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管理法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3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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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管理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保障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充分發揮基礎性作用為目的,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彌補市場缺陷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法學界對市場管理法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系統、深入的研究尚嫌不足,在有些有爭論的問題觀點上存在分歧或尖銳對立。有鑒于此,筆者不揣淺陋撰寫此文,以求教于學界同仁。
一、加強市場管理法制建設的必要性
研究市場管理法,首先應當研究有關市場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市場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市場,是指商品交換的場所,如百貨商店、集市貿易市場、超級市場、購物中心等,一般是指進行有形商品交換的固定場所。廣義的市場,是指各種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本文采用的是廣義市場的概念,其中所說的“商品”不僅包括有形商品,而且包括無形商品,如技術及其他各類服務等:“場所”不僅指有固定場所的有形市場,而且包括沒有固定場所,靠中間商、廣告、電子計算機及其他交易形式促成交易的無形市場,如技術中介市場、房地產中介市場等;所謂“交換關系”,不僅指商品生產、流通、交換、消費各個環節的全部交換關系,而且包括通過市場對社會資源進行配置過程中的全部交換關系。(注:參見馬洪主編《什么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第13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成為全部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交匯點,一切經濟活動都要通過市場的媒介作用達到其所追求的目的,市場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調節功能被發揮到了淋漓盡致的地步。
市場經濟在其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促進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即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這三大規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調節的“無形之手”通過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的機制,對協調各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有效配置社會資源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市場并不是萬能的,市場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反過來妨礙了市場的正常、有序運行。概括起來,影響市場正常、有序運行的制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主體多元化及主體利益獨立性所造成的影響。眾所周知,市場主體多元化及主體利益獨立性有其積極的一面,即有利于形成既分工協作又相互競爭的活躍的市場主體體系,市場主體通過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內在動力,對價格信息、供求信息作出積極的反映,積極參與市場競爭,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但這種獨立性也有其消極的一面,即造成市場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而損害其他經營者、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等情況。例如:低水平重復建設而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某些市場主體的違法經營、短斤少兩、假冒偽劣、坑蒙拐騙、以強凌弱、鮮廉寡恥、為富不仁,使市場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和社會利益遭受嚴重破壞。
2.市場功能的缺陷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市場機制在有效配置資源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是市場經濟最為主要的特征,但市場機制仍存在一定缺陷。首先,市場機制的調節在信息導向上存在滯后性,從而容易造成市場主體在經濟決策上缺乏預見性而陷于盲目性。其次,市場機制無法解決外部性問題,市場外部的經濟性,可使某些主體不付出代價即可獲益;而市場外部的不經濟性性,又可使某些主體蒙受損失而得不到補償。再次,市場機制不能解決公共物品的供給問題,如城市衛生、文化體育設施、消防、國防產品等的供給。最后,市場機制不能調節個體效益和社會效益、社會道德的矛盾,如許多違禁品的經營會使經營者大獲其利,但公民身心健康、社會風尚、公眾安全受到嚴重侵害,使市場經濟的發展失去良好的社會環境。
3.市場并不能消除不當競爭及其后果。不當競爭的結果是限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從而扭曲競爭機制,破壞市場機制,使社會資源難以有效配置,造成資源的浪費和市場秩序的混亂。
4.市場體系的不完善對市場秩序的影響。市場經濟要求發達和完備的市場體系,形成全國統一的、開放的并與國際市場銜接的市場體系,而目前,有些生產要素尚未真正進入市場,有些要素市場發育程度很低,市場交易規則不完善、不規范,部門、地區分割現象時有發生,市場中介組織不發達且常有行為不規范的情形發生,市場主體難以及時、充分掌握市場信息,因此市場機制往往難以發揮積極作用,使市場秩序難以保持積極的良好狀態。
