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黨政治特點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01 0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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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黨政治特點研究論文

[摘要]西方國家議會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國家議會政治與政黨政治融為一體。政黨具有哪些功能?政黨與議會的關系如何?西方政黨參政、執政的特點是什么?這些是作者要探討的問題。同時,追溯西方政黨政治核心原則形成的歷史背景,能反映出政治原則背后的文化規定性。

[關鍵詞]政黨;議會;執政

一、政黨的概念

西方國家議會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國家議會政治與政黨政治融為一體。議會將政黨與國家政權聯系在一起,政黨通過議會內的組織,操縱或影響議會活動,進而控制或影響政府的活動,實現其掌握國家政權的目的。兩者的關系可以概括為:議會是政黨競爭的主要領域,是政黨控制公共權力的根本途徑,政黨的活動貫穿在議會活動的始終。政黨實現政治目標和政治主張,首先是通過議會活動體現出來的。

“政黨”這一概念在西方有不同的解釋:“‘政黨’一詞在十九世紀隨著歐美代議制的發展和選舉權的擴大而產生。它指的是以與政治團體競爭而贏得公職選舉為目標的組織。后來‘政黨’的意義逐漸引申,亦包括并非從事競爭選舉的政治組織,諸如無法通過選舉而取得公職的小黨,尋求廢止選舉競爭的革命組織,以及極權國家的統治集團。”“政黨”為:“一群人以指導政府政策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薄罢h乃為基于大家所一致同意的某種特定主義,以共同奮斗來促進國家利益而結合的團體?!薄罢h乃是一個由個人基于自愿所組成之政治團體,為政府提供一般措施、建議,或者制定政策,選舉與支持領導人物為公職候選人,以作為實現其主義與政策最有效之方法?!薄艾F代意義的政黨乃是具有相當持久性的社會集合,它追求政府中的權力與職位,建立起聯系政府的中心領袖與政治領域內(無論中央與地方)的大批跟隨者之組織結構,以產生共同的觀點或至少效忠的認同之符號?!?/p>

綜合以上的“政黨”解釋,有學者對“政黨”下這樣的定義:政黨,是一部分政治主張相同的人所結合的,以爭取民眾或控制政府的活動為手段,以謀求促進國家利益實現為共同理想的、有目標、有紀律的政治團體。這一定義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1)政黨是部分政治主張相同的人所結合的團體;(2)政黨是基于人民的意愿和國家的需要而結合的團體;(3)政黨是以取得政權實現政綱為目的所結合的團體;(4)政黨是較具有永久性的有組織、有目標、有紀律的政治團體。

二、政黨的功能

在建立議會之初,人們都對黨派有戒備心理,政黨最初稱為“黨派”一詞就含有貶義,如華盛頓多次告誡人們不要讓宗派爭斗污染了美國民主政治。后來人們接受政黨是因為它的功能有利于完善議會制度:一是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橋梁功能。借用一個系統論的術語,政黨是一個主要的“輸入”裝置,它使得公民的需要與希望能夠被政府聽到。公民個體以政黨的形式組織起來,如果沒有政黨,個體將是孤立的和不被重視的。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整體就是力量”、“組織就是權力”。通過在一個政黨內工作或者為政黨投票,公民可以影響政府的政治決定。至少,政黨可以給人們一種他們并不是完全無權利的感覺,而這一信念可以維持政府的合法性,這是一個連獨裁者都需要有政黨的理由。二是利益聚合功能。如果利益團體是社會中最高級的政治組織形式,那么,這個社會將是極端混亂與不穩定的。因為一個團體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與其他團體斗爭,并試圖沿著自己的偏好改變政府的方向,而整個社會將幾乎沒有共同的價值、目標或意識形態來尋求全國性的支持。政黨可以通過將利益團體各自的利益聚合到一個更高的組織從而有助于消除與緩和利益團體間的沖突。利益團體會發現它們必須緩和其要求,為了政黨的目標而工作與合作。作為回報,政黨至少可以部分實現其要求。政黨尤其是較大規模的政黨事實上是利益團體的聯盟。

三、政黨與議會的關系

由于政黨的這些功能,逐漸使之與議會政治融為一體了。第一,西方政黨是在議會民主的政治基礎上產生的,在性質上都歸屬于體制內政黨。政黨通過選舉進入議會,政黨競選的結果,也就是所謂的“選民授權”。西方政黨都把參加議會選舉當作黨的活動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政黨進入議會并爭取多數黨地位在各國的具體辦法雖有差別,但都以這種民主形式來實現,即由競選、選民投票及各黨得票率的高低,來決定一個政黨是否進入議會,在議會里是多數黨還是少數黨,在議會中有多大能效以及發揮何種作用等。選舉使議會具有了合法性,選舉也使政黨的議席具有了合法性。政黨為了在選舉中獲勝,必須要合乎民意,代表民意。

