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社會經濟法學理論透析
時間:2022-01-31 03: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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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丘敬山工作單位:溫州大學法政學院
社會本位理論
經濟法之所以到了市場經濟階段以后才真正產生和發展,這是由市場經濟的性質所決定的。市場經濟是一種以商品生產和交換為核心內容的經濟形式,商品為賣而生產,并且賣得越遠越好,“有路必有豐田車”,它導致商品大流通,人員大流動,資本四處逐利,市場經濟是一種外向型、開放型、社會化的大經濟,市場化導致社會化乃至全球化,這對法律提出了特定的調整要求。社會化的市場經濟不同于過去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自然經濟要求“聽民自便”、國家“無為而治”;也不同于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經濟,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甚至排斥國家的經濟職能,使國家僅處于“守夜人”的地位。社會化的市場經濟要求國家站在整個社會的立場,本著社會公共利益對市場經濟進行組織、管理和調節,因而提出了一套新的法律要求,這種要求就是經濟法。這就形成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論,社會本位理論是市場經濟的自然發展和必然要求。這是因為:首先,市場經濟是一種社會化的大經濟,市場化與社會化是同步的,市場社會是大社會,蕓蕓眾生,性趣各異,利益多元,方向不一,盡管社會自身具有一定的協調功能,能夠維持一定的社會秩序,但社會就像中的一條船,雖然能夠隨波逐流,但還是需要舵手才能劈波斬浪,平穩航行,社會需要組織、管理和協調,所以,自有社會以后就有國家或政府,需要它們進行社會協調。實踐證明,社會不能處于無政府狀態,即使是惡政府也優于無政府,正如過去人們不可一日無君主,現在人們不可一日無政府。其次,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在競爭鐵律的支配下,優勝劣汰,生產集中,形成壟斷,少數壟斷寡頭控制國計民生,攫取超額壟斷利潤,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是少數人經濟、專制經濟,而不是大眾經濟、民主經濟,它必然會走向社會化的對立面,壟斷具有反社會性。為了矯正市場經濟,使其能夠朝向社會、代表社會和服務社會,就必須反壟斷,反壟斷是實現和維持市場經濟社會化的根本途徑之一。社會化已經成為了經濟社會的普遍而客觀的要求,它必然要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體現。這種法律不同于個人本位或私人本位的法律,也不同于政府本位或其他本位的法律,它體現社會化的要求,具有社會性的屬性,貫徹整體主義精神,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去看待問題和調整關系,以社會為本位,促進社會公共利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是一種社會本位的法律。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了社會波動、兩極分化、社會不公等社會問題。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必須從維護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睘榱司S持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所必需的社會環境、社會秩序、社會公平和社會和諧等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才得以產生和發展。這正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所指出的:“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者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p>
國家干預理論
社會化必然要求國家的出場,社會化是國家產生的重要原因,國家隨著社會化而產生,是維持社會協調和社會秩序所必需的。盡管國家存在種種缺點,但與其他相比,還只有國家才能最好地代表社會化的要求和體現社會性的屬性,如無論是市場規制還是宏觀調控都只有通過國家職能的行使才能完成。這樣,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論就自然地過渡為經濟法的國家干預理論,它要求國家干預體現社會性的屬性,通過國家履行社會協調的職能,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去實現社會化的要求。國家干預的介入,是要國家扮演與市場不同的角色和功能,是為了克服和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和不足。國家干預的介入改變了市場經濟完全自由放任的性質,國家干預提出了與市場調節不同的法律調整要求,需要與之相應的經濟法。經濟法是與國家干預有關的法律,凡是與國家干預無關的法律不是經濟法??梢哉f,沒有國家干預,就沒有經濟法。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在過去相當長的時期內,經濟法學都是依據市場失靈———國家干預這樣的邏輯來構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把凱恩斯的國家干預理論作為經濟法的主要立論基礎。