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現狀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6 0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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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國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現狀研究論文

摘要:目前,在經濟發達國家,金融控股公司已經成為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的主流公司結構,世界一些大銀行大多是金融控股集團。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渡期已過半,金融業面臨全面對外開放的日期日益臨近.為了迎接國外“金融航空母艦”進入的挑戰,新的《商業銀行法》也為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留下了發展空間,在這種形勢下,來研究國外金融控股公司發展情況、經驗,研究我國如何穩健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很有現實意義。

一、發達國家和地區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情況

美國金融控股集團在1954年只有46家,占美國銀行存款的7.9%。1956年美國通過《銀行控股公司法》后,金融控股公司得到了快速發展,到1989年,金融控股公司達5871家,占美國銀行存款的90%。1999年11月,美國頒布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廢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中有關禁止混業經營的條款,為組建金融控股集團打開了通道?,F在美國金融控股集團的代表是花旗集團,其業務覆蓋了全球范圍內的零售、保險、投資銀行等幾乎所有的金融服務領域,成為全球第一家業務范圍最廣的國際金融服務集團。近幾年,在世界大銀行排名中一直處于首位。英國在1986年進行“大爆炸”式的全面金融改革,通過并實施了若干對銀行管理有重要影響的法案。例如,1986年的證券交易所改革允許銀行購買證券交易公司并直接參與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動等,促進了銀行的改革與發展。在英國的6家大銀行中,匯豐控股集團擴展經營規模最為出色。1991年成立匯豐集團控股公司后,同時在倫敦和香港上市,充實了資本實力,進一步在英國和拉美、歐洲、亞洲等國家廣泛收購當地銀行,以實現其全球擴張的戰略目標,它的擴張模式獨具特色,是直接打人當地零售業務,并在此基礎上發展其他相關業務,以獲取最大收益。匯豐控股在世界大銀行中的名次已由1991年的第32位上升到2003年的第3位。匯豐控股發展的經驗值得我國銀行學習和借鑒。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至20世紀90年代中期,長期實行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業之間嚴格的分業經營。從90年代中期開始,日本金融業分業經營的限制逐漸放松。1997年,日本政府終于廢除了對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通過了《金融控股公司法》,允許金融業成立控股公司金融集團,促進了日本金融重組如火如荼,使金融機構間的聯合重組、相互參與及對破產金融機構的救助較易進行。日本原有的十幾家大銀行歸并成為瑞穗、三井住友、日本聯合金融、三菱東京等五大金融控股集團。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采取股權置換和股份轉移的方式,既不需要實物抵押,也不需要持有巨額資金,還可以通過內部管理機構的合理設置有效控制風險。該模式比簡單合并、借殼上市及公開收購等方式更具優越性。日本此次的金融大重組中,各大銀行的合并都采取了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實現了各大金融集團在提升金融競爭力和加強金融監管之間形成一種動態平衡機制,也實現了在確保金融安全的基礎上,金融效率的整體提高。我國臺灣地區當局,于1991年允許新銀行設立以來,導致金融機構增長過快,由原來的25家到2001年增到52家,增長1倍以上,另外還有外商銀行36家(臺灣央行經研處研究,臺灣最適銀行家數為9-10家)。銀行增長過多,導致僧多粥少,使銀行整體獲利能力普遍不佳,銀行的資產報酬率由1997年的0.87%降至2002年的-0.49%,股東權益報酬率由11.37%降至-5.11%,遠低于國際1%-10%的水平。同時,臺灣的銀行規模太小,無法達到規模經濟效益。為提升金融業競爭力,允許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成為強化島內金融業的一個途徑。于是,臺灣當局選擇了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于2001年6月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允許業者以控股公司方式,從事各項金融業務,推動金融改革,以增強金融業競爭力。自2001年11月允許開設以來,到2003年底,已設立金融控股公司14家??煞譃樗拇箢悾阂糟y行為主體,以保險公司為主體,以票券公司為主體,以工業銀行為主體。但存在的問題是:金融控股公司家數過多,規模小,不具國際競爭力,與英國的6家、日本的5家比還是過多;由于產品同質性過高,彼此常流于模仿與殺價競爭;人才不足、產品研究開發創新能力嚴重不足;風險控制能力不佳等。

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狀況。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大體有以下四種情況:

