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征收與耕地保護探討論文
時間:2022-09-20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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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耕地減少違法法律制度保護
論文摘要:農地征收直接造成農村耕地減少,損害農民利益,危及整個經濟的全面健康發展:究其原因有執法者政治思想素質與業務能力低下,法律制度不健全,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制度的弱化等闡述了農地征收的現狀及危害,分析了過量征收的原因,并提出了耕地保護的對策。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增長,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客觀上造成了對土地的巨大需求,對農村土地征收已不可避免。但是,作為絕大多數農民的生命地的耕地,如何有效保護既是直接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需要,也是間接保護國家糧食安全的需要。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因思想認識不正確,加上法律制度不健全,嚴格法律責任追究制度的弱化等,以種種理由和借口違法征收耕地,犧牲農民利益來換取城鎮經濟的一時發展,不僅損害農民利益,還嚴重危及到了我國的糧食安全和經濟的全面健康發展因此,國家必須采取強有力的法律保護措施,嚴格規范合法征地行為,嚴厲制止和打擊一切違法征地行為,達到既能保證經濟的高速增長和城鎮化對土地的合理需求,又能切實保護好每寸耕地,從根本上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因而,研究探討農村土地征收中耕地的法律保護,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農村土地征收已成為近些年學術界極其關注的熱點問題多數學者大都將土地征收與被征地農民利益保護結合起來研究,但卻未關注耕地的保護;或者研究土地征收導致耕地大量減少,危害糧食安全,卻未關注農民土地權益的保護。為此,筆者探討在土地征收中如何有效保護農村耕地,從而從根本上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
1農地征收現狀及危害
目前,由于對土地的巨大需求,各地政府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中的“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規定,對“公共利益”作擴大化理解。實踐中,地方政府經常憑借這條依據無視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志,強行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損害農民利益。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一針見血地指出:“現在的問題是,不論投資主體、投資目的,誰都可以強行征用集體土地。有占必征,使公共利益的內涵被無限擴大”。因此,在為文化、衛生、國防、軍事及其他社會公共事業等真正公共利益進行征地的同時,伴隨著一些個人或集團的商業行為,征收耕地動輒上千畝,甚至上萬畝,而且80%用的是農村集體土地。這不僅導致城市規模盲目擴大,各類開發區、園區過多過濫,而且致使耕地面積大量減少。據統計,1986——1995年,我國耕地減少了328.9萬hm2,大約平均每年減少33.33萬hm2,盡管開發復墾258.6萬hm2,但耕地還是減少了193.3萬hm2,平均每年減少19.27萬hm2,相當于一年減少3個中等縣的耕地數。1997——2003年底7年間耕地減少了0.067億hm2,2003年建設占用的耕地22.9萬hm2,實毀耕地5萬hm2。目前,全國已有666個縣(區)人均耕地面積低于國際上公認的0.053hm2的警戒線。據預測,到2020年,我國人口將達15億左右,城鎮化水平達到50%,僅此將增加用地約200萬hm2,加上其他建設對土地的占用,今后一個時期,年均建設占用耕地量預計不會低于13萬hm2。我國耕地面積1.33億hm2,人均占有量0.12hm2,僅為世界水平的1/3,這反映出我國切實保護有限耕地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農村耕地減少既損害農民利益又危及我國的糧食安全和整個經濟的全面健康發展。我國是農業大國,8億農民中相當部分仍以耕作農地為生,即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源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征收農村耕地不僅減少了農民賴以生存的保障,而且產生了大量的失地農民問題,還出現了土地補償安置社會保障等一系列無法有效解決的問題,嚴重地損害了農民利益,危及農村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耕地資源不足,我國中長期糧食安全隱患可能日益凸現。隨著人口持續增長與膳食結構不斷改善,糧食需求量將剛性增長,而耕地資源的不足將抵消土地生產力的提高,最終影響糧食供給,轉而依賴國際糧食市場,這是必須引起警惕的。保護國家糧食安全的重點應立足于土地生產能力,即耕地資源的保護。美國布朗博士曾提出“誰來養活中國”的問題,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耕地急劇減少的勢頭,我國未來糧食安全形勢的確會發生逆轉,中華民族可能會失去安身立命的根基。因此,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準的“十一五”規劃綱要確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須保持1.2億hm2(18億畝),這是一項約束性指標,是不可逾越的底線。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別是嚴格規范合法征地行為,嚴厲制止和打擊一切違法征地行為,切實保護好每寸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是我國面臨的一項十分緊迫而又艱巨的任務。
2農地征收過量的原因
