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的影響探討
時間:2022-04-30 11: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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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完善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住處或指定居所,并對其活動加以監視或控制的一種強制方法。②監視居住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之一,在我國刑事強制措施體系中起著承上啟下、銜接前后的重要作用。監視居住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強制措施,其產生有著特定的歷史背景。從國際范圍看,較少有國家規定有監視居住這一強制措施,只有意大利、德國、奧地利、日本等極少數國家在其《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類似于監視居住的限制居住制度,作為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或者是保釋制度的附加條件。對于反貪工作而言,監視居住制度具有獨特的價值。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對某些犯罪嫌疑人,若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可能會不利于案件的順利查處,但若直接采取逮捕的強制措施,又稍顯過于嚴厲,同時還要面臨諸多不確定的風險。監視居住制度恰好可以幫助解決這一難題,能夠使檢察機關不通過羈押的方式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其脫逃、毀滅罪證、偽造證據、串供或者干擾證人作證,促進案件的順利辦理。
證據種類和證據收集方式的增加關于證據的種類,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北敬涡淌略V訟法修改,對證據種類進行了補充和調整。新《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睆纳鲜鲆幎梢钥闯?,較之現行新刑事訴訟法,新刑事訴訟法把物證和書證區分為兩類不同的證據,并明確辨認、偵查實驗筆錄、電子數據增補進證據種類。鑒于在反貪工作中很少產生辨認、偵查實驗筆錄,因此,在新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種類的增補中,對反貪工作影響較大的,是電子數據被正式列入證據種類,與視聽資料一起構成獨立的證據門類。電子數據一般是指與案件事實有關的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電子簽名、訪問記錄等電子形式的證據。③近年來,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及廣泛應用,以電子數據形式展現出來的證據越來越多,新刑事訴訟法把電子數據規定為證據類型,有利于適應新形勢下打擊犯罪面臨的新要求。從反貪工作實際看,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很多時候是違法犯罪事實的有力佐證。新刑事訴訟法明確把電子數據規定為證據類型,客觀上有助于增強檢察機關反貪部門證實犯罪的能力,必將會對反貪工作的發展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
新刑訴法實施后反貪工作將面臨嚴峻挑戰
犯罪嫌疑人辯護權的拓展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但是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不能委托律師作辯護人。而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對于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而言,在偵查階段可以聘請律師提供辯護和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新刑事訴訟法明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而律師辯護人依法擁有諸多的權利,能夠及時了解案件情況,主動收集證據,最大限度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益。相對地,這也就對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觀上進一步增大了檢察機關查辦案件的難度。
辯護律師會見權的增強新刑事訴訟法銜接了《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增強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有關權利,其中對反貪工作影響最大的是辯護律師會見權的增強。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也就是說,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的批準。雖然,為兼顧打擊犯罪的需要,新刑事訴訟法在幾種特殊情況下對辯護律師會見權也作出了一些限制,在第37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比欢瑥目傮w上看,相較現行刑事訴訟法,新刑事訴訟法極大增強了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而辯護律師會見權的增強,使得大部分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暢通無阻地得到律師的指點和幫助,伴隨著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而產生的彷徨無助、恐懼、焦慮等情緒將會得到緩解,心理防線會得到鞏固,對抗偵查的能力會得到提升。相應地,這必將大大增加檢察機關審訊突破犯罪嫌疑人的難度,對反貪偵查人員的取證方式和取證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建立新刑事訴訟法吸收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內容,首次確立了非法爭證據排除規則。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最為關鍵的是,新刑事訴訟法明確檢察機關應當對自身收集證據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新《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F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币簿褪钦f,在證據合法性法庭調查過程中,只要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就可以通知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檢察機關不得拒絕。新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序的建立,對檢察機關反貪部門的偵查取證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法庭調查中,偵查人員要應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說明情況,這對偵查人員的綜合素質是一大考驗。(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入法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50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安坏脧娖茸宰C其罪”是一項國際通行的法治原則。從民主法治的角度看,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進一步規制了偵查行為,強化了對人權的保護,是一種進步。而對反貪工作來說,則無疑會增加證明犯罪的難度。
反貪工作應如何有效應對新刑事訴訟法的影響
