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體育發展論文6篇

時間:2022-07-08 0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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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體育發展論文6篇

第一篇:學校體育與公共體育服務互動

一、青少年身體素質下降的現實

青少年的身體健康是公共體育服務事業重要內容。關于青少年體質健康下降的報道已經多次見于報端,其結論是“我國青少年的體質健康呈下降趨勢,要求學校與社會從各方面進行基礎性建設、教育工作”。學校體育作為學校教育基本組成部分,是保障、提高學生身體健康的重要手段,所以學校體育工作的發展,也制約著社會的和諧發展。在1995年,國家頒布了《全民健身計劃綱要》,面向全體公民,重點是青少年與兒童。盡管這樣,我國青少年的體質健康現狀仍是很不樂觀,教育部體衛藝司司長楊貴仁在2006年指出:“從1985年至今,進行了四次全國青少年體質健康普查,普查顯示:近20年中國青少年的體質持續下降?!逼渲饕蛴袃蓚€:一是現代化的生活方式導致普通青少年的體力勞動、活動減少[2];二是目前教育體制、就業觀念、就業壓力導致學生學業負擔過重,學習時間過長,缺少體育活動時間。同時,各大、中、小學為了防范安全事故,嚴格控制學生在校內的體育鍛煉時間、空間、強度等,這些過度的保護與限制行為直接造成了廣大青少年的體質健康水平下降。青少年體育活動的重要性已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公共體育服務改革的進展,應更加重視學生的體育權利。學校體育教育工作的發展應將課內、校外、假期、家庭、社區、社會體育活動連接起來的交點,構建符合國情的公共體育服務體系,這樣才能保障青少年成為公共體育服務制度的受益者。學校體育的發展與公共體育服務構建是,滿足民生需求的表現,是國家綜實力提高到一定階段的具體表現,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一項基礎性工程。

二、公共體育服務與學校體育互動的必然性

在現階段,我國的基礎公共體育設施主要都是由國家投入資金,各級學校建設并使用。隨著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的完善,勞動、生活自動化程度的提高,生命的意義與價值不斷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全民健身隊伍中,致使公共體育服務體系的不完善凸顯出來。

(一)除學校以外的公共體育資源相對匱乏,嚴重制約著公共服務體系的發展和完善

學校體育設施資源相對豐富,但是,學校相關管理人員擔心因群眾在校內進行體育活動,而發生意外情況,所以大都回避此類校園開放。學校設施作為國有資產,應在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保證學校正常教學、訓練等活動前提下,充分發揮其體育設施資源的優勢,向社會開放體育資源,既滿足群眾的基本體育需求,又避免因資源閑置產生的資源浪費,通過實實在在的公共體育服務基礎工作,為完善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做出貢獻。

(二)通過學校體育資源把學校體育與社區體育整合

以學校體育資源為基礎、家庭為單位、社會為組織,把學校體育資源與社區體育活動有機地整合在一起,形成社區體育依托學校體育資源的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可以為促進全民體育健身起到重要意義[3]。第一,學校與社區相互協調、整合、發展,形成了公共體育服務最基礎和廣泛的發展模型。第二,豐富公共體育服務內容、形式、渠道。學校體育是通過課堂教學、課外興趣活動等進行體育教育、教學活動;社區主要是通過社區文體活動,小型競賽等進行公共體育服務活動,如果將學校的體育場館等硬件資源,體育教師等軟件資源與社區的群眾資源、社會體育指導員等有機地結合起來,勢必可以增加公共體育服務的內容、形式、渠道。只要學校與社區之間相互支持、互動發展,必將構成公共體育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我國的公共體育服務一元化供給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公共體育服務的蓬勃發展,因此,應豐富供給多元化格局,挖掘培養可承擔公共體育服務的非營利組織,如學校中的學校體育,學校有著充足的人力資源和健全的管理結構,在此基礎上發展有償或低償服務,開拓公共體育服務新渠道、模式。學校還可配合體育俱樂部、企事業單位承辦多種健身活動和體育賽事。所以,各級各類學校具有穩定、龐大的教學資源、人力資源、物質資源是支持公共體育服務走出困境的重要渠道。

(三)學校體育與公共體育服務存在共同的交集

在校學生作為學校體育工作與公共體育服務的交集,所以,兩者應該進行有效的合作、互動,是完成各自工作的必然選擇,只有這樣,才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學校體育對公共體育服務的依賴性

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學校體育工作者忽視了社區、家庭體育教育,特別是學生在校外體育活動,這嚴重影響了體育教育的延續性,也影響了“健康第一”指導思想的貫徹、實施。學校體育教育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學生的體育教育工作不是僅憑學生在校的“每天一小時”,幾節體育課就可以滿足的,學校體育教育工作要在公共體育的發展的基礎上進行完善。

(一)公共體育服務便于學生校外體育活動得到延續

公共體育服務將學生帶入真實的社會體育中,這與學校的體育活動有著明顯的差異,學校體育教育在實施過程中更加注意過程中的安全性、激烈性、原則性等,公共體育在這些方面是相比遜色的;公共體育服務體系在各個時間,接納各種社會人群,進行各項體育活動,所以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會具有一定的靈活應變,同時在競賽的過程中由于競技水平參差不齊,激烈程度、安全風險有時會超出管理者的預想,不如學校體育教育執行過程中,教師對學生整體競技水平的了解,便于管控[4]。公共體育服務是在依據《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前提下,豐富學生的體育學習內容、活動空間,充分利用各方面體育資源,對學生進行社會性、開放性、實戰性的體育教育、教學。

(二)將公共體育服務引入監督機制,構建合理的育人環境

在公共體育服務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家長委員會對其進行相關培訓,深入了解體育教育的本質,了解學生在公共體育服務體系中的生活、學習、參與等情況,把體育教育落實到每個家庭中,同時家長對公共體育服務體系的教育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并提供有效的反饋信息。家庭是社會的單元,家庭教育對學生體育習慣的培養有著重要作用,通過公共體育,形成家庭與學校間的互動,將構成學校體育教育工作和公共體育服務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學校體育與公共體育服務互動構建

(一)基本原則

1.公益性原則。學校體育與公共體育服務都屬于公益事業,在黨的十六大提出建設完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和全民健身”五大公共事業的目標。這是滿足、提高國民生活需求,滿足國民基本體育權利的表現。公共體育服務是以提高國民生活質量、促進身體健康、共同享有國家發展成果為目的,和學校體育同屬于非營利性行為,在服務收費上保證免費或是低廉的費用。

2.公平性原則。公共體育服務的目的是要將基礎體育資源平均分配,是國民都能夠享受到同樣服務,公平性原則應包括三方面因素:一是公共體育服務受益者的機會均等、利益均等;二是享有基礎性公共體育服務大致相當;三是提供公共體育的服務標準大致相同,公共體育服務的財政支出相對平衡。

3.以人為本原則。國家發展、進步的根本目的是以保障國民生活,滿足國民需求為根本目的,在現代社會以民主、法制、人文等價值為基礎,通過社會監督有效地解決社會公共問題,提供優質、高效、公平、合理的服務為目標的公共服務。以人為本的原則是公共體育服務與學校體育的要求,是一個國家綜合國力、文明程度的體現,還是國民健康水平的體現。

4.功能對接原則。公共體育服務的優勢在于組織活動、提供體育設施、檢測體質健康等功能;學校體育的優勢在于參與人力資源豐富,具有一定數量師資。將兩者的優勢項目對接,可以促進兩者的良好發展,更好地滿足群眾的基本需求,提高資源的利用率。

(二)互動模式構建

通過以下兩種模式分析,公共體育服務可以將具體性的公共管理交與學校體育完成,這樣既減輕了公共體育服務的財政壓力,也使學校獲得發展空間,不斷增強自身實力,更好地實現學校體育與公共體育的良性互促發展。

1.合作模式。合作模式是指通過公共體育與學校體育協商,將部分公共產品與服務的提供由學校體育來承擔。這樣既可以使學校體育與公共體育各自發揮優勢,又通過密切的合作,提高兩者的管理和服務的效率以及相互的協作能力。例如:政府向學校提供資金及相關支持;然后,對學校體育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評估;最后,根據學校與社會的反饋信息進行相關工作調整。兩者合作的前提保障是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以法規、條文的形式規劃出兩者在合作過程中的權責,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互相推卸責任等現象的發生。

2.授權模式。授權是指公共體育管理機構以授權的形式,將部分具體職能轉交于學校體育負責。例如:首先,學校參與政府相關政策的制定,依照各項法規、制度開展相關活動;其次,學校接受政府的財政補貼及相關支持,也可向社會募集贊助,補充資金不足;再次,學校接受政府管理,相關機構、社會的監督;最后,學校要與政府、社會保持信息交流,接受監督,改進具體工作。

(三)互動協作中存在的問題

1.場館設施開放有限。首先,部分體育場館的管理者以經濟效益為中心,將國家投入財力興建,為群眾進行體育鍛煉的場館,進行其他的商業運營,這與國家的初衷明顯背道而馳;其次,部分體育場館的管理者由于其工作重心在其他方面,體育場館僅僅作為其主要業務的配套設施,主管領導為了避免因群眾在體育館進行活動過程中,發生管理問題、意外傷害等,嚴格控制外部人員進入鍛煉,降低意外事件的發生。

2.專業人員不足。公共體育服務體系的構建是國民進行體育鍛煉,享用公共體育場館設施服務、指導服務、科普宣傳服務的前提。專業指導組織學生進行校外體育活動的組織機構較少,青少年遠比成人更加需要專業匹配的服務指導人員?,F在,主要承擔青少年體育鍛煉指導任務的是社區有鍛煉經驗的居民、離退休人員,其次才是聘請專業院校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各級學校的體育教師,其中專業的社會體育指導員與體育教師比例不足10%,遠遠滿足不了實際需求[5]。

