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防控平臺研究

時間:2022-01-28 03: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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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防控平臺研究

[摘要]本文從湖南省大學生創新創業的基本情況、大學生創業風險教育以及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防控現狀的基礎上,指出“互聯網+”創業服務模式對推進“四位一體”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防控對策落地具有重要作用,并從“互聯網+”服務平臺的運營模式、服務功能、服務內容、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構建“四位一體”的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防控服務平臺的基本策略。

[關鍵詞]互聯網+;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平臺

2015年開始國務院大力推廣“互聯網+”行動計劃,近幾年我國互聯網+新業態、新服務等快速興起,其同樣促進“互聯網+法律服務業”的發展,給我們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等方面產生了重大影響。2018年10月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指出要完善“互聯網+”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推動“互聯網+公共服務”,使更多優質資源惠及群眾。這些措施對解決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教育不全面、風險應對機制不足等問題的有效解決指明了方向,必將推動“四位一體”的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防控機制落地。

一、湖南省大學生創新創業的基本情況

據湖南省高等職業教育質量年度報告(2017,2018)顯示:一是高職學生創新創業能力穩步提升,湖南高職學生2016年在全國“互聯網+”大學生創業創新大賽中獲獎數較2015年增加8項,增長2.67倍;在2017年度全國“互聯網+”大學生創業創新大賽、黃炎培職業教育獎創業規劃大賽中的獲獎數是全國高職院校獲獎省(市區)平均數的3倍。二是畢業生自主創業比例持續增長,湖南省2016屆高職畢業生畢業半年后自主創業比例為2.3%,比2015屆提高0.33個百分點,增幅達16.8%,2017屆畢業生畢業半年內自主創業比例為2.43%,比2014屆提高了0.48個百分點,比2016屆提高了0.13個百分點。三是畢業生創業成長性整體向好,湖南省2011屆、2012屆、2013屆、2014屆畢業生創業三年內存活率分別為51.07%、51.17%、51.54%、54.50%。

二、湖南省大學生創業風險教育的基本情況

為了解省內高校創業風險教育的基本情況,通過對高校教師、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管理人員、創業企業、律師等不同對象開展問卷調查,據抽樣調查數據顯示:一是高校目前開展的創業風險教育仍有提升的空間,受訪對象對學校的創新創業教育滿意和基本滿意的占70.21%。二是學生對創業風險的認知偏低,受訪對象對創業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風險明確表示不清楚的占23.4%、不是很清楚的占61.70%。三是高校開展創新創業教育的課程不全面,受訪高校未開設專門的創業法律風險防控課程的占57.89%,在創新創業基本課程教學過程中講授部分法律知識的占36.87%。四是高校教師認為應當開設創業風險課程,有63.16%的教師認為有必要單獨開設創業法律風險教育課程;有57.89%的教師認為創業法律風險教育課程面向的對象為有創業意愿的學生;有63.16%的教師認為創業風險教育應當以提高大學生風險防控意識為主。

三、采用“互聯網+”模式有利于推進“四位一體”的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防控對策落地

(一)“四位一體”的風險防控體系符合大學生創業的動態發展。“四位一體”的風險防控體系是指由高等學校、孵化基地、政府部門、律所律師共同組成的應對大學生創業過程中所面臨的各類法律風險的聯防聯控機制。創業過程一般分為初創期、發展期、成熟期等不同的階段,大學生在創業的初創期內大多會選擇在校內創業孵化基地或省、市建立的創業孵化基地內完成孵化。大學生開始創業階段團隊成員的凝聚力較高、項目經營規模不大、內部管理難度較低、項目用工較少等方面的因素影響,其直接產生法律風險的可能性雖相對偏低,但風險防控更容易受到創業者的忽視,創業初期加上管理經驗不足更易種下風險種子。隨著創業項目的發展,創業者面臨的法律風險因素逐步增多,采用“四位一體”的風險防控體系能適應創業項目的不同發展階段,覆蓋創業全過程,有效避免因法律風險導致的創業失敗或損失。(二)采用“互聯網+”模式開展創業風險幫扶各方主體均有期待。據抽樣調查受訪的創業主體采用線上法律服務平臺咨詢相關法律問題的占到17.07%;受訪的律師中有50%建立了微信公眾號、5.56%律所建立了法務App、5.56%開通了小程序、有13.89%的律師開展了個人網絡推廣;如采用互聯網+法務為大學生創業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但要降低法律服務費用時,律師愿意的占76.19%;有90.48%的律師希望政府部門采用統一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為大學生創業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盎ヂ摼W+”技術及管理經驗被廣泛運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環節,手機等新媒體早已成為大學生群體主要生活、學習、社交的工具。從供給與需求的角度分析兩者之間具有統一性,采用“互聯網+”模式推進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防控符合各方的需求。(三)“互聯網+”創業風險服務平臺能有效發揮各方的資源優勢。采用“互聯網+”模式可以發揮聚集效用,一是可以快速地聚集大量律所律師加入平臺為大學生創業提供法律幫助,二是在高校的指導下大學生及大學生創業者可以很快地融入平臺,從平臺中實現學習與能力提升,三是可以提高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一定程度可以減輕高校對大學生進行創業風險幫扶的壓力,四是可以減輕創業企業的經營成本。2017年司法部印發了《關于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的意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可爭取將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防控納入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建設,可采用通過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模式遴選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法律服務”平臺開設大學生創業風險防控模塊,不僅可借助平臺實現對服務提供者的管理,幫扶大學生創業,還可借助平臺大數據分析影響大學生創業的相關風險因素,適時調整創業扶持政策。

