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經營模式及防治
時間:2022-02-03 03: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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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已使我國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資金的持續有序流動是我國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基石,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損害民眾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越來越頻繁的發生,探究非法集資經營模式,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極具必要性。
關鍵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經營模式;民間融資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被國家嚴格禁止。
一、非法集資機構存在形式
相比國家對金融機構的嚴格監管,民間融資的隨意性恰好彌補了人們對資金的需求,也就為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非法集資人利用“公司及股東承擔債務責任的有限性”成立多家有限公司,形式上表現為以自己親屬朋友為登記股東成立多股東或一人投資有限公司,登記股東既不投資也不參與經營,完全是冒名股東。這些公司是實際投資經營人個人所有。
二、實際投資經營人對所成立公司的經營模式
(一)任命統一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對所有公司有效控制
眾多投資公司設立1名總管理人員,1名總財務人員并對他們直接進行管理。各投資公司經理和會計也由實際投資經營人安排,受總管理人指揮??偣芾砣讼蚋鞣止窘浝砗蜁嬃私馕召Y金情況后報實際投資經營人處置,總財務人員實際上是實際投資經營人的個人財務管理人員。
(二)各公司吸收的存款公司賬面上無反應,完全進行公司“體外循環”
公司與存款客戶簽訂委托投資合同并出具投資支付憑證,后附有投資人本金利潤收款計劃書,均蓋有投資公司公章。但存款客戶以現金交付或轉賬交付的資金會計均存入自己個人賬戶,然后匯至總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上,各投資公司吸收的資金相互混同,由實際投資經營人任意支配,無任何監管控制。
(三)各投資公司所吸收客戶資金以高息借出,不用于與存款客戶約定的投資項目
各投資公司分別以投資實業的方式吸收資金,但絕大部分是以3.5%-5%的月利息高息出借,用新吸收的存款來支付儲戶的利息,資金鏈存在斷裂風險。
(四)以高利誘惑及許諾給以財物等手段廣泛宣傳吸引公眾資金
各公司與存款客戶約定每月收益率為2%,可以隨時撤回并按天計算收益,并許諾給予生日蛋糕、米、面等財物;到集貿市場和人員密集場所宣傳投資公司是依法注冊登記的非金融投資企業,是以投資項目為主導的專業投資機構。全程由公司獨立承擔風險。以無風險、高收益為誘餌博得公眾信任。
三、危害
(一)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頻繁廣泛發生,必然影響國家對金融機構的宏觀監管,損害存款人的利益,擾亂金融秩序,最終會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二)存款客戶利益受損,社會不穩定性增強,損害政府公信力
非法集資已延伸到社會的更多角落,參與人中有暴發戶,有公務員和工薪族,有農民工和普通農戶、有下崗職工和失業者,隨著被吸收的存款被返還越來越沒有希望,他們更多的憤怒情緒指向政府部門沒有有效的監管,對社會產生痛恨和報復心理。為挽回損失不惜采用過激手段,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損害政府在民眾中的公信力。
(三)實際投資經營人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實際投資經營人為了賺取經濟利益,心存僥幸,以身試法,最終害人害己。
四、防治措施
(一)公眾應明確認知非金融性投資的經營范圍,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投資公司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為“非金融性投資”,被問及何為“非金融性投資機構時”均回答是經營證券、股票、基金以外的投資,被灌輸于合法經營的意念。按工商注冊明目分類非金融性投資是指金融性投資以外的所有投資對象,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國家法律法規允許行業的非金融性投資等產品和服務。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可以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政府應向公眾普及相關知識,提高民眾抗風險理財能力。
(二)通過對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加強對投資公司的嚴格監管
公司是社會經濟的細胞,公司的發展是社會昌盛的基礎,公司的合法組建和運行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市場交易安全,維護廣大投資者和公司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根據《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172條規定:公司除法定會計賬目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財政部門要嚴格監管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及從業人員按《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規范運作,依法執業,以實現對投資公司的嚴格監管,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實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利用股東和公司承擔責任的有限性規避義務破壞公司法人制度所具有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孟德斯鳩在其《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指出:一切有權利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英美法系的揭開公司面紗和大陸法系的公司人格否認是公司法人制度的補充原則,借鑒其經驗,《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九條規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都是判令股東對損害公司債權人或者公共利益的行為直接承擔責任,使股東承擔的責任由有限責任變為無限責任。
(四)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共同打擊非法集資活動,挽回損失,提高政府公信力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規定是指導各部門行動的依據,對非法集資行為實現監管機制常態化,司法機關加大執法力度,對非法集資人的財產包括債權依法全力采取保全凍結執行措施,挽回存款人損失,以切實保護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彰顯社會制度的優越性,政府才會有公信力。
五、結語
社會募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非法集資滋生蔓延,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根據非法集資的經營模式實施有效的防治措施,給予嚴厲打擊和治理,是實現我國經濟健康發展、人民安居樂業幸福中國夢的保障。
作者:李程錦 單位:南開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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