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權力交易方式研究
時間:2022-05-22 09:44:00
導語:市場經濟權力交易方式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在主流經濟學分析中,(經濟)權力是一個被忽略的因素,而在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中,經濟權力卻始終是一個重要的因素。隨著經濟理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意識到經濟權力在經濟學分析中的重要性。加爾布雷思(JohnK.Galbraith)甚至認為:不考慮(經濟)權力作用的經濟學是沒有意義的。[1]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本文在經濟權力的概念界定基礎上,探討了經濟權力的測度問題,并提出了一個經濟權力的交易模型。隨后,從經濟權力的交易角度分析了不同市場結構中的經濟權力作用機制。
一、經濟權力界定與測度
在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中,權力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經濟權力,即經濟主體通過影響其他經濟主體行為而實現自身目標的潛在能力。加爾布雷思(JohnK.Galbraith)根據實施手段的不同將權力劃分為三類:一是應得權力(condignpower),以懲罰機制作為實施保障的權力;二是補償權力(compensato-rypower),以正面獎賞作為實施保障的權力;三是制約權力(conditionedpower),通過改變信仰來實施的權力。[1](P3)在經濟分析中,通常假定經濟主體偏好穩定,從而經濟主體的行為就被簡化為給定約束下的目標最大化。這意味著:改變經濟主體行為的有效方式就是改變其面臨約束,約束的改變會影響經濟主體決策的成本和收益,最終導致該經濟主體行為的改變。因此,經濟權力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應得權力和補償權力方面。通常,當某一經濟主體能夠通過懲罰和獎賞影響其他經濟主體決策的成本和收益,并導致其他經濟主體行為改變時,該經濟主體便具備對其他經濟主體的經濟權力。從交易的角度來看,經濟權力所體現的互惠關系表明了經濟權力本質上的相對性。這種相對性主要體現在經濟主體之間既競爭又合作的狀態。競爭主要是指交易雙方利益沖突性,即交易價格和條件的改變在增加一方利益的同時,必然會減少另一方的利益;合作則是指交易雙方利益的實現需要達成一致,任何一方退出都會導致雙方利益受損。交易雙方之間既競爭又合作的狀態意味著:其一,當任何一方均能以退出交易作為威脅,來謀求更多的利益時,另一方也能以同樣的方式來謀求或保護自身利益;其二,當任何一方均能以讓步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報酬的形式,來謀求合作收益的實現,另一方也能以同樣方式達到相同的目的。換句話說,交易雙方均可通過懲罰和獎賞來影響對方的行為,即經濟權力本質上是相對的。經濟權力表明了主體對其他主體行為產生特定影響的潛在能力,這種潛在能力無法直接度量,只能通過其發生作用時,外在行為的變化來間接衡量。在經濟學中,理性“經濟人”的行為模式被假定為:給定偏好,在既定的成本約束下實現收益的最大化。在偏好穩定的前提下,約束的改變將直接影響“經濟人”行為成本與收益,并最終導致其行為的變化。因此,通過測量理性主體行為的成本收益來間接度量權力是一種可行而有效的方式。克萊因等人(Kleinetal)提出了“可占用性準租”(appropriablequasi-rents)的概念,用以描述某項專用性資產最優使用和次優使用的價值差額。[2]事實上,“可占用性準租”這一概念的意義更加廣泛。其一,從交易主體的成本收益來看,可占用性準租是度量交易主體行為成本收益的重要指標。若某項專用性資產被最優使用,則可占用性準租度量了該項資產持有者在交易中凈收益;若某項專用性資產被次優使用,則可占用性準租度量了該項資產持有者因退出交易的凈損失。其二,“可占用性準租”不僅意味著事后的機會主義行為,而且還意味著事前機會主義的行為。由于交易主體的利益是事后實現的,并且各交易主體利益的分配通常并不均等,因此在締約過程中,某一交易方以退出為要挾來謀求更多的利益是可能的。盡管某一方的退出會給交易雙方的造成損失,但雙方損失承擔能力和損失大小并不相同。