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權利保護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0 0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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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的生存能力與生存權利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主要表現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上,后者則表現在人與人的關系上。我國把生存權視為人民的首要人權,客觀原因是我國的經濟發展程度,主觀原因是黨和國家的人民性。我國尊重和保障人民生存權的基本方式,是以國家引導經濟發展為主,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為輔。
關鍵詞:國家,尊重,保障,生存權中
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修改憲法的亮點之一,是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人權入憲既是對我國建國以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人權事業長足進展的充分肯定,又預示著我國人權事業更加輝煌的未來。人權是一個集合性概念,包括了豐富多彩的內容。生存權是人的一種基本權利,在我國被視為首要人權。生存權為什么是一種基本人權?生存權為什么在我國被視為首要人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民生存權的基本方式又是什么?厘清這些問題,對于進一步發展我國人權事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生存能力與生存權生存權與人身權是有區別的。人身權是一項傳統人權,其意義是指人的身體(生命)不受非法限制,不受非法侵犯。生存權是指人有免于因饑寒而喪失生命的權利。生存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受到社會承認可以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德國的魏瑪憲法的“社會權利入憲”,作為一個明確概念的提出則是第二次世界大戰臨近結束及結束后,羅斯??偨y及夫人所倡揚的第四大基本人權——人人享有免于匱乏的權利。西方社會某些人或者出于偏見,或者出于無知,至今仍然固執地認為人權不包括生存權,生存只是人的能力,不是人的權利。因此,對人的生存能力與生存權利問題,很有必要作深入的探討。
人如果只是作為單一的個體存在,人的生存問題就只發生在人與自然界之間,人的生存就只體現為個人的能力。比如漂流荒島的羅濱遜,在這個荒島上如何生存下去,只是他的能力問題。但是人是群體動物,個人生活在群體之中,人的生存問題并不僅僅存在于與自然的關系之中,也存在于人與人的關系之中。如果說前者主要表現為人的能力問題,后者則主要表現為人的權利問題。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印度著名經濟學家阿馬蒂亞·森回顧說,1943年,在他生活的印度班加爾地區發生了一場導致二、三百萬人死亡的,令他感到震撼的是那些餓殍和遺尸的階層結構,“在整個饑荒中,我的學校里、朋友和親戚中間幾乎沒有人受到影響;饑荒甚至與中低階層也沒有關系——只有那些屬于經濟上最低階層的人才是受害者,如農村的無土地者?!鄙J為,饑荒的發生原因不在于總量的不足,而在于分配的不公,在于一部分人被剝奪了基本的權利[1].我們還可以舉出一個相反的例子。我國甘肅定西地區,素來以“苦甲天下”出名,天旱少雨,土地瘠薄,人畜飲水都極為困難。國家為了解決特別困難地方人民的生存問題,實行了移民政策,將當地群眾移居至山下平壩地區。顯然這里就存在兩方面的關系問題:一是人的生存能力問題,在特別惡劣的自然條件下,當地人民難以生存,移民在某種意義上就是“人不能勝天”,人需要對自然界作出讓步;另一方面是人的生存權利問題,這些地方的人民面臨極為惡劣的然條件,不具有生存的能力,但他們有生存的權利,所以國家從尊重和保護人民的生存權利出發,將他們移民平壩地區。就是在某些人與自然關系的背后,實際也隱藏著人與人的關系。西方國家在實現工業化時期,排放了大量污染,其污染后果由整個人類社會承擔。在西方國家實現工業化后,他們有實力制訂高規格的環境保護標準,并企圖強加給發展中國家接受。發展中國家沒有能力實施西方國家在發展后的環境保護標準。這里表面上看是人與自然的關系,實際上隱藏著人與人之間的不公正秩序。綜上可見,人的生存能力與人的生存權利雖然聯系密切,但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著不同的內容。生存權是指在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中,在不同的權利訴求的沖撞中,求得生存是人的本能,是人的一種最基本權利。
二、生存權是我國人民的首要人權我國把人民的生存權作為首要人權予以尊重和保護,我以為應從兩個方面加以理解:一是客觀要件,一是主觀要件。
從客觀原因上看,我國的特殊國情決定了我國要把人民的生存與發展作為首要人權予以尊重和保障。西方國家在解決貧困人群的生存問題上,具有我國不可比擬的一些優勢條件。其一,從人均資源占有量看,西方發達國家占有優勢,我國地大物博但人口眾多,重要資源人均占有量,如可耕地、降水量、主要礦藏等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這一先天條件大大增加了我國解決人民的生存和發展問題的難度。其二,西方國家通過移民解決了人口與資源這一發展的最基本矛盾。近代地理大發現之后,西方國占得先機,大量移民到新發現的土地,在美洲、澳洲建立了若干個移民國家。當今世界根本不可能再有這樣的條件。其三,西方國家在發展的早期,通過殖民掠奪攫取大量財富,可以從中分一杯羹來解決國內貧困人口的生存問題。就是在現今世界,在國際貿易規則的制定中,西方國家利用巨大的經濟優勢享有主導話語權,從而牟取巨大利益。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又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國有愛好和平的歷史文化傳統,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也決定了我國要走和平發展的道路,與鄰為善,與鄰為伴,和平共處,共同發展。