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法發展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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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法發展分析論文

一、舊中國行政法的變異

1840年鴉片戰爭的洋槍洋炮轟開了千年閉關鎖國的封建王朝,中國才開始邁進近代的門坎,走上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道路。西方資本主義的入侵破壞了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促進了城鄉商品經濟的發展,從而出現了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然而,中國的資產階級由于其先夭的不足,遠非封建官、商、地主、高利貸者四位一體的對手。盡管1911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滿清王朝,結束了兩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創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資產階級革命政權—中華民國,但不久便淪為北洋軍閥的統治.北伐之后,國民黨重新登上政治舞臺,然政權又落入的獨裁統治手中。在國民黨統治期間,雖根據孫中山先生“五權分立口的憲政思想頒布了憲政文件,實行五權制(即國家權力由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分別行使),同時也制定了一些行政法令,并設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由于舊中國乃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國家,地主官僚經濟仍十分強大,傳統的文化觀念仍在左右著人們的價值取向。而國民黨的和的個人獨裁的集權統治,雖打著資產階級民主的旗號,炮制憲法,實質是在維護封建地主、官僚買辦和大資產階級的利益,限制和剝奪人民的各項權利,搞人治和專制.行政法院僅有一個設在中央,只有二十多人,一年只辦兒十件案子,且基本上都是“原告之訴駁回”,根本談不上保護公民的權利.一、關于古代中國有無行政法的思考

有關我國行政法起源的問題,長期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或主張我國行政法自古就有(指國家形成以后),只是性質和特征與近代行政法不同,認為“行政法因國家的產生而產生,并且隨著國家性質的變化而變化?!被蛑鲝埞糯挥行姓梢幏?,沒有行政法?;蛑鲝埞糯鷽]有行政法,認為行政法是在民主、法治基礎上控制行政權力,監督官員的法,而封建社會卻不具有產生行政法的基礎.第一種觀點顯然十分重視行政法與國家的關系,但它卻忽視了產生行政法的基礎;第二種觀點雖未點明古代中國有無行政法,但實際上是肯定了古代的行政法,因為行政法是行政法律規范的總和,有行政法律規范必有作為其總和的行政法存在.第三種觀點雖有見地,然未涉及古代中國大量存在的典章制度,并對其作出合理的解釋,難以讓人折服。為此,有必要對我國古代典章制度作深入的研究,剖析其性質與作用,從而探討我國古代社會是否具備產生行政法的必要條件,進而論證我國行政法的起源問題。

眾所周知,中華古國歷史悠久,中華法系源遠流長,早在商周時期就有了專門制定警戒、懲罰各級官吏的制度,如《尚書·商書》記載,湯“制官刑、傲于有位?!敝廖髦軙r期,這種制度有了進一步發展,如《周禮》中就有規定國家機構設置及其活動的《六官》、《六典》之篇。進入封建社會后,便更趨詳密,如唐代的《唐六典》、明代的《大明會典》、《正德會典》、《萬歷會典》,清代的《清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和《光緒會典》等均是。細察這些典章制度的內容和體制,不難發現,其一般包括國家機構的設置,官員的編制、;品級、職責權限以及官吏的選拔、任用、考銼、獎懲、傣祿等規定;同時其基本堅持以官職為綱目,先分為治職、教職、禮職、政職、刑職、事職六部分,然后再根據當時官職分卷,并附有許多例則,洋洋大觀,頗具規模。然其與近代意義的行政法卻相去甚遠,既不以“政府守法”為原則,又無甚公民權利可以保障,充其量不過是古代國家機構組織的法規大全。

