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增值稅轉型對煤炭企業的啟示
時間:2022-06-20 03: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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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增值稅轉型以來的經濟發展形勢來看,由于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的經濟增速受到來自國內外雙重壓力的考驗,國家一方面從宏觀調控上,加大了對經濟增速的調整,鼓勵企業技術更新和產業布局調整,刺激消費,擴大內需,確保經濟穩定增長;另一方面,從社會經濟大環境來看,各界對增值稅改革的呼聲日益強烈,對于過去的稅制方式由于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因此不利于企業技改工作的深入。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特別是對于能源企業來說,由于對能源需求量的減少,致使煤炭價格下跌,一定程度上了降低了煤炭企業的利潤。由于市場供需必須的變化,下游行業不愿意接受含稅價格的上漲,煤炭企業只能自己來承擔4%的增值稅稅額壓力。從煤炭企業的成本核算上,結合近幾年的煤炭行業市場價格統計資料,增值稅制改革以來,煤炭企業每噸原煤的成本又增加了15-30元,從全國85家大型煤炭企業的成本利潤分析來看,2011年大型煤炭企業的每噸煤的平均利潤為53元,其中有41%大型煤炭企業,其每噸煤的利潤低于10元以下,而每噸煤的利潤在10-30元的企業約占31%,每噸煤的利潤在30元-53元之間的企業約占13%,每噸煤的利潤在平均利潤53元以上的約占15%,有85%的企業達不到平均利潤水平,甚至有1/3的企業是微利或出現虧損。由此可知,從稅制改革以來,對煤炭企業的影響還是很大的,必須從行業發展的角度來進行審慎的分析,并結合具體的企業負擔尋找有效的途徑來給予積極面對。從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上來抵扣稅負,對于煤炭企業來說其效益是細微的,關鍵問題是在煤炭企業的固定資產中,所有的機械、設備、運輸工具和其它生產、經營相關的工器具等都被納入了增值稅抵扣范圍內,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都屬于不動產,而在煤炭企業建設期或者技術改造期,各類工器具和技術裝備都是集中采購,并轉入了煤礦企業的正常運轉中,因此,對于所需要的固定資產的投入等相對較少,而新增的進項增值稅稅額又相對較少,因此難以讓煤炭企業真正受惠,或者受惠不明顯。由此觀之,增值稅轉型體制的實施,對于煤炭企業來說,從根本上并未真正實現企業的稅負減輕,相反,對于其應納稅的要求來看,不僅沒有降低,反而還需要再增加4%的稅率,這無疑進一步加重了煤炭企業的稅負壓力。同時,從煤炭企業本身的稅負情況來看,原本就高的稅率再加上稅制改革后的4個百分點,使得煤炭企業的稅率遠遠高于其他行業,作為資源開采型產業,煤炭資源從轉化為產品的過程中,由于進項稅抵扣額度的減少,給資源性產業的帶來了更大的稅負負擔,再加上煤炭市場價格走勢的變化,不景氣的煤炭市場想通過高價來轉移增值稅稅負壓力是比較困難的,因此,下游企業不愿意接受稅負轉嫁,這種依靠市場彈性來調節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再次,由于煤炭企業建設中,巷道和礦井建設作為重點資金占有環節,而稅收政策上對煤炭企業的礦井及巷道等進項不予抵扣,同時,以巷道和礦井為載體的其它附屬設備,如通風設施、排水系統、井下通訊工程等也不列在抵扣范圍內,就連與這些配套設備相關的維修等進項稅額也被設置到抵扣范圍之外。作為煤炭企業生產經營的重點投資內容,巷道建設所占的資金和資源是最大的一部分,而這部分進項稅額又是難以給予稅負減免的。從煤炭企業的整體成本投入來看,原材料相對來說所占比例較少,其主要成本是地面塌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征地費、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及環境治理等費用,而這些費用在稅制改革中卻不能得到抵扣,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煤炭行業的稅負高于其他行業。從近年來煤炭企業的增值稅抵扣進項稅后的稅率值來看,已經超過了15%,遠高于一般加工企業和制造業,盡管對于煤炭企業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有所抵扣,但與其整體稅負情況來看是微弱的,由此來看,對于煤炭企業的稅負來說,違背了稅收體制的公平與適度原則。
應對措施及建議
煤炭行業作為資源開采型產業,其發展必須從行業的健康發展來調控,如加大行業的技術含量,促進煤炭行業有資源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的轉變,同時,對于采掘業作為風險較高的產業,國家應該從行業收益率上來給予支持和保護,比如美國對于礦業開采企業實行資源補償費或不征收資源稅,而我國的資源稅、增值稅,以及補償費等稅負得到80%-90%,其稅負過重和不合理性不僅降低了煤炭企業的良性發展,還對資源采伐上過度追求眼前利益,采富棄品,造成了巨大的資源浪費。不僅不利于我國資源日趨緊張的總體現狀,也不利于我國基礎性產業的健康發展。為此,從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來看,必須從行業和經濟的發展實際來推動我國煤炭企業的穩定發展。結合我國大型煤炭企業的稅負情況,并通過深入了解和調查,與國家財稅部門相關的稅負稅率征收情況進行研究和分析,適當的針對煤炭企業的生產經營實際,來減免或降低相應增值稅率,比如實行先征后退或者即征即退的方法來促進煤炭企業的科學有序發展,并將稅負率調整或維持在13%左右。煤炭產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是特殊的,必須充分考慮到煤炭產業的發展實際,從擴大企業增值稅進項抵扣范圍上,切實來加大煤炭產品的抵扣額度和廣度,特別是對于礦井巷道建設物資的進項稅額和“自然成本”的支出抵扣,如結合煤炭企業井下巷道建設物資的進項稅額,對井下車場、井下風筒、暗井、巷道排風系統等進行稅額抵扣,給予煤炭企業在土地補償、征地補償、探礦權價款、開采權價款,以及環境治理等方面給予增值稅抵扣等。對稅負進行重估,并結合煤礦企業高風險特性,在稅收制度制定上給予適當的傾斜或優惠,使其能夠從采掘活動中獲得相對較高的收益率。從我國當前賦稅結構和稅率來看,制約煤炭企業賦稅過重現象已經影響到企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國家財稅部門應該認真研究當前煤炭企業的稅負水平和狀況,切實能夠從稅負上給予相應的補貼和照顧,擴大企業的補貼范圍,切實推動國家重點煤炭企業能夠得到更加優惠的稅收政策。總之,從企業財稅管理上來充分發揮稅制改革的優勢和積極作用,同時在國家財稅制度運行的范圍內,全面了解和分析煤炭企業的稅負特點,制定有效的措施和政策,來加強煤炭企業在增值稅轉型改革過程中,真正能夠從技術裝備上、工藝革新上,實現現代化、機械化、信息化。同時,能夠從稅制改革中進一步轉變生產經營方略,優化產業布局,促進煤炭企業的健康、高效、有效、科學發展。
本文作者:劉躍科工作單位:鄭州煤電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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