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因素對司法的危害

時間:2022-10-25 05: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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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因素對司法的危害

本文作者:張晨曦工作單位:哈爾濱工業大學

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國際司法機構的建設是在政治解決無法達成一致的情形下的“保底”手段。這無形中會給司法解決的基礎之上蒙上了厚厚的政治色彩。而國際法本身即是混雜于政治和法律之間的“混合物”,國際司法機構作為以國際行為基礎建立、同時適用國際法的實體,無疑具有政治與法律的雙重屬性。作為適用法律的法官,在法與政治的抉擇之中占有極為重要的作用。所以,文章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切入:國際司法機構本身在運行過程中所受到的政治性影響;法官作為適用法律的主體,其與政治之間的關系。

一、國際司法機構與政治

(一)建立

國際司法機構的建立,有一些是根據調節政府機構之間(國內或者國際政府機構)爭端的明確義務建立起來,另外一些則提供了一個針對個人或組織曾經提出的堅持認為自己國內政府對人權和其他法律標準負有責任的訴求進行審判的地點。有人認為,法院和國際政治的緊密聯系是一個致命的缺點。拿美國來說,其既是戰后國際常設法院的推動者,又是國際法院最初建立的支持者,它還是建立前南問題國際刑庭的關鍵角色,所以說一些國際司法機構,必然是受到一些國家的支持才得以建立的。學者評論:“國際法不再是法律而是政治,所以叫它法律都是很危險的?!泵绹▽W家EricPosner和JohnYoo,認為法院應該是“簡單的問題解決機制”,因此法院應該削弱自身的獨立地位,依賴于爭端方的政府。作者認為這樣一種機構在爭端解決方面會更具有效率,并且他們鼓勵政府撤回法院的管轄權,支持非強制的解決措施。

(二)運作

在保持法院運行活力的資金、資源方面,每一個國際法院都試圖保持著獨立性。但是,作為一個昂貴的運行機構,國際法院的資金必須依靠有善良義務的政府和政府間組織。于是在不確定的資源供給和政府潛規則的夾縫中,司法措施的運行節奏緩慢到無法忍受,并且資金問題也會連累司法效率和公正。資金問題在刑法法院中尤為突出,這也是國際司法系統中最昂貴的機構,從1993年建立之初到2006年,前南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就花費了12億美元,它于2006到2007年間資金預算已經超過2億7千萬。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也幾乎這樣,到2007年,該法庭已經花費了10億美元。國際司法機構評論家指出數以百萬計的資金已經花在了作用相對較小的法庭上。當國際社會的觀察員們苦心研究刑事法庭的開銷時,法官們卻感到了很強烈的挫折感,因為評論家們根本不了解法庭運行過程中所面臨的挑戰。一個國際刑事法院的法官說:“經濟獨立對于所有的法庭來說就像一種明確了司法機構預算在各國體系內的分攤比例的優先權,有了這種優先權,能有助于預測和降低政治影響力。我真的不想讓這種想法變成每年乞討資金的負擔?!辟Y金方面的挑戰,給政府提供了一個無需明顯干涉司法獨立也可以降低法院效率的機會。

(三)執行

法院很依賴政府,不僅是抽象意義上對于政府支持的需要,而是在執行判決方面的合作需要。這一點在國際刑事法院中特別明顯,因為該機構在處理、逮捕和拘押嫌疑犯時沒有暴力機關配合,在關押長期犯人的時候沒有監獄。法院沒有廣泛的執行辦公機關去調查和證據采集,但是即使是這些努力也要求國家間在通道、技術支持方面和關鍵文件使用方面的合作。盧旺達法庭中也在逮捕和押送四處逃竄的嫌疑犯時呼吁幾乎所有的非洲國家進行合作。前南法庭在轉押米洛舍維奇和其他重要被告的問題上與塞爾維亞政府進行了協商,并且與北約之間達成了巧妙的一致。法院是與政治體系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甚至在某些方面,法院已經成為這個政治體系中的一部分,其獨立性也是以這個體系的存在為前提的。在一個開放的社會中,司法與政治的這一相互關系使法院在限制和定義政府領導適當行為這一方面起了一個很重要的作用。而在國際司法機構中,由于政治干涉而在司法獨立中體現出的政治利益很嚴重,法和政治的相互作用更復雜化。