其邏輯是,市場失靈必然要求國家干預,國家干預一定能夠彌補市場失靈,為了消除市場失靈,甚至不惜以國家干預取代市場機制。這導致許多人對經濟法的成見或誤解,認為經濟法強調國家干預,具有反市場的傾向,這使經濟法背著破壞市場、反市場的惡名。〔1〕隨著1970年代資本主義經濟出現“滯脹”以來,凱恩斯主義失靈了,資本主義經濟學開始了對“凱恩斯革命”的再革命,供應學派、公共選擇學派、貨幣主義學派等新自由主義經濟學派從各個角度、運用各種方法紛紛論證了這樣一點:市場會失靈,但國家也會失靈,并且國家失靈比市場失靈更嚴重、危害更大,因此用國家干預去彌補市場失靈,不但不能彌補市場失靈反而造成更大的失靈,自此國家干預的神話破滅了。有人甚至走極端,把國家干預與市場機制完全對立起來,如有人認為:“中國的經濟生活中到處存在著管制,與其說是為了解決市場失敗,不如說是為了消滅市場?!薄?〕這樣一來,建立在國家干預基礎上的經濟法學理論似乎也隨之搖搖欲墜了。但世界上沒有什么東西是完美無缺、自給自足和包辦一切的,無論是市場還是國家都是如此。對于都不完善的市場與國家來說,使自身完善的最好辦法就是相互包容、密切配合、取長補短、相得益彰。這正如英國著名經濟學家米德教授所指出的:“實際上,到底是采取自由放任的市場競爭,還是采取對個別經濟行為進行必要的社會控制?這二者之間常常發生沖突,要抉擇何者更優是不可能的。縱觀經濟政策的演變,我們可以看出,理論與實踐都是在不斷地發生變化的,人類有時強調自由競爭市場的作用,有時卻又希望政府能進行適當的控制。但是,我們始終如一地認為:當人們只考慮需要政府對經濟進行特別干預而忽視市場機制時,應該提請政府注意競爭性市場機制的功能;當人們虔誠地篤信自由放任可以解決一切問題時,又必須強調社會控制在什么情況下仍然是必要的”?!?〕薩繆爾森把現代經濟稱之為“混合經濟”,并形象而生動地指出:對于“混合經濟”來說,“市場和政府這兩個部分都是必不可缺的。沒有政府和沒有市場的經濟都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經濟”。〔4〕盡管關于市場機制與國家干預的爭論還會繼續,但人們已有基本的共識,即市場機制與國家干預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來說,猶如車之兩輪、鳥之雙翼,是缺一不可的。因此,國家干預是否定不了的,這是由市場失靈決定的,也是市場經濟內在需要的。從整個人類經濟發展史來看,雖然國家干預的范圍和程度變化不定,但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還是不斷加強的?!?〕當然,我們并不否認國家干預的缺陷,如國家干預導致權力濫用,滋生社會腐敗,侵害私人自由,妨礙市場機制,影響效率提高,等等。但國家干預的缺陷不是否定國家干預的充分理由,而是指出必須用比對待市場失靈更嚴格、更謹慎的態度和方法去對待國家干預,必須改進和完善國家干預,竭力防范國家干預失靈。為此,需要“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6〕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依法確認和規范國家干預,實現國家干預的法治化。國家干預失靈并沒有否定經濟法學理論的基礎,恰恰相反,它構成了經濟法學理論的基礎。正因為國家干預也會失靈,所以需要對國家干預依法予以規范,如依法規定國家干預的范圍、方式和程度、等等,實現國家干預的法治化。法律對國家干預的規范,是對國家干預的把關、改進和完善。法律是民主的產物,是集思廣益的結果,更具科學性,國家依法干預經濟能夠更好地反映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法律是一種程序,這些程序是道道把關、步步完善和層層改進,國家依照這些法定程序進行干預能夠優化干預。國家干預的法治化,是對國家干預的改良和優化,這種國家干預不但不會妨礙市場機制,而且是對市場機制的有益補充,在這種國家干預的配合下,市場經濟才能健康協調有序地發展。如果沒有法律規范,國家干預往往是違法干預、濫加干預,這種國家干預才會妨礙市場機制??梢姡瑖腋深A失靈不但沒有否定經濟法學理論的基礎,反而進一步加強了經濟法學理論的基礎。準確地說,是市場機制的缺陷和國家干預的缺陷,即有人所稱的“雙缺陷”〔7〕共同構成了經濟法學理論的基礎。所以,經濟法不僅是確認國家干預經濟之法,而且是規范國家干預經濟之法。這已經得到了各界的公認,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認為:“經濟法為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適度干預和宏觀調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場經濟的自發性和盲目性所導致的弊端?!?/p>
經濟法本體論
(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法律的調整對象是法律存在和劃分的根據,只有客觀存在某種社會關系需要某種法律去調整,該法律才有存在的根據,也才能存在;否則,無以立足。所以,法律的調整對象是法律“生死存亡”的重大問題,對于法律本身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對于經濟法來說是首要的、先決的重大理論問題。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歷了資本原始積累時期、自由競爭時期和壟斷時期三個階段。在資本原始積累時期,為了“促進從封建生產方式向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轉變過程,縮短過渡時間”,〔8〕國家只能“利用集中的有組織的社會暴力”,〔9〕來掠奪社會財富。歷史也表明,資本原始積累“在真正的歷史上是征服、奴役、劫掠、殺戮……暴力起著巨大的作用”。