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場經濟地位對華反傾銷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30 0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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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市場經濟地位對華反傾銷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非市場經濟地位;反傾銷

論文摘要:文章從“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概念和本質入手,介紹我國“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的由來,并闡釋它與我國出口企業反傾銷應訴的關聯性,探討爭取市場經濟地位減少反傾銷敗訴的對策。

我國已經加入WTO,但“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卻成為我國對外貿易中的一個障礙,致使我國頻繁遭遇反傾銷調查。我們應認清“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本質和它與反傾銷的關聯性,采取有效對策加以解決。

一、非市場經濟的概念及其本質

作為反傾銷的一個法律技術用語,“非市場經濟”又被稱為“國家控制經濟”、“中央計劃經濟”,是反傾銷調查中確定產品正常價值時使用的一個重要概念。

在對一般國家的反傾銷調查中,反傾銷發起國的調查機關往往以三種方法計算產品的正常價值:(1)在正常貿易過程中,該產品在出口國國內的銷售價格;(2)如國內無銷售或國內市場的特殊情況或銷售量較低,無法進行適當比較時,該產品出口至一適當第三國的價格;(3)該產品在國內的生產成本加合理金額的管理、銷售和一般費用及利潤。但是,如果調查機關認定涉案出口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往往會引用與出口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大致相當的市場經濟第三國的成本數據計算所謂正常價值,而不使用該出口國的相應原始數據。在美國和歐盟反傾銷法中,該市場經濟第三國分別被稱為“替代國”和“類比國”。

按照西方理論界的觀點,之所以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使用上述不同的做法,是因為這些國家存在資源、生產資料為國家所有;貨物不能自由兌換;國家壟斷貿易等問題,產品價格不能夠反映產品的真實價值。但是,理論上的完全市場經濟并不存在,包括美國和歐盟成員國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對某一產業進行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調控,歐盟成員國中對最低薪水還有政策法規上的限制,對于一些特殊商品的價格也有政策規定。而且,GATT只是以補充規定的形式指出了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在“進行嚴格的價格比較的時候會出現困難”,如何解決這一困難,GATT和《反傾銷協定》并沒有制定相應的條款,更沒有提出所謂的“參照國”規定。因此,這些條款只是使各締約方建立有關“非市場經濟”的實施規則有了合法化的依據,締約方可以根據自己國家貿易狀況和經濟發展條件的需要,確定“非市場經濟”的概念,選擇它們認為適當和有利的方法來確定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的正常價值。非市場經濟問題常常引起進口國政府對出口產品濫用反傾銷,這實質上是一種歧視性做法,有違WTO公平的原則。

二、我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的由來

在中國與美國1999年11月底雙邊簽署的人世協議中規定,中國產品被反傾銷調查后,在計算正常價值以“確定傾銷時價格可比性”時,不按照WTO《反傾銷協定》的三種計算方法,而是規定“如受調查的(中國)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同時還確定,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上述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這便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15條的基本內容。盡管該條款并未確定我國內經濟體制為“非市場經濟”,但實質上,在技術、政策和法律層面排除中國在反傾銷產品正常價值的計算方法上適用WTO的普遍規則(《反傾銷協定》第2條)。

按照我國人世議定書第15條的規定,出口企業要自動獲取市場經濟地位或待遇,要到2016年。因此在今后近10年中,我國對外貿易仍然受到“非市場經濟地位”以及由此引發出來的國外對我國濫用反傾銷的困擾。

三、“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與我國企業反傾銷應訴的關聯性

我國出口企業在反傾銷應訴中,“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帶來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替代國”的選擇具有不可預見性。使中國出口應訴企業處于不利地位

進口國反傾銷調查機關在選擇“替代國”方面往往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和隨意性,而應訴企業的發言權則相對較少。而且,由于“替代國”是在反傾銷調查開始后才確定的,出口商在進行交易之前根本不可能進行合理的價格比較分析,也就難以推測被認定為傾銷的可能性以及傾銷幅度的大小。這就使得中國出口商在進行反傾銷應訴時就處于比較被動的局面。

(二)選定的“替代國”往往不具有可比性。極易判定傾銷成立或高估傾銷幅度

在“替代國”的選擇上,美國和歐盟略有不同。美國原則上選擇與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經濟水平相當”的市場經濟國家。但在實踐中,經常被選為中國“替代國”的國家(如馬來西亞、泰國等)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均高出中國許多。歐盟在選擇“類比國”時主要考慮該“類比國”相關行業與中國行業的可比性,同時會考慮其執法的便利性。例如,在理想的“類比國”企業拒絕合作并提供相關成本數據的情況下,歐盟就會在相同案件的涉案國家中選擇一個國家作為“類比國”,從而滿足其執法的便利性。因此,歐盟選擇的“類比國”中曾經有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對中國出口企業有失公平。例如,1993年歐盟對中國彩電進行反傾銷調查,并選取新加坡作為中國的“類比國”,而新加坡的勞動力成本是中國的20多倍,這直接導致中國彩電被裁定為“傾銷”,并被征收超過40%的最終反傾銷稅,使中國彩電在歐盟的市場份額大大縮減。

