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侵權行為的刑法制度
時間:2022-03-30 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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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是最早創立有關商標侵權犯罪行為刑法的國家,該部法律法規創始于1938年。近一百年的發展和逐步完善,目前,部分發達國家都已經建立健全較為完善的商標侵權犯罪行為的刑法規制體系,令人稱贊的是,部分國家內部非注冊商標侵權犯罪行為也相應的受到法律的嚴懲。我國目前基于1997年的《刑法》基礎上又不斷更新和完善,最終形成了以懲治印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為主的法律體系。
一、什么是注冊商標侵權犯罪行為
注冊商標侵權犯罪的行為,指的是由于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他人或者銷售假冒商標,而造成侵害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的后果,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
二、注冊商標侵權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利益驅使,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商標作為經濟資源的一部分,也是個人的無形資產的表現形式,尤其是品牌和著名企業的商標,其價值要遠遠大于銷售量。一個品牌的創立往往要花費人一生的心血進行投資和潛心研究。當品牌流通與市場以后,受到顧客的好評和物質上的回報。某些人員由于利益的驅使,看到商品銷售如此走好,于是非法注冊他人商品的商標,以此減免了創建名牌產品過程中的費用和精力,然后銷售自己所制造的低劣產品,從而得到巨額的利潤。這是不法人員謀取利益的表現形式之一。
(二)侵犯注冊商標行為的多樣性
注冊商標侵權犯罪的行為不僅表現為侵犯他人商標的使用權,而是向著多樣化的方面發展。行為方式的多樣性大多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制造假冒偽劣注冊商標、銷售非法制作的商標、出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標識、非法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在法律規定范圍外使用注冊商標、人為延長許可商標限期并繼續使用他人的商標等等。而目前所出現的另外一種侵犯注冊商標的行為則是反向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常常出現在進出口的貿易來往上。
(三)侵權行為人員主體的復雜性
對于某些注冊商標侵權犯罪行為的人員會選擇使群體復雜化,這一犯罪群體對于注冊商標侵權行為的工作實施很細致,分工明確,并且手段狡猾、有一定的隱蔽性,大多數人不易察覺。例如,鄉巴佬食品在流通市場過程中,也曾受到不法人員的侵權行為。在遼寧省鐵嶺市某一娛樂新聞節目中曾經報道過,該市某某生產廠家秘密流水生產“鄉巴佬”,由特定人員收購病雞、死雞,相關人員對其進行簡單的處理,再進入“專業”人員進行烹飪、配制,最后由一雙雙骯臟的雙手包裝在印有鄉巴佬商標的商品袋中。此類侵權行為嚴重的違反了我國商標法對于侵權犯罪行為的規定,同時也造成極大的社會危害性。
(四)侵權范圍廣泛
對于商標的侵權行為,某些不法分子的選擇范圍廣,衣食住行,分門別類,五花八門,同時這類商品大多數都占有很大的市場占有率。例如,在前幾年熱播的一部電視劇中所出現的小商小販的違法活動,三五個人成幫結伙,將自己制造的偽劣產品XX洗衣粉流通市場,買二贈一,使得許多消費者上當受騙,后來在城管等工商部門進行查處之后,這類人又利用別人的商標冠以自己生產出的假冒偽劣商品,以次充好,流通市場再次進行競爭,改為多元化經營,由洗衣粉、洗衣液、消毒液擴充到清潔工具等等。這樣雖然逃脫了法律上的制裁,但是對于該商品商標注冊者來說將是一個巨大的損失。此類假冒非法產品因其價廉的優勢更容易受到消費者的認可。進而打擊了此類商品最終的所有者的經營活動。同時運用高科技的犯罪手段,使許多消費者均深受其害。
二、現行侵權行為刑法體系與維權意識的沖突
(一)商標侵權犯罪行為刑法規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我國國內,商標刑法犯罪行為刑法規制里沒有對未注冊商標的產品進行有效的保護,而國外某些發達國家則包括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德國在二戰之后,逐步發展社會經濟,將注冊商標產品的保護結合其他方式(其他用于區分商品的,如裝飾、名稱等)共同進行刑法保護。英國也對侵犯他人商標和銷售他人商標等不法行為進行刑法上的明確裁定。世貿組織里也對商標侵權行為上進行嚴厲的規定,凡是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已經獲得注冊商標,以及使用他人的裝飾、名稱等均屬違法行為。并進行相應的刑法處置。盡管名稱、裝飾等與商標權不相同,但是作為產品唯一的標識,流通到市場中就應當受到保護。而我國對于未注冊商標侵權行為的保護方面上,只局限于不正當競爭領域中,并沒有做出切實有效的刑法保護,使許多不法商販鉆了法律的漏洞。注冊商標侵權犯罪行為的刑法規制在中國范圍內與國際上所普遍的流通的商標保護法有很多出入,因此,是我國商品商標發展的桎梏。