具有較強損失承擔能力和較小損失的一方通常會在退出的要挾中獲取更多的利益,而損失承擔能力較弱和損失較大的一方則愿意犧牲部分利益來換取整個交易利益的實現。因而,事前機會主義行為實質上是交易方運用經濟權力謀求自身利益的過程。其三,“可占用性準租”是度量理性主體經濟權力的關鍵變量。交易方可占用性準租越大,越容易遭受對方機會主義行為帶來的損失,經濟權力越弱;對方可占用性準租越大,交易方越容易從自身的機會主義行為中獲得更多的利益,經濟權力越大。綜上,在理性經濟主體i和主體j之間的交易中,主體i對j的經濟權力可以表示為:βi=AQRjAQRi+AQRjβi∈[0,1]同樣,主體j對i的經濟權力則表示為:βj=1-βiβj∈[0,1]其中:AQRi表示主體i在交易中可占用性準租;AQRj表示主體j在交易中可占用性準租。AQRi>0,AQRj>0,βiAQRi<0,βiAQRj>0。
二、經濟權力的交易模型
從交易的角度而言,經濟權力實質上體現了在特定交易結構中經濟主體之間具有互惠性質的互動關系。在社會學中,這種互動關系被描述為典型的交換關系;而在經濟學中,這種互動關系則是交易行為所具有的特質。因此,在經濟權力的分析中,交易也是基本的分析單位。交易本質上權利集合的交換。布羅姆利認為:市場是參與者進行未來收益流所有權和控制權轉讓的過程。[3](P58)科斯則強調:“在市場上交易的東西,不是經濟學家通常假定的物理實體,而是法律賦予個體采取某種行動的權利?!保?](P717)德姆塞茨則是這樣描述交易的:“當一種交易在市場中議定時,就發生了兩束權利的交換。權利束常常附著在一種有形的物品或服務上,但是,正是權利的價值決定了所交換的物品的價值。”[5](P96)在經濟主體之間的交易中,明確界定的權利集合(產權)是交易的前提和主要內容,而經濟權力則是決定交易結果,或者說最終產權分配的關鍵因素。具體而言,對于任意理性經濟主體i和j之間的交易,如下交易恒等式成立:Ri•Pi=Rj•Pj其中:Ri表示經濟主體i的權利集合,Pi表示經濟主體i權利集合的價格;Rj表示經濟主體j的權利集合,Pj表示經濟主體j權利集合的價格。對于特定交易而言,經濟權力的作用就是確定這些權利交換中不同經濟主體分配比例。這意味著:若RT=Ri∪Rj,則Ri=βj•RT,Rj=βi•RT=(1-βj)•RT從而,如下經濟權力的交易均衡條件成立:PiPj=RjRi=βiβj=AQRjAQRi由上述均衡條件可知,交易均衡不僅是交易價格和數量(權利集合)的均衡,而且還是經濟權力的均衡。對于任何交易均衡而言,交易價格和數量的均衡僅僅是表面形式,經濟權力的均衡才是其本質。在經濟權力的交易模型中,模型的均衡依賴于交易主體之間經濟權力的平衡。而在現實中,經濟權力往往是不平衡的。埃默森認為:經濟權力的不平衡及其運用會激發權力的“平衡運作”機制。具體而言,在經濟主體i對經濟主體j擁有權力優勢的情境之中,j有四種選擇:(1)j可以降低i所提供資源的價值;(2)j可以發現i所提供資源的替代性手段;(3)j可以提高自身提供給i的資源的價值;(4)j可以減少提供給i的資源的替代性手段。[6](P35)在埃默森的權力“平衡運作”機制中,經濟主體j的選擇(1)(3)直接涉及交易恒等式,而選擇(2)(4)則涉及交易結構。選擇(1)(3)雖然存在理論上的可能性,但在實際中往往缺乏現實性。而選擇(2)(4),卻是實現交易均衡有效方式。這主要體現在,主體j的選擇(2)(4)將使i、j之間的交易結構發生轉變。在轉變的后交易結構中,j將擁有更多的優勢。在新的交易結構中,j將擁有更多的經濟權力,主體i原有的“權力優勢”受到抑制,其憑借“權力優勢”謀求更多利益的行為也受到限制,從而主體i、j的交易行為趨于穩定。最終,在新的交易結構中,交易收益將在i、j之間形成均衡的分配??傊?,經濟主體j的選擇(2)(4)是通過改變i、j之間潛在的交易結構以及權力結構,并由此影響到i、j行為,最終達到維持交易平衡目的。綜上,經濟權力的交易分析主要遵循如下流程:交易結構→經濟權力→行為激勵→分配結構圖1經濟權力的交易分析流程在經濟權力的交易分析中,既定的交易結構決定了交易各方的經濟權力,而交易各方的經濟權力則是決定交易各方行為激勵的主要因素。既定交易中,經濟權力的平衡意味著交易各方行為的穩定性,交易均衡(均衡的分配結果)由此實現。
三、競爭、經濟權力與市場結構