〔10〕國家依仗嚴刑峻法掠奪社會財富,這時的經濟立法依然是刑法或變相刑法,如“十五世紀末和整個十六世紀,整個西歐都頒布了懲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這些古怪恐怖的法律,通過鞭打、烙印、酷刑,來迫使人們習慣于雇傭勞動制度所必需的紀律。〔11〕而嚴格意義上的經濟法并未產生。在自由競爭時期,當時的社會生產條件符合商品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推動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資產階級深明此理,國家不干預成為“重商”的經濟政策,“私法自治”成為“治商”的法律原則。國家的經濟職能僅僅是充當“夜警”、“仲裁員”,維護商品經濟自由競爭的外部秩序,這時的國家干預也尚未介入社會生產的全過程而只是凌駕于社會生產之上,這時的社會經濟關系主要就是各經濟主體在自由競爭中形成的平等經濟協作關系。這種社會關系的本質必然要求把“自由貿易被宣布為立法的指路明燈!”〔12〕因此,調整這種社會經濟關系的“專利”法———民法應運而生了。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民法典即是適時的產物,而經濟法的產生還為時尚早。當市場經濟發展到壟斷階段以后,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導致市場的壟斷、不正當競爭等限制競爭性以及市場的盲目無序性。無論是市場的限制競爭性還是盲目無序性,都會嚴重地影響市場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穩定、協調、可持續地發展,必須加以反對和克服。實踐證明,這只有訴諸國家干預進行市場監管和宏觀調控才能達到目的。這樣就形成了一種新的特定的社會關系,即由國家干預而形成的市場監管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由于已有的法律部門如民商法和行政法不能或不宜完全調整這兩類新的特定的社會關系,因而它們構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就是調整市場監管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的構成體系經濟法到底包括哪些構成要素?這不僅體現出經濟法的內在構成要素和外在概貌,而且反映著經濟法的理論內容,因此,經濟法的體系理論是經濟法理論的重要內容。法律體系的構建根據只能是法律的調整對象,即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一個法律部門的體系實質上就是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具體展開及其規則化、邏輯化、系統化。經濟法體系的構建根據也只能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即市場監管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因此,經濟法體系就是調整市場監管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的具體法律法規的邏輯化、系統化??傮w而言,經濟法體系由調整市場監管關系的市場監管法和調整宏觀調控關系的宏觀調控法所共同構成。其中市場監管法由調整市場監管關系的一些密切相關的法律規范有機構成,具體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宏觀調控法由調整宏觀調控關系的一些密切相關的法律規范有機構成,具體包括規劃計劃法、財政法、金融法、產業政策法等等。當然,經濟法的體系是開放的,還可以包括其他相關的法律規范。市場監管法和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體系的兩個構成要素,兩者具有密切的關系:一方面,市場監管法必須以宏觀調控法為條件。如宏觀調控法所創造和維護的宏觀秩序,不僅是市場監管法得以實行的大環境、大前提,而且是市場監管法具體實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只有宏觀調控好了,微觀的市場監管才能行之有效;宏觀調控法為市場監管法指明了方向,市場監管法是對宏觀調控法的具體落實。另一方面,宏觀調控法應以市場監管法為依歸。如宏觀調控法所確立的發展目標,必須依靠各微觀領域、各市場主體以及對它們的市場監管去實現;市場監管法為宏觀調控法提供了緩沖制約機制,使宏觀調控不至于蛻變成經濟集權和經濟專制;宏觀調控法的總體綱領需要市場監管法將其具體化和現實化;市場監管法所維持的自由競爭是實現宏觀調控法產業結構優化的根本措施。(三)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學理論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如何看待經濟法的地位,尤其是怎樣正確處理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的關系,這就是經濟法的地位問題。經濟法學理論一直是在同民法、行政法理論的比較和區別中構建的,正確說明、處理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的關系一直是經濟法學理論的核心內容。能否正確說明、處理它們之間的關系也是檢驗經濟法學理論科學與否的試金石。經濟法與民法都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部門,它們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其區別是: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兩者的主體不同、兩者的權利(力)不同、兩者的構成要素不同、兩者的法律屬性不同。