3.互動環境受限。公共體育服務的管理機構是各級體育局,學校體育的主管是各級教育局。所以兩者在合作過程中缺少共同的協調、監督、管理機構,出現了權力分散、管理混亂的現象。主要表現為:一是利用主管權力,追求利潤最大化,致使部分體育服務錯位;二是缺少監督制度,滋生腐敗現象;三是公共體育服務與學校體育在互動過程中權責不清,容易產生推諉或矛盾。

五、結論與建議

(一)制定完善可行性的公共體育決策執行體系

政府作為維護公共利益的最高權力機關,必須通過公共決策體系制定關于公共體育服務受益者利益均分的制度。確保在決定過程中,保證社會各階層充分發表意見,最大限度地滿足全部人群的需要,均等化享有國家福利。但部分政策在執行過程中還需要依靠公共體育服務的個人或組織,與公共體育服務提供者進行協調和溝通來保證消費者利益的公共體育服務政策[6]。

(二)加強培養公共服務專業人才

對基層公共體育需要的專業公共體育人才,可采取多種形式,培養、吸收滿足青少年校外體育鍛煉需要[7],同時要加強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養、管理、使用,完善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評價機制、獎勵機制,加強上崗后針對實際工作要求的專業技能培訓。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宣傳工作、吸引更多人投入社會體育指導員行列[8]。

(三)體育場館的布局、開發、建設、改建

首先,體育場館是體育鍛煉的主要場所,政府在設計規劃階段要著重考慮學生體育鍛煉需要,需要利用家庭、學校、社區的人文環境、地理環境,建設完善配套設施,滿足學生的基本需求;其次,開放所有體育場館,以免費或低廉費用供給學生或學生社團的體育活動,增加學生的活動空間;最后,充分利用現有設施改建、擴建體育場館,為學生提高便捷、滿意的公共體育服務體系。

(四)提高家長參與意識

建立家長委員會,培養和提高家長的體育知識、體育技能、鍛煉方法。通過家長的言傳身教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終身體育意識,依托家長委員會發揮家長的各自優勢,保證為學生提供體育活動支持、體育資源支持。

作者:劉巍郭金豐工作單位:黑龍江大學體育教研部

第二篇: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新發展

1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協同創新模式的發展背景

協同創新原本是科技領域的一種理論模型,指市場、政府、知識生產機構等為實現重大科技創新,而進行大規模的整合的創新組織模式。從對協同創新的內涵分析中可以看出,協同創新實際上包含了兩個層面,即協同和創新,其理論基礎依然是協同學,也就是一個系統內,一般都會存在若干子系統,如果子系統獨立運動占主導地位,系統可能就會產生一種無序狀態,如果子系統之間能夠互相配合,互相合作,協同運動,那么整個系統就會產生有序的協同,呈現有序運動狀態,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協同效應”。協同創新系統有兩個主要特點:整體性和動態性。整體性是指系統目標、功能統一,各子要素在發揮功能的過程中不是簡單相加,而是有機集合。動態性是指整個創新系統和其中的子系統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在全球化不斷發展的今天,開放、合作、共享的協同創新模式不僅被實踐證明在科技領域是有效提高創新效率的重要途徑,在社會經濟發展中也能充分調動多元參與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跨學科、跨部門、跨行業組織實施深度合作和開放創新是一種必然趨勢,創新的內涵也會越來越豐富[1]。2003年開始,協同創新的理念開始進入公共服務領域,美國、德國等許多研究者也對其內涵進行了界定———協同創新就是一個組織,可以通過多元主體的協同,從內部和外部同時獲得良好的人力資源、物質資源等,在實現公共服務供給目標的同時,使自己和他人同時獲利。理論的發展使協同創新在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成為可能,不同供給主體為了提高供給質量與效率,可以進行大規模的整合互動,通過創新組織模式實現有效供給[2]。

2農村公共體育服務模式發展理論分析

基于時間和空間維度,結合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發展現實,可以建立一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系統的動力模型(圖1)。動力模型分為三個部分,A部分是代表國家單方供給模式。公共服務這一概念是胡鞍鋼等一批學者在90年代初提出的,公共體育服務供給問題也是在90年代初期開始引起政府和體育管理部門的重視。雖然國務院在1995年頒布《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在2002年頒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體育工作的意見》(中央8號文件),國家體育總局在2002年頒布《農村體育工作暫行規定》都提出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發展要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和各級農民體育協會的作用,構建多元化的農村公共體育服務體系,但基層民主政治的不成熟性和農民體育組織的缺乏、公共體育服務市場發育水平較低,使得《綱要》等規定的要求無法落得實處。所以,直到今天,政府依然是最重要的供給主體,目前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仍然以國家單方供給為主,對市場、社會的配合并不太重視,通常是依靠上級政府和基層政府的撥款實現公共體育服務的供給,上文提到的“農民體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都屬于這一類服務模式。在這一過程中,為追求效率,發展決策一般由政府獨立決定,更多的依靠政府內部改革來實現公共體育服務的有效供給。B代表多元主體的共同參與模式,這一供給模式是近年來隨著構建和諧社會理念的提出和體育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而不斷發展的。從理論上看,這種模式首先解決了政府在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中的壟斷問題,不再以行政導向為唯一指令,而是更多的考慮農民的需求,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領導者,而是多元供給主體中的一員,多元主體平等競爭,共同參與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發展。從實踐上看,目前全國大部分農村地區在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中都非常重視多元主體的共同參與,但參與的力度非常有限,政府、市場、社會各自為政,并沒有實現真正的協同。在圖1中的陰影部分,也是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發展的現實寫照,這一陰影是由于社會的發展,經濟體制的改革,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變遷等多種因素的“共時性”的擠壓而導致的,形成了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具有明顯的“雙軌制”特征,一方面的國家單方供給依然發揮著主要作用,而另一方面,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系統為了適應社會、經濟及公共體育服務本身的發展,不斷的向更高層級的多元供給模式轉化[3]。

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系統要從無序向有序“轉變”,必然表現出以下幾個趨勢:一是行政導向必然不斷向需求導向轉變。雖然說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在傳統文化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下,發展受到一定的影響,但也要看到,不管是在農村還是在城市,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身體健康愈加重視,這在無形之中增加了人們的公共體育服務需求。要實現公共體育服務的有效供給,必須最大限度的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契合,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逐步改變行政導向的供給方式。因為與城市相比,農村文化更具有多樣性,不同的地域可能存在多種多樣的文化形態,這些文化形態會對農村公共體育服務需求產生很大的影響,有時可能是決定性的,為什么“農民體育健身工程”在新疆等地修建的籃球場等體育設施形同虛設,根源就在這里,所以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將會逐步由行政導向向需求導向轉變。二是政府的主體作用將進一步發揮。公共體育服務投資巨大,單純依靠市場或者社會是不可能完成的,這在發達國家早已被證明。近些年,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被屢屢提及,體育作為其中的重要部分,肯定也要逐步實現城鄉均等,但是面對巨大的城鄉差距,想實現城鄉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沒有政府的參與,那是不可能的,政府通過利益補償縮小城鄉公共體育服務發展水平是當前最為直接的方式,多元主體在合作中產生的矛盾也要靠政府進行協調,所以強調供給主體的多元化不是要削弱政府的作用,而是要進一步明確政府權力與權威的公共性。但政府在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中不應該過多的直接參與,而應充分利用市場和社會的力量,一方面可以提高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供需契合度,另一方面可以促進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的發育。三是市場運作將成為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發展的重要補充。強調公共體育服務的公共性和市場化運作并不矛盾,目前我國城市中公共體育服務市場化改革相對已經比較深入,健身館、俱樂部等在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雖然目前,我國農村地區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傳統文化的影響,農民的公共體育服務消費意識不強,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市場的發展也不太成熟,但從長遠看,農村的公共體育服務市場還是非常廣闊的,農民的公共體育服務消費意識,也會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斷提高,這從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比較中我們可以得出比較準確的結論。并且由于農村公共體育服務需求存在明顯的區域差異、階層差異等問題,這些都必須依靠市場來解決,所以未來政府一定要大膽把一些準公共產品和營利性公共產品性質的公共體育服務交給市場,由市場進行調劑,才能更好的滿足農民對公共體育服務的多重需求。第四是社會籌資也會逐漸成為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發展的重要力量。在發達國家如日本、韓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很多是依靠非政府的社會組織籌集社會資金來實現的,尤其是在韓國新農村建設中,社會籌資占了其農村公共體育服務資金的近30%,目前在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這一運行機制還是很不完善的,但在一些發達地區已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在杭州蕭山的很多鄉鎮,都是由社會籌資修建籃球場、羽毛球場等農村體育設施,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所以可以看出,隨著農村社會系統逐步開放,多元主體治理成為農村政治的常態,由社會籌資發展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將會為農村公共體育服務模式創新拓展更大的空間。所以,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從短期看仍然是以國家單獨供給為主,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共體育服務市場化、社會化改革會不斷深入,多元主體開始進入農村公共體育服務領域是必然的趨勢,并且隨著農村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民公共體育服務需求不斷提高,也不斷細化,無論是政府、市場還是社會都不可能單獨解決這一現實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多元主體在協同理論的指導下,創新公共體育服務模式,就成為一種歷史的必然。