2.1錯誤思想指導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政府把經濟發展片面地理解為增長速度的提高,并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的唯一指標,往往以投人和消耗大量耕地來拉動經濟的增長。這種靠拼耕地資源求得經濟發展的做法,必然導致大量耕地被征收。以江蘇省國土資源廳的測算為例,該省每增長1個百分點,就要消耗1600hm2土地。在城鎮化建設和發展中,一些地方政府主要領導為表現其所謂的政績,熱衷于上項目,大搞形象工程,盲目追求開發區、園林示范區,廣場修得越來越大,馬路修得越來越寬,互相攀比,相互比闊,還搞土地優惠招商引資。于是,大量的耕地不斷被征收。因此,錯誤的思想認識是導致我國耕地大量減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2.2法律制度不健全
2.2.1“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存在困難。應當指出,公共利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其本身的確切范圍含糊不清,并因各個時期各個法律領域而有所差異,這是我國憲法規定公益要件而現實中不能貫徹公益原則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圍內的不特定多數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征在于其概念內容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表現在其受益對象的不確定性和利益內容的不確定性兩個方面。所謂“受益對象的不確定性”,是指界定公共利益的“公共性”不明確,即公共利益既然是由人們的私益構成的,那么存在需要多少私益組成公共利益這個問題界定“公共性”的標準,一種是地域標準,即地區內的大多數人共同利益,就足以構成公益?!耙欢ǚ秶鷥取笔侵覆煌墑e的政府所管轄的地域范圍,同時也看到公共利益分成了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另一種是利益標準,即公共利益的受益人具有“開放性”并因而人數不確定,公共利益是一個不確定多數人的利益,“公共性”即體現在有不確定的社會上多數人收益,將“不確定多數人”的利益界定為公共利益,已經成為學界的共識。所謂“利益內容的不確定性”,是指利益與價值判斷緊密關聯,因為價值判斷具有主觀性,導致了利益的內容含有不確定性,即利益不限于物質上利益,也包含文化、風俗、政治等利益。利益以及價值是無法在實際中以恒定標準加以測定的,是由“彈性的、浮動的、受到一些判斷公共利益的要素所決定”。因而,所謂“利益”,既包括事實上已經取得的各種正當利益,如財產,也包括可能獲得的或者丟失的各種正當利益,如經濟結構的良性發展,社會秩序的安定等。因此,現實中許多征地行為正是打著“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行為之實導致“征非所用”現象普遍存在。
2.2.2現行征地程序存在不足之處。從征地的審批、執行、監督的過程分析,我國現行征地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征地缺乏民主參與和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等。首先,征地缺乏民主參與。《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后,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墩饔猛恋毓孓k法》第9條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此可見,在土地審批之前,政府并沒有將征地信息告知被征地人的義務,被征地人對征地沒有發言權,也無法提出異議;只有在審批通過后的征地過程中,其才有對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和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權利。尤其是對事關廣大農民切身利益和國家糧食安全的大量耕地的征收,沒有經過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和推行重大決策專家咨詢、民主評議和聽證程序,其科學與否,可行與否,值得懷疑。缺乏廣泛有效的民主參與,使得政府的征地行為缺乏最有力的監督——來自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其次,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一方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時,往往出現不依法行政,對土地利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負責任,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執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規定,使有關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得不到全面貫徹和落實。主要表現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性、科學性沒有得到確立;土地利用尤其是征地計劃隨意突破;耕地征收上,常常先征后批,甚至“先開發后審批”或者根本不辦審批手續。實踐中,對一些嚴重的違法征地事件,一些地方的國土資源局負責人仿佛“見怪不怪”。他們解釋說,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沒有嚴格執行用地法規,普遍采取“先開發后審批”、“土地跟著項目走”的“潛規則”。即在土地出讓前,基本確定了開發單位,并將前期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征地拆遷費用推給開發單位,最后在交土地出讓金時統一結算。缺乏制約的權力,就會導致權力的濫用。政府征地權如沒有受到約束,就會恣意妄為,嚴重侵犯被征地農民的土地權益。“先征地,后拍賣”現象是行政權力濫用的結果,也顯示了土地征收程序中監督制約機制的缺失。另一方面,土地監察執行不力。土地監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門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對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遵守土地管理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對違法者實施行政制裁的行政活動。