針對市場機制的上述缺陷,除有些問題需要加強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外,更需要規范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以維護正常、高效運行的市場秩序。而規范市場主體以維護市場秩序的規則具有多元性的特點,其規則包括既相互聯系又各有其特點和重要作用的市場交易習慣規則、市場道德規則、市場政策規則、市場法律規則這四種類型。(注:參見彭星聞、葉全良等著《建立市場新秩序-中國市場規則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頁。)其中,市場法律規則具有強制性、權威性、規范性、穩定性的優勢,這是其他三種類型的規則所不能及的。而市場法律規則又可分為市場交易法和市場管理法這兩個重要方面,加強這兩方面的法制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市場管理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體系
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國家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調整對象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競爭管理關系。競爭機制是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重要機制,也是將市場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內在動力轉化為面向市場競爭的外在壓力,使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富有活力、積極進取的重要機制。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國家必須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方面的立法,依法加強對市場競爭活動的管理,規范市場競爭主體的市場競爭行為,查處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2.產品質量管理關系。產品質量管理關系,是國家、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產品用戶和消費者之間,在產品質量監督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我國經濟已進入一個由數量型經濟向質量型經濟轉變的新階段,國內國際市場的經濟競爭基本上是圍繞著質量這一中心而展開,其中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問題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產品的高質量意味著高成本、高投入,這和市場主體追求自己利潤的最大化顯然既相矛盾又相統一。有戰略眼光的經營者重視其產品或服務的高質量,以占領市場建立信譽追求自己利潤的最大化;而目光短淺的經營者往往以低成本低投入,以低質量的產品或服務冒充質量合格或高質量的產品或服務,甚至制造假冒偽劣產品,去追求高額利潤,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也會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的有效增長和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能力。所以,產品質量管理關系是市場管理法的重要調整對象之一。只有加強產品質量立法,加強國家、經營者、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的管理監督,才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提高我國主要產業的整體素質和國際競爭能力。
3.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保護消費者權益已成為世界性的潮流,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實質是保護消費、促進消費,從而保護生產、促進生產,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一方面是擁有強大人力、財力、物力的現代化企業,一方面是分散的作為社會個人的消費者、勞動者,如果不強化立法、強化國家和全社會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勢必使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得不到平衡,經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乃至生命健康的行為泛濫,市場秩序、社會公平和正義無從談起,最終勢必損害生產的進步,損害經營者的利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者與消費者是矛盾對立統一的兩個方面,在這對矛盾中抓住保護消費者權益這一關鍵,才能使經營者真正依法誠實經營,才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4.廣告管理關系。廣告管理關系,是國家、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廣告接受者之間,在對廣告活動進行管理監督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是市場管理法的又一重要調整對象。廣告通過媒體傳播經濟信息,對溝通生產與流通,引導消費,誘發消費者的購買欲望,促進交易的實現,活躍市場,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商品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往往利用虛假廣告或語義模糊不清的廣告,或者內容和形式都違反法律規定的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污染社會風氣,并以此同誠實經營者進行不正當競爭,達到其追求高額利潤的目的,其后果必然擾亂了市場秩序,扭曲了市場機制的作用。所以,依法加強廣告管理,是加強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的一個重要措施和內容。
