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分析

時間:2022-03-05 10: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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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分析

【摘要】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制度確立以來,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為“執行難”的司法現象減輕了一些負擔。但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也凸顯出許多問題,如異議事由規定的模糊,各地法院理解與適用不一,造成司法局面的混亂。本文選取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方面的三個案例,通過對案例中法院裁判觀點及裁判結論的對比,整理相關的爭議焦點問題。對案外人提起異議之訴的事由、案外人租賃權在法院查封情形下的適用以及租賃權與抵押權沖突問題等方面進行研究,并結合有關學者的觀點闡述了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異議事由;租賃權;查封

一、案例基本情況

(一)某銀行和何某、肖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某銀行和肖某、何某、鄭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訴至法院,福州中院判拍賣、變賣鄭某名下房產,共得價款450萬,某銀行在其所得價款的限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在執行過程中,位于鄭某名下的某公寓店面房產及土地使用權被法院查封。因本案爭議房產的實際出資人鄭某欠何某借款,雙方曾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以租金抵債。案外人何某以租賃權受侵害為由向福州中院提出異議,但被中院駁回其異議;何某再向高院復議,但被高院駁回其復議申請;最高法院也維持了福建高院執行裁定,駁回何某申訴請求。法院認為:當被執行人的不動產被執行法院實際移交或者實際移交時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有某種現實風險,承租人在滿足一定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異議,阻止法院向受讓人移交被執行人在租賃期內合法擁有的不動產,以保障其對租賃物支配、收益等權利。對于不涉及不動產移交風險時案外人是否可以以其擁有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阻止法院的強制執行,現行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如果查封措施本身并不觸及不動產的交付,在之后的交付中,也沒有產生風險,不管爭議房產上是否有權利負擔,都無法阻卻法院的強制執行。本案中,福州中院判決某銀行對拍賣、變賣爭議房產的450萬擁有優先受償權以及查封該房產的措施有理可循。因此,何某以查封之前已存在的租賃合同并對房產擁有占有、使用的權益的主張的成立與否,其以在先租賃權解除法院對爭議房產的查封措施的訴訟請求不能予以支持。(二)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等執行一案。D公司和C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發起成立A公司,并對某酒店進行經營管理,但在2011年9月13日,該酒店的房地產已經被某中院查封,況且A公司成立以及經營未征得抵押權人和欽州中院的同意。D公司所有的某酒店第1—24層房產及負一層地下室被某中院委托拍賣,并裁定將上述房地產過戶給B公司。A公司不服,以其經營權益和承租權受到損害為由提出案外人異議,某中院的裁定不符合“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異議被中院裁定駁回。A公司不服以上裁定,連續向某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與申訴,其訴訟請求最終都被駁回。法院認為:本案中,D公司一直經營管理著某酒店。根據前文所述,本案中酒店的房產是先被執行法院查封之后才租賃給A公司,違反了法律規定。當時因某酒店正在被法院強制拍賣,出于維護酒店的正常經營的迫切需求,希望原經營者能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所以某中院才通知A公司保留對酒店的經營。因此,A公司不能以租賃權對抗申請執行人,其主張不能成立。(三)青島利群投資有限公司等申請監督一案。W銀行與Z公司因借款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某中院最終判令Z公司向A銀行償還本金7000萬元及利息。因Z公司未履行法院判決,W銀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Z公司的房產并對其采取了查封措施,在經過法定評估程序之后,拍賣機構接受執行法院的委托后,對該不動產進行拍賣并了拍賣公告。案外人利群擔保公司以該拍賣公告侵害其租賃權為由,訴請法院撤銷該公告,但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復議期間,以“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為由,向省高院申請撤銷中院的裁定,但H公司復議申請最終也被駁回。但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H公司的訴訟請求,以上兩項裁定被撤銷。法院認為:本案中,H公司的租賃權在先,W銀行抵押權設立在后,故房屋的買受人應該堅持“買賣不破租”的原則,繼續承擔合同義務。與此同時,在執行中,應注意在先租賃權與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的沖突適用規定,即優先購買權和租賃權只能擇一適用。否則會過度地保障了案外人利群擔保公司的權益,對申請執行人W銀行和被執行人Z公司的權益造成損害。

二、案例所反映的法律問題及爭議焦點

(一)先租賃后查封能否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根據《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的規定,在案例一中,當中院執行移交鄭某的不動產或者實際移交時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有某種現實風險時,承租人何某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阻止法院向買受人移交該爭議房產,以保護其對租賃物所享有合法權益,但當法院采取的強制措施沒有任何風險的情況除外。案例一的焦點問題為本案中爭議房產的查封措施是否應當被解除?如前所述,某銀行在450萬的限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中院采取查封措施并沒有對房產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不管爭議房產上是否有權利負擔,都無法阻卻法院的強制執行。(二)先查封后租賃能否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根據《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的相關條文規定,案例二的爭議焦點是A公司的租賃權是否被法院的執行措施所損害?根據前文的案情簡介可知,D公司、C公司發起成立A公司之前,該酒店的房產已經被中院查封,況且A公司成立等事項未經任何權利人的同意,所以以上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A公司并不能以“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為主張依據,也不能憑借租賃權為執行異議事由解除法院的查封措施。(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如果標的物上的抵押權設立之前已經存在案外人的租賃權,權利人在行使抵押權時,依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租賃權不被滌除。買受人也應一同受讓該財產上的權力負擔,與此同時,抵押權人的財產變現的所得權益將會因其權利瑕疵而受損。此外,關于判斷兩者權利設立先后的標準,應當以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現實占有、使用為依據。案例三中H公司開始經營義務的時間應根據以上為判斷標準。如果抵押權先于租賃權的設立,抵押權成立的生效條件是必須對不動產辦理抵押登記,這樣才具有公示作用,當抵押人要處分該不動產時,必須征得抵押權人同意才能行使處分權。在執行階段,當承租權與抵押權發生對抗時,即該爭議房產需要被法院強制執行時,承租人的權益會因抵押權的實現而可能受損,但此時出租人應該承擔自己權利瑕疵的責任,對承租人所遭受的損失進行損害賠償。

