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貸危機背景外資銀行管理法律剖析
時間:2022-12-27 08:48:00
導語:次貸危機背景外資銀行管理法律剖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外資銀行監管現階段存在的問題
市場準入方面,首先,立法體例上,我國未形成統一、協調的商業銀行市場準入規制,對內外資銀行進行了區分規定,這種雙軌制體例不利于實現國民待遇;準入形式上,我國外資銀行大部分以分支行形式設立,這種較為單一的形式不利于我國銀行業穩定發展;其次,準入條件上,我國僅在《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有9項關于設立外資銀行時需遵守的審慎性條件,但與發達國家比,銀行監管機構仍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權;業務準入方面,我國采取了全部或部分的列舉式方法來規定,其余業務的經營,都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或銀監會批準,降低了金融服務創新積極性。
市場運營方面,首先,監管體制的規定不明確。我國實行分業監管,銀監會是主要監管機構,但外資銀行母國總行大多為實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可通過不同分支機構之間實現混業經營,這就體現了混業監管的必要性。我國還未出臺協調金融監管機構的相應法律規范,在監管任務協調、信息共享等方面存在問題;在發生監管爭議時如何解決也沒有規定,有礙于金融監管協調工作的有序開展。其次,外資銀行監管內容上偏重于合規性監管上,而對于日常經營風險和市場退出風險方面的監管力度不夠;監管檢查手段上,缺乏預防性事前和事中檢查,僅停留在事后檢查上,過于滯后。
市場退出方面,首先,缺乏統一的配套清算制度,我國有關外資銀行的配套清算制度分散在《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公司法》中,未形成系統性規范,因各種法規標準不一,使得執行清算程序時較為復雜;其次,缺乏保護存款人利益的有效措施。我國一直以來存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但因無法律具體規定,相關利益主體間的權利義務不清晰,在危機發生后,無統一的處理方式,造成對問題銀行的處理隨意性很大;同時因信用問題,也削弱了中小銀行與大銀行之間的競爭,有國家信用做保證的銀行就會得到更多存款人的青睞。再者,我國對外資銀行采用的破產原則是相對地域性原則,即破產效力原則上只及于中國境內財產,依實際情況也可賦予其域外效力,但這種原則明顯與外資銀行母國普遍性破產原則相沖突。
二、完善外資銀行監管的意見
市場準入方面,首先,立法體例上,應構建合理,協調的立法體例??梢越梃b德國、日本等國家經驗,修改《商業銀行法》,設立外資銀行專門一編,將內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監管做出統一規定,有助于形成統一的商業銀行管理機制,降低監管成本。其次,準入形式上,可采取積極導向手段,轉變為分行、子行、合資銀行等多種形式并存局面;準入條件上,應把市場準入標準的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實施動態監管。
市場運營方面,首先,主管機關方面,應協調好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監管職能,并將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的監管協調起來,建立各監管部門信息共享、快速聯動的反應機制,提高監管行為的靈活性。其次,監管檢查方面,現場檢查中,應實地查看外資銀行的運營狀況,注意發現外資銀行是否已具有潛在經營風險,做好事前檢查;在非現場檢查中,應建立完善的報表上報和分析制度,保證對整個銀行運營情況判斷的準確性,并應建立追蹤制度,對于要求整改的問題看是否已經做了修正。
市場退出方面,首先,應建立統一配套清算制度,將各個法律、法規中有關清算的事宜進行整理,簡化執行程序。其次,應建立符合實際的存款保險制度。投保方式上可區分外資銀行是否有中國法人資格,有法人資格的可強制入險。而對于外國銀行分行、代表處等,應依其母國法律而定,若在其母國已采取強制保險,則在我國可自愿加入,反之則應強制入險;設立統一的存款保險機構,并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多項職能。再者,應完善外資銀行的破產制度。在破產程序的基本原則上,我國應原則上實行地域性原則,但若與母國間依據對等互惠的原則可以相互承認其破產判決或裁定的域外效力的,可選擇適用普遍性原則。在承認和執行外國破產判決和裁定時,注意對根據互惠對等原則向我國提出承認和執行其破產判決或裁定的國家,我國同樣有權要求該母國具備健全銀行危機救濟制度。
三、美國次貸危機對中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美國金融政策和監管體制的重大缺陷,已在這場由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中暴露無疑,我們應認真總結次貸危機爆發的原因,借鑒可用經驗,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首先要加強銀行業中對于信貸風險的防范,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使銀行在發放貸款前可較為準確的掌握貸款人的個人信息和資信狀況;其次要進一步完善金融體制,在現行分業監管模式下,加強中國人民銀行主導作用,協調好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間的分工協調關系,建立更完善的新型金融監管模式;第三,要對于金融創新可能產生的市場影響有足夠預期和準備,使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能更好的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第四,加強各國間國際監管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換機制,有效預防和降低國際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
- 上一篇:水利工程不同主體法律責任建立
- 下一篇:鄉黨委書記年末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