二、國際法官與政治

1983年的《司法獨立世界宣言》是首次用一節的篇幅規定了國際法官獨立事宜的法律文件,這表明,在世界性的司法機構中,法官獨立的必要性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認可和肯定,國際性司法機構的規約規定了保障法官獨立性的條款,《國際法院規約》第二條規定法官的任命條件,從法官的任命與任期上保證法官獨立。國際司法機構規約中規定的諸如:任命法官應盡量公平和平衡、程序透明;保障國際法官的任期安全;法官的特權與豁免程序等。但國際司法機構的法官會受到兩方面的影響:選派國的影響、國際社會的影響。國際法官在選派之前,至少可能會從事如下幾種職業:“有的是國際知名法學家、教授,有的是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委員,有的曾在本國擔任過最高法院院長,有的擔任過大使或駐聯合國代表,有的還擔任過國家元首。”先勿論這些成員組成的法官會對具體的案件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就是在國內受到的關于不同的正義理念的培訓的影響,也足以從本質上影響法官的獨立性,畢竟,獨立性本身就是一個頗具爭議的西方化的概念,這對于亞洲、非洲的法官可能是陌生的。值得欣慰的是,大多數理論家所認為的國家(尤其是利益關系國)會對本國的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過程中“指手畫腳”的憂慮似乎有些多余。正如有學者分析的那樣:“法官們往往都認為來自國家這方面的直接壓力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但是發生的幾率很少,他們認為那些來自缺少司法獨立的國家———如東歐、非洲的法官同僚們的危險系數極高。但是他們傾向于相信在案件中,即使某一個法官可能妥協,但是整個裁判小組會把這種威脅稀釋掉。”除了面臨國內的影響,國際法官面對的更多的還是國際社會的影響,這對于國際司法機構中正之于法律的抉擇,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影響因素。對于國際法官面臨的來自國際社會上的壓力,有學者作過這樣的描述:作為國際司法機構來說,他們的勝利取決于自己的信譽,也就是說他們需要公眾的關注。他們需要確保自己的適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因此,他們需要被全世界注意,而不僅僅是通過法律或外交活動,而是要被廣泛的主權國家和公民所支持。沒有這種關注,法院就可能冒險,最后導致失去國家的支持合作而走向失敗。而若做到使公眾對自己有所了解,法官們則有可能陷入到政治的泥潭之中。他們怎么才能在沒有政治壓力的情況下還要做到受到公眾關注呢?怎么樣才能采取有效行動獲取更多支持呢?在這些努力的過程中,是否又對司法效率和獨立構成了威脅呢?這是值得思考的。當然,法官所受到的國際性的影響不止于此,在國際環境下的政治與法律的沖突,國家利益與國際秩序的不協調,其實都可以映射到國際法官處理案件過程中的尷尬狀態。

三、相關結論與建議

必須指出的是,國際司法機構受到政治的影響是一個歷史的遺留問題,正如上文中所說的,以國際司法機構解決國際爭端的方式在現在看來,還是政治解決未果的“保底”手段。國家利益理念所產生的政治傳統也并非是朝夕之間可以消除的。國際司法機構的運行也必須需要各成員國政府的財力支持,因為畢竟不存在一個超越國家之上的世界政府。但承認這些缺陷并不意味著在國際社會的“法治”夢想之中會永遠的伴隨著政治的陰霾,國際司法機構的出現并快速發展已經表明各國對于“國際法治”的追求并非只是形式上的“裝裝樣子”。雖然存在著種種缺陷,但這至少可以表明,國際社會上正在形成“國際法的遵守文化”。人們對于公平的國際秩序的向往也是充滿誠意的。最重要的是,各國都意識到了,只有法律,才是創造這種公平秩序的唯一手段。國際法官作為國際司法機構適用法律的主體,他們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國際司法機構本身及國際社會大環境的左右,但是,在追求國際社會法律秩序的過程中,并不意味著他們是無能為力的。各個國際司法機構的規約對于其獨立性的規定已經在現實的審判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而國際社會對于秩序的認同將首先從法官身上表現出來,在某種程度上,國際法官可以是“國際遵守文化”的締造者或者是“積極促進者”。而隨著國際交流的不斷增多和經濟一體化的加強,法律全球化的可能性也逐步加大。綜上,總的看來,國際司法機構的法律與政治的關系應當是此消彼長的,只是現階段,政治因素仍然顯現出較為強勢的地位而已。但這確是一個不錯的進步了,因為,至少在國際交往的層面,已經存在和政治因素相抗衡的因素了,而這種因素會創造一個更為良性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