提高思想認識。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和偵查人員要正確對待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要充分認識到,新刑事訴訟法從多方面強化對偵查權的監督和制約,是順應歷史潮流,強化人權保障的必然結果,是我國民主法治事業進步的一個重大體現。要努力克服消極埋怨及畏難情緒,以積極主動的姿態面對新刑事訴訟法給反貪工作帶來的挑戰。要積極轉變執法觀念,強化證據意識、程序意識、時效意識、權限意識和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在執法辦案過程中盡量做到謹慎、自制和謙抑,始終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堅持精品化辦案的工作思路,努力使所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夠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積極轉變偵查模式反貪偵查模式轉變是偵查改革的發展趨勢和發展方向所在。轉變偵查模式是反貪工作應對新刑事訴訟法所帶來挑戰的最有效途徑。當前,檢察機關的反貪偵查模式主要是傳統的以收集言詞證據為主的“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一般是偵查部門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線索后,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獲取口供,繼而再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為線索收集其他證據。這種偵查模式存在諸多弊端,最主要的就是導致“口供主義”流行,容易誘發刑訊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損害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與新形勢下反貪工作面臨的新要求之間的不適應將愈發凸顯。檢察機關反貪部門要大力推進偵查信息化和裝備現代化建設,不斷提高偵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強化線索的管理和利用,強化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努力實現“由供到證”偵查模式向“由證到供”偵查模式的轉變,以有效應對新刑事訴訟法帶來的挑戰。
充分適用好技術偵查措施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決定使用技術偵查措施,這是國家基本立法層面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巨大支持。對檢察機關反貪部門來講,技術偵查措施在收集和固定證據、減少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賴、拓展辦案成果、有效應對犯罪嫌疑人反偵查及翻供等方面作用重大??梢哉f,能否適用好技術偵查措施,關系到未來反貪工作的發展全局。而要適用好技術偵查措施,其關鍵就是嚴格依法使用,堅決杜絕濫用。具體而言,要嚴格遵循以下幾個原則:一要遵循立案后適用原則。只有在立案之后才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這是紅線,絕不能逾越;二要遵循重罪使用原則。在反貪辦案過程中,只有對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才可適用技術偵查措施。而對于何為“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要嚴格遵循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從嚴掌握,絕不能任意擴大范圍。三是要遵循必要性原則。只有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嚴重犯罪存在理由充分的懷疑,采取其他偵查手段無效時,方可以適用。四是要遵循相關性原則。技術偵查措施適用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五要遵循嚴格審批原則。適用技術偵查措施,必須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絕不能越權使用。六是遵循交有關機關執行原則。檢察機關決定使用的技術偵查措施,必須交由相關司法解釋明確的“有關機關”予以執行??偠灾?,技術偵查措施對反貪工作而言是一把雙刃劍,用得好,將會極大促進工作開展,用得不好,將會產生惡劣負面影響,嚴重損害執法公信力。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對此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認識。
靈活運用強制措施強制措施是檢察機關同職務犯罪行為作斗爭的重要手段。在反貪工作中,強制措施如果運用得當,對案件的辦理是有力的推動。在新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開展反貪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情況下,檢察機關必須更加重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靈活運用,充分發揮出強制措施的重要作用。在具體辦案過程中,要根據已經了解掌握的證據和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把握好決定使用強制措施的時機、種類,當進則進,當退則退,尤其是要注意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變化,適時變更強制措施,打壓其抗拒、僥幸心理,強化其恐懼、悔罪心理,有效迫使其認罪招供。要充分抓住新刑事訴訟法健全、完善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這一機遇,認真學習、理解有關法律規定,吃透法律精神,嚴格依法、大膽使用好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促進打擊犯罪的預期功能。
重視并做好初查初查是對案件線索所反映內容的真實程度進行調查核實的過程,是貪污賄賂犯罪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前的一個重要階段。檢察機關反貪部門通過初查,可以在不驚動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秘密收集證據,查清相關事實,為立案做好準備。初查的成效,決定著能否立案,決定著能否順利突破犯罪嫌疑人,決定著查辦案件的成敗。出色的初查工作,是案件質量的基本保證,是解決傳喚、拘傳時限過短問題的最有效辦法。可以說,初查在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案件過程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針對新刑事訴訟法的影響,檢察機關在開展反貪工作時,要切實強化初查,把初查工作做實、做細,把辦案中心前移,力求在初查階段最大限度地查清案件有關事實,收集和固定好外圍證據,為立案后的偵查活動打好基礎。要制定出完備而詳盡的初查計劃,加強保密工作,嚴格控制知情面,隱蔽好初查意圖,促進初查工作取得最好的成效。
大力提高反貪偵查人員的綜合素質反貪工作的成敗,歸根結底取決于反貪偵查人員的素質。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對反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實就是對反貪偵查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檢察機關要加強反貪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提升反貪偵查人員的綜合素質。特別是要強化崗位練兵和業務培訓,切實增強反貪偵查人員發現捕捉線索,收集、固定、鑒別和使用證據,運用偵查策略、強制性偵查措施和高科技偵查手段等方面的能力,不斷提高執法辦案的水平。要著重提高反貪偵查人員的學習意識和學習熱情,激勵反貪偵查人員自覺更新知識結構,自覺拓寬知識面和知識層次,確保反貪偵查人員的能力水平能夠適應新形勢下反腐敗斗爭的需要。
作者:梁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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