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企業工會的法人人格
時間:2022-09-04 02: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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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業工會是具有法人人格的群眾組織,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現行的工會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嚴重阻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完善工會立法,強化其法律地位,使企業工會真正成為職工的維權者在現階段尤為重要。
關鍵詞:法人人格;缺陷;完善
一、我國工會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一)我國的工會構建是由政治因素主導的。關于工會,舊中國著名的工會法專家史太璞教授認為:“工會以維持改善勞動條件為主要目的之團體。工會的立足于站在職工的角度去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抗雇主的壓迫,改善公認的勞動條件。而我國的工會構建卻是由政治因素主導的,雖然現有的工會立法也賦予了工會在經濟領域的一些權利與義務,如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工會對企業辭退、處分職工提出意見的權利;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工會維護勞動者獲得報酬、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休息時間等勞動權益的義務等。但與此同時,《中國工會章程》開篇即指出:“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由此,我國的工會所展現出的更多的是其政治屬性。政治中心主義主導的工會模式無法適應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二)工會本位主義的立法導致了工會領導人“官本位”的思想。工會法應該是以維護職工的利益為出發點。當工人與公司,甚至國家權益出現分歧時,工人能夠通過工會的力量來捍衛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我國現存的工會立法卻與此相悖,工會法是站在工會的立場而不是工會會員。工會本應是為捍衛工會會員的正當利益,改善工會會員的勞動條件等而存在,為工會會員服務是工會的使命,但在現實生活中,企業職工在受到企業的壓迫下,尋求工會的幫助卻變成了求工會辦事,實則難上加難。工會領導人高高在上,職工與工會的地位的不平等,由此而引發的諸如工人罷工等活動,實際上體現出的是在以工會為中心主義的立法模式下,工會對職工的合法權益置之不顧,職工以罷工的形式對工會及企業的做法提出抗議。工會之所以會對職工的訴求不作為,究其原因是因為法律并未明確維護職工的權益是工會的義務。所以現實生活中,即便一些企業的工會不作為,也并沒有違背法律的規定。
二、相關的完善建議
(一)工會應該逐步去除政治化。計劃經濟體制下構建的以政治中心主義為主導思想的工會,偏離了工會本應為職工的經濟利益服務的本質,更多的是維護職工的政治權益。政治中心主義的立法指導思想下構建的工會法,全文圍繞政治,職工,企業被要求要服從大局,服從全國人民的根本利益。這使得工會過分的政治化,成為黨與人民群眾之間聯系的重要紐帶,工會喪失了其法人人格,成為政治的附庸,其存在是為了更好地執行當分配的任務,更多的是站在國家的立場上,而不是職工。這在利益一元化的計劃經濟時期,由于職工、企業與國家的利益高度統一,不存在分歧,工會帶領工人努力完成國家的計劃,為社會主義事業做出了卓越的貢獻。而改革開放后,我國實行了市場經濟,利益多元化是市場經濟的特征。職工、企業與國家的利益開始分化,同時,職工的權利意識也愈發強烈,維權意識也在提升,此時他們迫切需要公會能夠代表他們個人維護其合法權益,因此,筆者建議,要想讓工會真正代表職工利益,首先應該去除工會的政治化。(二)由公會本位主義轉向員工本位主義。首先,立法應明確在工會對職工提出的訴求不作為時,應承擔一定的不利后果。工會法中雖然以明文形式宣布保護工會會員的合法利益是工會的責任,但并沒有進一步細化。如工會在何時履行自己的義務,履行義務的內容、方式,這些法律都沒有作進一步細化。據此,筆者認為,理應加快設立工會對職工的責任機制,使其意識到維護職工的權利是其應盡的責任,否則將帶來不利的后果。其次,實行工會活動信息公開制度。工會是由職工基于相同利益而自發設立的社會團體,其維護的是職工的利益,所以職工對工會的行動應享有知情權。因此筆者認為設立工會活動的信息公開制度尤為必要。
作者:仲水清 單位:蘭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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