近代行政法作為民主與法治的產物,使憲法在政府與公民關系問題上得以具體化,從而成為憲法的延續和補充.而古代中國的典章制度雖有關于行政組織與行政作用的規定,但均是由歷代君主或官吏處理行政事務和慣例匯集而成,以達人治和吏治的目的;而非為根本大法之延長,更非出于民意機關之手,以達民主與法治的目的。其中固然不乏精粹的規定,在法律文化上具有相當價值且亦有限制官吏專橫的成份,但因其非建立在民主、法治及依法行政的基礎上(即非為實行民主法治和保障公民權利而制定),故與近代行政法貌似神離。將二者混為一談,確有牽強附會之嫌。也許有人會提出近代英國也沒有“成文”憲法,而近代英國卻有行政法,從而推論古代中國的典章制度也應視為行政法。固然,近代英國沒有“成文”憲法乃不爭之事實,但近代英國卻是世界上最早的憲政國家,它實行了君主立憲制,從而使封建時代的特權為普遏的公民權所取代,至高無上的王權為權力的分立所代之。在這里,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尊嚴,這種尊嚴不但反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孫之上,更表現在“政府守法”原則之中,其目的在于確保憲法上的公民權利免遭侵害。而將“政府守法”的憲法原則變為實施細則的便是行政法了。因此,沒有行政法,憲法上的“政府守法”原則以及各種關于公民權利保障的規定將成為一紙空文;而沒有憲法,行政法也就無從產生。由此足見,行政法與憲法關系之密切非其他部門法可比擬。如西方國家封建社會里盡管不曾有過憲法,卻仍可以有刑法、民法及訴訟法等法律規范存在,但卻不可能有行政法存在。同樣古代中國也不曾有過憲法,且從來就不是一個憲政國家,它采用的是集權方式,實行的是專制統治,皇帝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利,所有的法律都不過是皇權的延伸和表現,是實行專制統治的工具,而非來自人民的確認,因而也就談不上所謂的“公民權利”以及維護“公民權利”的法律了,自然也就談不上以實施憲法關于“政府守法”和“保障公民權利”規定為宗旨的行政法了。

其次,古代中國并無獨立的行政部門,也沒有純摔的行政活動,國家職能棍在一起,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于一身,中央及地方的層層官府都得絕對按照皇帝的旨意辦事,不存在權力的分立,更談不上權力的制約。歷代所定的典章制度不過是皇帝對整個官僚機構控制的工具,內容僅限于國家機構的設置和職責范圍,頗有些近似今天的“組織法”之類的法規,并不具有控制行政權力,監督官員的性質。且由于國家職能混雜在一起,表現在法律形式上亦是諸法合休,所定的典章制度并非純粹是國家機構組織的法規,其中亦包含有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內容。而近代行政法的產生則是以權力分立為前提,以行政獨立于立法和司法,并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接受必要的司法監督為條件的,而非以國家的產生為前提??梢?,國家管理雖與國家同時產生,但國家職能的分工才是行政法產生的條件.古代中國由于不存在獨立于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之外的專門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行政機關,不存在與立法活動、司法活動分立的行政活動,因而也就不存在調整因這種行政活動而發生的行政關系的行政法了.這就引發了另一個問題:即“如果認為行政法的產生必須以三權分立為前提,那么,不以三權分立為基礎的社會主義行政法的產生就無法解釋了①?!闭\然,社會主義國家鑒于三權分立本身賴以建立的理論基礎和實際運用過程方面存在的缺陷,不搞權力分立,而實行了以民主集中制為基本原則的議行合一的政治制度。但是,社會主義國家并非不搞權力的分工。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钡嗣翊泶髸鳛閲业臋嗔C關不可能包攬一切國家權力和社會事務,因此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又采取職權分設,職權分工的形式,以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職權的分工來實現人民的權力。也就是說,人民代表大會基本行使立法權,各級政府部門行使行政權,法院和檢察院行使司法權,在三權之中,人民代表大會享有最高的法定權。這種不平行的分權關系不僅與西方國家三權分立的相互獨立和相互抗衡不同,而且還有利于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的分工合作和互相監督??梢?,社會主義國家雖然不搞三權分立,但社會主義國家仍然存在權力的分工,而有權力的分工,就必然要有關于各個權力機關的組織及其行為,以及對該組織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因而,在社會主義國家不僅有專門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行政機關,而且還存在著以根本大法作為基礎,調整行政關系的行政法。