3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中的協同創新理論模型

公共體育服務系統是一個復雜的系統,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因為面臨的社會、經濟等環境異常復雜,其公共體育服務系統顯得更加復雜。協同創新以多元主體追求共同的目標為指向,從而決定行動的歸依,以創新技術、組織、管理等為方式,促進共同利益的實現,其主要特征表現為以下幾點:第一,協同創新的基礎是協同,協同的基礎在于不同的參與主體要有平等的權利,其管理過程或者說創新過程必須是一個民主治理的過程,換句話說,不同的參與者都是利益相關者,當然參與權是協同創新的根基,關于這一點,它與行政導向的供給模型是不相融合的。以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為基礎,從參與者的結構看,不僅僅是改變了政府單獨供給的問題,而是政府、市場、社會和公眾,組成一個緊密的利益相關者,政府不再是領導者,不同的利益主體是緊密合作的伙伴,這對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供給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面臨復雜的經濟環境、社會環境,脆弱的民主生態、復雜的文化環境都會對公共體育服務產生巨大影響,政府單獨依靠行政力量是不能實現有效供給的,伙伴關系的形成,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及時掌握不同主體的利益需求,減輕政策執行的壓力,也為農民參與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提供了各種支持。所以,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協同創新系統首先必須明確主體間結構,這是進行協同創新的基礎。第二,協同創新的目的是創新,就是要改變傳統的農村公共體育服務模式,提高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供給效率和質量,實現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有效供給。需要借鑒系統科學中協同學的理論框架:以農民需求為導向,政府主導為基礎,市場化、社會化運作為補充,創新農村公共體育服務模式,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一個嶄新的制度平臺,只有建立了制度平臺,相互作用才容易實現,多元主體之間才能實現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支持。一般來說,合作博弈是協同創新格局中最基本的機理,而合作博弈必須在一定的制度平臺上才能實現,所以,協同創新系統的保障是制度平臺的建設。第三,協同創新系統在強調擁有平等權利的同時,強調的是有組織的集體行動,它所追求的是一種整合的利益,通過利益實現的普遍性建設可行目標與方案,我們一方面要加強政策引導,吸引多元力量參與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另一方面注意多元主體之間的利益理念,價值觀念的協調,這是多元主體能夠產生協同創新的條件所在。因此,以利益觀念、價值觀念為主要內容的動力平臺建設是協同創新系統的前提[4]。第四,借鑒產學研領域的研究成果,協同創新中的信息溝通至關重要,多元主體的協同愿景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某一主體對其它主體的優劣判斷,通過信息平臺,可以展示不同主體的特色、優勢,方便主體間的溝通,有助于形成良好的信任關系,并最終形成利益雙贏導向下的協同效應,所以信息平臺的建設是協同創新系統的重要載體。第五,作為一個復雜的系統,結構平臺、制度平臺、動力平臺、信息平臺都是無法在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協同創新中單獨發揮作用的,這些要素必須在多中心協同互動機制的作用下,通過主體間的互相推動、互相促進、互相利用、互相包容、互相補充、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形成一種嶄新的農村公共體育服務模式。所以,良好的運行機制是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系統協同創新實現的關鍵。基于以上分析,建立了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協同創新模型,以結構平臺、制度平臺、動力平臺、信息平臺建設為子要素的主要內容,通過子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多元主體協同互動機制,推進政府、市場、社會的協同合作,創新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模式,提高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供給效率、供給質量、公平性及農民滿意度,從而促進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穩定、快速、和諧、可持續發展。

4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多元供給協同創新模式存在的問題

隨著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市場化,社會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多元主體逐步走向協同,共同提升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質量和數量,創新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方式,將是一種歷史的必然,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面臨一系列的問題。

首先,協同創新要求多方力量基本均衡,如果一方過于強大,其與其它主體進行協同的意愿就不會太強,這會直接影響協同創新的效果,為什么當前我國農村地區的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仍然是要采用政府單方供給,其主要原因就在這里。在對山東、河南、安徽三個省份的調查中,市場和社會組織只是在極少的健身館和組織群體活動,技能培訓中發揮一些作用,絕大部分公共體育服務資源都是來源于政府。以安徽省渦陽縣為例,農村體育場館共有107個,其中社會和市場主體只有26個,并且其中大部分是臺球館。缺乏有效的市場競爭主體和一定數量的體育非營利組織是目前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多元供給存在重要問題。多元主體的力量差距導致在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中,協同問題只是形同虛設,創新公共體育服務模式很難得到有效的實施。

第二,制度平臺是多元主體協同創新的保證,但當前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制度體系極不完善,其中最為關鍵的是基層民主建設對公共體育服務的漠視以及多元主體供給中的責權不分。村委會是農民實現自身權利的基層組織,但幾乎所有的村委會都沒有專門的人員負責農民公共體育服務的供給,絕大部分有關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決策都是直接來源于政府,在城市被廣泛采用的公示制、聽證會制,在農村根本沒有受到重視,這是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與需求不能契合的重要原因。由于缺乏完善的制度體系,在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中經常出現各級政府之間、政府的不同部門互相扯皮的問題,過于強調基層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有意無意忽略基層政府的財力,西方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公共體育服務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沒有受到重視。另外,要促進公共體育服務的多元供給,構建一個平等的面向市場、面向社會的制度平臺是非常重要的,西方國家普遍在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發展中,把體育資源平等的分配給市場主體、社會主體,通過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實現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供給。但在我國由于行政體制改革比較滯后,政府職能轉變不夠,仍然由政府直接參與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不僅影響了供給效率與效果,也限制了農村地區的公共體育服務市場與社會化改革的發展,非常不利于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可持續發展[5]。

第三,行政體制和運行機制的不健全,同樣制約了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多元協同創新。從組織體制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多元供給的協同創新,需要上下級政府之間、政府不同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通過制定相關的法規政策促進協同創新的發展。但是實際上,在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發展中,條塊分割問題非常嚴重。以解制分權為基礎,當前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融資規劃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上級政府很少進行過問,這就造成了經濟水平決定公共體育服務水平的問題,農村由于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其公共體育服務水平也遠落后于城市。就橫向來看,舉國體制下,體育管理部門相對封閉,與其它部門聯系不夠緊密,對于農村而言,這一問題更加嚴重,我國超過70%的鄉鎮沒有專門的體育管理機制,具體的體育事務一般交鄉鎮文化站負責,但大部分鄉鎮文化站人員有限,以安徽為例,在對阜陽市50個鄉鎮的調查中,鄉鎮文化站一般都是由2~3人負責,根本無力對復雜的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事務進行協調。從決策機制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決策機制單一,依然以行政指令為主,雖然國務院要求每個鄉鎮都要成立全民健身工作領導小組,但幾乎所有的鄉鎮都是由分管文化的副鎮長兼任,在對安徽20個鄉鎮調查中,只有2個鄉鎮有專門的辦公室,人員配置一般只包括組長、副組長、秘書,基本不包括財政、文化等相關單位的人員,這就造成農村公共服務發展的工作都是突擊型的,而不是常態化的,其決策也只能是領導決策。從融資機制看,目前農村的公共體育服務資金超過90%由政府買單,只有不到10%來源于企業和社會、非常單一[7]。從技術選擇看,目前城市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一般包括政府、市場、社會單獨供給,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社會與市場合作供給,還有政府、市場、社會的多主體合作供給,但目前在農村中主要依靠政府供給,無法滿足農民日益多元化的公共體育服務需求。從監管機制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監管幾乎處于空白狀態,上級政府、基層政府、體育管理部門對此都很少過問,農民的參與意識也不強,這也是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發展中規劃、投資過于隨意的根源。所以,當前在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中,政府的不同單位之間,不同主體之間存在很多體制上的藩蘺,無法在供給中形成比較暢通的運行機制,影響了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中的協同創新效果[8]。為解決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發展中的問題,各級政府和體育管理部門也出臺了一些政策,但大都比較籠統,缺乏細化措施,可操作性較差,尤其是缺少對多元供給主體關系的明確定位,影響了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多元供給的發展。

5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中的協同創新路徑選擇

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協同創新模式是以系統科學為基礎,以協同思維作為理念的理論建構,實現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中的協同創新,我們必須在對傳統行政理念進行變革的基礎上,以農民需求為導向,建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協同治理機構”。政府組織雖然依然是主導力量,但不再有行政“圍墻”,在協同運行機制的基礎上,建立多維協同;形成“機制協同———主體協同———時空協同”的全新創新協同網絡,創新公共體育服務模式。

5.1更新理念,逐步實現以行政需要為中心向以農民需求為核心的轉變

構建中國特色的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協同創新模式,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樹立戰略協同的時空觀,不能僅僅看到農村目前公共體育服務協同條件不足,就對這一問題產生忽視,應該看到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廣泛的發展前景,應以協同創新基礎理論為指導,不斷改革現有的供給模式,尤其是政府要從事事親為的習慣中解放出來,有效整合體育管理部門和政府公共服務機制。要以構建和諧社會為契機,以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發展為切入點,不斷推進公共體育服務的城鄉統籌,把公共體育服務的發展作為農村重要的發展內容。在實際的供給中,要以農民需求為導向,不能以行政需要為導向,不斷提高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效果。

5.2創新農村公共體育服務決策制度

當前我國的基層民主制度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更多體現在政治、經濟領域、由于農民公共體育服務意識不可能在短期內有質的提高,所以無論是當前大力推行的“一事一議”,還是在城市廣泛推行的“聽證會”制,都很難真正起到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過于追求農民的參與,可能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供給效率,這是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發展的初級階級所不能允許的。根據我國農村社會文化現實,選取“代言人溝通”的方式,由于教師,退役軍人,退休老干部,中共黨員,村干部等群體一般在農村都有一定的威信,知識層次相對較高,可以把他們作為“意見領袖”,由他們作為農民代表參與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發展決策,再由他們和農民進行溝通協調,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隨著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發展,農民體育意識的提高,再由“代言人溝通”逐步過度到“聽證會”制,或者讓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事務進入“一事一議”的范疇,并邀請市場主體、社會主體的廣泛參與,促進政府、農民、市場、社會在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中的協同互動。

5.3重塑縣域微觀組織機構,促進市場、社會主體的發展

當前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中,協同創新最大的困難就是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力量過小,無法和政府形成公平競爭,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要快速促進市場和社會主體的發展。從市場主體來看,由于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市場不夠成熟,短期內的吸引力是非常有限的,所以要加大“公辦民營”和“民辦公助”的力度,政府要從政策、稅收、資金補助等多方面入手,提高市場參與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積極性。對于社會主體,考慮到農村的現實情況,可以先通過文化團體對其進行培育,待其發展成熟后,再從文化團體中獨立出來,成立獨立的體育非營利組織由于不同的農村地區,社會、經濟、文化差別較大,在這一過程中,要積極探索“鄉鎮自治”、“鄉政自治”的新模式,為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的發育拓展空間,使多樣化的市場組織、社會組織能夠準確勾勒農民公共體育服務需求[9]。

