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體權及民法保護綜述
時間:2022-12-24 0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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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民法關于身體權保護的不足之處
(一)立法理念滯后,現有身體權法律保護的位階較低
在1986年開始實行的《民法通則》人身權一節中,僅規定了生命健康權,沒規定身體權。盡管目前普遍認為,應對該條文中的“健康”作擴大的解釋,實際它將“身體權”包含在內??墒菑姆傻闹贫ㄉ?,我們不難看出,立法者對身體權的法律保護意識較淡薄,甚至在當時并沒有關注到身體權作為一種獨立人格權的法律地位。而對生命健康權的法律救濟通常是要以有實際損害后果———“或傷或亡”為前提的,但對身體權的侵害,往往并不會發生這種實際的損害后果,因而經常陷入法律保護的盲區。直至2001年才結束這種情況,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中,第一次明確使用了身體權這一概念。然而,在我國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中,仍沒有對身體權給予確認。這不得不說是一種立法理念的滯后?!睹穹ㄍ▌t》和《侵權責任法》中都沒有對身體權的明確規定,僅僅在司法解釋中有身體權的相關規定,法律位階很低,不利于公民身體權的保護。
(二)損害賠償救濟不力
事實上,侵害身體權的行為往往不會對權利人造成生理性的傷害,而對于造成傷害后果的又往往會按照侵害健康權進行處理。因而在沒有造成實際傷害后果的身體權侵害案件中,如毆打未致傷殘、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等損害,則無法適用該條文進行救濟。此外,《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條文里的“賠償損失”,法學工作者普遍認為應包括精神損失。但該條只對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名譽等精神性人格權進行了列舉,沒有將身體權歸入其中。也就表明,對身體權的侵害不適用該條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在沒有規定精神撫慰金制度的情況下,對身體受侵害卻沒有造成實際傷害結果的,受害人是得不到任何救濟的。如此一來,對身體權的民法保護手段就顯得單一和不完善了,并且對于那些侵害身體權的民事違法行為也很難進行有效的制裁。雖然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身體權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訴請精神損害賠償,2003年《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這僅規定了這些賠償項目,仍缺少具體的賠償計算方法,導致司法實踐中,個案各地賠償計算標準差別巨大,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
二、關于身體權民法保護的幾點建議
(一)在未來的民法典中明確規定身體權
我國目前正在制定民法典,應當貫徹以人為本,充分尊重對個人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的尊重與保護的精神。而身體權作為人之為人不可分離的一項權利,應在未來民法典的人格權編中予以明確規定。比如明確身體權和健康權、生命權的區別;增加限制身體自由支配權的規定等。只有在未來的民法典中明確規定身體權,才能在民事法律層面上對公民身體權給予最強力的保證。同時,這也有利于我國構建一套完整的人格權法體系,順應國際整體趨勢的發展。
(二)完善侵權責任法對身體權的規定
從侵害身體權行為的法律性質上看,它屬于一種民事侵權行為,造成權利人與侵權人之間的一種權利失衡狀態,因而它必須要受到侵權責任法的規制,只有通過對侵權人的制裁和受害人的救濟才能達到權利人與侵權人之間利益的平衡。事實證明,在對自然人身體權進行保護的各種救濟方式中,侵權責任占據最重要地位。原因有二:一是在人身權受到侵害時,關鍵是使受到侵害的權利能夠恢復,而這也正是民事責任的職能。所以,人身權利的民法保護能起到其他法律保護所達不到的效果;二是用侵權責任法進行規制,使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處理方式比以刑法、行政法的責任承擔方式更符合法經濟學的要求,也更符合私法自治的理念追求。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我國2009年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仍沒有明確規定身體權。對此,為了更直接、全面地保護公民的身體權,希望在修改侵權責任法時或在其司法解釋中,增加對身體權的保護。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對侵害身體權的行為,建立起一套以精神損害賠償為主、財產損害賠償為輔的雙重救濟制度,例如建立撫慰金制度和對受害人堅持全面賠償制度。
(三)加強對特殊人群身體權的保護
在對身體權進行完善的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比如對勞動者、患者、罪犯等的保護。本文僅對以下幾種特殊人群的身體權益保護提出了一些粗淺的建議。首先,應完善勞動法中對勞動者身體權的保護。筆者認為,應在勞動基本法中專門確立勞動者的身體權,對于工作場所中,侵害勞動者身體權的行為予以規制,明確雇主、用人單位的安全保障義務及責任承擔,加強對勞動者身體權的法律保護。同時還要加強勞動監察工作,敦促用人單位遵紀守法,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要加強對罪犯身體權的保護。筆者建議在《刑法》、《監獄法》中應設一章專門規定對罪犯身體健康權的保護,對監獄機關管理人員侵害罪犯身體權的責任承擔,予以明確規制,并對罪犯身體權的救濟方式作出切實可行的規定。同時,在執行過程中,要堅決貫徹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最后,加強對刑事被檢查人的身體權保護。在刑事身體檢查過程中,有必要建立遵循一定的工作原則,完善刑事身體檢查的執行規范,明確執行主體的權限與責任。并且應介入中立的司法機關監督執行,明確被檢查人身體權受侵害時的救濟途徑,以切實保障刑事被檢查人的身體權等基本權益。
本文作者:孫善國李雅瀟工作單位:哈工程人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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