我國不但要主要立足于國內解決人民的生存和發展問題,還要量力而行向其他發展中國家提供一些必要的援助。再從歷史角度看,因饑餓而危及人民的生存問題,可以說是困擾了我國上千年的大問題。一位美籍華人歷史學家王浩先生考證,我國歷史上農民起義的原因幾乎都是因災荒引起的饑饉。在改革開放之前,從整體上說整個國家都沒有擺脫饑餓問題,即生存問題。中年以上的人都會記得,二十年前,人們相遇后最為習慣的問候語就是“吃飯了嗎?”只是在近二十幾年中,鄧小平同志提出改革開放路線以后,黨的路線調動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勞動積極性,加之科學技術的進步,我國才從整體上實現了溫飽,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階段。就是到現在,以人平均生活費650元的低標準計算,農村尚有近3000萬人處于溫飽線以下,在城市也存在3000多萬的失業人群和低收入人群。這一國情決定了我國在過去相當長的時期和今后一定時期內,國家必須要把人民的生存和發展作為最基本的、最首要的人權予以保障。道理很簡單,其他的大多數人權的實現,要以人的存在為前提,失去了這個前提,權利主體就消失了。
從主觀原因上看,是由我國執政黨和國家的性質所決定的。人權作為一個社會思潮,興起于資產階級革命時代。資產階級以“人權”為口號和武器,反抗封建專制統治。資產階級革命后的幾百年里,人權作為凝聚著人們對自由、平等、民主、人的尊嚴的追求的旗幟,對社會進步仍然產生著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毋庸諱言,在20世紀之前,人權的主流觀念是指人的人身自由、財產自由和精神自由,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被排除在人權范圍之外。不能不說這種對人權的片面性解釋反映了主導人權理念話語權的資產階級及其學者的階級偏見。在人身自由、財產自由、精神自由這些抽象的口號背后,潛伏著資產階級的具體的實際的利益。以人身自由為例。過去有種觀點認為資產階級主張人身自由,廢除封建制度對農奴的人身束縛,是為了獲得大量的自由勞動力,筆者對此問題無研究,不便置言。但新興資產階級級對的人身迫害,并以獨立的司法來保護這種權利,在近代憲政史上則是明顯的事實。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人身保護令”的出臺,原因就是以法律形式防止國王可能實施的對他們的人身迫害。再說財產自由。資產階級主張“財產自由”,是以其對抗國王為代表的封建政權恣意剝奪、征收、征用他們的財產,或者隨意用增加稅賦的方式侵犯他們的財產。精神自由、言論自由,除了包含宗教信仰自由的意義之外,基本的一點就是為了保護上述的自由權利的權利。資產階級作為有產者,本身并不面臨生存問題,所以生存這一基本的人權就被他們冷酷地遺忘了。資產階級利用國家對“財產自由”的保護,積累了大量財富,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這種財富的積累和經濟的發展是以對勞動力提供者的生存權和基本發展權的極大忽視為代價取得的,因此,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社會矛盾的激化和社會的劇烈對抗。由于以工人階級為代表的勞動者階層的長期斗爭,也由于資產階級內部一些開明人士對與經濟發展同時伴生的社會對抗加劇的反思,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后,西方國家開始用社會保障的方式解決貧困人群(主要是勞工階層)的基本生存與基本發展問題,社會權作為公民的一種基本權利被寫入一些國家的憲法。第二次世界大戰臨近結束時,羅斯福總統提出世界各國人民應該享有“免于匱乏的權利”,把它作為對“人身自由、財產自由、精神自由”三種傳統人權的重大補充,列為四項基本人權之一。人民應該享有“免于匱乏的權利”,即享有生存權和基本發展權這一理念,在二戰以后為世界各國人民和大多數國家的政府廣泛接受。
我國的執政黨中國共產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也是中國人民的先鋒隊;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政府。執政黨和國家的性質就從根本上決定了我國必然把人民的生存和發展作為最為基本的人權予以尊重和保障。黨的幾代領導人和領導集體對黨的人民性,黨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都有鮮明的論述。同志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一刻也不脫離人民群眾,一切從人民的利益出發作為黨的宗旨;鄧小平同志將人民滿意不滿意,人民高興不高興,人民贊成不贊成,人民擁護不擁護作為檢驗黨和國家路線與政策正確與否的根本標準;黨的第三代領導集體提出了“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并載入了黨章和憲法,“三個代表”思想的第一點就是黨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黨的新一代領導集體提出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黨和國家要“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人民是一個整體,整體又可以分成若干個階層,每個階層的人都可能存在自身的特殊利益。在建國初期,“人民”包括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在我國現階段,“人民”包括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建設者、社會主義愛國者以及生活在海外熱愛祖國但不一定擁護社會主義的僑胞。黨和國家代表人民利益,當然包括協調各階層人民之間的利益矛盾、利益沖突,但并不是沒有傾斜,在各種利益矛盾、利益沖突中,黨和國家首先要代表、要維護人民的生存和基本發展的利益和權利。如果沒有這一點,黨和國家代表人民利益就會淪為句空話,甚至會變質。何況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生存和發展在我國并不是少數人所面臨的問題,可以說是我國人民作為整體都面臨的問題。