它是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執法職能,其本質是國家權力的運用?,F行的土地監察體制是以“塊塊”為主,與上級土地監察部門只是業務上的指導與被指導關系,土地執法隊伍只能聽命于地方政府,往往不務“監察”正業,淪為政府的工具。事實證明,目前土地監察實施“塊塊”管理的傳統模式,勢必影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導致執法違法現象屢禁不止。地方政府之所以無視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其中“塊塊”管理體制就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當地方政府從某地區甚至某部門利益出發,在批地、征地上違反法律法規時,土地管理監察部門往往不敢過問,甚至縱容包庇。
2.3不完善的官員考評和晉升制度近些年來,某些地方政府行政長官受“政績”及考評與晉升的驅動,違法大量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低價補償農民,高價出讓給各類開發商,從中獲取巨額差價,作為地方政府的第二財政收入。然后,運用征地收入“經營城市”、“造福市民”。可以說,征收土地可以快速出政績,快速出效益,快速致富已成為政府和社會的共識。立竿見影的“政績”為某些地方行政長官帶來優秀的考評與官位的晉升。
2.4執法者業務能力與素質有待提高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依靠具體的人和組織來執行,執法者的素質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有著巨大的影響。法律規定,有權制定并實施征地的主體是地方政府,對政府征地行為合法與否進行有效監督制約主要也是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作為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執法者對涉及農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理應熟悉并掌握,從而指導征地實踐;面對廣大集體農民對自己耕地被征收的不理解甚至有意阻撓,理應積極宣傳教育,做好農民群眾各方面的思想工作,從而得到他們的支持;作為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監察部門的執法者理應依法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履行自己的職責,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公務員之家
但是,現實中的征地者對土地征收的意義認識不夠,對法定的征地程序缺乏必要的了解,處理問題簡單粗暴,濫用手中的權力強行征地,損害農民利益;對征地行為履行監督制約的執法者聽命于地方政府的違法征地行為,由此引發許多群體事件,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團結。
2.5嚴格責任追究制的弱化違法征地行為的法律責任,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物權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一些領導干部對違法征地案件,往往認為是“出于公心,為了發展”,睜只眼閉只眼。事實上,在所謂“因公違法”、“良性違法”的外衣下,往往是為了少數部門或地方利益或少數人,甚至是開發商不正當的利益,其涉案土地面積更大,影響更壞,它嚴重干擾和破壞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損害的是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
盡管近年來國土資源部不斷加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力度,但在結案的9萬余件中,只處理了相關責任人3593名,其中2名省級干部受到黨紀處分。4%的低處罰率,意味著超過96%的土地違法案件并未追究責任人,而刑事處罰率更是低到5‰,出現權責明顯不對稱的局面。缺乏對違法征地責任的追究是征地之風盛行、耕地屢遭嚴重破壞的重要原因之一。
3耕地保護對策
經濟要持續增長,城鎮用地要持續增多,耕地又必須嚴格保護,這似乎是一種兩難的選擇,其實,除了轉變城鎮粗放經營用地模式外,樹立正確的思想認識觀,建立健全土地征收法律與制度并嚴格執行,是可以兼顧兩方面的。
3.1樹立正確的思想認識觀,完善官員考評和晉升制度
3.1.1樹立正確的思想認識觀。保護耕地,思想認識是關鍵。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及其領導干部必須正確地認識到,我國人多地少,底子又薄,農業問題、糧食問題始終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問題,農民問題則是關系我國發展的最大問題。因此,必須加強政治思想學習,充分認識我國的國情和土地基本國策,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保護耕地的關系,堅持科學的發展觀,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強化經濟發展的全局意識、責任意識和耕地資源節約意識,嚴格依法征地,切實保護耕地。
3.1.2完善官員考評和晉升制度。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官員進行責任考核績效考評,除了具備一定條件外,還應采用違法征地“一票否決”制度。未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地的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官員,在規定時間內沒有依法處理違法征地特別是非法征收耕地的行為,要根據情況給予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國土部門、規劃部門主要負責人在一定時間內不得提拔、調動、就地免職或降級使用等行政處理或處分。對違法征收耕地建設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但沒有及時出面制止或沒有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的,給予應當承擔領導責任的縣級以下黨委書記、支部書記就地免職的處分,同時提請鄉人大罷免鄉長或由村民會議罷免村長??荚u行政長官績效應該還有一個重要的指標,就是耕地面積不要不適當地減少。總之,要將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工作情況,作為考核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工作的重要內容。
3.2建立健全法律與制度