傳統經濟理論認為:價格機制主導著市場上交易雙方的行為和資源配置。然而,價格機制卻無法解釋在不同市場結構中交易者行為和資源配置效率的差異。例如:從交易雙方行為來看,在完全競爭市場上,交易雙方都是價格接受者,而在壟斷市場上,廠商是價格的決定者,消費者則是價格接受者;從資源配置的效率來看,完全競爭市場上的資源配置效率最高,而壟斷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最低。由于不能解釋這些差異,因此傳統理論將那些偏離完全競爭市場中的交易行為和資源配置低效率歸結為市場失靈。在某種程度上,傳統經濟學的這些不足是因為過分依賴于競爭,而忽略了市場交易中的經濟權力因素。在傳統理論中,價格機制的主導作用依賴于競爭的有效性,即對賣方的有效制約來自于其他賣方,而對買方的有效制約則來自于其他買方。實際上,競爭只表明了來自交易同一方(如賣方與賣方之間,或者買方與買方之間)行為影響。然而,在現實的市場交易中,均衡的價格水平和交易量往往取決于賣方與買方之間的相互作用,而非單一賣方或者買方的行為。因而,在傳統理論中,若要價格機制的有效,則交易雙方必須均為競爭性的主體,否則,價格機制的有效性就會受到制約。正是因為如此,完全競爭市場上,價格機制主導者交易雙方的行為,資源配置效率最高;而在壟斷競爭和寡頭市場,交易中賣方的競爭程度有限,價格機制的有效性受到賣方市場勢力(MarketPower)的影響,資源配置效率亦有所下降;在極端情形下,如壟斷市場和買方壟斷市場,交易中某一方擁有絕對的市場勢力,此時的均衡價格就取決于擁有市場勢力的一方,相比其他市場結構,此時的資源配置效率最低??傊?,在傳統理論中,過分強調競爭的作用,忽略交易雙方經濟權力(市場勢力)影響,以至于將那些偏離完全競爭市場的交易行為和資源配置歸結為市場失靈,這些不足最終限制了傳統理論的解釋能力。從經濟權力交易的角度來看,價格機制的主導作用本質上依賴于交易雙方的經濟權力。具體而言,主要表現為:其一,無論是完全競爭市場,還是壟斷競爭、寡頭或者壟斷市場,不同的市場結構只是特定交易關系所處交易結構的外化形式。其二,市場(交易)結構的不同導致了交易雙方的經濟權力差異。完全競爭市場上,大量同質競爭性賣方與買方的存在,使得特定交易中任何一方均無法影響均衡價格,這表明完全競爭市場是一個經濟權力“中性”的交易結構;在壟斷和買方壟斷市場上,經濟權力主要表現為市場勢力(MarketPower),擁有絕對市場勢力(MarketPower)的強勢一方則是均衡價格的決定者。因此,壟斷和買方壟斷市場實質上是經濟權力極端不平衡的交易結構。其三,在不同市場結構中,經濟權力差異則導致了交易者行為激勵的不同。完全競爭市場上,經濟權力的“中性”使得交易雙方均沒有偏離均衡價格的激勵,因而交易雙方均為價格的接受者;而在壟斷和買方壟斷市場中,強勢一方所擁有的、絕對的市場勢力則使其有操縱價格以謀求更多利益的激勵。其四,不同市場結構中經濟權力和行為激勵的差異將導致不同均衡價格,而均衡價格則是決定交易雙方分配的關鍵因素,最終,不同市場結構中的經濟權力和行為激勵將導致資源配置的差異。具體表現為:完全競爭市場中,經濟權力的“中性”將導致適中的均衡價格,以及賣方與買方之間相對均等的資源分配;與壟斷市場相對應的必定是壟斷高價和賣方占據優勢的、極不均等的資源分配;而在買方壟斷市場上,均衡的價格遠低于完全競爭市場,并且買方在資源分配中占據絕對的優勢。
四、不同市場結構的經濟權力交易分析
(一)完全競爭市場
在完全競爭市場上,產品同質的假設,同一產品市場上存在大量競爭性的買賣雙方。由于信息是完全的,在特定交易中,任何一方索取偏離均衡水平價格的行為和企圖,將立即遭到另一方的抵制。由供求決定均衡的價格機制,其實質上是依靠買賣雙方對非均衡行為的抵制來維持均衡。完全競爭市場上雖然存在大量買方與賣方,但沒有任何一方能夠單獨影響均衡價格,進而影響到對方的成本和收益。從這個意義上說,完全競爭市場是一個經濟權力“中性”和權力均衡的市場結構。從經濟權力交易的角度來看,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中,大量同質的競爭性主體(包括競爭性的賣方和買方)的存在及其競爭行為降低了賣方i和買方j之間特定交易的可占用性準租。在極端情形下,賣方i和買方j的可占用性準租均趨于零,即AQRi→0,AQRj→0,且滿足AQRi~AQRj。從而,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中,存在如下均衡條件:limAQRi→0AQRj→0βi=limAQRi→0AQRj→0βj=12PiPj=limAQRi→0AQRj→0βiβj=limAQRi→0AQRj→0AQRjAQRi=1盡管上述均衡條件表明:完全競爭市場是一個經濟權力“中性”的市場結構,均衡的價格不受交易雙方經濟權力的影響,但實際上,這種均衡的維持卻依賴于交易雙方的對非均衡行為抵制,亦即交易雙方經濟權力的互動。
