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息披露標準論文
時間:2022-04-16 0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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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爾協議關于銀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作為指導各國銀行信息披露的一個國際性標準將于2006年年底前在全球范圍內推廣使用。面對入世后的國際競爭壓力,面對銀行信息披露的國際標準,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與國際標準還有很多差距。如何縮短差距,遵循國際披露標準也就顯得尤為重要。
近年來巴塞爾委員會為了提高銀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紛紛加大研究力度并了一系列原則和要求。這些原則和要求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常常成為各國銀行共同遵守的最低標準或最佳做法。
新巴塞爾協議的有關內容
在新巴塞爾協議中,巴塞爾委員會就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主要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而詳細的披露要求,甚至包括一些具體的披露格式,為商業銀行進行信息披露提供了一整套標準。
在披露的原則上,巴塞爾委員會將每類主題的披露劃分為核心披露和補充披露兩類。前者是所有銀行機構都應披露的基本信息。后者是對前者的補充,其主要取決于該銀行機構風險的性質,資本的充足性和用來計算資本要求的方法等。
在披露的范圍上,新協議規定了信息披露對銀行集團的適用情況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各類實體公司的涵蓋情況。銀行集團應披露新協議對集團全面并表要求的運用情況,以便市場參與者了解某些實體為何沒有被并入表中進行計算以及不同計量方法對銀行機構資本水平的影響。同時,建議對未并表的子公司的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中扣減項的總額進行披露。
在披露的要求上,新協議要求銀行披露的信息有:資本結構、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利率風險以及信用風險緩解和資產證券化等。對銀行資本要求核心披露的有一級資本額、二級和三級資本總額、一級和二級資本的扣減額、全部合格資本等;要求補充披露的有二級資本、三級資本的組成部分等。此外,對每類風險要求披露銀行的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包括管理戰略和控制流程、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能、風險計量體系或風險報告范圍、風險對沖與緩解的政策及監督風險對沖與緩解持續有效的政策等。
我國與國際標準的差距
1.現有標準缺陷下的同業差距。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框架的內容涵蓋了會計標準和披露標準兩大體系。就會計標準而言,目前我國各商業銀行在具體執行信息披露中所遵循的會計規范有著較大區別。上市銀行執行01年頒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及證監會的相關規定;非上市銀行中,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存貸業務執行93年頒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其他業務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國有商業銀行執行93年頒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在這種情況下,造成了上市銀行執行的會計標準還沒有全面達到國際標準的水平,而非上市銀行執行的會計標準則與國際標準差距更大。這種差距不僅表現在國內的同業之間,而且還表現在國內與國外的同業之間。此外,類似的問題也出現在披露標準。
2.管理技術障礙下的操作差距。與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相比,我國大多數商業銀行現有的管理技術水平很難達到新協議的信息披露要求,尤其是風險方面的信息。這不僅因為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評估工作起步較晚,缺乏基礎性數據的長期積累,而且長期以來信息披露多以財務成果信息為主,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計量標準和模型及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管理流程、技術手段、風險信息的分析、匯總技術和風險報告的覆蓋范圍等風險管理方面的信息披露得非常少,特別是在定量信息披露方面,由于缺少衡量、監測風險的技術與方法,而使大量的管理數據無法披露。
3.市場約束缺乏下的質量差距。首先,從我國實際來看,基于市場信息供求的真正主體尚未形成,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市場約束。其次,從信息供給來看,雖然上市銀行供給的信息是所有商業銀行中最好的,但對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卻未能做出披露。相對上市銀行,非上市銀行供給的信息問題更多。再次,從信息需求來看,由于受信息供給缺陷的連帶影響和我國產權市場、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發展相對滯后,投資決策需要的債權人、投資人等對獲取、利用信息指導其市場行為的動機不強,效果不佳。此外,隱含的政府擔保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債權人、投資人對信息的需求,這方面尤以國有銀行表現得最為明顯。
走向國際化標準的舉措
1.完善會計標準與完善披露標準并舉。會計標準是信息披露的質量生成標準,而披露標準則是信息披露的質量實施標準,兩者不可或缺。我國商業銀行可以借鑒國際會計慣例,及早頒布有利于防范商業銀行經營風險、適應現代商業銀行制度的銀行會計準則。與此同時,完善現有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并逐步統一國內銀行執行的會計標準。此外,從披露標準來看,上市銀行研究和改進現有信息披露的標準,盡快與新協議披露標準一致;鼓勵產權制度較為健全的非上市股份制銀行采用上市銀行的披露標準,并將采用高質量的披露標準作為這些銀行上市的必備條件之一;對進行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國有銀行,依據信息披露規范為最低標準,待各項條件成熟后,相應地提高披露標準,達到上市銀行的信息標準。
2.加強內部治理和加強外部治理并重。一方面,從內部治理來看,鑒于內部治理中現有的積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并完善: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并完善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加快專業人才的培養。另一方面,從外部治理來看,引入銀行監管和社會監督是保證信息披露質量的兩個重要手段。
3.強化再監督約束與強化市場約束并行。在市場機制還不健全的條件下,在近年來國內外審計失敗的教訓下,實施對監督者的再監督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到目前為止,我國對監管者的再監督還沒有一套嚴格的指標體系來衡量其監管的業績,也就無法評價監管者的監管成效。因此,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約束機制,包括對監管者的問責制度、連帶責任制度和媒體監督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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