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家選舉權論文
時間:2022-08-18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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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32年第一次選舉改革前,英國人民的選舉權是極為可憐的。那時的選舉制度極為混亂。例如,在有些城鎮,不少成年男人可參加選舉,但在有些城鎮中,能參加選舉的成年男人不足百分之一。此外,選舉權之有無,在有的城鎮取決于財產,有的則以自治機關的成員資格為轉移。當時,下議院議員也不是在人口比例的基礎上選出的,而是每一郡每一自治城市,不論人口多少、面積大小,都有兩個席位。工業革命以后,這種不平等情況更加突出。那些僅有少數居民的衰敗城鎮,甚至一個已陷人海中的城鎮,在下院還擁有兩個席位,而像曼徹斯特、伯明翰這樣一些新興的大工業城市,也僅有同樣數額的席位。
1832年通過的第一個選舉改革法案,降低了選民的財產資格,城市選民資格擴大為收入10磅以上的房主和年付10磅以上房租的房客;農村選民的資格擴大為收入10磅以上的土地持有者和年收入50磅以上的租地經營者。通過這一改革,增加了約20萬選民,比以前增加45%左右。然而即使在實施這一改革法案后,在全部成年人口中,也只有7%的人有選舉權。
通過1867年第二次改革和1884年的第三次改革,英國大部分成年男人開始享有選舉權。1918年在法律上規定成年男人普及選舉權,與此同時,30歲以上的婦女也開始享有選舉權。1928年,婦女選舉權的范圍擴大到年滿21歲以上。經過這次改革,在成年人中享有選舉權的人達到90%。1969年再一次擴大選舉權,選民最低年齡從2l歲降為18歲。
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文本中沒有規定選舉資格,它將制定選舉法的權力留交各州,因而無權參加州選舉的人當然也無權參加聯邦的選舉。根據當時一般的州法律,擁有選舉權者僅限白人、男性、有財產的公民,在有的州的全部成年男人中,享有選舉權的僅有10%左右。從19世紀30年代到20世紀60年代的一個多世紀中,選舉權的擴展大體經歷幾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19世紀30年代初安德魯·杰克遜總統執政時期。選民財產資格的限制大部分被取消,但直到內戰前,也僅有40%以下的成年人才有選舉權。
第二個階段是內戰結束后,根據1870年的憲法第15條修正案,“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以前是奴隸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剝奪?!钡聦嵣希绹髦莺偷胤秸?,在聯邦政府的縱容或參加下,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對黑人的選舉資格作了各種嚴酷的規定,剝奪了絕大部分黑人的選舉權。據統計,直到20世紀40年代,南部各州的成年黑人中,登記為選民的僅有5%而已。
各州和地方政府為剝奪廣大黑人和窮苦白人選舉權而規定的選民資格主要有:交付人頭稅、具有較長期的住所,進行選舉登記和文化測驗。到20世紀60年代初,還有五個南部州的法律規定以繳納人頭稅作為選民的一項資格。人頭稅之所以成為剝奪選舉權的一項手段,主要還不在于這種捐稅的金錢價值(一般僅一二美元),而在于地方當局可用以擺弄黑人。例如根本不向他們收稅,從而達到剝奪他們選舉權的目的。所謂“選舉登記”和“文化測驗”的資格也是這種情況。正如美國總統約翰遜1965年在國會兩院聯席會議上所講的:“黑人公民可能跑去登記,結果是被人告知,登記日子錯了,登記時間過了,或者登記的官員不在……登記員可能要求他背出憲法全文。或解釋州法律中最復雜的條款;即使你有大學學位,也不能用來證明你有閱讀或寫作能力……惟一的辦法是證明你是一個白膚色的人?!?/p>
第三個階段是20世紀20年代初。當時美國政府在強大的婦女運動的壓力下,于1920年通過了承認婦女享有選舉權的第19條憲法修正案,從而較大幅度地擴大了選舉權的范圍。
第四個階段是20世紀60、70年代。1964年生效的憲法修正案第24條規定,在聯邦總統和議員選舉中廢除以繳納人頭稅作為條件。1965年和1970年的選舉法規定,聯邦或州選舉中暫停使用“文化測驗”;參加總統選舉的“住所”條件不得超過30天;在一定情況下,由聯邦登記員進行選舉登記,等等。國會在1971年通過的憲法第26條修正案規定,在聯邦和州及地方選舉中,選民最低年齡統一為18歲。
目前在美國,有些州還對選舉權規定了某些不合理的限制條件,例如,須在本州居住6個月到兩年,選舉登記,英語或本地語言的閱讀能力等;在亞拉巴馬州甚至還規定了“反共宣誓”的要求。
在法國,1789年革命后制定的第一個憲法(1791年憲法)中公開規定,儀“積極公民”才享有選舉權,僅“積極公民”的條件包括“已繳納相當于三個工作日價值的直接稅”、“不處于被雇傭的奴役地位”、“已登記在其住所的市鄉政府的國民軍花名冊上”等。除1792年一次選舉外,1848年以前的所有選舉中,都規定有收入、財產與其他條件的資格。1848年以后,21歲以上的男性公民享有選舉權。1944年婦女才享有選舉權。
在不同的西方國家中,選舉權的發展也具有不同的特點。例如,有的國家和地區早在19世紀中后期就已承認婦女享有選舉權,但法、意等國直到20世紀40年代,瑞士更遲至1971年,才承認婦女的選舉權。西方各國選舉權都經歷一個從人民很少享有選舉權逐步發展為較廣泛地享有這種權利的長期發展過程。
從西方各國選舉權不斷擴大的歷史來看,這種發展是與各種條件不可分的。除了戰爭的影響、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社會輿論的改變、統治集團手法的改變等原因以外,一個重要因素是廣大人民為爭取選舉權而進行的斗爭。這種權利的擴大往往是工人、青年、婦女、少數民族的群眾運動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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