四、“四位一體”的“互聯網+”創業法律風險服務平臺的開發策略

(一)模式選擇。根據開發建設平臺的主體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一是公益型,或稱為政府主導型,此種模式是政府部門利用財政資金自主進行平臺建設向公眾提供法律服務,自行進行開發、管理、運營等。二是創業型,或稱為企業創新型,是指企業以創新服務模式的方式創業,按照商業運營的模式進行平臺的開發、管理、運營等,或采用技術升級與改造的方式在原服務平臺上通過增加功能實現。三是單一型,或稱為律所服務型,是指單個律師事務所以大學生創業風險控制為對象開展專項服務,利用“互聯網+”平臺實現一對多的服務。四是混合型,混合型是指由政府部門以提供財政資金通過遴選的方式確立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法律服務”為大學生提供創業法律風險服務,平臺的開發、管理、運營等由企業負責,政府部門負責對平臺的工作的考核和監督。(二)對比分析。采用公益型的方式提供服務,雖能滿足服務對象的需求,但易增加政府部門的管理難度,導致人員、資金支出增多,律所律師參與的黏度性不強。采用創業型的方式能快速高效的搭建平臺,但缺少高校、律所、政府部門的支持推廣的難度會較大、周期會較長。采用單一型的方式能解決服務對象的需求,但受益的范圍有限,服務區域不強。經對比分析,采用混合型方式最適用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防控。采用以財政資金購買法律服務的方式能有效刺激企業進行平臺的開發或升級,政府部門能引導高校學生、律所律師快速融入平臺;律所律師能通過平臺實現對自身的宣傳,增加法律業務,律師在平臺除提供免費服務內容外,還可采用“知識分享付費”模式提供更多專業性的服務;大學生的創業企業則可通過平臺以低成本獲取高質量服務。(三)服務功能。一是教育功能,給大學生用戶提供學習、資源下載的功能,可供用戶在線學習課程,線上參加講座等。二是分享功能,給律師事務所律師提供分享創新創業知識、分享法律風險控制等方面的知識,分享相關法律文書模版等。三是答疑功能,供用戶進行線上咨詢,線上咨詢的方式可多樣化,可根據咨詢問題的難易程度由用戶設置付費搶答式、一對一問答式等。四是評價功能,用戶可以對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態度、服務質量等進行等級評價。五是測評功能,用戶可以在線進行企業風險測評,用戶能根據風險測評的結果及時發現風險點或風險因素。還可通過付費模式預約進行線下實地測評。六是統計功能,政府部門、孵化基地、高校可在權限范圍內查看大學生或大學生企業參與服務的情關情況,及時掌握企業的發展狀況。(四)服務內容。服務內容應緊扣大學生的創業法律風險,以幫助大學生創辦企業增強風險意識,提供發現風險點的方法,預防和化解風險的方式為主要內容??蓞^分為一般服務或專項服務,一般性服務以免費為主,專項服務可采用會員制或按次等方式收取少量費用。一般服務為創業法律風險控制相關知識的宣傳、常見法律文書(含條文、文書、案例)的查詢與下載、咨詢答疑、企業法律風險測評(線上自測)、在線課程教學等。專項服務為企業法律風險測評(線下測評)、企業設立(含企業章程、企業組織機構組建、股東議事規則的確立)、企業內部運營管理制度的建立、對外合同的法律審查與風險控制、企業財務風險防范及治理、企業用工與保險方案的設立、企業知識產權的申請與保護、企業相關訴訟業務的及推薦。(五)保障措施。政府部門應建立服務平臺的遴選規則,建立對服務企業、孵化基地、高校工作的管理、考核評價標準。在與服務企業的服務協議中建議采用服務費用按服務績效的方式確定,促進服務企業加大服務力度、優化服務流程、明確服務標準、提高服務質量。督促服務企業建立律師加入平臺的注冊、審核、評價制度,對平臺上的律所和律師的服務進行考核評價,加強對律所律師服務內容及服務質量的監督,評比表彰優秀服務團隊或個人。督促高校、孵化基地指導學生或學生創辦企業加入平臺,督促服務企業及時、有效地處理服務過程中的投訴、建議和意見等。政府部門、孵化基地、高等學校在平臺的推廣過程中應加大宣傳力度。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EB/OL].www.gov.cn/index.htm,2018-9-26.

[2]劉承韙.“互聯網+法律”的機遇與挑戰[J].中國律師,2016(1):43-45.

[3]陳霞英.“互聯網+”公共法律服務行動模式的探索與實踐路徑[J].中國司法,2016(3):47-50.

作者:王先敏 黎鯤 王鐵生 單位:湖南工程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