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平行侵權責任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08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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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國平向法院起訴周國平姓名權侵權,理由是彼周國平非此周國平。這件事與前幾年“王朔新書”的爭議差不多,都是人的重名引發的法律爭議問題,這在學理上叫做姓名的平行。
現在網上的消息不是很準確,因為有的說出新書這個周國平不叫周國平,而是冒名之作。但是也有的說這位周國平就是叫周國平,也都出過書。如果前者說法屬實,那本身就構成侵權,因為冒名頂替,就是侵害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如果是后者,則不敢斷言,因為姓名平行本身是合法的,而姓名平行構成侵權行為則比較復雜,需要據別法律規定的要件。如果僅僅就說因為周國平已經寫書了,就不準其他叫周國平的人寫書,即使寫書了不準署名周國平,大概有點像不準阿Q姓趙了,大概不行。
姓名權是人格權,是每一個自然人都享有的人格權。這個權利,就是自然人就自己的姓名所享有的權利,包括命名權、使用權和改名權。這個權利的性質是標表型的人格權,說的是姓名的作用是用文字標表一個人的人格特征,以區別于他人。如果未經權利人本人的同意而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盜用姓名或者冒用他人姓名,以及干涉他人的姓名使用權、改名權或者命名權,都構成侵權行為,是對姓名權的侵害。法律保護姓名權,就是要制裁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為,恢復權利人被侵害的姓名權。
在姓名權領域中,有一種特別的現象,就是俗話講的重名,在民法上叫做姓名的平行。重名是各國都存在的現實問題,不論中外,但是大概在中國更為普遍。甭說別人,就說我的名字,不是就跟北京人藝的著名演員重名嗎?最好笑的是,有一次我參加一個辦案組到深圳,組內就有一個與我重名組員。有一次晚飯后,我出去散步,同名者在旅店。來了一個電話,是找我的,同名者接電話。對方問你最近怎么樣啊,同名者說我不認識你。結果對方將他罵了一頓,說你在北京混了一段就不認識老同學了,等等,把同名者罵得很郁悶,后來想到可能是我的同學。當然更不用說那些王梅、李紅之類的名字了。
民法認為,姓名的平行并不違法,這是因為國家人口眾多,無法做到每一個人的名字都與眾不同。即使是在給孩子起名子的時候,就覺得別人的名字好,因而就叫了這個名字,只要他沒有惡意,也沒有辦法制裁他。
但是,姓名平行不是說就絕對不構成侵權,而是要具備特別的條件,這就是,如果同名者故意利用姓名的平行,而惡意使用,達到非法的目的,就會構成侵權。前幾年的“王朔新書”案,出版社在書市上,大肆宣傳“王朔新書”,卻將新書用塑料紙包嚴,不準看其內容,欲定購者詢問王朔真假,出版者故意神神密密,故弄玄虛,更引起讀者的神秘感,因而大量訂閱,達到了促銷的目的。讀者看后才發現,此王朔非彼王朔也,方知上當。
因此,姓名平行本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行為人明知而故意利用姓名的平行,惡意使用自己的名字以與同名者相混同,借以達到自己的目的,就構成侵害姓名權的侵權責任,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對姓名平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在法學學理上和司法實踐上確認,姓名的平行,重名者在使用自己的姓名時,應當注意避免侵害同名者的權利,在可能發生姓名識別上的混同時,姓名權人應當講自己的姓名加以標表,使他人能夠區別。最好的方法,就像冬季奧運會上的大楊揚和小楊陽的說法了,盡管兩個人的漢字不同,但是由于二人名字的發音和英譯完全一樣,因此區別大和小,就不會發生混同的問題。
如果不是自己加以特別的區別,反而刻意追求這種混同的效果,借與自己的姓名平行于他人的姓名以達到自己的目的,就是有侵權的惡意。因此,確定利用姓名平行而侵害他人姓名權的侵權責任認定,最重要的就是要確定行為人的侵權故意。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姓名與他人的姓名相同,不僅沒有作出標表,以示區別,反而借此機會,利用自己的姓名平行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就具有侵害姓名權的故意。因此而造成了與其姓名平行的人的姓名權的損害,就可以認定侵害了他人姓名權。
說到姓名的混同,還要說說姓名混同的侵權問題。前邊說的是借用姓名平行而造成姓名混同,這不是真正的姓名混同。真正的姓名混同,是指故意使用與他人的姓名近似、容易造成誤解的侵害姓名權的行為。例如,金庸創作武俠小說,赫赫有名。某人也寫武俠小說,作者署名“全庸”;古龍創作武俠小說,也赫赫有名,某人寫武俠小說,作者署名“古尤”。這些故事并非杜撰,而是確有其事,這就是姓名混同,是典型的侵害姓名權的行為。
確定這樣的侵害姓名權的侵權行為,最重要的就是要確定行為人是不是有故意。沒有故意的,不能認為是侵害姓名權的侵權行為。同時,行為人使用平行的姓名或者混同的姓名,還應當在相同的領域中使用,才可能造成侵權的后果,才可能構成侵權責任。你寫書,我也寫書;你唱戲,我也唱戲,使用相同的名字或者近似的名字,才可能造成侵權。如果是在不同的領域,各自沒有相當的聯系,不可能發生混同的后果,也就不會造成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北京人藝的與我同名者,演自己的戲;研究法律的我研究我的法律寫我的法律書,不會出現侵權的問題。如果有一天我想演戲了,演技又不行,又想借助北京人藝的同名者的名氣,在廣告宣傳上就說如何如何,又不說我究竟是哪一個,那我就侵權了。因為很多人買票,是要看人家的戲,而不是要看我的戲。那么,我獲得的利益中,就有人家的成分。同時,又因為我的演技很差,表演一塌糊涂,不知者還以為人家的演技不行,也就敗壞了人家的聲譽。這就是故意利用姓名平行的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法理。這不是侵權又是什么呢!
從現在的情況看,寫書的新周國平是確有其人的,而不是故意編造一個與周國平相同的名字生事,因此可以排除假冒姓名的侵權行為。使用的名字又完全相同,因此也可以排除姓名混同的侵權行為??梢娭車脚c周國平,寫書與寫書,都是相同的,那么判斷是否侵權的,就在于是否有故意,是否為惡意了?,F在看到的報道和情節,無法作出這個判斷,不敢說是不是構成侵權。但是有一點,一個出版社的領導說,為了避免姓名權的侵權糾紛發生,“今后我們將不再允許出版與名家同名的圖書,或出版也在封面上注明”。對于后者,我完全同意,法律正是這樣要求的;但是前者,我不敢茍同,如果這樣的話,那不是在歧視他人的人格嗎?名家寫書,與名家同名的非名家就不能寫書、不能出書了嗎?那跟“阿Q不準姓趙”有什么區別?
由法律對姓名權的保護聯想到對其他權利的保護,例如對隱私權的保護。對隱私權的保護,包括對個人信息、資訊等的保護?,F在的社會信息發達,有關個人的信息資訊眾多,侵權的手段也更為多樣,更應當注重對個人信息、資訊的保護,例如對個人的有關資料、數據、電子信箱、通信,以及手機的信息,都應當予以充分的保護。在隱私權的保護中,保護的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對于私人信息的保護,可以涵蓋個人信息、資訊的法律保護。對于這些,在民法通則中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目前,全國人大正在起草民法典,其中就包括人格權法編,在草案中已經詳細的規定了姓名權和隱私權保護的內容和方法。我們期待著民法典的問世,期待法律對人的權利的更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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