三、爭議焦點問題法理分析

(一)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事由之債權請求權。對于產生強制排除的效力的“實體權利”,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案外人須主張其擁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1],如所有權、用益物權、租賃權等[2],才能以此向法院起訴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并沒有明確案外人可以主張的權利,在參考日本民事執行法的規定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對“實體權利”進行了解釋,《民訴法解釋》第311—313條對案外人的“實體權利”明確為“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卻依然沒有對權利的類型作出明細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實體權利”類型適用也出現了不統一的現象。在合同糾紛中,當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合同義務,構成根本違約或者給債權人造成實質性損害時,債權人可以追究債務人的違約或損害賠償責任,無需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霸谧赓U、贈與、買賣等合同關系中,在案外人請求債務人交付房產或者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案外人沒有權利去排除法院執行行為的強制力?!保?]在租賃合同中應注意,盡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適用不因所有權人的轉變而受影響,但是當租賃物被采取強制交付妨礙到承租人的權益時,承租人有權以租賃權為異議事由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如前文所探討的三個案例中的情況皆為本文的重點研究對象。本文主要圍繞以下幾點來說明。根據“買賣不破租”的原則,買受人在受讓所有物后應該繼續承受該物的在先租賃權?;诖耍凶馊瞬荒芤宰赓U權為異議事由向法院起訴。在判斷租賃權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權能,需要衡量各種因素。租賃在先,查封在后。以不動產租賃合同糾紛為例,在法院對爭議財產進行查封前,出租人與承租人已簽署了租賃合同,按合同的約定條款,承租人已經具結了相應的租金。如果此時法院依據買受人的債權人的申請要求承租人騰退房屋,此時,承租人的權益受到了妨害,可以“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現在的房屋所有人主張自己的租賃權益,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對抗法院的執行。先查封,后租賃。此時并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案外人不得以租賃權為由向法院申請解除法院的查封措施。租賃在先,抵押在后。如當租賃物上發生抵押事實時,承租人的租賃事實已經存在。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當法院在不考慮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的既得利益時,其執行行為是與法律相違背的。在法院在作出執行決定之前應該查清案件中的所有法律關系,所以當承租人的在先租賃權益與申請執行人的抵押權發生對抗時,如果執行法院支持了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承租人的權益將會受損,此時,承租人可以案外人的身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以保護其權益。抵押在先,租賃在后。根據我國的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以登記為對抗要件,所以,未登記不得對抗承租人的承租權。抵押權的成立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抵押人仍然是所有權人,多數學者持反對意見,認為擔保物權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必要。[4]也有學者持贊成觀點,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法院的部分執行將對整個擔保物造成破環,物權人可以基于優先受償權對抗法院的執行。[5]在執行程序中,法院的執行行為性質是否會影響承租人行使自己的訴權。如前文所述,當法院的執行行為阻礙了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使用等權益時,可以向法院起訴,否則,沒有提起訴訟的必要。在不動產抵押權已經辦理登記的情形下,當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并不反對抵押權存在的事實,同時自愿承擔抵租賃物存在的權利負擔將會帶來的風險。此時,承租人自愿放棄了自己應有的既得權益放棄了自己的訴權,不再享有“執行不破租賃”等原則的保障,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主張自己的債權請求權,我國相關司法解釋遵循了這一原則。(二)租賃權能否作為強制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事由。在探討租賃權能否作為強制排除法院強制執行問題時,我們不能一概而論,應考慮以下幾點:1.案外人的租賃權與查封的先后問題。首先,應明確查封是公法行為,其目的在于限制債務人擅自處分財產的行為?!恫榉庖幎ā返?6條作了相應的規定,該條明確了法院在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后,不得擅自處置該物,如出租、轉讓等行為,即使行為已經結束,其處置行為也會歸于無效。在這場權益的博弈中損傷最嚴重的當屬案外人,比如承租人的承租權將不能得到實現,因為租賃物已經在此之前被強制查封,查封措施必須得被法院解除,該標的物才能成為一個“自由”的財產。如前所述,只有在執行標的物在查封之前已經設立了租賃權承租人的訴權才有實現的可能,但如果查封措施不影響租賃物的轉移的情況除外。2.租賃權與抵押權的沖突問題。關于兩者的關系問題,需要參考權利設定的先后順序,再結合案件中兩種權利對抗因素進行處理。根據《擔保法解釋》的規定,倘若執行標的的價值能在執行程序中得以變現,則案外人對標的物的租賃權必須先于債權人的抵押權成立,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的租賃權才可以與之對抗。當財產得以拍賣變現時,抵押權不復存在時,被執行人只需承受承租人的租賃權便可以使雙方獲利。根據《拍賣規定》的規定,在租賃合同中,買受人應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在受讓租賃物之后繼續承擔承租人的租賃負擔。在債權人的抵押權先于案外人的租賃權成立的情況下,債權人申請法院對該爭議標的進行強制拍賣時,該物上的權利負擔阻礙債權人的抵押權益實現時,人民法院必須將附屬于拍賣物之上的租賃權排除以保障申請執行人的抵押權得以優先受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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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百曉鋒.論案外人異議之訴的程序構造[J].清華法學,2010(3).

[5]朱新林.民事執行救濟制度的司法適用與立法完善——以民訴法第225、227條為中心[J].法治研究,2015(1).

作者:劉永菊 單位:貴州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