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新排污許可制度環境監管

時間:2022-06-27 09: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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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新排污許可制度環境監管

摘要:從環境監管的角度,根據新排污許可規范在實施過程中的管理思路,提出重點要解決的問題;對比原有排污許可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利用新排污許可規范更好地推動環境監管,提高監管效能和精細化管理水平。

關鍵詞:環境監管;排污許可;規范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推行排污許可制度,在排污企業合法排污等管理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據統計,迄今已有20多個?。▍^、市)向總計20余萬家企業頒發了排污許可證。但在此項制度的執行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如制度之間不易銜接、存在技術難點等,導致難以有效管控排污單位的環境行為。在舊版排污許可制度下,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的監管存在以下問題:1)管理部門定位不清、角色不明,對固定源的排放行為大包大攬、全管全控。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被迫承擔了企業不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排污、治污的責任。2)排放量數出多門、數據不統一。根據管理需求的不同,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可從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減排、排污許可證等多套數據中獲取許可排放量數據;又因“三同時”驗收、環境統計、排污收費等多種目的而收集了多套實際排放量數據。3)對非重點污染源和非主要污染源監管不夠,處罰難以執行。新排污許可規范出臺后,通過排污許可證的發放,整合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固定源環境管理平臺,實現排污企業在建設、生產、關閉等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全過程管理;讓企事業單位環保主體責任等得到落實,逐步實現由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的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制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利用新排污許可規范,更好地推行環境監管工作,應做到以下幾方面:

1明確各責任相關方職責,將管理責任分解落實到各方面

固定源環境管理并非一家之力,從責任相關方來看,應由管理部門、企業、公眾共同參與。其中生態環境、工信、發改部門應當明確區域的環境準入制度,制定明確的產業政策負面清單;住建部門應當對污水處理廠、供熱鍋爐等公共基礎設施的環境管理負責;農業部門應當對規?;笄蒺B殖場的環境管理負責。企業必須承擔自行舉證、自行申報的義務,從被動管理轉為主動自我監管,并向社會公開排放信息。公眾則有義務對環境質量開展監督,對固定源的排放行為進行監督與舉報,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舉報結果進行反饋。

2形成“一證式”管理,一個窗口對外的辦事大廳模式

“一證式”管理的思路是企業自開始排污起就應當在排污許可證的管理之下,持證排污、按證排污,通過一本證照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的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在響應國家簡政放權要求的背景下,負責發證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理順內部管理職能,調整內設機構,將有關行政許可和排污許可證管理的職能統一歸口到一個處(科、室),實現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牽頭“一證式”改革和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工作。

3在有條件的區域內實行全面電子化的平臺管理,推廣刷卡排污等自動化手段

河北省近年來在固定源排放量管理方面投入了較大的人力物力,開發了電子化的排污許可證管理平臺系統。該平臺并非簡單的排污許可證申報審核平臺,而是集成了自動監測、總量管理、環境統計、移動執法、視頻監控為一體的“天眼”式管理系統。通過實踐發現,電子化的管理手段能極大地提高環境管理效率,增強環境管理的準確性,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

4鼓勵第三方技術市場充分參與固定源監督管理

排污許可制度改革促進了企業承諾守法、自證合規,將推動第三方技術市場的繁榮。企業的污染防治設施運營、年度執行報告編制、自行監測計劃實施等,均可委托有專業技能的第三方機構協助完成,提高專業性與效率。大量涉及行業污染排放的專業內容由聘請的行業相關技術人員開展管理與技術支持工作,專業性的服務能提高精細化管理的品質,這也是將生態環境部門管理人員從全防全管的桎梏中解套的重要思路。

5建立精細化的排污權管理體系,維持排污指標的區域平衡,推動環境質量改善

精細化的排污權管理體系,應當以單個企業的許可排放量為基礎,以排污權為載體,精確計量、核算、統計企業在具體時間段擁有的排污權以及可供參與交易的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作為載體,將目前多頭緒的統計數據統一為企業的許可排放量與實際排放量兩套數據,界定富余排污權,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新建企業需要從市場上獲取排污權,或者要求現有的企業通過削減污染騰挪出排污權。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地方,可以設置交易比例實現排污權的減量替代,進而推動環境質量的改善。這將是對新建企業進行管控的有效措施。

綜上所述,以改善環境質量為基本的新排污許可規范的出臺和實施,利于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的監管和檢查,使環境監管工作變得更加有法可依,從根本上夯實企業的環保責任。

作者:俞遠 單位:石家莊市環境綜合執法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