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中精神損害賠償法律思考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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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侵權責任法已經于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對以往法律規定有了新的突破。本文通過闡釋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分析了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和適用范圍,并闡述了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因素。
關鍵詞侵權責任法;精神損害賠償;構成要件;賠償數額
精神損害賠償作為侵權法中的精神損害的救濟方式,是保護人身權益的重要制度。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我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逐步發展,漸趨完善。從1986年《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再到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這些規定都體現了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的完善。分析當前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新規定,對保護民事主體的權益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精神損害賠償概念之界定
(一)精神損害的概念
在明確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之前,首先要理解精神損害的概念。關于精神損害概念的界定,理論上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學說。廣義說認為,精神損害包括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的損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導致公民的精神活動出現障礙,或使人產生憤怒、絕望、焦慮、不安、悲傷、抑郁等不良情緒。精神利益的損失是指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利益遭到侵害。狹義說認為,精神損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痛苦及其他不良情緒,即精神痛苦。
筆者贊同狹義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已經明確地將法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排除在外。因此,采用狹義說更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
我國目前尚無一部法律明確地界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國內的學者對精神損害賠償概念的解釋,有助于我們正確理解和界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幾種定義:
1.精神損害賠償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獲得的金錢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因人身權益遭受侵害而產生嚴重精神損害時,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承擔的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侵權責任。
3.所謂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使被侵害人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的人格利益、特定的身份權利等遭受侵害時,賠償義務人依法應承擔的向賠償權利人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責任。
4.精神損害賠償是民事主體因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無形損害時,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形式的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
通過以上的概念分析,可以看出,精神損害賠償的定義不盡相同。結合民法原理和法條規定,筆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因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嚴重精神損害時,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式進行救濟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备鶕摋l規定,并結合相關的民法原理,筆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組織違反法律規定,從而給被侵權人以及社會造成損害的行為。引起損害發生的違法行為,即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精神損害賠償的實現就是賠償義務的負擔。要尋找賠償義務的主體,就得尋找主體與損害聯系的因素,行為是連接賠償義務人與需要賠償的損害之間的唯一合理的因素。現實生活中構成精神損害侵權,首先要有違法的損害行為。
(二)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也就是損害后果,即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精神損害的后果不是輕微的損害后果,而應當是嚴重的侵害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彼^嚴重后果,是指社會一般人在權利遭受侵害的情況下,都難以忍受和承受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至于如何判斷“嚴重”的情況,還有有待于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系。也就是說,違法的損害行為是損害結果的原因,損害是損害行為的結果。只有侵權人的損害行為與被侵權人的嚴重精神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才能認定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四)過錯
過錯是指侵權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對于損害后果的主觀心理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的后果或者其行為違反了某種義務而仍然有意為之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因此故意必須包含兩個要素:明知與欲求。過失是指行為人雖然并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并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者對構成侵權行為的事實雖然預見其發生,但確信不會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彪m然侵權責任法中并無明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是否要求侵權人有過錯,但是根據司法解釋和民法原理,筆者認為,根據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的原則,精神損害賠償并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因此應當要求侵權人有過錯。
三、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
(一)現行法律、司法解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定
1.《民法通則》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p>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p>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p>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p>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
根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不宜擴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自然人的人格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人格尊嚴權、人格自由權。
2.自然人的身份權益,包括監護權、婚姻自主權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p>
3.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和遺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公務員之家
四、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因素
目前我國尚無法律規定統一適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標準,不同地方、不同法院適用不同的立法。筆者認為,實踐當中還是應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進行操作。該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五、結語
侵權責任法的出臺和實施,是我國法治建設中的一個新的里程碑,在法律上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一種新的突破。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還有待于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在實踐中便于操作,更加充分地保護民事主體的權益。
注釋:
王利明.人格權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334,361.
王勝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07,94,28,29.
陳現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精義與案例解析.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72.
楊立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精解.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89,53,57,59.
余能斌.民法學.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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