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基因食品的貿易保護及建議
時間:2022-08-24 10: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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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技術壁壘是指國家之間通過頒布法律、法令、條例、規定,建立技術標準、認證制度、檢驗制度等方式,對國外進口的商品制定技術、衛生檢疫、商品包裝及標簽標準,從而提高產品技術要求,增加進口難度,限制進口的一種措施。轉基因食品(GeneticallyModifiedFood,GMF),是指應用現代生物技術,導入特定的外源目的基因,從而獲得具有特定性狀的改良生物及其制成品。目前,我國批準商品化生產的轉基因農產品主要有:番茄、甜椒、棉花(籽)等,而市場上流通的大宗轉基因食品主要是國外進口的轉基因大豆、轉基因玉米、轉基因油菜、轉基因番茄和轉基因棉花等。民以食為天,轉基因食品作為新型食品,對人體的健康和心理有無不良影響?這已引起世人的關注,并引發了一場激烈的爭論。由于國際上尚無統一的法規,一些國家也因此制定了轉基因食品的相關法規,旨在保護本國的食品安全,限制轉基因食品的進口,于是產生了轉基因食品的貿易技術壁壘。
食品的國際貿易一直是WTO關注的重點,相對于工業產品來說,食品的貿易一直沒有很大的進展,這也是WTO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從TBT協定中分離并產生SPS協定的原因。但是即使是1995年的SPS協定,也沒有預料到食品中高新生物技術發展之快及其復雜性。根據SPS的定義,當為了保護人類或其它動植物的生命以及國家安全等目的時,成員國有權采取必要措施[1]。而轉基因食品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可能造成的安全隱患至今缺乏肯定或否定的科學證據[2],這正是目前各個國家相繼出臺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規的原因。只要這些法規沒有達成世界范圍內的一致,就會產生轉基因食品的技術壁壘,不想進口農產品的國家完全可以利用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和國家安全的理由來規定轉基因食品轉基因成分的含量以及通過給轉基因食品加貼“肯定標簽”限制其進口。盡管近來西方8國首腦會議以及WTO部長級會議中都把轉基因食品作為主要議題來討論,但是鑒于轉基因技術的復雜因素以及各國對本國農產品的保護,都沒有能達成任何一致意見,甚至一些地方如歐盟,出臺了更嚴格的相關法規。所以,只要未達成國際間的協議,轉基因食品技術壁壘就不可能消除。
2國內外新近出臺的主要轉基因食品相關法規
2•1歐盟2002年7月3日,歐盟議會投票通過標簽和可跟蹤性提案的同時,還通過了歐盟議會環境委員會2002年6月通過的修正案。該修正案規定:①把轉基因產品的含量限制從1%降到0•5%;②要求由食用轉基因飼料的動物制成的肉類、奶酪和蛋類產品必須在包裝上明確標識;③繼續暫停批準轉基因產品法規直至有新法規生效。該提議一經歐盟部長理事會批準,就將成為法律。美國極力反對該修正案,并且保留對其采取行動的權利。
2•2日本根據日本農林標準法(JAS)的有關規定,自2002年4月起,凡是轉基因食品都要在包裝上加以說明[3],同時日本環境、農水等四省目前正著手完善關于種子、昆蟲等轉基因生物制品的進出口和國內流通方面的法規,該新法規原擬在2003年度內實施。
2•3中國我國2001年5月23日通過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條例》,規定了嚴格的轉基因產品管理辦法[4],凡是向我國出口的轉基因產品必須向農業部申請安全證書,證明對人、畜和環境無害。農業部審批時間為270天,每年3月和9月申請。還規定大豆的檢驗在目的地進行,一經發現不合格即做退貨處理。這一條例遭到美國的極力反對,推遲至2002年3月20日開始實施,后來一再談判,最后推遲至2002年底開始執行。2002年出臺的轉基因相關法規還有農業部部長杜青林1月8日簽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要求從2002年3月20日起,含有轉基因成分的大豆、番茄、棉花、玉米、油菜等5種農作物及其產品(如大豆油),需標明轉基因成分才能加工和銷售[5]。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制定的《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和《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于2002年12月20日生效,中國的各口岸將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上述有關的實施辦法,對進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檢驗檢疫。
2•4美國美國作為全世界最大轉基因生產和出口國,也是最大受益國,一直反對對轉基因產品施加限制。不過,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在2001年1月出臺的轉基因食品管理草案中,要求生物工程制造商必須在轉基因食品進入市場之前至少四個月向FDA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且加貼標簽,注明“來源于生物工程的”和“生物工程改造過的”等字樣,但是這并沒有把轉基因食品和其它傳統生物改造食品如雜交或物理化學誘導得來的新品種區分開來[6]。在美國,只要沒有證據證明轉基因食品與傳統食品有本質區別,就一視同仁。
3應采取的主要對策
農產品價格低迷,增產不增收是中國農村的普遍現象[7]。加入WTO以后,關稅壁壘逐漸取消,國外廉價優質農產品大量涌入,勢必對我國的農業造成沖擊,尤其是轉基因農產品的大量涌入,對我國的市場威脅很大。所以,必須加強對進口農產品中含有轉基因產品的監控和管理。
3•1充分了解各國轉基因食品(GMF)的相關法規根據2001年《國外轉基因產品管理法規匯編》介紹,目前有歐盟、俄羅斯、澳大利亞、日本和韓國的專門轉基因法規10個,著重規定了轉基因含量和標識追蹤等方面內容[8]。2003年歐盟又出臺了轉基因標識修正案以及我國的5個轉基相關法規等。了解各國轉基因法規的內容是進行轉基因食品管理的前提,尤其是了解該領域的最新動向,可以提前制定應對措施。
3•2制定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轉基因相關法規現在國際間未能就轉基因產品達成一致意見,我們可以根據我國國情來決定我國的轉基因管理態度。楊昌舉指出,“公眾對轉基因食品是否需貼特殊標簽莫衷一是。不同國家關于國際貿易中轉基因食品特殊標簽之爭實際是各國貿易利益之爭”[2]。我國是農業大國,必須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尤其是合理的技術壁壘來保護我國農業。這方面馬述忠的“有理、有利、有節”策略值得參考[9]。目前我國的轉基因食品標識上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定性不定量、轉基因成分比例規定、檢測技術等問題,這些都是亟待解決的。
3•3加快檢測技術的研究開發盡管目前有報道一些檢驗檢疫機構的實驗室也能檢測轉基因成分,但是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完善的嚴密的預防網絡遠未形成,所以在全國各個檢驗檢疫機構建立轉基因檢測實驗室,以及實驗室標準化質量管理體系,實現全國范圍內檢測水平的一致提高至關重要[10]。
3•4加強轉基因食品知識的宣傳普及轉基因食品與民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雖然人們食用了轉基因食品,還沒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但應該看到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還沒有一個科學的定論,所以應該通過標識告訴民眾,讓民眾自己去選擇,維護民眾的知情權。讓民眾了解轉基因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讓他們有意識地參與到轉基因食品的管理監督中來,將對我國的轉基因法規建設起到強有力的推動作用,避免讓已經生效的轉基因法規束之高閣。
3•5積極參與轉基因食品國際性相關法規協議的制定有跡象表明,各國對轉基因食品的前景是普遍看好的,制定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統一的轉基因國際性協議勢在必行。在以往的國際標準制定中,由幾個少數大國發起并制定的現象并不少見,這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只代表了參與者的利益,我們被人家牽著鼻子走。國際貿易競爭永遠存在,相關職能部門和人員應該積極關注并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以爭取我國的最大利益,是我們今后值得去努力的一個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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