(二)某些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徹底
我國對于某些品牌、馳名商標的保護上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其表現為,首先,同類商品具有相同商標的時候,沒有做到對其應有的權利進行保護。其次,某些國外品牌商品所具有的馳名商標,在流通與我國市場的時候不被認可,因此,其在我國市場上的流通缺乏后備支持力量以及法律的保護,而國際市場上對其均有嚴格的要求,即便同類商品上如若重復使用該商品商標,也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某些國際品牌等還具有特殊的刑事保護。
(三)我國的商標侵權保護存在著很大的限制性
在我國國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保護僅僅限制為在同種商品使用重復的商標上的違法行為上,這與大多數國家商標保護的法律規定是背道而馳的,因此必須對這類的規定進行有效的調整。對于上面所提到的幾種注冊商標侵權行為,任何一種都有可能造成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而且還打擊了某些商家的信心,打擊了中小企業的經營者。將違法行為僅僅固定于同種商品疊加商標的違法行為上,未免欠全面了些。如此看來,使某些不法分子的活動更加猖獗,同時也不利于發揚我國法律嚴肅性的優良作風。
三、如何完善我國注冊商標侵權犯罪行為的刑法規制系統
(一)全面擴大保護的對象
首先,基于我國國內商標保護法中,只將商品商標作為我國刑法中對商品鑒別的唯一標志,但是國際和國外各國都將保護的對象擴大到服務商標等方面中。因此,在與其他國家的商標保護法做比較時,保護的對象要適當的、合理的進行擴大,也就是說,將服務商標也作為商標刑法保護對象的范圍之內,如今很多國家已經將國際上流通的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將其劃分在特殊保護的范圍中。同時,對于有意向使用馳名商標的人員也敞開了大門,這種行為也受到法律保護。
(二)對于懲罰反向違法犯罪
這里所說的反向違法犯罪指的是,在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下,私自更換其注冊商標,將換標的商品繼續投入市場進行市場競爭,雖然這種反向違法犯罪行為與傳統意義上的違法犯罪的表現形式不一樣,但究其本質,都是屬于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和產品,損害他人利益。由于我國反向懲罰犯罪的法律法規出臺的較晚,因此,我國商標法上未對此種行為做出規定,而其他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未對此種行為進行法律上的判定和刑法上的規定。而近些年來,隨著商標的價值觀念植入人心,出現了許多借他人商品為自己創品牌效益的不法行為者,這種行為有逐步增多的趨勢。還有需要注意的是,現階段在我國出現的這種反向違法犯罪行為大多數都是國外公司,如此行為對于我國民族企業的品牌戰略是很不利的。這種違法刑法要依法打擊,很多國外公司從我國購買許多物美價廉的商品,拿回國后換上自己印制的商標,流入市場,與我們本土的商品進行競爭,這樣不利于我國民族企業的發展。2001年通過了有關商標法的修正法案,其中明確指出,反向違法犯罪行為也屬于侵犯他人商標權,這一修正法案的出臺是應對越來越多的反向違法行為的警告,但是最終還需要進行刑法上的判定,如果不能加上相應的刑法規制,就缺乏了對商標權保護的堅實后盾和法律上的依據,也就失去了其最終的價值,仍然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和我國民族企業的發展。
(三)以罰金作為主體,自由刑次之對于商標犯罪的懲罰上,我國規定了以自由刑為主,混合進去罰金的措施。而這類懲罰手段有許多的漏洞,如我國商標法上指出,侵權犯罪的主體向受侵權的人員支付可以彌補因侵犯而損失的利益和其他相關費用,如律師費。而這里面的彌補容易對不法者侵權行為造成遷就的結果,而且此類法規具有不明確、含糊不清的缺點,因此,懲罰的方式要有所改變。其一,商標侵權犯罪本身是一種經濟犯罪,此類人員一般都有大量比較客觀的利潤收入,有的甚至是上千萬的利潤,而此時若只對其進行自由刑的懲罰,如判處三到五年的有期徒刑,待日后犯罪人員出獄以后仍然可以繼續享受之前巨額的利益,甚至于重操老本行,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二,商標侵權行為作為經濟犯罪的一類,作案者很容易借助某種政治上的潛規則等或逃脫罪名或減刑。所以,對于懲罰的方面來說,要建立起罰金為主,自由刑為輔的懲罰結構,嚴重打擊不法者的違法行為,以儆效尤。
同時也可以借鑒國外以及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立法規制。例如,美國的法律規定,在司法程序上,原告將獲得被告的所有收益,以及原告在受侵權的過程中受到的所有經濟損失都有被告來賠償,此外,被告還需要付訴訟的費用。加大罰金的數量或者使刑期延長,加大商標犯罪者的投資成本,逐步加強對注冊商標侵權行為人的懲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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