但民法與經濟法共同扎根于市場經濟,它們有共同的經濟基礎?,F代市場經濟既不是純粹的市場調節經濟,也不是片面的國家干預經濟,而是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密切結合的混合經濟。民法與經濟法分別是這種混合經濟的兩個方面的必然產物和法律表現,混合經濟的內在統一性決定了民法與經濟法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并且必須相互配合。在市場體制下,必須把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結合起來,但這種結合必須以市場調節為基礎,國家干預應依存于、服務于市場調節。這就決定了根源于市場調節的民法和根源于國家干預的經濟法的基本關系,即經濟法應依存于、服務于民法。從根本上說,經濟法就是要為民法發揮作用奠定基礎和創造條件,從而使民法沿著正確的軌道和方向繼續有效地發揮作用。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取決于人們對行政和行政法的正確理解。縱觀中外,人們普遍認為行政法的對象具有特殊性而不具有普遍性,是一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而特殊性的社會關系,法律不宜調整,因為“法律始終是一種一般的陳述”,“法對于特殊性始終是漠不關心的”。〔13〕所以,那種認為行政法就是調整行政關系的說法是簡單化的、不準確的,不能籠統地這么認為。由于對特殊性的社會關系不能立法,所以,行政在管理特殊性的社會關系時常常無法可依,從而享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這對公民權利和社會自由構成巨大的威脅,在一個自由、民主、法治的社會不能不對其有所規制。盡管法律不能規制作為行政作用對象的特殊性的社會關系,但行政機關行政人員運用行政權力管理行政對象卻有一定規律、有一套程式、有相同的內容、有共同的遵循,如都要涉及行政主體、行政權限、行政程序、行政訴訟、行政責任等問題,它們是具有普遍性的,因而可以立法,也有相應的立法,形成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這些法律構成所謂的行政法。從這里也可以看出,行政法的核心是程序法而不是實體法,即行政法的核心就是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規定一套法律程序。因此行政法的宗旨不是行政管理而是管理行政,具體說來,就是通過規定法律程序以管理行政機關及其行政權力的運行,達到制約行政權力、規范行政行為和明確行政責任的目的。如果持這種觀點,我們就能夠正確地理解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經濟社會的演進以及由此所導致的法律變遷大體上呈以下發展趨勢:在自然經濟階段,行政權力支配一切,在這種情況下,“諸法合體,以‘行’為主”,法律主要是行政法,行政法包羅一切,幾乎不存在其他真正獨立的法律部門,這是法制不發達、不完善階段。在商品經濟(市場自由競爭)階段,由于私權利與公權力的劃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離,特別是資本主義國家三權分立的確立,立法權、司法權從行政權中分立出來,行政權的范圍日益縮小,行政權的行使不斷受到制約。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法由于行政權的縮小而縮小,許多法律部門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如憲法、民法、商法等等。這在法律進化史上就是公私法的劃分,主要是私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在市場經濟的壟斷階段,由于在市場經濟自由競爭基礎上形成了市場監管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提出了進行市場監管和宏觀調控的普遍要求,要滿足這種普遍要求,僅靠過去那種臨時性的、個別性的、行政性的管理是遠遠不夠的,也是不適當的,必須進行經常性的、普遍性的法律的調整,在這種情況下,一個新的法律部門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了,這個法律部門就是經濟法。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以后就相對獨立于行政法,這是由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區別所決定的: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兩者的主體不同、兩者的權力不同、兩者的法律屬性不同、兩者的本位和宗旨不同、兩者追求的利益不同。盡管經濟法分離于、獨立于行政法,但這并不等于說經濟法與行政法就不再相關,實際上兩者的分離、獨立都是相對的,它們之間仍然是關系緊密的,并且要相互配合。這是由社會經濟關系的性質所決定的。社會經濟關系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普遍性的,一類是具有特殊性的,前者中的市場監管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由經濟法調整,后者主要由行政管理并對行政管理進行行政法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上述雙重性質以及法律和行政的屬性決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治化,必須經濟法和行政法并立同行,和衷共濟,取長補短,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為共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努力。此外,經濟法是一種國家或政府干預社會經濟之法,經濟法與政府干預緊緊相連,與行政權力密切相關,而政府干預、行政權力是行政法規制的核心,這就決定了經濟法與行政法必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經濟法與行政法內容交叉,具有共識,互相交融。市場經濟關系是十分豐富、復雜的,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不可能一統天下、包打天下,甚至不可能一法獨秀、獨領風騷,而必須由各法律部門密切配合,共同調整,其中,民商法、行政法和經濟法是拉動市場經濟發展前進的“三駕馬車”。
