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臨床司法鑒定原因分析
時間:2022-11-14 1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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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臨床司法鑒定,也稱活體損傷鑒定。是鑒定人運用臨床醫學、法醫學、影像學及其它自然科學乃至社會科學的理論和技術方法,通過相關司法鑒定技術標準,解決司法實踐中有關人體損傷、殘疾、疾病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醫學問題的一門證據科學。其主要內容包括:三期(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鑒定、保險鑒定、護理及醫療依賴程度鑒定、損傷程度鑒定、傷殘程度鑒定、損傷與疾病關系評定、醫療糾紛鑒定、詐?。▊┘霸熳鞑。▊╄b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近年來,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刑事案件、醫療糾紛等侵權類案件劇增,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業已成為社會關注度甚高的法醫類司法鑒定之一,其中涉及的活體損傷程度評定、傷殘程度等級及醫療過錯鑒定等,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當事人、律師甚至警察、法官等司法人員普遍認同法醫臨床司法鑒定工作技術性和專業性均較強,同時有現代化醫學儀器客觀檢查結果支撐,故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失真乃至錯誤的可能性概率極低。本質上司法鑒定意見是鑒定人使用科學理論和方法進行思維活動加工分析,主觀判斷的結果。由于鑒定人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出現失真乃至錯誤的可能性不可避免。特別是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錯誤,不僅影響了司法鑒定意見的準確性和客觀性,增加了案件訴訟成本。更不利于案件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法醫活體司法鑒定意見錯誤常見的可能原因分析:
一、從司法鑒定法定程序角度
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法定程序首先需要分析被鑒定人最終后果或結局與損傷的因果關系,盡可能以客觀的方法檢驗評價,避免完全依賴被鑒定人的主觀陳述。司法鑒定實踐中,鑒定人經常會遇到委托單位提供的被鑒定人損傷后門急診病歷、醫學影像片資料、或損傷器官傷前功能狀態病史材料等缺失甚至遺失等情形,如果直接受理此類鑒定就違反了法醫臨床司法鑒定的法定程序。因為這樣不利于損傷行為和后果結局的因果關系分析及鑒定材料間無法相互印證補充,缺乏關聯性而導致鑒定無法進行。對此,鑒定人應該要求委托單位重新取證,對損傷行為、被鑒定人后果及目前情況與損傷行為的因果關系予以確認,以避免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錯誤的出現。此外,鑒定中往往還會出現被鑒定人詐病、詐傷、造作傷、法醫學活體檢查時不配合等情形,尤其多見于肢體關節活動度檢查、外周神經損傷后肌力異常,視聽覺功能異常鑒定等案件,嚴重影響到送檢鑒定材料的客觀真實性?;诖?,客觀反映被鑒定人真實病理狀態的偷拍偷錄的鑒定材料與日俱增,這毫無疑問是有利于鑒定。但是鑒定人應該就這類資料的合法性予以確認,否則基于不合法的鑒定材料做出的司法鑒定意見必然是錯誤的。
二、從法醫司法鑒定人角度
法醫司法鑒定人是法醫活體鑒定工作的主體,對鑒定意見的準確性和客觀性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實行司法鑒定人登記制度,鑒定人依法獲得司法鑒定資格,是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具有證據效力的前提。然而,司法鑒定實踐中存在部分鑒定人法律責任意識淡薄,鑒定業務素質有待提高,常常出現因鑒定人主觀因素,導致鑒定意見錯誤。目前,由于我國司法鑒定人資格評審制度缺乏行業統一性,不同省份區域間差異明顯?;诖吮尘跋?,鑒定人從事法醫臨床司法鑒定,僅僅具有法定要求是遠遠不夠的。準確講,鑒定人在鑒定具體個案時,除了要看到被鑒定人的損傷,目前后果或結局,更要著重分析被鑒定人的損傷機理、損傷的發生發展過程,明確目前損傷后果與損傷之間有無因果關系。我國應該采取通過司法鑒定人協會等行業培訓及專業交流多種途徑提高法醫臨床鑒定人鑒定理論和業務能力,促進法醫臨床鑒定質量的提高。司法鑒定實踐中,部分鑒定人行法醫學活體檢查時,對具有排除性認定的陰性結果及對本次鑒定有干擾的陽性結果等不予檢查或記錄,僅僅只檢查與委托事項有關的陽性結果,錯誤的法醫活體檢查結果也就直接導致鑒定意見的錯誤。部分鑒定人不是力求準確,而是求“大概”、“好像”和“差不多”,導致鑒定意見書中內容自身存在諸多矛盾。如被鑒定人右脛骨中段骨折,右股骨內外髁骨折者,鑒定人法醫活體檢查時記錄右膝關節僵直,關節活動完全喪失。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部分又認定為右膝關節功能喪失約80%。這就難免會導致錯誤鑒定意見的產生。部分鑒定人雖然能夠熟練掌握法醫臨床學理論知識,但是相關醫學的認知仍大多停留在表面,對于損傷、疾病的發生發展及轉歸缺乏深刻認識。體現在鑒定意見書中表現為分析說明部分對經治醫院的臨床診斷缺乏肯定或否定的基本判斷,基本上送檢病歷材料中的臨床診斷即為鑒定人的損傷認定依據,沒有對臨床診斷與本次損傷是否相關進行必要的甄別排除。內容簡單,缺乏邏輯性。同時存在對法醫活體檢查中出現的器官功能障礙(視力、聽力等障礙)與本次外傷之間的因果關系予以分析判斷,因果關系不明確。基于此得出的鑒定意見顯而易見是錯誤的,不除外鑒定人主觀故意為案件當事人提供逃避法律責任的可能,或者騙取法律賠償的途徑。實踐中,臨床醫生對復雜疑難疾病常常會存在臆想診斷,法醫鑒定人絕不能臆診。諸如:被鑒定人因損傷導致失血性休克,處于休克代償期時臨床也會考慮診斷為失血性休克。法醫活體鑒定時診斷失血性休克確必需要考慮被鑒定人的失血量、補液補血情況,臨床癥狀和體征等。否則,基于此得出的鑒定意見肯定不是科學準確。部分鑒定人還存在引用鑒定標準錯誤等情況,從而導致鑒定意見錯誤。
