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案件問題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06 0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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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類案件中證據的提交、質證、認證工作在審判程序中的重要性也越來越明顯地體現出來。尤其是知識產權案件的證據,由于這類案件標的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點,因此在知識產權案件中對各類證據的提交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下面筆者針對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包括軟件著作權)這三類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原告應提交哪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談一些看法。
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類案件中證據的提交、質證、認證工作在審判程序中的重要性也越來越明顯地體現出來。尤其是知識產權案件的證據,由于這類案件標的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點,因此在知識產權案件中對各類證據的提交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下面筆者針對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包括軟件著作權)這三類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原告應提交哪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談一些看法。
一、關于原告提交侵犯知識產權案件證據的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由于客體的不同,可以將民事案件分為若干類,而各類不同民事案件中的證據又與該類案件的自身特點緊密聯系,因此,要正確把握各類案件中證據的使用方法不僅要了解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意義上證據的特點,也要了解該證據是在哪一類案件中應用以及該類案件的特點,并在此基礎上將兩者結合起來才能準確把握該類案件對證據的特殊要求。
與有形財產權的客體不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智力成果,它具有以下五個特點:1.大多數知識產權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其中人身權主要指署名權、名譽權,而財產權主要體現在所有人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從而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2.由特定機構依法律程序授權或確認。如經審查后專利局授予申請人專利權,商標局核準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以及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的著作權等。3.獨占性或排他性。大多數知識產權是由法律賦予的一種獨占性權利,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則將構成對權利人的侵害。4.地域性。知識產權是國內法,在一國獲得的知識產權只有在該國范圍內受到法律保護,除本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外,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其他國家或國際機構授予的知識產權。5.時間性。知識產權都有法定的保護期限,一旦保護期限屆滿,權利就將終止。
鑒于上述情況,筆者認為,當事人在提交侵犯知識產權案件證據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原則:
1.
一般情況下,無形的權利客體需以有形的載體體現出來,使法官能夠了解該權利的內容和適用范圍。如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案件中當事人須提交專利授權文本、商標注冊證、原創作品文本或計算機軟件的源程序等。
2.與上一原則相關聯的是當事人就技術問題進行舉證時應當盡量避免提交證人證言類證據。證人證言因受主客觀因素影響,可變性較大,尤其在使用證人證言對技術性問題進行描述時,就難以達到準確、專業、全面的要求,因此筆者認為對這類問題進行認定時證人證言一般不宜采用,但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的證人證言除外。與證人證言相比,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則具有內容明確、具體,證明對象與證據內容之間的邏輯關系清楚,當事人雙方在證據的真實性方面爭議較少,易于認定和把握的特點。因此在知識產權糾紛,尤其是在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對被告實施侵權行為進行舉證時應提交符合法律規定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以便于法庭將侵權物與權利保護范圍進行對比。
同時,在使用上述證據時,應注意對一些新類型的特殊證據的認定問題。譬如,目前網絡日益深入人們的生活,電子郵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的問題日漸突出。由于電子郵件沒有改變以文字、圖形記載表明案件事實的本質,僅是在載體上發生了變化,故仍屬于書證的范疇。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進行審查時應考慮到,電子郵件界面所反映的收發郵件的地址并不能完全真實地表明該郵件是否為該地址的真正注冊人收發(盡管在技術上可以確認郵件確實是從該地址發出的),因此在對方當事人否認電子郵件證據真實性,并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電子郵件不能單獨地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而應當有其他直接或間接證據相互佐證,配合使用。
3.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當事人不僅需要提交自己享有何種權利的證據,還應提交該權利現處于何種狀態即是否還在保護期內的證據。對于外國民事主體作為原告向中國法院要求保護其知識產權的,還應當提交其在中國可以獲得該知識產權保護的證據。如專利權人須提交最近一次繳納年費的收據,要求給與保護的注冊商標如已經超過有效期的應說明該商標是否辦理了續展手續等,以便法官據此確定權利受到保護的期間。
4.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原告在起訴時應當提交被告有侵犯其知識產權行為的直接證據,至少是間接證據,否則將承擔敗訴的風險。所謂直接證據,一般是指被控侵權的物證。所謂間接證據,是指原告在不能獲取侵權的直接證據即被控侵權物的情況下,至少應當提交可以使法官認為被告確有侵權行為的間接證據。如在侵犯專利權案件中,不能通過合法途徑取得被控侵權產品時,可以將被告銷售的與原告專利產品名稱相同的被控侵權產品的發票或者買賣合同作為間接證據提交法庭,從而使法官能夠據此判斷出至少被告有實施侵權行為的可能。所謂“至少”主要是指其潛層含義而言,即原告在提交了上述間接證據之后,可以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申請,對侵權的直接證據予以保全。當然,如果最終判決認定被告不構成侵權,則應由原告承擔因錯誤保全給被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但相反,如果原告在起訴時,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則必然不會毫無根據地進行證據保全,否則不僅會使保全錯誤的風險全部由人民法院承擔,而且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關于“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舉證的原告自然要面臨敗訴的結果。
5.在給付之訴中,原告應當提交有關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由于在上述幾類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均不止一種,且在兩種計算方法都可以使用的情況下,應當由原告選擇對其最有利的一種,并據此提交相應的證據。如專利權人可以提交其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而獲得的實施許可費作為索賠的依據。在確實不能提交索賠依據的情況下,原告可以就提出該請求所考慮的主客觀因素、參考的其他案例等作出說明。
由于在侵權案件中一般原告都提出一定數額的賠償要求,因此由原告提交該數額的計算方法是十分必要的。這種做法既可以促使原告或其人在起訴時了解有關法律規定,選擇最有利于己的計算方法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而不盲目提出訴訟請求,也可以減少當事人不必要的訴訟支出,如案件受理費和律師費等。
二、在各類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哪些證據。