5.4構建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協同籌資網絡

資金問題是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發展面臨的最主要的問題,建立多元融資體系,首先政府要加大投入,考慮到農村基層政府的財政狀況,當務之急是建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專項轉移支付制度,由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決定轉移的力度,關于這一問題,可以借鑒加拿大的經驗,在縣域內選取一個標桿鄉鎮作為參照,計算出其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經費投入,對一些財政能力較差的鄉鎮通過專項轉移進行補差,加拿大是以省為單位進行,考慮到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非均衡性較大,目前還是以縣域為單位比較合適。另外,為加大對市場投資,社會投資和個人投資的吸引力度。近期內可以通過銀行貼息擔保,政府補貼等方式鼓勵多元化的資金投資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在一些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通過發放政府專項債券的方式籌集資金,構建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協同籌資網絡。

5.5不斷創新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技術選擇考慮

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面臨的復雜的環境,首先要構建一個聯動機制。在以前的研究中,研究者提出以社區為單位進行,在實踐中發現,農村社區發育非常不成熟,無法擔當重任,在基層組織中,凝聚力最強的依然是村委會。所以,應當在村委會的基礎上,由社區配合成立公共體育服務事務小組,在上級政府的指導下,建立綜合服務平臺,為農民提供所需的服務。在實際工作中,可以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以及江蘇、浙江在醫療領域的經驗,把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供給過程進行分解,從發展決策、資金運營、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四個方面進行(圖3),在不同的過程中明確不同主體的權責,有利于信息的透明、決策的民主、資金使用的高效、項目實施的規范。這種復合型供給方式,一方面可以保證各種信息始終處于一種開放狀態,能夠被政府、市場、農民所掌握,另一方面,不同的主體可以在供給過程中相互呼應,以和諧聯動為主要特征,保證供給過程的系統性、有效性。

5.6不斷加強相關信息平臺建設

以落實《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為契機,要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相關網絡平臺的建設。網絡平臺的建設需要大量的專業人才和一定的資金,這是目前絕大部分基層政府所不具備的,當前最為可行的辦法是各級政府、體育管理部門與地方高校及研究機構合作,設立專項課題,來完成信息平臺所需要的數據庫等內容的建設,關于這一點,科技領域的協同創新理論提供了啟迪,結合科技領域的研究成果,構建了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協同創新信息平臺。

5.7以利益保障為核心,不斷完善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多元供給中的協同創新機制

保證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協同創新機制運行通暢,必須從利益實現入手,通過多元主體的利益實現來促進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協同創新的發展。農村公共體育服務供給主體結構復雜,不同的主體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利益實現的方式主要包括利益表達機制,利益協調機制和利益保障機制。首先,要建立符合農村特點的利益表達機制,這種利益表達機制的建立應充分發揮村委會的作用,在村委會中設立專門的組織機構,這一組織機構可以是“官方”機構,也可以是民間組織(考慮到村委會的人員結構、經費等問題,目前以民間組織最為恰當),政府、市場、社會、農民的意見在此進行整合,實現不同主體的利益表達。利益協調要求必須在發揮政府基礎性功能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裁判員的作用,進行規劃的制定與解讀,這也要求盡量避免政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如果政府是運動員的話,就要盡量成立利益協調小組,由利益相關的各方組成,這是保證利益協調公平性的關鍵。利益保障的關鍵在于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投入,不斷增加農民公共體育服務利益,另一方面,應根據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特點制定出科學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規,切實保障各方利益。同時,在以“農民體育健身工程”等形式對農村公共體育服務進行利益補償時,要改變以往單純的提供場地、設施等“輸血”補償方式,而是要盡量把重點放在提升農民體育意識和公共體育服務素質上,實現“造血”功能,促進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可持續發展。

6結語

促進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發展中的協同創新,是創新農村公共體育服務模式的新思考,也是實現農村公共體育服務有效供給的關鍵,因此,關于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協同創新研究,不僅具有很強的理論意義,也有較高的實踐價值,根據協同創新的理論框架,創新農村公共體育服務模式和操作要點,提升政府、市場、社會、農民之間的戰略伙伴關系,可以不斷優化政府行為,在農村公共體育服務模式的嬗變中逐步實現協同到創新,促進我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快速和諧發展。

作者:朱毅然工作單位:阜陽師范學院體育學院

第三篇:公共體育場館政策法規演變

1有效供給理論的解讀

在現代西方經濟學理論中,供給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時間內,在各種可能價格下,生產某種商品的生產者愿意并且能夠提供的該種商品的數量?!保?]其內涵核心是指賣方以市場價格為轉移的意愿與能力。薩繆爾森將供給定義為一定時期內一國各行業愿意生產和出售的商品和勞務的總量[2]。國內學者胡培兆教授認為“所謂有效供給就是能夠創造有效需求的供給,推向市場的產品能夠為市場需求所吸收?!保?]有效供給的實質內涵是指經濟發展中生產可能性邊界的持續擴張以及與收益遞增趨勢并存的供給機制,它是一個動態的、廣義性的、多層次的范疇。[4]陳端計博士認為“有效供給”就是指供給能夠出清、需求能夠得到恰當滿足、資源環境的乘載能力能夠得以充分考慮、政府的政策法規能夠得到很好貫徹的包括產品與勞務供給、要素供給及供給效率在內的三位一體式全方位互動的可持續型供給。[5]可以看出,在現代供給學派中,“有效供給”的內涵,不僅僅是指生產者以市場價格為條件提供商品與勞務的意愿與能力,而且是指經濟運行與資源配置效率的供給機制,其內容包括貨幣與物質資源供給、自然資源存量及供給、人力資本存量與勞動力供給、技術創新與技術資源供給、制度創新與制度資源供給等方面。借鑒國內外學者的研究,本研究認為所謂有效供給,就是能夠拉動有效需求的供給,通過提供機制的供給和政府政策法規職能的供給,使推向市場的產品(產品的供給)都能夠為市場吸收,公眾需求能夠得到恰當滿足。

2公共體育場館政策的有效供給

基于本文對有效供給理論的理解,公共體育場館有效供給不僅包括產品供給,還包括制度供給。產品供給的基礎及關鍵就是制度供給,制度供給包括機制供給和政策供給。因此,除了重視公共體育場館建設經營管理的效率(服務產品的有效供給),更應該重視政府職能管理的效益(制度產品的有效供給)。本研究就是基于有效供給的理解,著重闡述國家體育場館政策法規的供給有效性的問題。政策是國家和政黨為實現一定歷史時期的路線和任務而規定的行為準則。[6]從政策的范疇來看,公共體育場館政策是一系列針對或涉及公共體育場館的謀略、法令、條例、辦法、措施、方法等的總和。其主要表現形式包括體育場館設施的相關法律、規章、行政命令、政府部門書面或口頭的聲明和指示以及行動計劃與策略等形式。體育場館政策法規制定和實施是政府職能的主要內容,是實現公共體育場館服務產品的制度依據。根據有效供給的理論,體育場館政策法規制定和實施實際上可以歸類于是制度產品的供給,其有效性主要可以體現為兩方面:一是政策法規是否實現體育場館建設經營等需求者的恰當滿足,二是政策法規是否促進體育場館數量和質量的良性發展。

3我國公共體育場館政策演變過程

新中國成立以后,體育場館的相關政策相繼出臺,體育場館數量和質量也有了長足發展。對我國歷年頒布和實施的體育場館相關政策的梳理,了解政府政策法規供給的演變狀況,有助于總結經驗,提供借鑒,以促進政策法規的有效供給。

3.1規劃建設時期體育政策法規供給:建設與使用第一階段:1949-1984年,規劃建設時期。新中國成立后,體育設施的匱乏使得政府對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極為重視,但相關法規建設相對滯后。建國后最早的關于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定,是中國全國總工會在1955年《關于開展體育運動暫行辦法綱要》中對體育場館的修建、保管和利用做出的要求。1956年原國家體委了關于體育系統所屬體育場所有關財務管理的幾項原則規定,要求各單位加強財務管理,節約財政支出。原國家體委在1978年轉發《關于加強城市和做好縣的體育工作的兩個意見中》又強調了體育場地設備要列入城市和縣鎮建設規劃中,并重申了在《全國體育事業發展規劃綱要(草案)》中提出的要在1985年前地轄市、縣要到達“兩場一池一房”要求。1980年原國家體委等單位聯合發出《關于充分發揮體育場地使用率的通知》,對公共體育場館的管理辦法進行初步改革,實行“全額管理,定收定支,差額補貼,結余留用”的財務管理辦法。1983年在原國家體委在《關于進一步開創體育新局面的請示》中指出一方面對現有場館要努力提高使用效率,逐步完善配套,充分發揮效益;另一方面,積極興建群眾活動和運動隊訓練的簡易場地。1950年,廣州越秀體育場建設被視為新中國體育場館建設的新起點,相繼在60年代建立北京工人體育場館、首都體育館,以及70年代建成的上海八萬人體育場是我國體育場地建設開始在中心城市展開,同時也推動其他地區場地設施建設進程。

