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刑法因果理論研討

時間:2022-03-30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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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刑法因果理論研討

一、刑法因果關系概述

(一)刑法因果關系的概念

關于刑法因果關系的概念,存在著各種形形色色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指犯罪實行行為與對定罪量刑有價值的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系。也有的學者認為,所謂刑法因果關系,是指刑法上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還有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果關系,同時又是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系,是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的統一等。筆者認為,若對以上關于“刑法因果關系”的概念進行解析,則無論修辭形式如何,可以確定上述概念均明確了“刑法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實際該問題的本質是“因果關系”的客觀性。無論從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出發,還是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哲學理論進行分析,都可以明確在客觀上存在著被稱為“因果關系”的一個考察對象。這也是界定“刑法因果關系”概念的核心所在。

若以界定“刑法因果關系”為根本目的,則必然應先界定“因果關系”,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明確“刑法因果關系”與“因果關系”的聯系和區別,才可最后得出“刑法因果關系”的定義。這里涉及到幾個問題,一、如何界定“因果關系”?從邏輯學的角度出發,對一個概念下定義,特別是諸如“因果關系”這類極度抽象的概念下定義,定義的內容必然不會憑空產生,立足于科學的方法,應以現有的其他已經確認的科學理論為基石,例如哲學、邏輯學等。簡單地說,所謂“因果關系”,若從哲學的立場出發,是指原因和結果之間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若從邏輯學的立場出發,則是指原因是結果的充分條件,原因和結果之間存在著無前者就無后者的條件關系。

二、如何再進一步明確“刑法因果關系”與“因果關系”的聯系和區別?這里又涉及到幾個問題“:刑法因果關系”與“因果關系”的異同指的是如前所述的“應以現有的其他已經確認的科學理論(這里特指刑法學)為基石”,也就是說,是類似“哲學因果關系”、“邏輯學因果關系”的“刑法學因果關系”呢?還是以“哲學因果關系”、“邏輯學因果關系”為基礎的“刑法學因果關系”?

筆者嘗試明晰以上問題:對于第一個問題,筆者認為,在明確因果關系客觀性的基礎上,存在論范疇內的問題已經解決,剩余方法論的問題,應以有利于題論的目的為標準。立足于本文立場,刑法因果關系的目的在于解決刑事責任的歸屬,故于此,僅須明確因果法則的客觀性即可,至于如何成立“因果關系”,依刑法規范確定。對于第二個問題,筆者認為,雖然刑法學作為一門自成體系的法律科學,有其自身的理論體系和方法論,但根據學科分類的特點,以及各學科研究對象的差異,刑法學無法解決諸如“什么是因果關系”之類的問題。此類問題應歸屬于作為各學科基礎的邏輯學、哲學等學科的研究范疇。“刑法因果關系”是以“哲學因果關系”、“邏輯學因果關系”為基礎的“刑法學因果關系”。再結合對第一個問題,則“刑法因果關系”以客觀的因果法則為基礎,二者的關系是“,刑法因果關系”的內涵大于“因果關系”而外延反小,其屬于因果關系,是因果關系的一種。

縱觀上述三種對“刑法因果關系”的定義。第一種觀點不僅在界定“刑法因果關系”較“因果關系”在內涵上的擴大,更力圖詮釋什么是“因果關系”。該論點中,所謂“合乎規律的聯系”是一種內涵少而模糊的說法,因為如何理解“合乎規律”必然是本定義的核心所在,但因對“合乎規律”的理解,從不同的理論立場出發,必然得出不同的結論,故本定義可謂“開放性概念”,與刑法的明確性原則不符。若依該定義的界定方法,必然導致對“刑法因果關系”概念界定方式上的混亂。第三種觀點中,從存在和規范二元論的立場出發,指明刑法因果關系是“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的“統一”。結合本文的立場,雖該定義運用的方法論和本文一致,但結論導致因果問題和歸責問題的混淆,所謂“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的“統一”,其所蘊涵的原理是錯誤的。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第二種定義最為中肯,定義“刑法因果關系”,僅須立足于存在論的立場,以“因果關系”的客觀性為基礎,明確“刑法因果關系”考察對象的內涵和外延,故筆者認為,所謂刑法因果關系,是指刑法上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傳統機械刑法因果關系論