1.試點改革起步較早的金融控股公司。如1979年就開始創辦的中信集團,曾控制著16個直屬公司、10個地區公司、7個海外子公司、3個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個下屬公司,涉及海內外銀行、證券、保險、信托、融資租賃、實業、物業、旅游以及貿易行業。2002年底,經國務院批準,中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金融控股公司。20世紀90年代初成立的中國光大集團,擁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國際信托三大金融機構,同時持有申銀萬國證券19%的股權。

2.三大國有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獨資或合資投資銀行,向金融控股集團轉變。如中國銀行在倫敦組建了中銀國際,在香港將12家銀行重組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和若干專業公司組成的香港中銀集團管理和經營,優化資源配置,節約經營成本,提高了市場競爭力;中國建設銀行與摩根士丹利等境外企業,合資成立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收購香港西敏寺證券和東亞證券,后又收購香港友聯銀行直接在香港開展零售業務。三大國有商業銀行成立的子公司,通過涉足投資銀行業務,拓展業務領域;而投資銀行產品也可促進傳統銀行產品的銷售,實現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聯動,降低商業銀行風險,也能服務于國有企業在海外上市。

3.地方政府辦金融控股公司。如廣東省政府主辦的廣東國際信托投資集團公司,是“政府+企業”特殊的“窗口債信”。到20世紀90年代后,已發展成為具有集團公司架構、自主權極大的大型金融集團,投資參與了三千多個項目,進入金融、證券、貿易、酒店旅游、投資顧問以及交通、能源、通訊、原材料、化工、紡織、電子、醫療、高科技等工業生產的幾十個領域,又特別在房地產開發領域傾注巨資,成為廣東省最大的“地主”。其集團資產規模竟達到了二百多億元。

4.近幾年來,在股市增資擴股中,出現了產業資本控股銀行、證券等多類金融機構的企業集團。如云南紅塔集團在保持主業發展的同時,不斷將資本注入金融領域,分別入股華夏銀行、交通銀行和光大銀行,從而搭起企業與金融業盈利平臺。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發展較快,還有寶鋼、中化國貿、大慶石油、山東電力、海爾、華能、新希望集團等均投資控股股份制商業銀行。據有關部門調查顯示,不同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勢頭增強,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也希望通過組建金融控股公司,搭建統一的服務平臺,打通貨幣市場、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之間的聯系,推出綜合金融創新服務,拓展金融服務范圍。

(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問題。

l。對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滯后,對其法律地位不明確,難以進行依法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監管一段的分割狀態已難以適應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

2.金融控股公司是多業組合、經營范圍寬,其內部復雜的持股關系和資金往來,使管理復雜,由于缺乏高素質管理人才和高效率的風險管理能力,存在爆發高風險的隱患。如1996年,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資產規模有130多億元,發生嚴重支付危機,不得不進行債權債務重組和債轉股改組,影響到整個集團的經營。2002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作出了“撤銷中國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決定”,進行債務清算和清盤。1999年1月,擁有240家子孫公司的廣國投發生了破產倒閉,內外申報債權經確認達200多億元,其中境外債權占80%,涉及130多家境外金融機構,估計可收回70多億元,資不抵債總虧損138億元,約占66%,損失慘重,教訓極為深刻。

3.信息披露情況不真實,集團成員間的內部交易往往夸大了集團的利潤和資本水平,而集團的凈利潤會低于各成員的利潤總和。復雜的股權結構會造成同一筆資本來源在母、子公司資產負債表中同時反映、重復計算,這些會降低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掩蓋其真實風險。

4.一些企業集團控股下的金融子公司的經營自主權和權益,往往會受到母公司的侵權而犧牲子公司的權益,還會與被控股商業銀行之間進行不良的關聯交易,其起點和終點都是靠銀行融資,一旦資金鏈斷裂,會使銀行遭受巨額損失。

三、對策與建議

1.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我國金融業要參與國際金融業的競爭,必須要打造自己的“金融航空母艦”,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提供強有力的金融支撐。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的遠景發展目標:要努力辦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四大金融控股集團,其子公司不僅普及到國內,還要逐步擴展到國外,其業務經營范圍要拓展到金融各業務領域,擴張模式要直接打人國外當地零售業務,并在此基礎上發展其他相關業務,以獲取最大收益。筆者認為金融控投公司制度的特點是:“集團混業、經營分業”,它綜合了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優點,有防范風險的隔離墻,又能拓展業務領域,提高金融服務效率。組建金融控股公司,通過其下設獨立子公司模式實現混業經營,既不妨礙現行的金融分業監管格局,又能使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向全能化方向發展。可考慮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第一步,先把目前的總分行制改造成為母子公司制(國家對母公司的控股權必須在51%以上),真正建立起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對所屬分支行通過重組改造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既擁有自主經營決策權,又要獨立承擔經營風險的經濟責任。這比目前的總分行制,分行經營不善的責任和風險轉移由總行承擔的職責不清的現狀,大大前進了一步。第二步,允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證券、保險、信托和租賃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使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向全能化、國際化方向發展。