3.2改革探索時期體育政策法規供給:轉變思想與多樣經營第二階段:1984-1995年,改革探索時期。改革開放以后,我國體育部門對體育場館建設和管理的持續投入日益感到壓力,積極開始探索改革措施。1984年,在《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發展體育運動的通知的意見》中原國家體委首次提出,在積極改善發展體育運動的物質條件,加大場館基建投資資金的同時,在體育場館的經營管理中,要提高使用率,實行多種經營,逐步向企業、半企業性的單位轉變。原國家體委1986年的《關于公共體育場所應進一步改善經營管理積極向群眾開放的通知》和《關于體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強調要正確處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關系,在發展體育事業的優先保證前提下實行體育場館多種經營的實踐改革,由行政管理型向經營管理型過渡。同年11月29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與原國家體委共同公布試行《城市公共體育運動設施用地定額指標暫行規定》。這是首次對不同人口的城市公共體育運動設施的面積做出了較詳盡的規定。原國家體委1988年1月開始實行《全國體育先進縣的標準的細則》中提出縣級體育設施的興建要擁有“兩場、一池一房”的標準。1993年5月,《國家體委關于深化體育改革的意見》提出在堅持體育改革基本方向與原則的前提下,大多數公共體育場館設施要由福利型、公益型和事業型向經營型轉變,對有條件的體育事業單位要逐步將其推向市場,成立經濟實體,實行企業化經營。原國家體委在1994年2月《關于公共體育場所進一步發揮體育功能、積極向群眾開放的通知》,指出在保證體育訓練競賽,群眾體育活動的前提下,可以開展多種經營活動,但不能破壞場館結構或長期占用體育設施。1995年初,原國家體委在《關于公共體育場館向群眾開放的通知》中,提出要逐步探索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群眾體育社會化的新路子,在現有公共體育場館原則上免費向群眾開放體現社會效益的前提下,體育場館設施可實行有償性和經營性服務活動。在這一時期,90年亞運會的比賽場館建設,使得中國體育場館在規模、數量和現代化程度上都具備了舉辦洲級以上綜合性運動會的實力,同時也開始思考賽后如何有效利用場館進行經營的問題。例如,北京英東游泳館在亞運會之后,由于虧損,于1994年由新奧特公司租賃經營,使得其經營狀況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不僅扭虧為盈,4年為國家上交近1500萬元租金及能源費。[7]因此,基于政策法規導向和自身發展訴求,各地公共體育場館開始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大膽探索多種多樣的改革方式和途徑實踐。

4我國公共體育場館政策有效供給分析

在本研究中,依據有效供給理論理解和我國公共體育場館政策法規的演變的實際過程,考量體育場館政策供給有效性主要通過四個方面進行:第一,通過對場館政策數量變化與場館數量增長之間的耦合程度,分析兩者關系;第二,通過對場館的場地面積、投資金額、系統分布、經營性質的變化趨勢來分析政策與場館質量的關系;第三,通過對政策法規的位階、操作性和規范性分析政策法規本身所具有法律效力;第四,通過對政策法規的結構、內容與社會認可程度,分析是否實現體育場館消費者和建設經營者需求的恰當滿足。

4.1公共體育場館政策供給規模與場館數量變化關系分析

從本文統計的數據表明,涉及到體育場館相關政策法規的數量上共有52個,其中,1994-2004年間政策法規的頒布增量最為明顯,達到33個,1983-1993年為其次,這與我國體育事業的改革深入有密切關系。據相關數據表明,1949年,中國體育場館總數只有4959個,到1974年底,各類體育場地(館)總數為2.5488萬個,1983年普查結果為41.5011萬個,1995年底,總數為61.5693萬個,2003年底,各類體育場地已經達到85.0080萬個,而到2010年底,體育場地總量已經超過100萬個,可以說60年數量增長了200多倍(見圖1)[10]。對1994-2012年體育場館政策頒布實施與場館數量的數據進行相關性分析,雙側在置信度為0.01,為高度相關。說明政策頒布對于我國體育場館增長的效果較為顯著。

4.2公共體育場館政策供給規模與場館質量變化關系分析

在對“第五次”與“第四次”體育場地普查期間相關數據進行比較,體育場地政策法規增長了41.2%,體育場地建筑面積增長了2.3%,場地面積增長了70.5%,體育場地建設資金增加了1542.5億元,增長率為415%;場地類型增加了33.3%(見表1)。第五次體育場地數據顯示,歷年累計投入“標準體育場地”的建設資金為1642.8億元,占總投入的85.8%,投資來源上,財政撥款為667.7億元,占投資總額的34.9%,自籌資金達到1032.6億元,占總額的53.9%;在“五普”中公益性體育場地786171個,占場地總數的96.81%,平均增長率為10.9%;經營性場地25946個,占場地總數的3.19%,平均增長率為19.7%,經營性質的場地投資占總投資的34.05%。研究表明,政策法規增長同時,體育場地類型和質量都得到優化,體育場地建設資金投入幅度較大,體育場地融資渠道呈現多元化趨勢。

4.3公共體育場館政策供給的性質和等級

根據本課題收集資料表明,在歷年頒布相關體育場館的政策法規中,全國性的政策法規30個,占57.7%,地方性法規為22個,占到42.3%(見表2)。全國性法規中,專門針對體育場館發展頒布的政策法規有13個,比例為25%,體育政策法規中涉及到場館的非專門性政策法規為17個,占到36.7%。在全國性頒布的法規位階等級上,由中央一級人大和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政策法規為5個,只占到總數的9.6%,由國務院下屬體育部門和其它部門頒布的規章法律文件有25個,占到48.1%。[9]在全國性頒布實施的政策法規的形態表現中,規范性為11個,只占到21.2%比例,非規范性政策法規為19個,占到36.5%。總體上,體育場館政策法規的法律位階較低,相關部門負責制定的體育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及通知指示居多。

4.4公共體育場館政策供給的結構和內容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體育場館相關政策法規總體結構上以《體育法》為基本大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為專門配套,國務院及下屬體育局頒布的政策條例及地方性管理辦法為補充,形成了符合基本要求的法規體系。從內容上,可以分為體育場地設施規劃建設規定和管理經營規定兩大類。在規劃建設規定中,從早期制定的較為宏觀的指示和通知,逐漸演變為指導思想更加明確,規劃布局更加完善,建設項目更加具體,建設標準更具可操作性和可科學性。在管理經營規定中,對于維護公民使用權力、經營管理模式改革更加重視。指導思想以服務全民健身和競技體育為目的,注重社會效益,兼顧經濟效益。對公共場館的體育性經營持認可態度,但前提是在滿足競技體育和群眾性體育活動的基礎上適當進行有償服務,所獲得的收入必須用于場館維護和發展體育事業;主張公共體育場館在保持事業單位性質狀況下實行市場化、企業化經營方式,或事業單位轉型為國有企業經濟實體進行經營(實際上是內部的市場化);鼓勵社會組織、私人以捐贈、贊助和投資等形式建設體育設施(是私營性質還是公營性質沒有說明);歡迎私人部門涉及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而對私人參與公共體育場館經營方式從含糊其辭到開始提出“公建民營”“委托管理”方式(在“十二五”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規劃中提出)??傮w上可以認為,中央和地方政策上是大力推動體育場館加快建設、合理規劃、有效管理。支持私營性質的體育設施場所發展,但對公共體育場館的經營權變更及產權變更后等民營化經營形式還沒有明確規范性的法規出臺,也就是說,我國公共體育設施關于民營化的政策已經開始有所松動,但是與公益事業或公用行業中已經有關建立政府特許經營制度,構建多元化的投資形式等民營化政策相比,表現出體育政策的一定模糊性和滯后性。

4.5公共體育場館政策的社會認可度

新中國成立以來,對于公共體育場館的重視,政府各級部門相繼頒布實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規,對促進場館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及社會參與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目前形成了以《體育法》為基本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為行政法規,具有宏觀指導意義的政策與法律文件,基本上進入了“依法治館”的軌道。但是,我國體育場館的法規有效供給不足之處也較為明顯。對于公眾來說,公共政策有效性體現在其制定與實施中是否維護公共利益,是否滿足公民對體育場館設施使用消費需求。據《京華時報》報道,在2010年8月8日的全民健身日,當地多名市民無法免費在公共體育館參加體育運動,多家體育館無視《全民健身條例》中當日對居民免費開放的規定。2012年,中國青年報通過民意中國網和搜狐網對2704人群進行的調查表明:有79.9%的受訪者認為身邊缺乏可供運動的公共體育場館,91.1%的人群反映現在公共體育場館收費過高,而其中認為收費非常高達到55.1%的比例,89.0%的受訪者甚至抱怨,目前過高的公共體育場館收費使得無法消費體育運動。[12]而在對全國41家場館經營管理者的關于政策法規對體育場館建設經營影響原因的訪問調查的結果來看,公共體育場館的建設經營管理者反映,目前政策法規還存在較多問題,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公共體育場館協調發展,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法律法規制定過于原則,較為寬泛,難以落實;第二,法律法規的操縱性不強,不能作為現實依據;第三,法律文件的法律位階較低,導致其權威性程度較低;第四,法律法規內容不完善;第五,政策性文件多而法律性文件少,政策往往不具有可訴性,也不能作為法律裁判的依據,其制裁的力度較低;第六,體育執法權限設置不清,體育執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傮w上看,頒布實施的公共體育場館法律法規的效益并未隨立法規模的擴大和數量的增多而相應增長,其形式和價值的合理性還沒有很好結合,法律法規的供給有效性未得到社會普遍認同,其社會認知度不高。

5結論與建議

(1)根據有效供給的理論,體育場館政策法規制定和實施實際上就是制度產品的供給,而制度供給中機制供給和政策供給是場館服務產品供給的基礎及關鍵。

(2)我國公共體育場館政策演變過程可以歸類為三個階段:規劃建設時期,重視場館建設與使用;改革探索時期,強調對外開放,倡導經營管理;改革深入時期,重視公共效益,鼓勵社會建設開發,加大地方政府相配套。

(3)體育場館政策供給有效性研究表明:各種場館政策相繼頒布實施促進了體育場館數量增長和質量提高;在目前頒布的體育場館政策法規中全國專門性政策法規所占比例較少,法律位階還不高;我國體育場館政策結構體系基本形成,類型上分為規劃建設和經營管理兩種,政策內容上還表現出模糊性和滯后性;場館政策在滿足居民和經營者的有效需求上還有明顯不足,其社會認可度還不高。

