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有關問題探索

時間:2022-04-12 02:42:00

導語:共同侵權有關問題探索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共同侵權有關問題探索

【摘要】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按照共同侵權人之間有無主觀上的共同過錯(共同故意或過失),可將共同侵權行為分為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和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共同侵權人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人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在共同侵權人其中一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責任之后,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共同侵權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應當的賠償份額。

【關鍵詞】共同侵權行為;意思上的聯絡;連帶責任

1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與本質

無論是大陸法系民法典,還是英美侵權行為法,大多都有關于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兜聡穹ǖ洹返?30條規定:“1、(1)數人因共同侵權行為造成損害者,個人對被害人由此所受的損失負其責任。(2)不能查明數關系人中誰的行為造成損害時,亦同。2、教唆人和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钡?40條規定:“數人共同對某一侵權行為所發生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者,視為連帶債務人?!薄度毡久穹ā返?19條與《德國民法典》第830條基本相同,并包含了連帶責任的內容。《法國民法典》“侵權行為與準侵權行為”一章雖然沒有具體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但該法典詳細的規定了債,在實踐中可以適用之。在早期英美普通法規則中,如果受害人對共同侵權人之一尋求起訴并請求承擔賠償責任,則不再有法律上的理由對其他共同侵權人請求承擔賠償責任。但這一早期的規則現已有所改動,以美國為例,大多數州都規定由共同侵權人分擔賠償責任,大概有20個州已經批準了《關于共同侵權人共同分擔責任的統一法律》(1939年制定,1955年修正)。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問題,學者之間意見不一,大概分為主觀說、客觀說和折中說。持主觀說的學者認為各個加害人之間不僅須有行為之分擔,且需有意思之聯絡,即便是沒有共同通謀的意思,至少必須對損害有共同的認識。持客觀說的學者認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并不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而在于行為客觀方面的關聯性或者行為與損害結果的關聯性。也就是說,共同侵權行為以在客觀上具備了一定條件為己足,并不以主觀上的意思聯絡或共同過錯為必要條件。持折中說的學者認為判斷數個加害人的侵害行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者說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應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來分析。在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上既要考慮各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也要考慮各行為人的行為之間的客觀意思聯絡,因為無論采主觀說或客觀說,對被害人利益的保護利弊兼具,為確實保護被害人,其最佳途徑,就是若數個侵權行為人有意思聯絡,就對所發生的不同損害結果也共同分擔責任,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然沒有意思聯絡,但是行為人之間客觀上造成了同一損害結果的,也構成共同侵權。按照共同侵權人之間有無主觀上的共同過錯(共同故意或過失),可將共同侵權行為分為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和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

(1)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

什么是意思聯絡,學者之間持不同意見。有學者認為“意思上的聯絡是指數個行為人對加害行為存在必要共謀”,也就是說意思聯絡就是共同故意。也有學者認為“意思聯絡不僅指相互通謀而分擔實施各部分行為或相互通謀而協力完成一行為,也包括有意識的過失”,即意思聯絡不僅包括共同故意還包括共同過失。到底共同過失應不應該包括共同過失呢,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若數行為人共同過失侵權時,如果認定有意思聯絡的存在,首先,行為人的過失必須為有認識的過失,即過于自信的過失;其次,行為人的過失內容是相同的;再次,行為人就相同過失內容彼此溝通過,因此,為了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無論數人之間是共同故意還是共同過失,都構成共同侵權。

(2)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

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指數個行為人事先并沒有意思聯絡,其數個行為相互結合而致同一受害人受有同一損害,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相關聯,共同造成損害。此種關聯可被人們合理的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承擔連帶責任的一體性。與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相比,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在于:數行為人沒有共同故意;數行為人造成了不可分的同一損害。所謂損害不可分,是指不能夠清晰的確定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部分的因果關系;數行為人的行為具有某種關聯性。我們來看這樣一個案例:甲乙二人的工作是負責看守鍋爐,案發當日,按規定,二人應該在下午三點鐘交班,甲因有事耽擱,心想自己平時都提前去,今天遲到15分鐘不算什么,況且乙一定會等到自己去了才走,恰巧,乙當日也有急事需提前走,心想甲平時都提前到,他應該很快就到了,自己早走一會無大礙,結果,鍋爐因無人看守發生爆炸,造成他人傷亡。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這是典型的無意思聯絡的共同過失犯罪。二人都預見到了如果沒人看守鍋爐會發生危險,但是卻都出于自信能夠避免,但是二人并沒有事先的聯絡,也沒有造成損害的故意,而且二人的行為共同導致了損害的發生。其損害結果是不可分的。因此,我們不能說甲乙二人既沒有事先的通謀,也沒有造成損害的主觀故意就不追究他們的責任。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為了保持利益之間的價值平衡,我們應當認定甲乙二人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損害結果共同承擔責任。

2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

2.1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在國外也稱為“共同的和分別的責任”,其意思是說:共同侵權人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在共同侵權人其中一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責任之后,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共同侵權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應當的賠償份額。而從受害人的請求權角度來看,他既可以將侵權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為被告,請求他們承擔全部責任。一旦侵權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賠償了全部損害,也就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受害人不得再對其他侵權人提出請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請求權沒有得到實現或者沒有完全得到實現,他們責可以向其他侵權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害或者賠償剩余的部分損害。如此以來,受害人的損害更容易得到賠償。法院判決數個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原則上不得在判決書中分割各侵權人的賠償份額。在執行判決時可以全部執行一個或者部分侵權人的財產,而在其財產不足時也可以執行其他侵權人的財產,直到判決決定的賠償義務強制執行完畢為止。但是在實踐中往往也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就是受害人是否可以免除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而向其他侵權人主張全部賠償責任呢?各國法律對此缺乏明確的規定,根據一般法律原理,受害人不得免除特定的共同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做出了這種免除責任的意思表示,他也就無權向其他侵權人主張全部賠償責任;否則,這對其他共同侵權人很不公平。如果受害人只起訴部分侵權人而不起訴其他侵權人,這并不能推定其免除了其他侵權人的責任。

2.2侵權人之間的追償

在一個或部分侵權人清償了全部債務后,在共同侵權人之間就形成了內部債務的追償。支付了賠償金的侵權人有權要求其他共同侵權人支付一定的金額以補償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受到的損失。共同侵權人之間如何進行追償,或者說他們之間如何分配賠償責任,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比較原因力原則,就是對所有共同侵權人在實施共同侵權行為時各自所起的作用進行比較,所起的作用比較重要的分擔較大的賠償額,起作用的較小的侵權人當然就承擔較小的賠償額,如果每個侵權人的作用不相上下,則平均分擔。2、比較過錯原則,即對數份額共同加害人在實施共同侵權行為時的過錯進行比較,過錯較大的分擔較大的賠償額,過錯較少的分擔較少的賠償額,過錯程度不相上下的,平均分擔。3、衡平考慮原則,該原則也稱公平考慮原則或者司法政策考慮原則,是指在共同侵權人之間最終分擔賠償份額時適當考慮各侵權人的經濟狀況和其他相關因素。同時我們必須看到,侵權人之間的追償不能與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相混淆。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不以共同侵權人之間進行追償是否有困難作為考慮的前提。就實務而言,在涉及連帶責任的案件中,法院只需判決共同侵權行為人或者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即可,是否追償以及如何追償那好似以后的事情。只有在后來追償過程中發生糾紛,相關人員訴諸法院,法院才有必要做出裁判。

參考文獻:

[1]參見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第二版)163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8.

[2]于敏•日本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8

[3]馬強•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王立明主編•侵權責任法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4]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86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責任編輯:饒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