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與人權關系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6 0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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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自由化與人權保護的關系被西方學者稱作是“一個時髦的話題”,正在引起國際法學界的廣泛關注。應該說,貿易與人權發生全面的制度性聯系是經濟全球化下國際法律制度發展上出現的一種嶄新的現象,其本身有著重大的啟示意義。與會的專家、學者們就此問題也進行了深入的討論。
一、貿易與人權發生制度性聯系(沖突)的原因
從根本上講,貿易與人權發生制度性聯系(沖突)是經濟全球化下國際社會與國際法深刻發展、變遷的結果。有學者在討論時設想了美國公民與中國公民間進行兩次對話:第一次是在“9?11事件”發生后,一位普通的美國公民問一位善良的中國公民:你知道我現在最想聽到的祝福是什么嗎?中國公民反問道:你知道我現在最想送上的祝福是什么嗎?結果兩人同時回答:希望任何恐怖行為不要再在美國及世界其他任何地方發生。第二次是隨著“非典”爆發與蔓延,一位美國公民與一位中國公民再次進行了內容完全相同、并且同樣簡短的對話。不過這次對話是在一位普通的中國公民和一位善良的美國公民間展開的。回答的內容自然變換為:希望任何傳染病不要再在中國以及世界其他任何地方發生。對此設想,與會的學者們認為這兩次對話反映出公共產品的需求已經全球化了,但是,公共產品與生活用品在生產、供給上是嚴重不平衡的,而且這種不平衡還為兩種代表性的制度即國際人權體制與世界貿易體制所強化,這自然引起了貿易與人權在物質、制度和價值層面上的緊張關系。
二、兩者制度性沖突的表現
與會的專家、學者們通過充分討論認為,貿易與人權制度性沖突的表現形式是多方面的,或者說是多層次的。其最淺層次的沖突是一種權利性的沖突。就WTO對權利的影響而言,它增加了新的權利、擴大了權利的效力范圍以及提高了權利的保護標準。這自然會對維護人性尊嚴的人權權利產生深刻的影響:(1)知識產權對抗健康權、生命權。TRIPS協議要求所有成員方給予知識產權以高標準、高規格保護,知識產權似乎是迄今唯一獲得全球保護的“權利”。但發展中國家國民的健康權未能越國界一步由所有成員方共同保護,其結果往往導致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越界”吞噬發展中國家國民的生命和健康權。有學者指出,隨著多哈部長會議發表了《關于TRIPS協議與公眾健康的宣言》,該問題已經在很大的程度上得到解決。(2)知識產權對抗勞工權。有學者指出,“當WTO確保米老鼠比制造玩具的工人享有更多的權利時,它的可信性受到了削弱,因為它涉及到商標但不涉及到勞工標準。”(3)貿易自由權與人權的例外保護。仔細分析,不難發現不論是對主權還是對人權來講,WTO體制都是一個擴張甚至是侵略性的制度,人權與主權卻是防御性的制度,只能例外地限制貿易自由。或者說,在WTO體制內,由于自由貿易被各成員方所崇尚,人權保護只能是在必要性和科學性的基礎上最小程度地限制貿易自由,所有國內和國際環境標準、勞工標準和公共衛生標準都得向自由貿易讓步。
三、西方學者關于消解相關沖突的理論
有學者介紹了就如何調和貿易與人權的緊張關系,西方社會的三個主要理論流派:
(一)“效率優先”論。“效率優先”論直接源自“比較優勢”論。在杰克遜教授看來,GATT/WTO體制的目標就是使貿易跨越國界,實現自由化,追求“比較優勢”經濟理論所描述的利益。通過約束貿易限制的使用,貿易體制可以減少無效率和讓市場在沒有國家干預下運轉,因而增進全球財富。而財富的增加便為人權保護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所以,“效率優先”論認為貿易自然會促進人權,反對人為地把人權與貿易掛鉤。
(二)“人權優先”論。“人權優先”論者認為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及其對效率、福利等經濟性價值排他性地追逐,嚴重地沖擊了國際人權保護體制,強調人權才是目的,貿易等只能是手段;在兩者發生沖突時,必須使貿易從屬于人權。“人權優先論”者大多主張修訂WTO協定,允許國家為了保護人權而例外地使用貿易制裁。豪斯教授就提議在GATT第20條(a)款中增加一公共例外條款以強制實施核心勞工標準。
(三)“例外平衡”論。“例外平衡”論者認為,盡管全球貿易體制和人權體制存在沖突,但前者從一開始就注重協調和后者的沖突,并且通過設定“例外條款”,特別是GATT的“一般例外條款”“即第20條-承認在特定情形下,如果保護人權等價值和貿易價值發生沖突,前者應當優先,以此有效地平衡了兩者的沖突。所以迄今沒有證據表明WTO表現出來的靈活性不足以保護人權。
與會的專家、學者們通過討論認為,經濟學家和一些貿易法專家主要堅持“效率優先”論,而絕大多數人權法學者則堅持“人權優先”論,貿易法專家大多崇尚“例外平衡”論。三種理論在有關原則上的重大分歧使他們之間免不了會發生一場論戰。但由于各自所固有的缺陷,它們都未能有效地消解貿易與人權間的沖突。
四、關于本議題的啟示
與會的專家、學者們充分注意到,自由貿易與人權保護間發生制度性沖突表明國際社會的法律制度間的極端分立與不平衡發展。在經濟全球化出現之前,這種分立與不平衡發展對國際社會的進步的影響還不突出;而經濟全球化空前發展的今天,國家間和國際法律制度間的傳統界限已經被打破,由此導致發達(但并不先進)的制度壓制甚至侵略落后的制度,發生了制度間的沖突;而制度間的沖突自然會減損每種制度的功效,這就不可避免會嚴重地影響國際社會的進步,因為國際社會是靠制度來實現秩序與正義的。在過去,學者們往往只注重研究國家間如何進行合作來進行制度建設的問題。但在目前,國際社會在制度建設上已經取得了相當的成就,可以說當今是一個制度叢生的時代,并且制度在國際社會中的無序發展常常引起制度間的抵觸或者沖突,學者們似乎應當越來越關心在一個無政府和無憲法的社會(國際社會)中如何實現制度間的整合-價值連帶和制度互動的問題。這可能是未來WTO研究乃至國際法研究一個全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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