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時間:2022-09-14 03: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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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一、引言

美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度”現象,導致了金融危機的爆發。然而金融創新是當今金融行業發展的現實趨勢,并且沒有因為金融危機的爆發而發生改變。試點重啟對于我國來講不僅是現實的需要,更是時代的驅使。自試點重啟以來,在各機構的共同努力下,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實現了的快速發展,累計發行規模已超過3000億元。對我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的發展都有著非常顯著的現實意義。

(一)拓寬了商業銀行資金的來源,加速了資金的循環。通過開展證券化業務,商業銀行可以將其流動性較差的貸款轉換為可用資金,發放新貸款。

(二)緩解了長期困擾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推動商業銀行給予中小企業更多的融資支持。

(三)推動了金融市場及其相關服務機構的發展。不僅提供了證券化產品,完備了金融市場,還有利于信用評級機構和保險業的發展。鑒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盤活存量信貸資產的有效方法,對支持經濟的結構性調整和轉型升級方面都具有很好導向作用,2013年國務院決定擴大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截止2014年底,已累計發行83單,總發行規模達3265億元。其中,自2013年擴大試點以來發行了60單,總規模為2368億元。

二、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缺少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立法,相關的制度不健全。這一問題在首次試點就已存在,至今仍沒有得到解決。雖然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規定》等文件,解決了產權登記、會計核算等方面的問題,但沒有針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統一立法。

(二)信息披露不夠充分。雖頒布了《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等規章制度,但因執行不充分,無法適用《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有關基礎資產的披露不充分,沒有足夠的歷史數據來加強評估是造成市場交易不活躍的主要原因。

(三)信用評級系統運行不規范。由于我國信用評級機構業務起步晚,現有信用評級體系比較落后。缺乏相關的數據積累,評估模型和標準具有較低的客觀性和一致性?,F有的信用評級機構有大公、中誠信等,與美國穆迪(Moody’sInvestorsServices)、標準普爾(S&P)、惠譽(Fitch)等機構存在較大差距。

(四)市場規模較小,產品類型相對單一。雖然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實現了快速發展,發行主體從最初的商業銀行擴展到了資產管理公司、金融公司等。產品類型也逐步多樣化。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市場規模較小,交易品種相對單一。截止2014年11月末累計發行規模只有3000億元人民幣,而美國僅MBS和ABS余額已超10萬億美元,歐洲的發行量達3000億歐元。

三、相關對策分析

(一)建立科學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領域比較多,涉及主體多,法律關系復雜。因此建立科學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從立法層面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規范,有利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長遠發展。

(二)改善信息披露機制,完善現有信用評級體系。在充分總結前期經驗的基礎上,強化相關人員持續的信息披露義務。鼓勵多家評級機構一同參與,提高評級工作的透明度。我國信用評級機構應加強與國際評級機構(穆迪、標準普爾、惠譽等)的合作。

(三)增加基礎資產的種類來鼓勵更多的投資者的參與,實現規模的擴大。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只有達到一定規模,其優勢才能充分發揮出來,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

四、未來展望

與發達國家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規模相比,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仍處于以試點為主的起步階段,在整個金融市場中的比例微乎其微。但是,不管是從供給方面還是需求方面講,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都具有很大的潛力。供給方面,截止2014年末,我國金融機構的貸款總額已達81.68萬億元;需求方面,市場上存在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有主動需求的投資者,且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和期限結構安排,適合機構投資者的需要。因此,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的重啟具有非常顯著的現實意義和發展潛力。

作者:呂亞慧 苗祥濤 單位:云南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