3.2.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明確征收范圍。憲法和法律賦予政府征地權是為了發展文化、衛生、國防及其他公共事業,然而現實中許多征地行為打著“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行為之實導致“征非所用”現象普遍存在。因此,盡管“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存在種種困難,為了盡量減少濫用,依照我國實際情況,筆者建議在立法上,可采用概括式與列舉式并舉的方式,盡可能對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從正反兩方面予以界定,為私有財產權的征收與保護劃定較為明確的界限,為執法和司法活動提供良好的操作規則。在具體的做法上,筆者贊同姜明安教授的觀點:首先,給“公共利益”下一個簡要的定義,如公共利益是指涉及國家安全和廣大社會公眾福祉的利益。其次,盡可能較全面地列舉出屬于公共利益的事項范圍。其中包括國防建設用地;國家機關及公益性事業研究單位用地;能源、交通、水利、供電、供水、供暖等公用事業和其他市政建設項目用地;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慈善事業用地;環境保護、文物保護事業用地;其他公認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再次,設立一個概括性(兜底性)條款,即立法時無法列舉或難以列舉的其他應屬于“公共利益”范疇的事項。最后,設立一個非公共利益條款,即明確列舉些明顯不屬于“公共利益”的事項,如企業從事商業性開發,政府興建高爾夫球場等事項用地不得啟動征地權盡管通過立法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會存在法律的疏漏性和滯后性等缺陷,但在強調保護私有財產權起步較晚、公權力強大與私權利弱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理念有待提高及注重成文法的我國,這樣做,具有其時空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法律明確區分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后,只有符合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時才能對農村耕地實行征收。
3.2.2建立土地利用規劃制度,合理有效利用土地。由于耕地征收費低,許多人以建設用地為名占用土地,行非法倒賣土地之實,大量的土地征收后被閑置,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巨大浪費。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統計,全國被征收后閑置的土地高達11.65萬hm2,占征地總面積的5.8%。其中,耕地6.28萬hm2,占閑置土地總面積的54%,且有3.45萬hm2閑置耕地已無法耕種。2000—2001年共征地16.46萬hm2,其中,耕地11.43萬hm2,失地農民236萬人。大體上每征667m2土地就會造成1.4人失去土地。同時也造成了土地閑置較多,被征收土地浪費嚴重。因此,必須建立土地利用規劃制度以保護有限的耕地資源。首先,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城鎮社會發展規劃、土地供給能力和各項建設等對土地的客觀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特別是土地征收計劃。用地總體規劃應當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該總體規劃是國家集中統一管理土地的重要體現,加強土地宏觀管理的關鍵措施,也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據。然后,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等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征地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各業用地,使征地合理有序進行,實現土地的科學開發和有效利用,以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最后,認真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堅決控制建設占地規模,加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潘明才司長說:“只有把基本農田這條‘紅線’變成‘高壓線’,才能保住子孫后代的糧倉”。
3.2.3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合理限制建設用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國防止征收權濫用,控制土地流失,保護耕地的基本法律制度,也是在征地熱不斷升溫的背景下所采取的一項旨在保護耕地不受侵犯的新型法律制度。這一制度的核心是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之外,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同時要求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2.4建立科學的土地監察制度,嚴防政府征地權的濫用。針對現行土地監察部門聽命于地方政府的“塊塊”體制弊端,保證土地監察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的獨立性與公正性,應改與上級土地監察部門業務上的指導與被指導關系為直接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即國土資源部直接設立國家土地督察局,實行垂直領導,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預。這樣土地監察部門從事“監察”正業,有效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特別是監督政府一把手對本行政區內土地管理、耕地保護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及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的情況,并制約政府征地權的行使。此外,應該有一個獨立于政府的機構專司土地利用變化監測的任務,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讓社會來監督政府行為。
3.3嚴格執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好的法律與制度,如果不能嚴格地執行和有效地遵守,那只不過是書面的法律與制度而已。因此,建立健全與征地相關的法律與制度以后,要求各級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必須帶頭切實地遵守、更嚴格地執行。
