區域之間有序競爭,一體化合作的、市場性質的經濟區是勢在必然。目前,為促進京津冀區域人次合作的協調和一體化進程,政府和社會也成立了不少“區域合作性組織”,如“京津冀人才開發一體化聯席會議”。但這類組織由于不享有法律上的權力,也就只能進行通氣吹風的軟約束活動,不能夠打破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多層級體制性人才合作行政壁壘,缺少實質性的效力。美國田納西經驗則表明:建立區域行政組織是有效促進區域內合作與發展的關鍵。美國田納西河流經7個州,依次為:弗吉尼亞、田納西、北卡羅來納、佐治亞、亞拉巴馬、密西西比與肯塔基。為促進田納西流域的經濟發展,美國政府將田納西河流域作為區域整體進行開發。并獲得美國總統羅斯福支持,組建最高行政組織機構——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對田納西河流域全面規劃,整體開發,并獲得極大成功。筆者認為可以借鑒美國經驗,在區域調節機制的啟動階段,從中央機關授權開始,由中央政府批準設立,主要負責人由國務院任命,建立京津冀區域行政組織,負責全區域的規劃、重大發展戰略,以及整合中的其他重大問題。該組成人員可以由代表國家的中央經濟部長、財政部長、人保部長等,以及代表地方的京津冀區域各地財政廳長、經濟廳長、人保廳長等組建而成。該京津冀區域行政組織下設人才合作等專門委員會,具體落實該行政職能。
作者:郭丹云趙紅染單位:河北聯合大學人文法律學院西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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