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視域下權利和自由的關系

時間:2022-06-03 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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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視域下權利和自由的關系

《為權利而斗爭》可譯為“為自由而斗爭”嗎?《論自由》可譯為“論權利”嗎?可判斷的是憲法上的權利和自由存在不產生交集的范圍。本文將權利和自由關系辨析范疇限制在憲法學角度探討。

一、憲法視域權利和自由二者的交集

基本權利表達的是積極自由時,自由和權利二者可替換使用自由分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積極自由一般是可用“權利”指稱,是公民作為的自由,這種作為自由需國家參與?!啊畽嗬讵M義上指特定國家范圍內的‘公民權利’,在廣義上可以指世界范圍的‘人權’”[1]“當世俗個人主義和自由意志主義成為權利概念的理論基礎的時候,也就是現代權利概念誕生的時候。”[2]《憲法》第35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是公民的積極自由,亦可稱言論權、出版權、集會權、結社權和游行權。但其后又提到當憲法的基本權利與思想自由緊密聯系時以自由稱之是否有前后矛盾之嫌?其實不然,言論自由是可稱為言論權,此情況下言論自由中“自由”與言論權中“權”即“權利”二者含義等同,鑒于言論自由表達一種思想自由,稱為自由更好。

二、憲法視域下權利不可稱之為自由的情況

(一)基本權利具有權利和義務雙重屬性時

宏觀上一項權利總和一項義務對應,但不是所有基本權利都對應一個義務也不是一個義務就對應一個權利。但有些基本權利確具權利和義務雙重屬性,當公民某項基本權利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時,不可將權利替換為自由。如公民受教育權和勞動權,是公民基本權利也是基本義務,《憲法》第42條“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此種情況不可將權利替換為自由,即只可以使用權利稱之,自由一般不與義務存在一種相聯系和對應關系,將自由、義務兩個詞用“和”字連接,表示一種并列和對應關系,便有些不符合法言法語。若改為“公民有勞動的自由和義務”,“公民有受教育的自由和義務”則不妥。

(二)基本權利不具有權利和義務雙重屬性但有相應義務和責任時

《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笨煽闯龉駥覚C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這項權利對應的義務要如實陳述事實,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如果公民進行誣告陷害,其行為符合《刑法》關于誣告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要承擔第二性義務即要承擔相應責任。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雖不具有明確的權利和義務雙重屬性,但卻著實對應相應義務和責任,此種情況下一般將其稱之為權利不稱之為自由。

(三)基本權利需要國家給予支持時才可實現

有些基本權利之所以稱為某種“自由”,是因不需國家多加干預,屬免于國家干涉的權利,故稱之為某種“自由”。一般要免于國家干涉屬于自由的一種不同于權利的屬性和特征。但有的基本權利稱之為權利,是因這些權利需國家明確涉及和支持時才可實現,以權利稱之?!稇椃ā返?5條“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惫駨膰液蜕鐣@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就不可稱之為公民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自由,因為此權利需要國家和社會參與。

三、憲法視域下權利一般稱之為自由的情況

(一)基本權利與思想自由緊密聯系時

我國《憲法》將公民基本權利冠以“自由”綴之的條文不再少數。第35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以上憲法條文,都將公民基本權利稱之為自由,總的來說都是公民的思想自由的一部分,因此與思想自由相關的公民基本權利應以“自由”稱之,這些思想自由方面公民的基本權利要求國家不多加干涉,凸顯的就是一種免于國家機器多加干預的自由。

(二)基本權利不需國家多加干涉時

第37條改為“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前后含義幾無變化。但不意味將這個條文中的自由換為權利稱呼更宜。稱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更符公民人身基本權利的屬性。公民人身基本權利免受侵犯,公權力在無法律明文規定情況下,不得強行控制公民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基本人權,“對于人權與基本權利的關系,有學者認為前者是人按照其本質而必然享有的權利,是種道德權利,后者則是人權的實定化和法律化?!薄白鹬厝藱嗪捅U先藱嗍侨祟愇拿鬟M步的發展趨勢?!惫裣鄬覚嗔Φ娜松碜杂蓪僖环N消極自由,是免于干涉的自由,不同于公民的有從國家獲得物質幫助權利那樣需國家積極作為,對人身自由國家不需積極作為但不能肆意剝奪,一般以自由稱之。

作者:陳黎 單位:北京理工大學

參考文獻:

[1]高鴻鈞.權利源于主體間商談———哈貝馬斯的權利理論解析[J].清華法學,2008(2):16.

[2]方新軍.權利概念的歷史[J].法學研究,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