社會主義理論
經濟法自古就與社會主義有不解之緣。經濟法首先由空想社會主義者提出來,在摩萊里、德薩米、蒲魯東等人的著作里都對經濟法作了描述,他們都把經濟法視為實現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的法律手段。其中,“經濟法”一詞是1755年摩萊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在該書第四篇,作者勾畫了一幅“合乎自然意圖的法制藍本”,其中的第二部分標為“分配法或經濟法”,共12條。從其所含條文的內容來看,他所謂的“分配法和經濟法”,是指在作者所設想的未來理想的公有制社會中,用以“調整自然產品或人工產品的分配”的法律規定?!?4〕1842年,另一位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德薩米出版了《公有法典》一書,其中的第三章題為“分配法和經濟法”,其含義與摩萊里的大致相同。德薩米所謂的“經濟法”包括各種經濟法律制度,但他把“分配法和經濟法”看作是“公有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把經濟法和分配法等同起來?!?5〕1865年,蒲魯東在其名著———《工人階級的政治能力》一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蒲魯東認為,法律應該通過“普遍和解”的途徑解決社會生活中的矛盾,但是,不改組社會,“普遍和解”就無法實現,而且,構成新社會組織基礎的就是“經濟法”。因為公法和私法都無助于實現這一目標,一個會造成政府過多地限制經濟自由的危險,另一個則無法影響經濟活動的全部結構。因此,社會組織將建立在“作為政治和民法之補充和必然結果的經濟法”的基礎之上。其目的在于維護社會正義。〔16〕這些見解是意味深長、影響深遠的,它們為經濟法開啟了一條科學的發展道路,經濟法至今仍在沿著這條道路前進。中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是經濟法的理論根基。今天我們對社會主義有了更科學的理解,所謂的社會主義,就是以社會為本、以社會上人人為本、以所有人為本,消滅剝削壓迫,消除兩極分化,實現共同富裕,社會主義的實行和實現離不開經濟法,因為經濟法是一種社會法,它以社會為本位,以人人為本;經濟法是一種市場校正法,它克服市場調節所導致的弱肉強食等各種弊端,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17〕經濟法是一種社會分配法,它通過稅收征管和財政轉移支付縮小貧富差距,實現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原則”?!?8〕經濟法特別能夠體現社會主義的內在性質,符合社會主義的基本要求,經濟法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導部分?!吨袊厣鐣髁x法律體系》白皮書指出,中國為了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在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促進對外開放等方面,先后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經濟法方面的法律和法規,形成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法體系。如制定和修改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鄉鎮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以規范市場主體;制定和修改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價格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以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制定和修改了預算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等法律,以不斷健全稅收制度,實現社會分配公平;制定和修改了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以對金融行業的安全運行實施監督管理;制定了農業法、鐵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電力法等法律,對重要行業實施監督管理和產業促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礦產資源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以規范重要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以及促進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制定或修改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對外貿易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以適應改革開放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經濟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一大批相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至此,中國已經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市場監管和宏觀管理的法律體系。