(4)提高體育場館政策法規供給有效性應由政策數量增加向質量提高轉變,在提高法規法律位階同時,注重政策法規修訂、更新及配套,政策規劃建設更加標準化,投資經營多元化模式更加明確,政策法制定與實施必須以消費者為導向,保證法規有效需求實現。

作者:楊風華1劉潔1肖楠楠2工作單位:1.江漢大學體育學院2.武漢體育學院研究生院

第四篇:瑞士公共體育政策發展研究

1瑞士公共體育政策的法律保障

1950~1960年期間,體育在瑞士各州開始成為一種廣泛的社會文化現象,已遠遠不止是單純的軍事訓練。瑞士聯邦政府依然根據1907年的軍事組織法行事,該法案于1947年做出最后一次修訂。隨著瑞士體育得到全面蓬勃發展,國家需要一個強大并更行之有效的法律系統,來涵蓋所有聯邦及各州制定的體育法律。由于體育涉及到教育和健康領域,按照慣例,瑞士各州均需要對此負責。由此,聯邦憲法做出了修改。1969年瑞士聯邦委員會概括了關于體育競技憲法修訂的5個目的,即為實現公眾健康、軍事防御、普通教育、休閑活動,以及在國際比賽中能為瑞士爭得榮譽。1970年瑞士聯邦委員會修訂了關于鼓勵體育競技的憲法。此次修訂由大多數知識界精英推舉,并就若干重大問題達成共識。(1)聯盟有權力采取措施,讓年輕人參加體育競技活動。通過國會立法,義務為學校教授體育運動課程。(2)將鼓勵成年人參加體育競技活動。(3)將開辦體校。(4)聯邦各州和各體育組織所關心的問題,將在實施行動擬定時提出商議。隨著1970年瑞士憲法的修訂,瑞士聯邦鼓勵體育競技的法案于1972年通過,相應制定了公共體育政策,主要聚焦于:(1)將與聯邦各州展開合作,合作學校義務教育階段的體育課程;(2)開展校外體育項目,即“青年+運動”政策;(3)通過對協會的補助達到促進社會體育的發展目標。1984~2000年,為使體育方面做出積極改變(如遏制興奮劑的使用),以及體育協會責任范圍的擴大(尤其是校外體育方面),當代瑞士聯邦建構了健全的體育政策法律法規體系,大多數州建立了獨具特點的校內及校外體育法律法規體系,并且實施了市級“青年+運動”項目。

2冷戰結束后瑞士公共體育政策的發展

冷戰時期,瑞士公共體育政策的發展到了重要的轉折點,與體育相關的問題和提議的數量在聯邦議會上不斷增長。1948年,國家體育競技學校(EFGS)掛靠在聯邦內政部下,使得體育從軍事中分離了出來,并擔負起了健康衛生和教育方面的責任。1988年,國家體育競技學校更名麥考林聯邦體校(EFSM),這之后的任何體育機構稱謂,均被冠上“競技”之名。麥考林聯邦體校的預算經費均作為擴大資助單項運動項目發展之用,“青年+運動”項目加強了管理與制度建設,擴大了課程實踐范圍,放寬了受益年齡范圍,由先前14~20歲變為10~20歲,并且也增加了項目協會分支的數量??剂致摪铙w校負責推薦優秀運動員參加國際賽事,以及監管與規范體育設施建設,為聯邦委員會舉行大型體育盛事做出虧損擔保的估算,對國會的問題及提議做好回應準備,同時肩負著反對瑞士使用興奮劑的責任。1997年,瑞士聯邦各行政部門開始了重組過程,在此期間,麥考林聯邦體校被國防體育部(DDPS)合并。國防體育部由前聯邦議員,前瑞士滑雪協會主席,奧吉提議成立并首任部長。麥考林聯邦體校的主席以及大部分員工均極力反對與此類軍事組織的聯合。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瑞士許多州的部門稱謂都帶有“競技”一詞。例如瓦萊斯州成立了一個教育文化體育部,旨在促進錫安冬奧會的成功舉行,瑞士聯邦、州、市政一起為奧運會做出赤字擔保。20個州成立了專門的體育辦事處,例如沃州因為體育教育和社會體育服務的需要,進而成立了公共教學部門,隸屬于州外事部以及經濟部門。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公共和私人體育組織的合作日漸頻繁,主要集中在反對使用興奮劑、培訓體育教師和援助國家重要體育設施建設等方面。隨著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反興奮劑的熱潮,瑞士奧委會負責具體的反興奮劑工作,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制度,由聯邦議會選舉成立了專門的監督委員會,并和世界反興奮劑組織一同致力于控制興奮劑的使用,達到了國際領先水平。1996年瑞士聯邦委員會制定了國土開發法令,即《國家重要體育設施概要》(CISIN)。國會于1998年通過了公共體育發展專項建設資金扶持政策,聯盟拿出了15%~20%的基金用以發展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瑞士聯邦各州、市以及各體育組織,甚至以私人名義,提供了相應公共體育發展基金。為了2008年的歐足聯賽事的舉辦,巴塞爾、伯爾尼、日內瓦以及洛桑市紛紛建立或整修了足球場。在基金投入項目中,艾格勒的世界自行車運動中心,位于瑞士東部的圣加侖多體育中心以及尚佩里和達沃斯國家冰上體育運動中心得到了較大額度的基金支持。所有這些項目通過公私合營的方式得以建立和運營,其目的是促進體育場地設施的政策發展。

3瑞士體育經費政策狀況

聯邦委員會的文件呼吁開展與更多社會領域的合作,來實現其為瑞士公共體育所設立的目標。例如,2004~2007年聯邦體育運動辦公室(OFSPO)與瑞士奧林匹克公益組織(AO)開展的公共服務合作。根據合作意向與協議,瑞士奧林匹克公益組織根據4年的績效合同分配聯邦補助,還有一部分分配給即將設立的一些國家級體育協會的試點機構,比如鐵人三項聯合會等新設立的協會。由彩票公司關注體育補助的分配,由聯邦州級以上的彩票公司牽頭實施。2008年,四分之三的體育補助資金逾1.21億瑞士法郎發放到各州公共體育發展機構,剩余的四分之一以公益資助形式提供給瑞士奧林匹克公益組織、國家足球協會和瑞士冰球聯盟。聯邦委員會的文件除了涉及到體育協會和其它私人機構,還涉及當地政府的職責范疇。瑞士一半的州通過體育部門或體育辦公室制定了自己的地方體育政策,且20個市都參加了試辦計劃,以建立起“當地體育網絡”,通過增加公共機構、協會和商業組織之間的合作,進一步發展公共體育活動。此外,瑞士體育服務協會(ASSS)還提供了供其成員交流經驗,特別是關于設施建設和管理方面的在線論壇。至今已有約100個城鎮加入了瑞士體育服務協會,其中幾個城市已經起草并通過了一些方針性政策文件,以促進聯邦各市地方性公共體育事業的發展。以洛桑市為例,由于市級體育部門的職權已經擴大,因此聯邦委員會與其它的地方政策,如社會、休閑和地方發展的政策接軌了。2006年瑞士聯邦政府在體育事業上(不包括學校體育)的花費約12.6億瑞士法郎,這些資金分別來自聯邦政府(1.3億)、各州政府(1.57億)和市政府(9.73億)。

4瑞士體育政策的發展趨勢

瑞士聯邦體育運動辦公室制定了新的體育政策實施法案,并于2011年獲得聯邦議會通過,具體包括4個主要目標:(1)擴展各個年齡段的體育事業和體育活動范疇;(2)穩步發展體育教育和體育活動的場所;(3)創造有利的環境,促進精英體育的發展,培養新一代頂級體育人才;(4)鼓勵社會發展進程中積極的體育價值觀。該法案的主要創新點在于將“青春+運動”的項目擴展到5歲的兒童,以激勵那些毫無體育激情的年輕人。精英體育有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瑞士承辦國際重大體育賽事首次得到了聯邦政府的強力支持。瑞士聯邦委員會試圖為舉辦大型體育活動制定合理的國家政策。最終于2004年修訂了大型活動財政赤字擔保的管理規定,至此,大型公共活動預算可以直接申請補助。同時,為了協助大型公共活動的舉辦,軍隊和民用國防法規也進行了相應修訂。1995~2009年瑞士舉辦了110場國際賽事,67場歐洲賽事,協調監督國際賽事委員會負責提供賽事列表和可行性補助的信息,隸屬于瑞士奧林匹克公益組織管轄。瑞士舉辦過2008年歐洲足球錦標賽和2009年世界冰球錦標賽之后,聯邦政策調整規劃案在麥考林特設的協商會議上進行討論。對于瑞士聯邦的政策制定者來說,瑞士的一些城市和各州紛紛效仿世界其它城市和地區的做法,并出臺常規賽事舉辦的政策以促進旅游業的發展,以及宣傳旅游區建設的成就和形象。這是洛桑市作為奧林匹克總部、沃州州府以及休閑旅游度假村樣板的做法。這些均屬于新型公共政策發展的典型例子。近年來,由于實施各類公共體育政策計劃的增加,需要對現有體育政策做出內部評估。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和體育賽事成為瑞士公共體育政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瑞士投入了大量資金,因為沒有高質量高標準的體育場地設施,國際賽事就不可能舉辦。公共政策經濟學專家對此類開支中的收益性和可持續性深感興趣,這要求真實的成本效益分析,而不是簡單的影響研究。只有把城市形象考慮進去,才能算是盈利,尤其是場館的擴建花費了大量資金。此類研究旨在為政客們提供有價值的政策參考信息,主要關于此類大型場館設施和體育賽事舉辦的投資價值評估。