結合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實踐和上述舉證原則,筆者就各類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舉證要求分別論述。
1.在侵犯專利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的證據主要有3類:
(1)權利證明。提交該證據的目的在于明確專利權的歸屬、權利狀態、專利的有效期限,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主要包括:A、專利權證書,包括授權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該專利權如經歷無效或撤銷程序,且對專利文件進行了變更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行政審查決定。B、最近一次繳納年費的收據。C、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權人與專利權人作為共同原告一同提起侵權訴訟的,還應當提交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人與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權人一般情況下無須提交其專利產品。
(2)被告實施侵犯其專利權行為的證據。提交該證據的目的在于證明被告實施了侵犯原告專利權的行為,是判令被告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事實依據。
主要包括:A、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即侵權行為的直接證據。對該產品的取得方式和過程最好進行公證,并將侵權產品交由公證處封存備查。B、如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權產品,則可以先提供諸如被告在報刊上刊登的銷售其產品的廣告,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等間接證據,再以其他方式獲得侵權的直接證據。C、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和使用者明知該產品是侵權產品而仍然進行銷售和使用的證據。D、原告就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書進行的對比,說明其技術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從而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
(3)賠償損失的依據。提交該證據的目的在于以侵權事實為依據,以專利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的侵權法律責任承擔為原則,說明原告提出賠償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計算方法或考慮的主要因素,使法庭注意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性。
主要包括:A、依照1992年12月3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確立的三原則進行計算的方法和結果。B、原告認為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的其它因素。
2.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的證據為3類:
(1)權利證明。提交該類證據的目的在于證明商標權的歸屬,受保護的是何種類型的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從而確定該商標權的保護范圍。
主要包括:A、商標注冊證(如指定顏色的須提交商標注冊證的原件)及續展手續。B、馳名商標認證書。
(2)被告實施侵犯其商標權行為的證據。提交該類證據的目的在于確認被告以何種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標權,侵權行為發生的范圍等。
主要包括: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同樣最好經公證取得)及銷售發票、買賣合同、視聽資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由于商標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構成該商標的文字、圖形,也包括文字的發音、字形、圖形的含義等,故在原告不能獲得被控侵權產品時,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發票、合同也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使用。譬如原告是一家生產休閑食品的廠家,注冊了“同享”文字商標,如果原告發現某同樣生產休閑食品的廠家在其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稱為“同享牌”或“同想牌”時,就可以以此合同為直接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而不必必須獲得被告的侵權產品。
(3)賠償損失的依據。
主要包括:A、原告為宣傳自己注冊的商標支付的廣告費用,以間接證明被告非法獲利的程度。B、依照1985年11月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侵犯商標專用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復》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執行〈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確定的賠償原則,進行計算的過程和結果。
3.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的證據主要有3類:
(1)權利證明。提交該類證據的目的在于證明著作權的歸屬、該作品是否已進入公有領域、該作品的外在表現形式、權利的性質和范圍等。
主要包括:A、著作權登記證書。盡管我國著作權法并不要求必須以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的依據,但提交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一種最簡潔、最有效的證明權利方式,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更是規定,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件著作權的登記是根據本條例提出軟件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B、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首次發表時,登載該作品的書證、視聽資料等,如報刊雜志、錄音、錄像制品。C、原創作品的證明。如攝影作品的底片、計算機軟件的源程序等。D、在侵犯專有出版權案件中,原告應提交專有出版權涉及作品的作者給予原告的授權。
(2)被告實施侵犯其著作權行為的證據。提交該類證據的目的在于證明被告開始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侵權行為的方式,實施侵權行為所達到的程度,如侵權出版物的發行量、印刷次數等。
主要包括:A、被控侵權出版物,包括書籍、報刊、宣傳畫冊、掛歷。B、載有侵權作品的其他載體,如戶外廣告、向公眾散發的印刷品、載有侵權作品的其他有形產品、商品說明書等。同時原告在提交上述證據時應當說明該侵權作品是以何種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權的,如復制、抄襲、未經許可改編等。
(3)賠償損失的依據。
由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專門就其反著作權糾紛案件下發司法解釋,故現行的一般做法是參照《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報刊轉載、摘編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等規定中有關支付稿酬的辦法以及被控侵權出版物的版稅,并結合案件中侵權的具體情節酌情確定賠償數額。而在侵犯軟件著作權案件中,更是無法對軟件的開發創作制作出統一的付酬標準。故在這類案件中,人民法院只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視侵權事實、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大小等情節酌情確定。因此,原告在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著重就被控侵權出版物的數量、單價、有無再版等情況提交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署名權等著作權人身權利的案件中,被告如何就原告受到的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責任,以前一直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作出規定。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基本解決了這一問題,原告在就自己所受精神損害予以說明時,可以根據上述解釋的原則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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