5.價格管理關系。價格管理關系是國家、經營者、消費者之間在價格管理監督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是商品價值以一定數量貨幣的標價形式,價值決定價格,價格隨供求關系的變化而圍繞價值波動。價格的高低,是資源相對稀缺程度的靈敏信息反映而涉及產業、行業、產品結構的調整;價格高低,涉及經營者與消費者兩者利益的均衡,涉及千家萬戶的利益和社會的穩定。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中最為重要的機制,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正常發揮作用的重要條件之一,就是價格機制能正常發揮作用。如果價格非因供求原因而過分偏離價值,必然是經營者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標、價格壟斷、囤積居奇、投機倒把等不潔行為的泛濫,正常的市場秩序根本無從談起。依法加強價格管理,嚴肅查處價格欺詐、牟取暴利等價格違法行為甚為重要。所以,價格管理關系是市場管理法的又一重要調整對象。
此外,為降低立法、執法、守法成本,由于不當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以及因產品質量、廣告、價格違法行為造成的侵權損害賠償關系,也應納入市場管理法的調整對象。上述侵權損害賠償關系的調整,既以民法中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規定為依據,又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的一面,應由市場管理法律規范加以規定。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就在民法的侵權損害賠償貫徹“賠償實際損失”原則的基礎上,貫徹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補償性與懲罰性相結合”這一特殊原則。再如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權利誰舉證”原則,在產品責任賠償糾紛中變化為“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和“推定過錯責任原則”,當作為被告的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時,則推定其有過錯,應承擔產品責任。
前面我們明確了市場管理法的調整對象,也就明確了市場管理法的體系。市場管理法是一個集合概念,包括我國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家都沒有制定一個統一的市場管理法,而是從維護市場秩序的各個方面來分別立法。目前我國已有的立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價格法》等法律,以及與前述法律相配套的法規和規章。此外,根據我國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還應當適時制定頒布《反壟斷法》等法律。
目前,國內對“市場管理法”這一概念尚有爭議,例如在各類經濟法的教材著作中對我們前面界定的市場管理法的體系內容,采用了“市場調控法”、“市場運行法”、“市場競爭法”等概念。我們認為市場調控法這一概念,容易使人誤解為國家宏觀調控法的內容也屬于“市場調控法”的范疇;(注:參見李昌麒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頁至42頁、第265頁至405頁。)而“市場運行法”這一概念含義更為寬泛,采用這一概念的學者將市場管理法的內容與票據法、證券法、房地產管理法、工業產權法、合同法的內容放在一起,統稱為“市場運行法”,即將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內容組合在一起,體系上顯然不科學(盡管可能是由于教材內容體系完整的需要而這樣組合,但從法學教材體系上講也是不科學的);(注:參見楊紫烜、徐杰主編《經濟法學(新編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頁、第239頁至489頁。)而“市場競爭法”這一概念含義較為狹窄,雖然產品質量、商業廣告、價格都屬于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但一般意義上理解“市場競爭法”的內容應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以,“市場競爭法”這一概念難以概括市場管理法律制度的內容。(注:參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概論》,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頁、第245頁至第282頁。)因此,我們認為,“市場管理法”的概念直觀地明確了“市場管理法”的調整對象是市場監督管理關系,比較準確、科學。
從體系來看,同樣采用“市場管理法”概念的學者對其所包括的內容看法也不盡一致。有的把“市場主體資格的確認與管理”、“商標管理制度”也列入其內,還將生產資料、金融、房地產、技術與信息、勞動力等幾種主要市場的法律規定也納入其內。(注:參見吳宏偉主編《市場管理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9頁至65頁、第202頁至224頁。)我們認為,“市場主體資格的確認與管理”同民法中的法人和公民的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規定,同商法、經濟法中各類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相重復,“商標管理制度”則同民法中工業產權法的內容相重復,故不宜納入“市場管理法”之中;而有關前述幾種主要市場管理的法律規定又過于具體并各有其特殊性,市場管理法還是應當以市場管理的一般、共同性的法律制度為主要內容較為恰當,故本文未將其納入我們的體系。有的論著甚至將“合同監督管理法”也列入“市場管理法”的范圍,(注:參見王先林:《論市場管理法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中國法學》1998年第2期,第65頁。)我們認為,盡管濫用合同自由,利用合同形式進行欺詐等行為往往會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強對合同的必要監督管理十分重要,但仍不宜將其列入“市場管理法”中,從降低立法、執法、守法成本的角度而言,前述相關內容應分別納入民商法和刑法的范疇;而且過份強調國家對合同的監督管理,易為國家有關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干涉合同自由提供法律依據,勢必會破壞市場機制的正常發揮。這一理由本文在后邊還將有所論述。
三、市場管理法的地位、作用和基本原則