在展開本節的論述之前,毫無疑問應首先對“機械刑法因果關系論”作一個說明,即何謂“機械刑法因果關系論”,可以肯定的是,此說法是“機能刑法因果關系論”針對傳統的刑法因果關系論提出的。所謂“機能刑法因果關系論”,是認為對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構建應從刑法的目的、任務的角度出發,正確區分因果關系問題(事實問題)和歸責問題(規范問題),從規范的角度賦予刑法因果關系新的意義。筆者認為,所謂“機械刑法因果關系論”是認為“刑法因果關系”就是“哲學因果關系”“、邏輯學因果關系”的理論。此類理論的本質在于忽視因果理論和歸責理論的差異所在,認為只要確定刑法因果關系就能夠確定刑事責任的歸屬。

這樣的因果關系理論主要有:條件說、原因說、必然因果關系說、偶然因果關系說、相當因果關系說等。條件說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若無前者就無后者”的條件關系時,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原因說主張從導致結果發生的條件中,以某種規則為標準挑選出應當作為原因的條件,只有這種原因與結果之間才存在因果關系。必然因果關系說認為,從哲學的角度出發,當危害行為中包含著危害結果產生的根據,并合乎規律地產生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必然因果關系,只有這種必然因果關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偶然因果關系說認為,當危害行為本身并不包含著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偶然因果關系,介入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必然因果關系,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說認為,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在通常情況下,某種行為產生某種結果被認為是相當的場合,行為與結果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

二、圍繞因果法則的刑法模式的反思

(一)作為因果關系論基礎的條件理論

條件理論認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不一定要出于人的物理力量,而人也不必一定是單獨造成結果發生的第一動力,只要在因果流程進行當中,人的活動成為基本的、主要的力量,而給予其他中間因素以動力,而最后亦發生犯罪結果,就足以認定因果關系的存在。其判斷因果關系的公式為:“若沒有這個始作俑者,結果并不是就不發生,流程中間因素的序列并非就因此發生變動,則行為和結果顯然都不能歸咎于這個人。相反,若沒有這個始作俑者,結果就不會發生,或者循完全不同的途徑發生,則有充分的理由認為結果是這個人的行為所造成的?!焙唵蔚卣f,若非A仍B,則A不是導致B發生的原因。若非A則非B,則A是導致B發生的原因。

筆者認為,條件理論并沒有觸及到問題的本質所在。較為重要的一點是,該“條件理論”的理論依據是什么?一個理論不可能夠憑空提出,無論從任何立場上講,科學的理論必然有其嚴謹的理論基礎。但在這里,究竟什么是“若非A仍B,則A不是導致B發生的原因。若非A則非B,則A是導致B發生的原因?!庇袑W者認為條件理論是一種“邏輯規則”,筆者認為這是較為準確的說法。更進一步的問題則是,該“條件理論”是什么樣的“邏輯規則”呢?若對其進行解析,則有:“若非A仍B,則A不是導致B發生的原因?!?。1.設“A為原因”為p,B為q。則無論前提如何,此判斷所得出的結論為“q時,┐p?!薄嶋H上,這不是以任何邏輯規則為前提得所能出的結論。2、設“A非原因”為p,B為q,此判斷所得出的結論為“q時,p?!边@是以必要條件假言命題即p←q為前提所得出的結論,此判斷與“若非A仍B”矛盾,故是無效結論。結論是“若非A仍B,則A不是導致B發生的原因。”并非一個有效的邏輯判斷?!叭舴茿則非B,則A是導致B發生的原因。”。1、設“A為原因”為p,B為q。此判斷所得出的結論為“┐p時,┐q”。

這是以必要條件假言命題即p←q為前提所得出的結論。2.設“A非原因”為p,非B為q。此判斷所得出的結論為“p時,q”。這是以充分條件假言命題即p→q為前提所得出的結論。結論是“若非A則非B,則A是導致B發生的原因?!笔且浴癆是B的充分必要條件”這一邏輯規則為前提所進行的判斷。故此,所謂“條件理論”是指“若A是B的充要條件,則A是B的原因”。

通過以上論述可以看出,所謂“條件理論”是以邏輯學為基石對“因果關系”進行界定。由此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條件理論”并不涉及任何法律評價,僅為單純的邏輯規則。“條件理論”很可能將并非刑法學考察對象的客體列入其中,擴大刑事責任的范疇,得出與刑法的目的和任務不符的結論,故不是科學的“刑法因果關系”理論。