(三)市場經濟運作的舉證要求增加了中國企業的應訴成本

由于美國和歐盟等國家在反傾銷調查中首先推定中國企業在“非市場經濟”條件下運作,中國企業需舉證證明其市場經濟地位,滿足美國的“六條標準”或者歐盟的“五條標準”,則要搜集大量證據資料,增加了我國企業應訴成本。

四、如何應對“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對我國反傾銷應訴的影響

要解決非市場經濟地位及其引發出的對華濫用反傾銷的問題,減少反傾銷應訴的不利影響,需要政府和應訴企業共同努力。

(一)政府需在外交和貿易談判中作出努力

1.在新一輪WTO多邊貿易談判中主張修改關于確定傾銷的可比價格的雙重標準,取消有關反傾銷非市場經濟的相關規定。非市場經濟問題來源于《GATT1947》。當時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還很少,在世界經濟體制中不占主導地位,大量的非市場經濟國家還不是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但隨著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推行,WTO要求所有締約方或成員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如果出口產品的價格由國家制定,該國是不允許加入WTO的。因此,非市場經濟條款存在的基礎已不復存在。此外,從實際情況來看,在140多個WTO成員中,沒有任何國家的國內價格完全由國家制定。但由于反傾銷中的非市場經濟問題是美歐等國對我國出口產品設置的一道人為障礙,消除并非易事。因此,在WTO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中,我們必須加強對WTO反傾銷規則的研究,出具充分理由,并聯合其他深受反傾銷之苦的國家,共同呼吁修改反傾銷中不合理的規定。公務員之家

2.我國應利用WTO貿易政策評審機制,闡明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與完善的情況,從貿易政策上爭取市場經濟地位。事實上,我國一直致力于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表現在:(1)政府管理職能更加面向為市場經濟服務;(2)企業市場化程度逐步提高;(3)生產要素主要依靠市場進行配置;(4)貿易環境進一步改善;(5)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我國應利用這一貿易政策審議機構充分闡述我國開放式貿易政策,讓更多的國家(地區)或WTO成員充分了解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狀況,從而加速解決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問題。3.加大政府外交力度,通過雙邊談判與多邊談判,促使更多的國家在國內立法上確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目前,我國獲取市場經濟地位的最大障礙是美國與歐盟,其中尤其是美國的阻撓。事實上,許多美國經濟學家和經濟咨詢權威機構都認可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因此,我們相信通過政府間的雙方或多邊談判,能夠改變某些偏見,獲取市場經濟地位。

(二)我國出口企業需積極爭取“市場經濟公司”地位

1.及時提供真實合格的證明材料。反傾銷調查開始時,歐盟都會向申請市場經濟公司地位的中國企業公布一份“申請市場經濟地位,分別裁決問卷”,所有應訴企業須及時遞交完整的市場經濟地位申請表格并遞交證明文件。同時,企業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拒絕透露或提交必要的材料,或在提交資料時故意隱瞞關聯公司情況、提交虛假的或誤導的材料,將被視為“不合作企業”,不可能獲得歐盟市場經濟公司的認定,而且在以后的認定中也將為自己再次申請市場經濟公司設置障礙,增加公司申請的難度。因此被調查企業所提供的材料一定要準確可信。

2.對替代國的選擇進行積極抗辯。根據美國反傾銷法和歐盟反傾銷法的規定,反傾銷應訴方有權提交“替代國”及“替代國”資料,并對申訴方提供的“替代國”進行評論和反駁。因此,在應訴企業無法有效避免有關國家對其采用替代國制度的情況下,應通過抗辯,選擇對我國有利的替代國,減小傾銷幅度,將損失降至最低。同時,要了解和熟悉替代國生產同類產品的情況,特別要掌握該國生產成本及其原材料等要素的價格。此外,也要了解該國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政策。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合理地選擇替代國,在反傾銷應對中取得主動地位。

總之,“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與反傾銷有著密切的聯系,我們應充分認識這一問題的本質,在政府積極爭取別國確認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同時,反傾銷應訴企業也要在“替代國”選擇等方面作出努力,爭取主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