最后,古代中國缺乏孕育行政法的母體—民主和法治,而這一點恰是問題的關鍵所在。從近代行政法的產生發展過程可以看出,行政法只有在民主和法治的母體里才能得以孕育產生,而古代中國的自然經濟、宗法社會、專制政治及文化觀念決定了古代中國不可能存有絲毫的民主和法治.眾所周知,古代中國是一個建立在以家庭為生產單位基礎上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社會。這種經濟結構必然將人與土地緊緊相維系,從而形成以家族為基石的宗法家族社會。這種分散經營而又彼此獨立的小農經濟,沒有也不可能有緊密的社會聯系。而根據社會經濟越分散,所要求的政體結構越集中的原理,其必然要求建立一個統一的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國家。這一集權國家將“家”和“國”統一起來,皇帝被視為全國的“家長”,于是“家”便成為全國政治統治的基本單位,而個人則隸屬于家庭等級系列中的一員,沒有任何獨立的法律地位,一切行為都定格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框架之中。在這里,個人的價值受到極大的淇視,沉重的義務枷鎖鉗制著任何權利觀念萌生的可能性,從而形成了以義務為本位,習慣于等級差別,服膺權威、崇尚權力、重視集體而無視個人,事事以道德為飯依的文化觀念。同時,為了鞏固以自然經濟和宗法家族為基礎的集權政體,歷代統治者都重農輕商,極力抵制商品經濟.因為商品經濟意味著交換關系和平等價值的侵蝕,它將破壞以等級制度為核心的宗法家族社會和瓦解以小農生產為主體的自然壇齊,而宗法家族社會和自然經濟的解體勢必動搖集權專制的政體.可見,正是自然經濟的閉鎖,宗法家長制的世襲,君主專制統治的禁錮,義務本位觀念的熏陶徹底窒息了民主和法抬的生存機制.而沒有民主和法治,則不可能有共和制及共和制政體的分權制,限任制和選舉制,更不可能產生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當然也就不可能產生行政法。因此古代中國沒有行政法。

三、新中國行政法的緩慢發展

由于社會主義國家行政管理范圍的廣泛,新中國行政法的發展雖不曾有過西方國家從“消極行政”到“積極行政”的轉變,卻經歷了另一番曲折的發展過程。建國初期,因百廢待舉,百業待興,且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經驗尚不足,便仿效前蘇聯,根據憲法制定了一系列規范行政組織的法律,頒布了各種行政管理法規,但卻未建立起有效的監督行政的機制,行政活動尚缺乏法律控制。然而,自1957年起,在“左”的思想干擾下,法律受到了輕視,法治被否定,政策代替了法律,并在隨后的“”時期愈演愈烈,乃至登峰造極,民主和法治滲遭踐踏和拋棄。“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既然已“無法無天”,又何從談得上行政法制?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撥亂反正,民主和法治受到了重視。1982年新憲法的頒布成為行政法恢復和發展的重要契機。新憲法重新確認和發展了作為行政法制基礎的人民主權原則,法治原則、職權的劃分與制約原則,以及效率原則等。在這一背景下,一系列適應新的形勢和情況的行政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各種有關的行政管理制度紛紛建立,使我國的行政管理逐步走向了法制化的道路。

本來社會主義的行政法從一開始便是“積極行政”,理應迅猛發展。然縱觀新中國行政法的發展過程卻不盡人意,這不能不引起人們的關注和反思.誠然,歸咎于經驗少基礎弱,歸咎于“左”的思想的影響,固然不會有錯,但未免過于簡單,也無助于促進行政法的發展。為此,有必要從更廣闊的社會背景去探析其探層的原因,以便有所發現,有所前進。