(二)壟斷競爭市場
在壟斷競爭市場中,各個賣方的產品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僅限于質量、外觀和品牌等方面),產品之間存在高度而不是完全的替代性,賣方之間存在有限的競爭。相比而言,買方則是同質和競爭的。對于賣方i和買方j之間的特定交易而言,如下條件成立:AQRi→0,AQRj→0,且滿足c.AQRi~AQRj(c>1)。從而,壟斷競爭市場的均衡條件可以表示如下:limAQRi→0AQRj→0βi=c1+climAQRi→0AQRj→0βj=11+cPiPj=limAQRi→0AQRj→0βiβj=limAQRi→0AQRj→0AQRjAQRi=c上述均衡條件表明:壟斷競爭市場是一個經濟權力非“中性”的市場結構,均衡的價格取決于交易雙方的經濟權力。具體表現為:在特定交易中,賣方i僅對自己的產品擁有一定市場勢力(marketpow-er),并且賣方i的市場勢力越強(c越大),則均衡的價格越高。對于壟斷競爭市場上的賣方而言,影響其市場勢力因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賣方對自己產品差異化策略;二是其他賣方(競爭對手)反應;三是買方對產品差異化的認可。通常,某一賣方的產品差異化越成功,其他賣方反應越不強烈,買方對差異化策略認可程度越高,則該賣方的市場勢力越強,從而,均衡的價格越高。
(三)寡頭市場
寡頭市場上,幾個主要的廠商控制了整個市場供給,各個廠商產品之間的差異已經無關緊要,進入障礙使得新的廠商無法輕易進入并對原有廠商形成制約。相比其他市場結構,寡頭市場是一種不穩定的市場結構。這主要表現為寡頭廠商之間的策略性行為會影響其市場結構及其市場勢力。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策略性聯合。例如基于操控價格目的而建立的卡特爾。寡頭廠商之間的策略性聯合常常會因為其成員的機會主義行為而破裂,但是這樣的聯合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起到了增強寡頭廠商市場勢力的作用。當寡頭廠商由于策略性聯合而使其市場勢力增強時,此時的寡頭市場更接近于壟斷市場。二是策略性競爭。寡頭廠商之間的策略性競爭既可以是數量競爭(如古諾模型和斯塔克伯格模型),也可以是價格競爭(如伯特蘭模型和價格領導模型)。與策略性聯合不同,寡頭廠商之間的策略性競爭則會降低其市場勢力。當寡頭廠商由于策略性競爭而使其市場勢力減弱時,此時的寡頭市場則更類似于壟斷競爭市場。
(四)壟斷
在壟斷的市場上,交易結構表現為單一賣方和大量同質競爭性的買方的格局。在特定交易中,買方j之間的競爭使得賣方i的可占用性準租急劇下降,即AQRi→0,則ε,使得AQRi=ε,存在η=AQRjε,滿足η>c>1從而壟斷市場的均衡條件表示如下:βi=η1+ηβj=11+ηPiPj=RjRi=βiβj=AQRjAQRi=η(η>c>1)上述均衡條件表明:壟斷市場也是一個經濟權力非“中性”的市場結構,均衡的價格取決于交易雙方的經濟權力。所不同的是:壟斷市場上,只存在單一賣方,賣方在整個產品市場上擁有絕對的市場勢力。不僅如此,壟斷市場上賣方還傾向于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來獲取更多的利益,這表現在:其一,限制產量,操縱價格以獲取更多的利潤;其二,設定進入障礙,阻止新的廠商進入來維持自身的強勢地位。相比其他市場結構,壟斷市場是一種經濟權力極不平衡的市場結構。盡管壟斷市場上的買方可以通過一定的策略性聯合來維護自身利益,但這些措施的效果非常有限,難以根本改變買賣雙方不平衡的地位。最終,這種經濟權力的不平衡在價格機制中就體現為壟斷廠商制定的壟斷高價。綜上,不同市場結構中,競爭強度、經濟權力、行為激勵、均衡價格和資源配置效率的差異表示如下(表1)。
五、結論
市場是組織交易的重要制度。作為市場制度核心的價格機制,其主導作用本質上依賴于交易雙方的經濟權力。由于忽略了經濟權力,傳統理論將那些偏離完全競爭市場中的交易行為和資源配置低效率歸結為市場失靈,從而影響了其對市場機制的深入分析。與之不同,經濟權力交易視角的分析表明:市場結構實質上是交易結構外化形式,市場結構的不同決定了交易雙方的經濟權力差異,而不同市場結構中經濟權力的差異則導致了交易雙方不同的行為激勵,以及均衡價格和資源配置的不同。
- 上一篇:市長在兩定機構管理工作會講話
- 下一篇:書記在國土執法監察大會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