5結論

以上梳理了瑞士公共體育政策的發展演變進程,以及日臻成熟的體育政策法規狀況。1870年,作為服役前的準備,瑞士聯邦推行了最初的促進體育發展的政策。在冷戰時期,在學校進行的體育教育活動,讓年輕人在校內、校外均能享受體育政策發展帶來的實惠。在20世紀末與21世紀初,通過體育外交途徑,瑞士長期以其它歐洲國家為例,引入了大量的體育政策理論與實踐。當前瑞士體育政策還在繼續演變,例如關注國家體育精英人才的發展,為實現公眾健康、經濟發展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在各州與地方推行體育活動等。值得提出的是,瑞士的公共體育發展是國家干預最少的社會發展領域,也可以說是一個私人的非營利領域,并扮演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這也是公私合作非常頻繁與深入的一個社會領域。體育政策發展也需要聯邦各州、各市的緊密合作。

作者:汪博工作單位:湖南第一師范學院體育系

第五篇:新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發展

1我國新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現狀

雖然關于公共體育服務的準確定義還沒有得到統一,但是所包含的內容大致有所確定,主要包含的是:一是,通過相關部門所指定的制度、基礎設施以及健身指導等方面的投入,讓公共體育服務得到開展,二是,通過一系列的措施將這種服務落到實處,三是,制定措施考核其效率,并針對問題進行改善。根據這些方面的內容,我國相關部門對部分農村的基礎設施也加大了投資的力度,讓其能有最基本的體育鍛煉場所和器械,增加鍛煉的機會,和提高精神面貌,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其他方面還是存在一些問題,導致體育公共服務的開展在農村效率不高。其特點是要圍繞農村人們的需求為導向,向全體人所提供的服務,以及采用的是多元化的方式進行,已達到最大程度的滿足和實現其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1.1從相關部門的投入和具體實施措施來看,支持力度不夠

首先是經費,任何事物想要建立、完善和發展都是一定的資金做支撐,從我國的農村體育基礎設施來看,并沒有達到一定的標準,在大城市幾乎沒有小區都會配置鍛煉器械,在社區還有活動中心,但是在農村,一般的場所和設施都建立村委會,甚至有的還沒有這種設施,所以說設立的場所和設備都是有限的。其次是組織機構欠缺完善,因為體育公共服務體系不是單純地提供場地和設備就夠了,而是還需要有專門的人員進行體育指導,知識的宣傳以及體系實施相關制度保障等內容,這種完善性的組織機構一般地市在市里比較多,在農村涉及的很少的,因此存在建立的體育公共服務體系并沒有落到實處,無人監管和監督維護。再次是農村基本上并沒有與配置體育公共服務相統一的醫療設施,導致資源沒有得到利用和整合,培養和鍛煉的效果不佳。最后是的尚未建立發展計劃,體育公共服務不是為建立而建立,而是為了人們的發展,為了農村的發展,因此需要設立近期、中期以及長期的目標,并根據這些目標來制定相應的措施加強管理和完善。

1.2從體育教育的角度來看,農村人們對體育鍛煉的思想還未得到根本性的轉變

農村體育公共服務體系不僅是要達到農村人們積極參與鍛煉,而且是要讓其形成一種自覺鍛煉的體育意識。但是農村人們的思想就是認為干農活就是一種鍛煉,不需要額外的鍛煉方式,而且農村人們還沒有形成喜歡鍛煉的習慣,根據一項調查顯示農民人們的娛樂活動很少涉及到體育鍛煉的。

1.3從設施的齊全角度來看,還有很多相關聯的部門需要配置

體育公共服務就需要有體育鍛煉的保障,有醫療保健來維護,就算在大城市都很少有基本這種規模的服務體系,何況是經濟條件相對較低的農村,更加沒有相配套的醫療保健部門,幫助他們如何保健、如何鍛煉身體是最有利的。根據上述所述,現階段的農村公共服務體系雖然存在很多的問題,但這些問題的關鍵很大程度還是集中在體系本身的建立和實施監督方面的缺陷和不完善,所以說要圍繞其特點和內容來進行改進,才能促進其可持續性發展。

2我國新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發展措施

2.1加大宣傳力度,讓農村人們轉變對體育鍛煉的態度和意識,促進他們積極主動的參與其中

農村人們的思想沒有城市人們那么前衛,很多人都把精力集中放在干活上,因此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宣傳,讓人們能意識到只有身體素質增強才能有體力做更多的事情,而且鍛煉身體還是一種娛樂活動的方式,豐富人們的課余活動,從而使人們慢慢喜歡上體育鍛煉。

2.2新農村公共體育服務需要提供健全的醫療服務

這里的醫療服務也是屬于公共服務體系中的重要部分,保障體系運行和發展的措施,也是整合了體育職能和醫療康復的資源,讓醫療服務在公共體育服務中得到恰當的運用。

2.3以根據農村人們對體育的需求來建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

這就是用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態度來建立,因為農村人們對體育的需求是不同,要根據調查得到其喜愛的鍛煉項目和方式,從而能大大刺激到他們的鍛煉意識,也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2.4將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相關措施都落到實處,真正發揮其功效

首先是政府部門增加資金的投入,這是建立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第一步,在農村盡可能多的設立體育場所和設備,不能導致由于鍛煉的地方比較遠而放棄鍛煉的機會,而是增加宣傳力度,讓人們能樂于鍛煉,最終實現積極主動參與其中的目的。其次是完善組織管理部門,制定崗位職責,有負責體育宣傳的,有保健方式指導的、也有專門用來監督所提供服務效率的等方面的人員,讓整個體系都有專職專崗來運行,保障服務體系流程的完善性。最后是制定相關的制度和措施,在原有基礎上保證其得到進一步的發展,這就要相關部門制定階段性的目標,圍繞目標來促進其發展,比如近階段目標是實現具有優勢經濟實力農村的公共體育服務,使其體系能在優勢地區得到發揮和發展后,再將其體系運用到其他農村地區,達到逐漸縮小農村與農村之間的服務差距,最后就是秉著平等的原則實現我國新農村整個體育公共服務體系。

3結語

根據新農村公共體育服務的內涵和特點來對其現狀展開的論述,認為從相關部門的投入和具體實施措施來看,支持力度不夠、從體育教育的角度來看,農村人們對體育鍛煉的思想還未得到根本性的轉變以及從設施的齊全角度來看,還有很多相關聯的部門需要配置是現階段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了加大宣傳力度、提供健全的健身指導服務、以根據農村人們對體育的需求來建立以及相關措施都落到實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其現狀和促進其進一步的發展。

作者:王燕梅工作單位:云南農業大學體育學院

第六篇: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的財政學基礎

1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相關概念定義及本質屬性解析

在對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理論基礎探究之前,我們要解析其相關概念的定義,從中明曉相關概念的本質屬性,然后合理地推導出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和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的本質屬性,對其概念作出準確界定[2]?!盎竟卜帐侵附⒃谝欢ㄉ鐣沧R基礎上,根據一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總體水平,為維持本國經濟社會的穩定、基本的社會正義和凝聚力,保護個人最基本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所需要的公共服務。”[3]“基本公共服務,指建立在一定社會共識基礎上,由政府主導提供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階段相適應,旨在保障全體公民生存和發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務。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屬于公民的權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是政府的職責?!保?]從以上兩個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的關于“基本公共服務”的定義來看,第一個定義立足于學者研究層面,主要是從基本公共服務的功能方面來界定的;第二個定義基于政策執行層面,該定義不僅界定了基本公共服務的功能,而且強調了概念的操作性,明確了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責任主體。這兩個定義較為全面地反映了基本公共服務的本質屬性,歸納為以下幾個主要方面:功能屬性:①滿足每個公民生存和發展的基本需要;②保障全體公民的基本生存和發展權利;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責任屬性: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是政府職責所在。變動屬性:服務的范圍和水平是動態的,將會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而擴大和提高?!秶一竟卜阵w系“十二五”規劃》對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做如下規定:“基本公共服務范圍,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住房保障、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公共服務?!笨梢姡F階段國家已經明確將基本公共體育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范圍。也就是說,基本公共體育服務是基本公共服務在體育領域的表現形式,基本公共體育服務是基本公共服務的下位概念,那么基本公共服務概念所具有的本質屬性必然是基本公共體育服務概念具有的本質屬性。據此,可以對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做如下界定:基本公共體育服務是指建立在一定社會共識基礎上,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滿足全體公民基本體育需求,保障基本體育權利,由政府主導提供的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總體水平相適應的公共體育服務??梢砸勒諘r間段和時間點對“均等化”做動態和靜態兩個層面的理解[5]。從時間段的動態層面來看,“均等化”就是“逐步轉變成相等(或平均)狀態”的一個動態過程;從時間點的靜態層面來看,“均等化”就是指一種“相等(或平均)的狀態”。由于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主要是各級政府運用公共財政杠桿來推進的,其目的是逐步縮小乃至最后消除因區域、城鄉、群體等原因而產生的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差異,使全體公民享有大致相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因而,對政府而言,經常是從時間段的動態層面來看相關制度和措施的實施過程與效果。而對公民而言,通常都是從某一個時間點自己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來看,即從靜態層面來理解。從理論上來說,政府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最終目標是使全體公民享有相等的基本公共服務,但是考慮到現階段我國的城鄉差異、區域差異、群體差異,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方面所能投入的財力的差異,以及公民個體興趣、喜好的差異等方面,《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對“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做了界定:“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指全體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獲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其核心是機會均等,而不是簡單的平均化和無差異化?!痹摱x是站在公民“享有”角度來界定的,其“著力點”在均等化上,它從政策執行層面表明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本質屬性———即基本公共服務的狀態屬性:①公平可及性;②均等性(相等性)。實際上,定義中的“公平可及”也是對“均等”的強調,“公平可及”是站在公民的立場要求政府為每個公民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因為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的均等是公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的前提條件?;竟搀w育服務均等化作為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體育領域的體現形式,可以對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做如下界定: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是指全體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獲得大致相等的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國家推行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就是要使每個公民享有大致相等的基本公共體育服務,以此滿足全體公民基本體育需求,保障基本體育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以下理論為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供了理論支撐。