三、我國尊重和保護人民生存權的基本方式我國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生存權應該采取何種基本方式呢?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在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后,主要是通過征收高額稅收,由國家建立一套“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制度來解決這一權利的實現問題。當然,西方一些國家在某一特定的時期,也曾用過國家發展經濟的模式來決貧困人群的生存問題。如美國羅斯福新政時期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國家直接投資一些公益事業,并采用“以工代賑”的方法解決失業人群的生存問題。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在相當長時期內沒有條件照搬西方一些國家建立高福利社會保障體制的模式,而必須采取國家引導經濟發展的方式。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國人民可以說是處于普遍貧困的狀態,分配方式也是以基本平均為導向,是全國人民都需要解決生存和發展問題。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國家有何財力來建立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發展經濟實現人民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是唯一可行的途徑。在鄧小平同志主導下,黨確定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基本路線,這條路線本身就體現了對人民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尊重。這二十余年來,由于黨和國家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發展才是硬道理”,堅持把發展作為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社會財富快速增長,人民的生活水平極大改善。生存權和發展權對于絕大多數中國人來說,從一種應然的權利變為實際享受的權利。即便在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階段以后,解決貧困地區和貧困人群的生存和基本發展問題,還必須主要采取國家扶持、引導這些地區和這部分人民發展經濟的方式,企圖僅用社會保障方式來實現這部分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依然不具備條件。國家近些年來實行的西部大開發政策,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政策和在國家統一規劃和部署下有計劃、有組織地扶貧開發工作,究其實質,都是以發展經濟方式促進這些相對落后地區的人民和其他貧困人群生存權和發展權的真實實現。
我們強調以國家引導經濟發展為主要方式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的實現,與此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應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把它作為保障人民生存權的一種不可或缺并且地位越來越重要的基本方式。這一點,在最近這次憲法修正中也得到體現。十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在我國現行憲法第14條中增加了一款,作為第4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世界上無論任何國家,經濟再發達,社會再富裕,都可能存在弱勢人群,這些弱勢人群都會面臨生存權問題。何況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近年來,國家在城鎮逐步建立了
養老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了統籌和發放范圍,對貧困學生實行獎學金、貸學金制度,加之城鎮比較好地實現了九年制義務教育,雖然未能完全解決問題,但從總體上講,城鎮貧困人群的生存權和基本發展權基本上得到了保障。但在人口占絕大多數的農村,除少數經濟發達地區開展了一些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工作以外,因國家財力所限,社會保障體系基本上還是一片空白。在農村,國家也對一些特定對象如無子女老人、殘廢軍人給予民政救濟,但所救濟對象極為有限。國家應該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將社會保障體系有步驟地推向農村,從而為我國農村人民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全面實現提供制度保障。我國的社會保障程度在相當長時期內只能是適度水平,甚至是低水平,只能以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為基本目標,而不可能是高福利。為什么呢?我認為有三個原因:一是因為國力,二是國情,三是價值取向。國力,大家都很好理解,我國人平均國民收入剛過一千美元,國家財力不允許搞“福利社會”。國情,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促進經濟發展是首要目標,許多問題也只有在發展后才能解決。我們選擇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機制,要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基本方法就是與利益掛鉤。因此,我們只能實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政策。社會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是二次分配,高福利是以平等為導向,在我國國情下不利于市場主體積極性的發揮。價值取向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如羅伊斯所言,正義永遠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它是因人因地因時因事而異的。在我國以生存權為社會權的主要道德基礎會得到較多數人的認同,如果像北歐國家那樣,以平等生活享受權為社會權的道德基礎,未必能得到多數人的認同。
參考文獻:
[1]李成貴。另外的世界和經濟學家[N].南方周末,2004-0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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