1.高度集中的經濟體制是根本原因所在.眾所周知,新中國脫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經濟十分落后。建國初期,根據馬克思經典作家的某些設想,并仿效前蘇聯,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化。而這種單一的所有制形式必然要求建立起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以便國家按照總的計劃統一管理國民經濟。無庸諱言,這種體制在建國之初恢復經濟,鞏固政權、維護社會秩序過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卻錯誤地把它當成整個社會主義階段不可變更的經濟體制來鞏固和強化,并依據計劃經濟的模式來設置政府職能,配置行政機構,從而使政府成為最大的所有者、經營者、投資者、管理者和社會產品各個層次的分配者。凡是國家經濟、政治、社會發展的一切事務,無不由它直接具體管理。而占國民經濟主導地位的國有企業卻不能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由竟爭、自主發展。由于權力過分集中,政企不分,政府對企業事務包攬過多,管得太死,企業的組織形式、經營方式、生產規模等都要受政府限制。政府只須通過指令性計劃和行政命令直接對企業活動進行指揮和控制,而無須依靠法律來調整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這自然就出現了輕視法律,否認法治,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傾向。而這一切正是遏阻行政法順利發展的重大障礙。

2.僵化的政治體制是直接原因。我國政治體制脫胎于革命戰爭時代,并在社會主義改造時期初步確立。這種體制在建國初期起過重要作用。但是,這種體制也明顯地帶有適應疾風暴雨式的階級斗爭和大規模群眾運動的特點,它在突出和強調國家的階級統治職能的同時,忽視了國家為經濟服務的職能。因此,當國家轉入全面的經濟文化建設之后,這種體制的重大缺陷便顯露出來:權力過分集中,黨政不分,官僚主義嚴重,干部制度不健全,法制不完備等,從而成為民主政治發展和完善的現實局限,并在幾十年的群眾運動和不斷強化集中領導的過程中惡性膨脹,導致國家政治生活的不正常,集中有余民主不足,人治過多法治甚少。而正是民主和法治的暇乏造成了行政法的緩慢發展。

3.前蘇聯模式的掣肘是重要原因。我國行政法是按照前蘇聯行政法模式而制定的,而前蘇聯行政法帶有明顯的缺陷:片面強調法的階級性,將行政法等同于國家管理法,重實體輕程序等。受這種模式的影響,行政法被認為是“國家進行各方面管理的全部法規總稱的觀點流行于我國,以致行政法成為規范和約束相對人行為的“治民法”,從而失去其規范和制約政府權力的本來面目。這種以管理目的為核心的行政法,其主體必然僅限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從而將有關行政組織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作為行政法的主要內容。這就不難理解,建國以來能夠頒布一系列有關行政組織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卻遲遲不能建立起有效的監督行政的機制的原因所在。同時,前蘇聯模式輕視行政程序對行政權力約束作用的偏見的影響,也是我國行政訴訟法長期無著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我國同樣荒謬地認為,既然國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那么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必定符合人民的利益;既然符合人民的利益,也就無須制定保障人民權益,控制行政機關權力的行政訴訟制度了。而正是這種對行政法理解的偏頗.長期影響著我國行政法的健康發展。4.傳統文化觀念影響的根深蒂固。傳統文化是一種深藏于民族意識底層的觀念和心態,它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并不會隨著社會制度及經濟基礎的變化而立即變化,加之建國以來對封建主義未作徹底的清算,致使傳統觀念至今仍在支配著人們的思維和行為。而傳統文化中對國家和權力的崇拜和對個人權利的漠視的觀念,使得人們對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難以接受,錯誤地認為,依靠法律限制政府的權限,使政府充當“被告”,向公民提供賠償,是把國家與個人對立起來,不利于社會主義國家的鞏固。加之長期以來前蘇聯“行政法就是國家管理法”論斷的印證,使得人們對行政法的理解便局限在歷年來各級行政制定、頒布的法規上,從而得出中國的行政法豈止是有,而且很發達,而且不僅是現在發達,古代就已經發達的結論。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認為古代中國存在著完備的行政法的觀點能夠廣泛流行了。而正是這種對行政法本質的曲解無形中阻滯了我國行政法的發展。