三、從鑒定技術標準角度
理論上講,司法鑒定意見應該具有唯一性。但是,由于我國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技術標準中存在部分條款表述不確定性,諸如同等級間不同鑒定標準條款間輕重不均衡、缺乏同一損傷不同人群間的差異,部分傷情缺乏相關標準等情形,致使鑒定人缺乏相關依據,導致鑒定意見錯誤發生。如法醫臨床學對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認定標準仍未統一,這是導致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存在偏差及錯誤的一個主要原因。此外,在法醫臨床鑒定實踐中,部分法醫鑒定人不能準確地理解鑒定技術標準中的部分條款內容及相關法律條文,甚至出現故意濫用、誤用鑒定標準,從而導致鑒定意見存在偏差。隨著新的臨床物理及實驗室檢查手段的不斷使用,同一損傷,應用不同的檢查方法,可能會得出完全不同的檢查結果。而且地區間不同醫療機構和鑒定機構所具備的檢查儀器設備及醫務人員和鑒定人技術水平差異對同一損傷進行不同的檢查,都可能使同一案件出現不同的司法鑒定意見,這也是導致當前司法鑒定適用標準及鑒定意見錯誤一個重要原因。目前,亟待需要完善相關法醫臨床鑒定技術標準條文的學習,對于法醫鑒定人更好準確地理解和應用,進而得出正確的鑒定意見,是大有益處。通過學習,保證鑒定意見的得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進而能夠大大減少多次重復鑒定。我國法醫臨床司法鑒定相關標準和條款中很多尚需進一步完善,標準的定期修改和不斷完善乃至重新制定將逐漸成為必然。
四、從鑒定材料角度
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材料一般包括門急診病歷、住院病歷、手術記錄、出院小結、醫學影像片、辦案機關詢問及訊問筆錄,還包括鑒定人對被鑒定人的法醫學活體檢查以及影像學閱片結果等,甚至包括錄音、錄像以及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材料等。就法醫臨床鑒定而言,在損傷不同時間進行鑒定,被鑒定人的損傷及其并發癥后遺癥等客觀情況會存在很大差異。這就要求鑒定人必需運用多種方法以識別鑒定材料的真偽。鑒定人應當注意鑒定材料的完整全面及與鑒定事項的關聯性。鑒定材料的完整全面要求委托單位提供能夠反映損傷行為和損害后果因果關系的從門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直至鑒定時的出院后隨診病史材料和影像學資料,從侵權行為事實的認定到損傷行為與后果結局的因果關系的初步判斷,都應當完備無缺。諸如外傷后聽力視力下降的損傷程度及傷殘程度鑒定中,委托單位應該盡可能提供被鑒定人受傷前聽力及視力證明等。此外,對鑒定材料與鑒定事項關聯性的審查,還可以防止和發現被鑒定人隱瞞既往受傷史及詐傷造作傷等情形,有利于鑒定人對既往陳舊傷、疾病的判斷。對于部分鑒定材料中存在的如字跡潦草、臨床診斷表述同法醫臨床鑒定技術標準要求沖突等問題,要謹慎處理。對于鑒定人識別難度較大的,可以通過委托單位或者鑒定人找當事醫生進行取證等。在法醫臨床司法鑒定實踐中,鑒定人為了更加科學準確的得出鑒定意見,經常尋求臨床醫生專家的幫助。邀請相關臨床專家參與法醫臨床司法鑒定工作,是提高鑒定意見更加科學準確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法醫鑒定人必需清醒認識到臨床醫生工作思維多從診斷、治療等角度考慮,從受傷原因、受傷過程等角度進行的法醫學思維往往嚴重不足。這就要求鑒定人必需堅持審慎的態度,評估使用鑒定材料時多采納客觀檢查資料和客觀描述,客觀地考慮臨床病史材料中的推斷性假設性診斷。避免對臨床醫生專家過度依賴信賴,不敢質疑,直接照搬臨床專家意見或者直接使用臨床影像學檢查報告,從而得出錯誤的司法鑒定意見。
五、從鑒定時機角度
對法醫臨床鑒定而言,隨著時間的變化,人體損傷及其損傷并發癥和后遺癥等會發生相應改變。同時,損傷情形因人而異,損傷的自我修復也是一個動態變化過程。司法鑒定實踐中,絕大多數法醫臨床司法鑒定需要按照委托單位的要求進行鑒定,部分鑒定人因為當事人舉證時限和案件審理時間等法律規制的限制,經常對鑒定時機把握不當,出現未達醫學治療終結即行鑒定。如損傷后視力、聽力不明原因下降,臨床診斷不明確就進行損傷程度及傷殘等級評定等。對損傷并發癥及后遺癥未能給予準確的評估,造成鑒定意見錯誤。綜上,鑒定人只有具備扎實的臨床醫學、法醫學等學科知識,鑒定人依據的科學技術是經過驗證準確可靠的,進一步完善統一我國的法醫臨床鑒定規范體系,明確提出法醫鑒定標準操作規范,細化傷病評判標準。通過技術法律法規,規范法醫臨床鑒定工作的有序進行,使我國法醫臨床鑒定達到規范化、科學化標準。盡可能減少錯誤的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出現,從而保證司法的公正和權威。
作者:梁小鋒 單位:西北政法大學公安學院法醫學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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