(二)以哲學為基礎的因果關系論

使刑法因果關系理論建立在哲學因果關系理論的基礎之上,是我國刑法學界在研究因果關系的主要特點。通說認為,在辯證唯物主義因果論看來,引起一定現象發生的現象是原因,被一定現象引起的現象是結果。這種現象與現象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系,就是因果關系。辯證唯物主義因果關系的理論同刑法學因果關系的理論,是一般與個別、普遍與特殊的關系。因此,刑法因果關系理論要以辯證唯物主義理論為指導?!爸挥邪艳q證唯物主義因果關系理論的基本原理與刑法學所研究的犯罪現象有機結合起來,才能科學地解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問題?!?。因果關系具有以下性質:1.客觀性,2.相對性,3.時間序列性,4.條件性和具體性,5.復雜性。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應當建立在這些命題之上。在此前提下,我國刑法學界關于因果關系主要有兩種學說:

1.必然因果關系說。該說認為,刑法因果關系,僅僅是指危害社會行為同危害社會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系。當危害行為中包含著危害結果產生的根據,并合乎規律的產生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必然因果關系,只有這種必然因果關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所謂合乎規律地產生了危害結果,一般理解為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地、不可避免地會引起危害結果。刑法因果關系只有必然因果關系一種形式,偶然因果關系是不存在的。

2.偶然因果關系說。該說認為,根據刑法因果關系的復雜性,既有主要的、作為基本形式的必然因果關系,也有次要的、作為補充形式的偶然因果關系。但危害行為本身并不包含著產生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間就是偶然因果關系,介入因素與危害結果間就是必然因果關系。在偶然因果關系中,先前的危害行為不是最后結果的決定性原因,最后結果對于先前行為來說,可能出現,也可能不出現;可能這樣出現,也可能那樣出現。

對于以上以哲學為基礎的刑法因果關系學說,筆者認為,其最大的不足之處在于這種學說的認定標準不具有明確性和可操作性,與刑法的明確性原則不符。人們很難判斷行為中是否包含著結果產生的根據,也很難斷定行為導致結果是否合乎規律。因為,所謂的“根據”、“規律”等說法的具體所指并不明確,即使這些說法在哲學上具有明確的定義,不過若無法與刑法學原理相兼容,則在刑法學的范疇內,仍不具有功能性。即使從哲學的角度上看,仍然有許多的“根據”和“規律”還沒有被人們認識和掌握。應當肯定的是,我國刑法學界所認為的“辯證唯物主義因果關系的理論同刑法學因果關系的理論,是一般與個別、普遍與特殊的關系”這一點無疑是正確的。其依據是哲學的普遍性與特殊性辯證關系原理,但是,并不能得出“因此,刑法因果關系理論要以辯證唯物主義理論為指導”這一結論。因為,同樣運用哲學的普遍性與特殊性辯證關系原理,邏輯學等學科的因果關系理論同刑法學因果關系理論,同樣是一般與個別、普遍與特殊的關系。我們也可以說“刑法因果關系理論要以邏輯學理論為指導”,因此,從刑法學之外的立場根本不可能得出刑法因果關系理論要以什么理論為指導的結論,只有根據刑法學自身的理論系統,應以什么理論為基礎對因果關系進行界定才能和刑法學原理相符,才是可取的理論。

(三)因果理論與歸責理論的糾結

在前面關于刑法因果關系的重要性的論述中,已經明確的是,刑法因果關系直接關系到作為刑法學基本原則之一的“罪責自負”原則。其重點在于“,作為考察對象的危害結果發生時,要求某個主體對此負刑事責任,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行為與該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是在危害結果發生時使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換句話說,刑法因果關系是認定刑事責任歸屬的前提條件,從刑法的目的、任務和機能的角度上看,確定刑事責任的歸屬是判斷刑法因果關系的最終目的,解決了刑法因果關系問題,只是確立了行為人對特定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但不等于解決了其刑事責任的歸屬問題。也可以說,在刑法的范疇之內,刑事責任歸屬是有價值的,而因果關系則是無價值的。在此前提下,應認為可以從刑法規范本身入手去解決刑事責任的歸屬問題。簡單地說,所謂“刑法因果關系”就是“因果關系”的一類,拋開刑法的目的、任務和機能而言,其沒有任何意義。要點在于在客觀的“刑法因果關系”的基礎上去考察如何通過刑法學理論去確定刑事責任的歸屬。

三、結論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應屬價值判斷的范疇,其實質是刑法歸責理論。傳統機械的“刑法因果關系”論著重強調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物理聯系,是客觀物質判斷的范疇,與刑法價值判斷的終極目的不符。對此,我們應借鑒諸如“客觀歸責論”這類歸責理論來詮釋刑法因果關系,以實現刑法“公正”及“謙抑”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