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在財務管理論文

時間:2022-04-06 0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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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籌劃在財務管理論文

稅務籌劃”是通過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合理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稅務籌劃是企業的一種理財行為,應始終圍繞企業財務管理目標來進行,其目的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和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

一、現行稅制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1.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所形成的負債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享有所得稅利益,而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為費用列支的,只能在企業的稅后利潤中進行分配,因此,企業就可以通過資本結構的合理搭配來實現稅務籌劃的目的。一般來說,為獲取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籌資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方法效果最差。

2.投資抵免是我國實施的一項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改項目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改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因此根據現行投資抵免政策的特點和要求進行稅務籌劃,可以從以下著手:

正確確定設備投資額和合理分配各年設備購置額。在設備投資額、設備購置年度一定的條件下,企業獲得最優的投資抵免優惠的條件是:年度設備投資額×40%≤法定抵免期限內各年新增所得稅額。

3.為了體現激勵性稅收政策,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同地區稅負存在差別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者在選擇企業的注冊地點的時候,就可以充分利用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貧困地區、保稅區、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可以節省大量的稅金支出;

4.兼并籌劃帶來“節稅”利益。假如一家企業為了發展壯大自己,因手中暫時缺乏大量資金來擴大廠房和增加機器設備,又不想從銀行借入資金,此時正好有一戶企業,因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正處于停產倒閉狀態。對這種情況,就可以利用稅收政策的規定,對停產企業進行兼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指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并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另對虧損彌補的處理規定:企業以新設合并方式以及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業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由于對被合并或兼并企業虧損的彌補,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也相應減輕了稅收負擔。

二、現行的會計制度中的核算方法具有選擇彈性,不同的處理方法形成不同的納稅方案

如在企業會計處理方法中,進行稅務籌劃表現在很多方面,具體有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等。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在物價持續上漲期間,后進先出法所求得的期末存貨成本小,相反,銷貨成本必定較高,這樣就會產生較少的凈收益和所得稅,而此時采用先進先出法會相反。

2.加速折舊法帶來的“節稅”利益

加速折舊法一個實際的財務利益是:與直線折舊法相比,企業在確定應稅收益時,由于在早期多計入了折舊費,將使企業應稅收益相應減少,從而使企業在早期交納較少的所得稅,而在后期交納較多的所得稅,這意味著滯延納稅時間(不是指不按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收的欠稅行為)。從而等于對納稅企業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可以降低資本成本。

稅務籌劃是在完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在納稅義務沒有確定,存在多種納稅方法可以選擇時,企業做出繳納低稅負的決策。雖然稅務籌劃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但面對著社會化的大生產和日益擴大的世界市場,稅務籌劃必將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