第二,西方國家的議會中,不論是多數黨或少數黨,也不論是執政黨還是在野反對黨,都在議會中建立黨團的組織。此外還組成本黨的若干委員會。各個政黨對議會的不同程度的作用和影響,主要就是通過黨團及這些委員會的活動來實施和體現的。黨團是政黨組織同政府和議會之間聯系的紐帶。黨團組織制定鮮明的黨綱,作為政黨的政治目標;嚴明黨紀,以增強政黨的戰斗力。

第三,在西方國家,所有的法案、政府的預算、政府的重大決策、政府機構的組成或重要人事的任免與調整,都要向議會提出,經過議會審議通過或認可,方能確定和實施。議會政黨的活動體現在議會活動的每一個環節上:在提案提交議會前,政黨要事先審議和審查;為了通過提案或阻止其通過,政黨要在會下與其他政黨和政治力量進行協商,達成諒解和妥協;要把本黨的議員安排到專門委員會中,以便對具體議案施加本黨的影響等等。議案議決必須在議會制度所提供的框架內進行,議事規則一般有“法定人數”制和議案“三讀”制第四,執政黨通過議會選舉掌握國家立法權或行政權時,它的對手反對黨則進行“合法的反對”。反對黨監控執政黨活動的主要方式有:(1)利用議會的質詢權或聽證會,揭露政府中的腐敗行為,批評執政黨的政策,借以宣傳自己的主張。(2)利用在議會中的立法權、議案權、人事任免的審議程序等,對執政黨政府實施牽制。(3)通過提出不信任動議案或啟動彈劾程序,威脅執政黨的現存地位。政黨之間的爭執主要是通過辯論,以一般理性(公認理性)作為原則,堅持黨派的利益但又適時妥協,用和平的方式來解決的。執政黨和反對黨都在議會框架內,遵循憲法原則,進行執政和“忠誠的反對”,共同維護國家利益。

第五,西方軍隊對黨派保持中立的關系,表現在兩個方面:(1)軍隊只向國家而不向政黨負責;(2)軍隊只由國家而不由政黨掌握與指揮。西方國家的軍事機關是根據憲法和議會通過的法律而存在的。除了武裝力量最高統帥由國家元首兼任外,軍事機關的其他組成人員都是由議會認可或授權任命的。各國軍隊的組建,基本軍事制度都由議會立法決定;各國軍隊的軍費開支,作為政府預算的一部分,由議會批準。議會有決定戰爭與和平的權力。軍隊的國家化使政黨政治避免了暴力形式。

四、西方政黨參政、執政的特點

綜合上述方面,可以發現西方政黨參政、執政的特點有:(1)由選舉進入議會,通過選民授權,代表民意行使權力。(2)通過黨團組織有組織有目的活動。(3)圍繞有關社會政治、經濟制度中最基本的議題進行討論,議決的事項具有真實意義,辯論以一般理性(公認理性)作為原則,遵守議事規則,議決后的決定往往對國家制度和社會生活有較大的促進。(4)政黨之爭嚴禁軍隊的介入,是通過和平的方式,堅持原則又適時妥協來解決爭議,在議會制度的框架內,遵循憲法原則,無論是執政還是“忠誠的反對”,都是為了國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共同維護國家的政權。

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些特點,我們來看看英國和美國早期政黨政治生活中憲法原則形成的事例。英國17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議會和政府之間以及議會內部,圍繞著內政、外交、宗教和王位繼承問題進行了斗爭,議員們的政治分歧日益明晰,尤其在排斥法案危機中,形成了兩個互相對峙的政治派別——輝格黨和托利黨。托利黨代表沒落地主階級利益,依附王室,壓制政敵;而代表新貴族、商人和金融家的輝格黨不僅利用議會斗爭反對國王和托利黨,其骨干人物還訴諸于武裝叛亂和陰謀暗殺,這時的輝格黨和托利黨只是議會內部兩個不同的政治宗派,還遠不是西方學者所說的“為贏得公職選舉為目標的組織”。

勢不兩立的輝格黨和托利黨的第一次合作是發動1688年政變,實現了“光榮革命”。合作的根本原因是兩派都害怕國王恢復天主教,害怕革命會使他們共同失去財產、爵位和相應的特權,他們許多利益是一致的。“光榮革命”使兩派之間在政治上消除了重大的原則沖突,關系明顯改變。他們互相照顧對方的經濟利益,激烈持久的爭吵中黨派之間又常常交叉聯合。但此時,兩派組織分散,派別名稱混亂,綱領模糊,仍然停留在宗派組織階段。