(一)市場管理法的地位
市場管理法的地位,是指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我們認為,市場管理法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而形成的一個新的法律部門,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經濟法的范疇。
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相應的體系,目前我國法學界仍有較大的分歧。但目前對市場管理關系和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屬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說已成為法學界大多數學者的共識。我們認為,彌補市場缺陷,需由政府在尊重市場客觀經濟規律的前提下對經濟進行適度干預,這已為世界絕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所承認。經濟法恰恰適應了這一要求,既突破了經濟是市民的私事、國家不干預的觀念,又突破了計劃經濟中國家無處不在的觀念,將公法和私法適當融合滲透,成為國家對經濟依法適度干預的重要法律部門。至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體系的研究,并非本文寫作的主旨,此處不作討論。但從經濟法的主旨在于彌補市場缺陷,國家對經濟適度干預角度來說,市場管理法應屬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的重要子部門,市場管理法學應屬經濟法學中的一個重要分支學科。
正因為從上述觀點出發,我們不贊成將市場主體資格的確認與管理、合同監督管理等內容納入市場管理法的體系。因為市場主體資格與民商法中有關法人和公民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規定,商法中有關公司企業法律制度和規定相重復,而對合同的監督應納入合同法的體系,而且要在貫徹合同自由的原則的前提下力戒國家對合同的不必要、不適當的干預。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是世界范圍內的一種大趨勢。但嚴格區別公法和私法仍有其重要意義,其意義在于能正確區別公法關系和私法關系這兩種不同的關系,從而正確地適用和解釋法律,(注:參見王家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建設問題》,《中共中央舉辦法律知識講座紀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0、91頁。)使國家機關嚴格依法行政,避免隨意干預甚至侵犯法人、公民的合法權利,使法人、公民能積極主動依法參與市場經濟活動,形成活躍的市場主體體系。前面我們曾提到市場法律規則又可分為市場交易法和市場管理法這兩個方面,我們認為,包括合同法、票據法等在內的市場交易法屬于私法范疇,而市場管理法則屬于公法范疇。前者貫徹“個體權利本位”、“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等原則;而后者則貫徹“社會權利本位”、“國家依法干預”、“命令與服從”等原則,對市場進行管理是國家機關的法定職權和職責。
目前,法學界有些學者不贊成將本文所界定的市場管理法的內容納入經濟法的范疇,而主張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內容納入民商法的體系。(注:江平教授主編的《商法案例評析》(上冊)就包括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內容,梁慧星教授主編的《民商法論叢》以及“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也包括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內容,梁先生甚至把《中央銀行法律制度研究》一書也納入“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之中。王保樹教授主編的《商事法論集》第1卷雖然包括了反壟斷法的內容,但王先生在《寫在卷首》的序言中明確聲明:“……編者并不認為競爭法是商事法,相反,認為它是經濟法?!保┯械?a href="http://www.trq119.com/lunwen/faxuelunwen/jjflw/200911/300976.html" target="_blank">論文甚至從對競爭法這一經濟法的“核心規范”的“規范解剖”角度,對經濟法進行“新思維”,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民法和行政法的雙重立法目的、兩類調整對象、兩種制裁方式,而又“考慮主旨調整原則,從總體上將該法歸入民法范疇,視其為《民法通則》的具體化并無不當”,并斷言此番解剖“使經濟法的非獨立性昭然于世”。(注:參見蔣大興《規范解剖:經濟法的新思維-從〈從反不正當競爭法〉透視我國經濟法的非獨立性》,《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第60頁至63頁。)其實,《反不正當競爭法》絕不是該論文作者“完全可以肯定”的那樣,“所謂經濟法只是民法規范和行政法規范的組合”,“要么是民事特別法,要么是行政特別法”,(注:參見前引蔣大興文,《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第85頁。)而恰恰是體現了市場經濟歷史發展的必然,是自由資本主義在其發展到一定階段完全由民法對市場經濟進行法律調整遇到障礙的必然結果,單純以私法手段對市場經濟進行法律調整已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但單純以公法手段對市場經濟進行法律調整,同樣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這也已為前蘇聯東歐國家和我國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的實踐所證明。經濟法熔公法和私法于一體,在尊重市場主體的私權利的前提下,以適度的公權力手段對市場經濟進行必要的法律調整,正是適應了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所以,經濟法決不是公法規范和私法規范的簡單組合,當然也不是民法規范和行政法規范的簡單組合。但該論文的作者從規范的實證分析角度來對經濟法進行“新思維”,不能不說給經濟法研究以啟迪。我們認為,如果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價格法》等法律的規范形式進行實證分析,不難發現其大量的規范都是從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以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的形式,規定了市場經營主體的各種相關的義務,這和民商法規范主要以授權性規范的形式,規定民事主體的私權利(包括有形無形財產權和人身權)顯然不同;也和行政法規范主要規定國家及國家授權的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義務(包括職權和職責)顯然不同。我們相信,將來適時出臺的《反壟斷法》的規范內容形式,也主要是規定市場經營主體的相關義務而不是權利,其規范的形式也主要是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與民商法規范主要是以授權性規范形式、規定民事主體的私權利顯然不同。