由上述法律構成的經濟法體系都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主導并為其服務,體現出鮮明的社會主義特色,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方面的社會主義特色。
中國特色理論
(一)中國特色的經濟法理論中國的經濟法學理論先是向蘇聯學習,后是向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學習,實踐證明,照抄照搬的學習是不成功的。由于經濟法在全世界都是一門新興的法律部門,各國在經濟法學理論方面都剛剛起步,相差無幾,這一點只要看看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從國外翻譯過來的各種經濟法著作就可以充分地證明這一點。經濟法不像民法等傳統學科,有悠久的歷史,可以言必稱羅馬,但對于經濟法學理論來說,即使想照抄照搬都沒處可抄無處可搬,這就逼迫中國經濟法學者自主創新。一是經濟法與一國的國情密切相關,深受一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影響,具有顯著的國別性。如同樣是市場經濟體制,但各國管理市場經濟的模式并不一樣,一些國家是偏重放任型的市場經濟,一些國家是偏重管制型的市場經濟,東亞各國與歐美各國就存在差別。經濟法不僅與市場經濟的共性有關,更與管理市場經濟的個性有關,因為經濟法本質上是國家管理市場經濟之法。這就決定了經濟法學理論不能照抄照搬,只能參考借鑒。這也迫使中國經濟法學者自主創新。當然更重要的是,中國經濟法學理論的自主創新有得天獨厚的本土資源。首先,中國的法律傳統是大陸法系,注重法學理論研究,對探討法的對象、法的概念、法學范疇、法的原理、法律原則、法的體系等有不竭的理論旨趣和不懈的理論追求,這與英美法系是不同的,它們更注重實用。所以英美等國雖然其市場經濟發達,但其經濟法學理論并不發達,其成就主要是在各個具體的經濟法部門,如反壟斷法、金融法、財政法等方面,但它們缺乏在它們的基礎上再去建構一套統一的經濟法學理論的旨趣。其次,中國社會經濟政治體制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有所不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從根本上說是資本家的國家,資本家較之雇傭工人占有強勢地位,所以他們偏好市場調節,因為市場調節就是資本家與雇傭工人之間的自由博弈,實質上是恃強凌弱,這對強勢的資本家是有利的。而國家干預不僅會平衡勞資關系,還可能干預資本經營,這是對強勢資本家的抑制,必然會遭到他們的反對。只有當勞資沖突惡化為社會革命、危及整個資本主義國家的統治時,資本主義國家才被迫進行適度干預。資本主義國家是在市場體制的基礎上引入國家干預,但鑒于市場原教旨主義的根深蒂固,它們對國家干預抱有本能的抵觸情緒,一貫要求減少政府干預和放松金融監管,長期以來諾貝爾經濟學獎一直授予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就是明證,直至釀成本次金融危機。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對國家干預的歧視,直接導致經濟法在它們國家中處于次要地位,經濟法只是當作危機對策法和障礙排除法來對待,當發生危機或出現障礙時,才把經濟法中的某些方面如反壟斷法予以特別強調。中國體制的演變是從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變,但這種轉變不是從政府專治向市場專治轉變,這是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都是錯誤的。尤其是中國有自己的具體國情,如疆域遼闊,地區發展不平衡;人口眾多,貧富差距較大;經濟轉軌,社會重大變革;對外開放,與國際接軌。在這種國情和世局下,要實現國家發展和民族復興,絕不能僅僅訴諸市場機制,讓市場放任自流。我們要實現科學發展、共同富裕、公平正義、社會和諧,凡此種種,不僅離不開國家干預,而且是國家干預的重要方面,還是國家干預的基本方式,它們為國家干預提供了正當性、合法性的牢固基礎。我們必須把市場調節這只“看不見的手”和國家干預這只“看得見的手”密切結合統一起來,缺少任何“一只手”,都孤掌難鳴。所以我們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市場調節與政府干預內在統一的體制,我們有國家干預的傳統,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并沒有否棄國家干預,而是按照市場規律改善國家干預,使國家干預更加科學、合理、規范和有效。只要看到了國家干預這只手的重要性,就會看到經濟法的重要性。正是因為中國有正視和強調國家干預這只手的重要性的歷史傳統,并在日益改良完善它,隨著國家干預的科學化將決定并促進經濟法的科學化。所以我們說,也許中國才是催生和促長經濟法的最好土壤。國家干預是經濟法的基礎,國家干預更加科學、合理、規范和有效有利于經濟法的創新,經濟法就是隨著國家干預的科學化、合理化、規范化和有效化而不斷創新發展的。