3.3.1加強政治業務培訓,提高執法能力。健全的法律與制度必須依靠具體的組織和人來執行,執法者素質能力的高低對其實施效果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必須加強對各級政府部門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培訓,提高他們依法管地用地尤其是征地的水平和能力。首先,學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明確依法征地的必要性和違法征地的嚴重性。其中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物權法、刑法等。
其次,學習土地征收相關政策,懂得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和維護農民土地權益的重要性。再次,熟悉土地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后,有計劃地主動向廣大農民宣傳教育,做好各方面的思想工作,使征地工作能順利進行??傊瑘谭ㄕ邞敳粩嗵岣咦陨淼臉I務文化素質和道德水準,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
3.3.2規范政府征地行為。首先,預防違法征地?!邦A防為主,防患于未然”是我國法制建設的基本方針。在預防違法征地,遏制亂征行為,保護土地,尤其是保護耕地的過程中,應該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并盡快建立符合我國土地國情的違法預防征地制度。目前,應抓緊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嚴格審批程序。任何權力都容易濫用。為了防止政府征地權的濫用,有效規范政府征地權的行使,減少政府及其部門違法征地現象的發生,對一切非農建設用地,尤其是征收耕地,各級政府部門都必須嚴格按法定的審批程序辦事。并且,盡快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推行重大決策專家咨詢、民主評議和聽證制度。嚴禁未批先征、邊批邊征、少批多征,把政府違法征地行為的漏洞堵死,真正使保護耕地工作落實到實處。第二,加強征地過程監督。除了用法律約束政府征地權行使外,還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借助新聞媒體力量,加強監督,不斷健全征地過程監督機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國土地國情的,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有利于發揮輿論監督、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作用的土地違法監督機制。只有這樣,監督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其次,查處違法征地。違法征地查處是防止征地權濫用,有效遏制征地熱的重要保障。征地違法行為能否得到及時、有效地制止和查處,是一項事關土地管理法能否得到全面實施,土地管理秩序能否實現根本好轉的全局性工作,更是依法征地能否實現的關鍵。為此,國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12月18日了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國土資源部也于1999年5月7日專門發出了關于加強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早發現、早處理是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制度的2個基本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采取多種形式及早發現土地違法行為。這樣才能有效地遏制違法征地行為,切實保護好耕地。
3.3.3強化違法征地責任追究制。法律責任是法律規定得以貫徹和落實的根本保障,也是國家法律強制力的具體體現。在征地之風盛行,耕地遭到嚴重破壞的今天,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專家表示,“我們不是缺政策,而是如何增強執行力的問題。問責制必須問到實處,才能保持政令暢通”。筆者認為,除了追究違法征地的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官員違紀責任外,還應該強化下列法律責任。
3.3.3.1民事責任。對于違法征收土地,尤其是可耕地,應當由有關部門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堅決責令其恢復原狀,恢復到可以耕種的程度并退還給農民集體;對被征地農民的土地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其損失,決不能岡為土地已經被開發、被建設而心慈手軟姑息養奸。
3.3.3.2行政責任。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征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程序征地的,對直接負責征地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無權批準征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征地的,超越批準權限#法批準征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程序批準征地的,對直接負責征地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3.3.3刑事責任。刑事制裁是對違反土地管理法行為最嚴厲的制裁和打擊。200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列舉了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在遏制違法征地行為,保護耕地的過程中,應該根據該解釋具體規定,對已經構成違法征收耕地的犯罪活動進行堅決的打擊和嚴厲的制裁,并依法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只有引進了刑事法律機制,用刑法這個有力武器打擊破壞耕地的犯罪行為,有效保護耕地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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