(二)市場管理法的作用
市場管理法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協調經營者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系。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是指通過立法和執法使一切市場主體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從同一法律制度,并堅決查處、制裁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不法行為。
二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協調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關系。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然要以經營者切實履行其應盡的合法誠實經營義務為基礎,所以要通過立法明確經營者的義務。尤其在我國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的情況下,增強消費者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大力查處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方便消費者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提出申訴、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顯得尤為重要、尤為迫切。這對于經營者面向市場爭奪更多的消費者而面向內部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切實轉換經營機制,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必然會起到強大的推動作用。當然協調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關系,也要用法律規范消費者的行為,以避免損害經營者的生產經營積極性的情況發生,在買方市場的情況下尤其重要。
三是為政府對市場進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據,規范政府管理市場的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市場的管理同樣不是萬能的,必然要以不妨礙市場機制正常發揮為前提,以彌補市場缺陷為目的。所以必須通過立法明確政府對市場管理的職能機構、職能范圍、方式程序,既使其具有權威性、強制性,以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又避免主觀性、隨意性等濫用權利破壞市場機制的行為出現,建立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從而防止政府的過度干預而釀成“政府失敗”的惡果。
四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三)市場管理法的基本原則
市場管理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市場管理法之中的,人們在市場管理法的立法、執法、守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根本準則或者說根本指導思想。我們認為,市場管理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尊重市場客觀規律,依法適度管理原則。國家對市場進行管理在于彌補市場的不足而不是替代市場。所以在強調其管理的重要性的同時,必須強調國家管理的合理性、適度性和有效性,把握好管理的范圍、方式和力度,要尊重市場客觀經濟規律以維護市場功能。否則就會因國家對市場的過度干預而否認市場運行規律而最終否認市場經濟,也會導致窒息市場主體活力的嚴重后果。
二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所謂“統一領導”主要指在市場管理方面全國要有統一的法律制度、統一的管理機構,避免各級地方立法機構或國務院各部委分別立法而破壞法制統一的后果,避免對各種市場管理機構各自職權及相互關系界定不明而政出多門的混亂狀況,這樣才能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性。但對于人口眾多、幅員遼闊、市場眾多的中國來說,僅有統一的法律制度、統一的管理機構,統一領導并不一定能落實。中央機關不可能一管到底,而需要明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各自職權及相互關系,通過“分級管理”,使統一的法律得到實施,統一的管理機關發揮作用。
三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就是要使市場競爭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為其創造一個機會均等的法律環境。
四是向弱者頃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唯此,才能真正均衡具有強大經濟實力的企業與經濟實力微弱的分散的個人消費者之間的利益,發揮法律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作用。貫徹這一原則,必須在市場管理立法和執法中,明確規定和強有力地保護消費者的各項合法權益,明確規定和強有力地監督檢查經營者履行各項法定義務;要方便消費者向行政機關申訴、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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