目前中國的經濟法基礎理論之所以能夠后來居上,在中國法學各部門法中較有自主知識產權,正是源于中國經濟法的自主創新。(二)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制度。由于國情的不同,各國的經濟法也有所不同。如德國具有深厚的團體觀念和秩序意識,所以,二戰前的德國常常賦予卡特爾以合法性,集中化被視為走向一個更為合理的經濟體系的重要一步,“有組織的資本主義”是克服無政府狀態的有效途徑。當時德國頒布了許多支持卡特爾的法律。而美國信奉個人主義、機會均等和自由競爭為立國之本,所以從來都是反壟斷的。如《謝爾曼法》把任何壟斷行為都認為是犯罪行為;《克萊頓法》規定:“對于影響商業的不正當的競爭方式,均就此宣布為非法。”市場監管法具有鮮明的國別性。中國的《反壟斷法》也體現了這一特性。由于中國的“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憲法》第6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憲法》第7條)。這些憲法規定必然要在中國反壟斷法中貫徹下去和體現出來,所以中國《反壟斷法》第7條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庇捎谥袊L期實行計劃經濟,行政干預十分普遍,目前政府職能尚未根本轉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現象較為突出,必須加以反對,所以中國《反壟斷法》第8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蓖瑫r該法在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中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宏觀調控法是經濟法的另一核心。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市場經濟的周期性波動,使得調整它們的宏觀調控法(包括其中的宏觀調控政策,如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及其組合等)具有明顯的政策性。如在經濟蕭條時期,國家就要采取積極的財政政策和寬松的貨幣政策;當經濟過熱時,國家就要采取緊縮性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宏觀調控政策必須依據、跟隨本國宏觀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而不斷調整,從來沒有一成不變的宏觀調控模式。中國《憲法》第15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钡唧w采取何種宏觀調控模式必須根據不同時期宏觀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具體情況而酌定。如《2012年政府工作報告》要求:“綜合考慮各方面情況,要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根據形勢變化適時適度預調微調,進一步提高政策的針對性、靈活性和前瞻性”,“全面做好今年的工作,必須堅持突出主題、貫穿主線、統籌兼顧、協調推進,把穩增長、控物價、調結構、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諧更好地結合起來?!秉h的十八大報告也要求:“加強宏觀調控目標和政策手段機制化建設。加快改革財稅體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公共財政體系,構建地方稅體系,形成有利于結構優化、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建立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健全促進宏觀經濟穩定、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現代金融體系,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穩步推進利率和匯率市場化改革,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加快發展民營金融機構。完善金融監管,推進金融創新,維護金融穩定?!闭蔷売谥袊畬彆r度勢、科學依法的宏觀調控,中國能夠成功地應對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和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并取得連續30多年的經濟增長。上述六個方面密切相關、邏輯統一、自成體系:基于市場經濟的性質和社會本位的要求,實行國家干預;國家干預集中于市場監管和宏觀調控,由此形成了市場監管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這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它們的市場監管法和宏觀調控法構成了經濟法的體系;經濟法與民商法和行政法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而奠定了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這樣的經濟法具有鮮明的社會主義性質和顯著的中國特色。這一中國經濟法學理論體系可以對經濟法予以科學地說明和系統地闡釋,并指導經濟法不斷地發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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