2.要穩健推進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必須要立法先行。從國外看,美國、日本等國和我國臺灣均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指導和促進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從中國光大國際信托公司被撤銷和廣國投的破產倒閉,從立法角度檢查,也是由于立法滯后、不能依法監管所致。雖然目前我國金融業仍實行分業經營,但實際已建立了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因此,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已刻不容緩。

3.組建金融控股公司可借鑒日本經驗。日本組建金融控股公司時采取股權置換和股份轉移的方式,既不需要實物抵押,也不需要持有巨額資金,還可以通過內部管理機構的合理設置有效控制風險。采取這種方式組建,比簡單合并、借殼上市及公開收購等方式更具優越性。筆者認為,這個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4.金融控股公司經營風險的高低,主要取決于其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與外部監管的有效性。中國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被撤銷和廣國投的破產倒閉,主要原因是內部管理水平低且極度混亂,其內部根本未建立風險防范、約束機構。廣國投母公司貸款給子公司,錢是否人賬居然無人知道,對外貸款大部分均是無擔保貸款。由此可見,要防范金融控股公司經營風險,必須要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嚴格的內控防范風險機制,才能確保運營安全、效益良好。同時,要吸取廣國投等倒閉的教訓,切實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嚴格監管。監管的重點是:(1)監管準入關,可以拒絕批準那些組織結構復雜、不同類型的子公司過多的金融控股集團。如允許廣國投發展200多個子公司是放松監管的教訓。(2)監管子公司之間建立“防火墻”,監管子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不允許集團內部之間重復利用資本。(3)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三會聯合論壇于1999年底的《集團內部交易和風險控制原則》中提出的5條監管指導原則,具體制定防范內部交易風險的監管辦法。

5.必須規范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決定》中明確要求:“增強監管信息透明度并接受社會監督”。2002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是十分必要的,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并未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為此,作者建議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抓緊起草《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這個暫行辦法要針對目前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重復計算資本金、夸大集團利潤、掩蓋集團真實風險等問題來制定,才能有的放矢,有利于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可能發生的經營風險。

6.研究加強對產業資本控股金融機構的監管,重點要防范關聯交易帶來系統性金融風險。對一些大企業集團投資進入金融領域,這是市場經濟發展、資本流動的正常現象。但為防范金融風險,對其必須納入金融監管,對實業資本和金融資本應實行分離管理,應堅持產業資本與其控股的金融機構各自擁有獨立的法人,被企業控股的金融機構應自負盈虧,不由控股企業統負盈虧,以切斷相互之間的關聯交易。同時,企業作為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必須承擔最終財務責任。對同時控股兩類不同金融機構的企業集團,應以設立控股公司方式進行統一管理。如山東鑫沅控股公司,就集中了山東電力集團對金融機構的所有投資。同進,金融監管當局應將鑫沅控股公司這類機構視同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直接監管。對于尚未分離金融投資與非金融投資的企業集團,也應要求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納入由金融監管當局進行監管。公務員之家

7.建議建立由央行牽頭、由有關部門參加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辦公室,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的統一監管職責。如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發生了可以避免的重大風險,應追究該監管辦公室監管失責的責任。只有建立嚴格的風險監管責任制,才能切實提高金融監管的水平。在目前我國金融業尚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下,根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明確要求“建立健全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之間以及同央行、財政部門的協調機制,提高金融監管水平。”筆者認為,按此要求,適宜的辦法是由央行牽頭,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辦公室,人員組成由央行、財政部和三個監管會分別派員參加,該辦公室的任務是切實防范現有金融控股公司中不再發生類似光大國投、廣國投那樣的風險案件。為此,要嚴格建立風險監管責任追究制度,研究建立一套對金融控股公司科學的風險識別和預警機制,能及時向其發出預警風險信號,并督促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規避風險。

8.建議央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組織關于我國適度金融機構的課題組,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水平和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機構盲目重復發展,造成金融資源巨大浪費的教訓,提出銀行、證券、保險機構適度的發展規模,以此控制中外金融機構的準入和合理發展,以避免出現臺灣那樣的金融機構過度發展,整體金融經營效益大幅下滑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