兩黨制作為正式政黨形成的重要標志包括自身組織建設的加強、反對黨的合法化和議會外黨派活動在深度和廣度上的加強。反對黨起先臭名昭著,“政府反對派是一群主張不同、觀點各異、離心離德、又沒有任何的反政府計劃的人們所組成的”,他們是一些爭權奪利、沽名釣譽的幫派主義者和政治投機分子,在政治斗爭中使用的往往也是宗派打擊的手段,是既反對國王又反對王國政府的宗派主義團體。反對黨拋棄宗派觀點是從老皮特提出的“對議案,不對人”的原則開始,脫離宗派色彩是從羅金厄姆派成為既符合國民利益和歷史傳統,又符合憲法精神的“有組織的反對黨”開始逐步完善,當反對黨扮演憲法和法律的保護者和擁護者,對國家履行重要的政治職責時,反對黨成為“國王陛下的反對黨”從而合法化了。這一術語標志著反對黨存在的重要憲法意義,“它體現了十九世紀對統治藝術的最大貢獻——就是一個在野的政黨,被人承認著對國家制度具有完全的忠誠,并準備著隨時上臺執政,而不致震撼國家的政治傳統”。

英國的輝格黨和托利黨由最初的宗派爭斗發展到在憲法和法律框架之內的政黨政治,是由于他們在利益和原則上沒有最根本的對立。正如馬克思所揭示的,“輝格黨人和托利黨人一樣,也是大不列顛的大土地所有者。不僅如此,輝格黨的核心正是由英國最古老、最富有和最傲慢的土地所有者構成的”,在長期的爭斗中,他們學會了爭取自己利益的同時,兼顧對方的利益,學會了使用和平抵制武力的協議方式,最終將雙方的利益沖突歸結到一個更高的層次,即統一在憲法和法律之下,將國家利益置于黨派利益之上。

1787年美國憲法批準的過程形成了兩個不同的派別集團,即后來俗稱的支持憲法的“聯邦黨人”和反對憲法的“反聯邦黨人”。聯邦黨人主要代表東北部工業資產階級的利益,反聯邦黨人主要代表南方種植園主、西部農業企業家和北部中等資產階級的利益。他們在人民主權、州政府權力和國家權力的界限以及保障問題上有分歧,展開了激烈的辯論。聯邦黨人最后獲勝了,重要武器在于聯邦憲法本身對人民主權的確認。在這個過程中深化了傳統共和思想的內涵:真正的共和政體不是要求和追求社會意見與意志的同一性,而是允許多種意見和意志在一種有秩序的體制下妥協共存。

1800年美國總統選舉(民主)共和黨人大獲全勝,總統和副總統人選決斷卻掌握在聯邦黨人的手中,聯邦黨人依照憲法程序以和平的方式交接了政府的權力;(民主)共和黨人領袖杰斐遜執政后,修改了自己在憲政問題的原有立場,接受并不失時機地采用了聯邦黨人的許多觀點。兩黨在一些重大的國家利益如購買路易斯安那等問題上,表現出立場的“換位”。表面上看起來兩黨好像沒有堅持自己原有的原則性,實際上兩黨爭論的不是原則的抽象意義,而是原則的內涵:政黨和政府在追求政治利益的時候,力求做到憲政上的名正言順,并得到憲法原則的支持,而政黨黨綱原則本身的內容在爭論中得到豐富和擴展。

由此可見,英國和美國早期黨派是從宗派完善到政黨,議會中的爭斗從宗派政治更正改善到政黨政治的。不斷的斗爭和妥協,形成了政黨政治中的憲法原則,那就是國家的利益高于一切政黨原則和服從憲法的原則。1801年3月,杰斐遜在聯邦的新首都華盛頓發表了語氣和緩的就職演說。他一方面承認(民主)共和黨人與聯邦黨人有不同的政治意見,但同時他也強調:“意見的不同不等于原則的不同。我們是名字不同但原則一致的兄弟,我們都是共和黨人,我們(同時)也是聯邦黨人?!?民主)共和黨人與聯邦黨人的分歧也不在于他們對美國憲法和政治基礎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兩黨之爭與其說是原則上的分歧不如說是對同一原則理解上的分歧。恩格斯也明確指出:“在英國,至少在正在爭統治權的政黨中間,在輝格黨和托利黨中間,是從來沒有過原則斗爭的;他們中間只有物質利益的沖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