2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的財政學基礎

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體現政府“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和彌補市場公共服務“供給失靈”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實現財政的“促進資源有效配置,糾正收入分配不公”[6]46這兩大職能的得力措施?;竟卜站然耐七M過程對政府而言是一項特殊的“經濟活動”———就是通過完善現行財政體制,利用轉移支付等手段,保障全體國民公平地享有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實際上我國政府就是從“財政學”的角度提出推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首次從國家層面提出“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完善公共財政制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哟筘斦D移支付力度,促進轉移支付規范化、法制化?!敝飨邳h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縮小區域發展差距,必須注重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把基本公共服務制度作為公共產品向全民提供,完善公共財政制度……逐步縮小城鄉區域間人民生活水平和公共服務差距。”“堅持民生優先……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努力使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既然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從財政學方面提出的,自然要遵循財政學的公共產品理論、外部性理論、公共選擇理論等基礎理論,同時,這些理論也是其實施的基礎。

2.1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的“公共產品理論”基礎

“公共產品指的是那些不能由私營部門通過私人市場提供的產品。純粹的公共產品具有兩個重要特征: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6]86(注:“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指的是某人對公共產品的享用并不妨礙他人對公共產品的同時享用。公共產品的這一特性意味著增加一個消費者對公共產品的消費,不會影響其他的消費者對公共產品享用的數量和質量,即消費公共產品人數的增加所引起的邊際成本為零。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指的是在技術上無法將不愿意付款者排除在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之外,或者雖然技術上可以實現排他,但因排他成本太高而不可能被采納。”[6]53)“同時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產品在現實生活中并不多見,理論上將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這兩種特征之一的產品或勞務稱為準公共產品?!保?]57“準公共產品是或者在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但是卻可以輕易排他的俱樂部產品;或者在消費上具有競爭性,但是卻無法有效排他的共同資源?!保?]96基本公共服務是(準)公共產品。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在西方傳統理論中,一直在沿著用物品特性解釋公共服務的思維邏輯前行,‘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被看作是可以等同和相互替換的概念,至少它們之間的界限是模糊的?!保?]可見“公共服務”與“公共產品”是具有相同內涵,可以互換使用的兩個概念。因而,根據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兩個基本特征來判斷,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基本上屬于兩類:第一類盡管具有非排他性,但在消費上具有競爭性的公共產品,即“擁擠性公共產品,指的是消費者人數的增加,擁擠的出現,會引起每個參與分享該公共產品效用的消費者獲得效用的減少。隨著擁擠的出現,邊際成本由零變為正數?!保?]86如:免費開放配有籃球架、乒乓球臺、健身器械等健身設施的全民健身廣場在消費上具有非排他性,但是健身設施消費者人數超過一定數目時就會發生擁擠現象,擁擠現象的出現就會引起每個使用這些健身設施的消費者獲得效用的減少。第二類在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但具有排他性的公共產品,這種公共產品“指的是效用可以為全社會共享,但在技術上可以實現排他的公共產品?!保?]95如:公共游泳池在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但是在技術上可以輕易地實現排他,通過定價將不付費的人排除在受益范圍之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限制使用者數量。因而基本公共體育服務不屬于純公共產品,而屬于準公共產品———即共同資源或俱樂部產品。

2.2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的“公共選擇理論”基礎

“公共選擇即集體選擇……從實際的社會經濟運行來看,集體選擇尤其是政府行為的集體選擇的必要性,有著兩個主要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共產品的存在;二是外部效應的存在?!保?]134正因為基本公共體育服務是(準)公共產品,并且具有以下所述的一些外部性,因而推行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是公共選擇的結果,公共選擇理論為其提供了理論基礎[8]?!八^公共選擇理論,就是以現代經濟學的基本假設(即所有個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為前提,依據自由的市場交換能使雙方都獲利的經濟學原理,來分析政府的決策行為,民眾的公共選擇行為及兩者關系的一種理論流派。其突出特點是,將政治過程看作某種特殊的‘經濟活動’,在這個‘經濟活動’中,政府是‘生產者’,選民是‘消費者’,選票是‘貨幣’,而選舉制度則可等同于‘市場制度’?!保?]142“所謂公共選擇,指的是與個人選擇相區別的集體選擇,即通過集體行動和政治過程來決定資源在公共產品之間如何分配。具體來說是指,人們在民主政治體制下,通過投票來決定公共產品的需求、供給與產量,從而把個人私人選擇轉化為集體選擇的一種過程或機制,它是對資源配置的非市場決策。”[6]143由以上定義可以看出“公共選擇”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公共選擇的主體是集體;第二,公共選擇以公共產品為選擇對象;第三,公共選擇是通過一定的政治程序來進行的選擇,在此過程中,選民(消費者)通過選票(貨幣)從政府(生產者)那里購買公共產品。我國推進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是公共選擇的結果,因為它符合“公共選擇”的三大特點。首先,選擇推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主體是集體———全體全國人大代表。其次,選擇推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以(準)公共產品———基本公共服務為選擇對象(詳見以上分析)。再次,選擇推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全體全國人大代表依照既定的政治程序而進行的選擇。因為在2006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我國首次從國家政策層面提出了“推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可見“推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總體水平,由全國人大代表依據國民對基本公共服務的共同需求,通過“投票”來決定的一種政府行為,而全國人大代表是由選民選舉產生的,他們代表選民的利益。這是在間接民主制下,公民決定公共產品需求的表現形式,因為“在間接民主(即代議制民主)制度下,集體決策由投票人選出代表,然后由代表再代表選民投票決定?!保?]164在此過程中,選民(消費者)通過選票(貨幣)從政府(生產者)那里“購買”基本公共服務。

2.3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的“外部性理論”基礎

外部性也稱外部效應或溢出效應。外部性可以分為正外部性(或稱外部經濟、正外部經濟效應、正的溢出效應)和負外部性(或稱外部不經濟、負外部經濟效應、負的溢出效應)?!爱斠粋€人從事一種影響旁觀者福利,而對這種影響既不付報酬又得不到報酬的活動時,就產生了外部性。如果對旁觀者的影響是不利的就稱為負外部性;如果這種影響是有利的,就稱為正外部性?!保?]“并非所有的外部性都是由企業產生的。”[10]“正外部性的重要實例包括:高速公路網的投資建設、國家氣象服務、基礎科學支助以及提高公眾健康水平等。”[11]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的正外部性有許多表現形式,總體來看,主要有經濟方面的外部性和社會方面的外部性[12]。經濟方面的外部性主要是指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在經濟方面對外部產生的影響,使旁觀者得到了經濟的收益而不必支付費用的一種現象?;竟搀w育服務經濟方面的外部性主要表現在: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可以通過增進參與者的身心健康,從而減少家庭、社會醫療保健方面的支出,即通過減少支出而得到經濟收益。在此方面國內外有實證性的結果,如:“在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的資助下,上海體育學院人文學院肖煥禹教授及其團隊歷時兩年,對申城1400余名老年人進行了調查,并對其中800余名參加醫保的老人進行了一年左右的運動干預。經過運動干預后,每人年均醫療費用下降437元。”[13]同時,無論對于城鄉居民家庭還是國家而言,醫療衛生(保健)都是一筆較大的支出。據《中國統計年鑒2011》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各地區城鎮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費性支出13471.45元,其中醫療保健871.77元,占全年消費性支出的6.47%。2010年各地區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生活消費支出合計4381.82元,其中醫療保健326.04元,占生活消費支出的7.44%。2010年國家財政支出總計(包括中央和地方)89874.16億元,其中醫療衛生4804.18億元,占國家財政總支出的5.35%。社會方面的外部性主要是指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對社會產生無法用成本收益來計量的影響,而社會也不必為此支付費用。基本公共體育服務社會方面的外部性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通過雙人運動、團體性體育活動中的競爭與合作等互動形式,增進人們之間的相互信任和互助,提高整個社會以信任為基本內涵的社會資本的存量,增強社會的凝聚力。第二,通過運動拉近人們之間的心理距離,消解人際關系“冷漠癥”,形成和諧的人際關系,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第三,通過體育運動的參與,增強人們的參與意識,培養國民的“積極參與精神”,這為公民社會(civilsociety)的建立打下了基礎,因為“公民社會是一個以民主、商談、參與為特征的社會。一個公民社會就意味著這里存在著一部滲透著自由、民主和人權理念的憲法,眾多充滿著活力的民間團體,提供制約與糾錯功能的健全的公共領域以及擁有公正、責任、寬容、善于對話、善于妥協、積極參與之精神與素質的普通公民?!保?4]第四,人們通過體育運動規則的學習與運用,增強人們的規則意識,從而對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的遵守規則產生正向遷移作用,強化和提高全社會的規則意識。因為“規則與規則意識人是構成社會最基本的元素之一?!保?5]“在諸種社會意識中,規則意識不僅是其他意識的基礎,更重要的是它是社會和諧的基石,對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重要作用?!保?5]第五,在人們參與民族傳統體育活動過程中,我國優秀民族傳統文化得以傳承和發展。另外,“均等化”在社會方面的正外部性表現在縮小城鄉、區域差異,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完善等方面。因為“均等化是現代國家為維護國家統一,保持社會穩定,實現社會公平和公正而建立的財政稅收體制和機制,它是建立在聯邦制、分權制等制度或地區差別、城鄉差別等因素基礎上的,尤其是建立在地區差別基礎上的?!保?6]

3結語

“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衡量國家制度道德性和合理性的根本政策和標準?!保?7]相對整個社會的福利而言,推進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在實踐層面上實現了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統一。推進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性決定了其理論基礎研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作為構建“公平正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步驟,推進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理論基礎涉及政治學、社會學、倫理學、財政學、福利經濟學、制度經濟學等多個學科,本研究只是在財政學視角下,探究了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的公共產品理論、公共選擇理論、外部性理論基礎。希望更多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從不同視角對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的理論基礎進行深入研究,為推進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奠定堅實的理論根基。

作者:周結友工作單位:廣州體育學院休閑體育與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