四、改革開放后行政法藝勃興

1984年,我們黨經過長期摸索之后,終于跨過禁區,承認社會主義經濟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作出了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從而使中國經濟從高度集中的僵化模式中解放出來,走上了生機勃勃的新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軌道。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商品交換的日益發展,與之相伴隨的民主觀念得到了加強,而政企的分開,政府職能的轉變,又急需行政法予以調整和規范,這就為行政法的勃興打開了通道。接著,1987年黨的十三大又提出了實行黨政分開,進一步下放權力,改革機構,完善民主政治,加強法制建設等政治體制改革的措施,從而使我國的民主和法治得以迅速發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的指導下,法學界解放思想,大膽探索,對傳統法律文化和前蘇聯行政法學理論展開了深刻的反省,從而引發了法的本質的大討論。在這場大討論中,盡管對行政法的本質尚未達成共識,但畢竟悟出了在我國這樣一個封建專制影響較深,行政權力一向堅固,公民權利觀念淡薄的國家里,行政法本質的基點在于控制行政的權力。于是,行政訴訟制度終于為國人所接受,并在1989年面世,從而使行政法躍上了新的一級臺階。但是,由于受計劃經濟的影響,新頒布的行政訴訟法仍囿于“行政法是國家管理法”觀念的案臼,將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作為行政訴訟平行不悖的二大功能,行政訴訟的范圍十分狹窄,沒有對抽象行政行為的違憲審查和司法審查,也沒有將裁量嚴重不當的行政行為作為司法審查的內容,其司法監督僅是有限的監督,致使司法實施中維護行政職權行使的功能發揮有余,而監督行政職權行使的功能發揮不足,從而未能實現設置行政訴訟在于控權保民的真正目的。

而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終于使我國行政法走出誤區而充滿生機。因為市場經濟是高度社會化和市場化的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高級階段和現代形態。它是多元化主體分權,自主決策,以市場為基礎的資源配置協調手段,來調節商品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的經濟體制.它具有經濟主體的多元性和平等性,經濟行為的自由性和競爭性,經濟形式的契約性和公平性等特征。它要求政府職能由單純管理向綜合服務轉變,在市場經濟中扮演“服務者”的角色,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為經濟的發展提供各種方便和服務.通過行政指導貫徹國家的經濟政策;通過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措施引導各種經濟活動朝著預定的方向發展;.通過行政預測,匯集傳播經濟信息,指引企業進行正確的經營決策;通過行政合同,保證合理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和國家的重點經濟建設;通過建立社會救濟和社會保障制度,解決因市場競爭而淘汰的失業人員的生活出路;通過舉辦各種職業培訓和發展教育和科技,為市場發展提供經濟人才,通過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及其他行政活動,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而隨著政府職能的這一轉變,市場經濟必然也要求規范政府活動的行政法作相應的轉變,由側重規范約束相對人兩側重規范約束政府自身轉變,恢復行政法規范和制約行政權力的本來面目,充分發揮其控權的功能,使行政法成為防止和抗衡政府檻用職權的調控器;由重實體向重程序邁進,充分發揮行政法保民的功能,使行政法成為保障人民合法權益免遭行政不法侵害的有力工具;由以管理目的為核心向以服務目的為核心轉移,將供給行政、社會行政、助長行政等方面的立法作為行政法的主要內容,充分發揮行政法服務與授益的功能,使行政法成為提高人民精神、文化和物質生活的促進器;由強化權力手段向淡化權力手段轉變,一改往日僅采用強制命令的單一權力手段,更多地運用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助成、行政獎勵等非權力方法實現行政目的,使國家與人民的關系更趨于平等。由此可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為我國行政法開拓了新的領域,提供了廣闊的發展前景,它將促使行政法朝著民主、法治、福利的方向健康發展。

五、我國行政法學的產生和發展

我國行政法研究萌芽于五十年代,限于當時的歷史背景,都是以介紹前蘇聯行政法為主,結合我國實際不夠,只是作為國家法學的一部分存在。一二年后就被迫終止了。行政法學真正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是在八十年代。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民主與法治的日益加強,我國行政法的研究才開始引起人們的興趣和關注。1983年出版的作為高等學校法學教材的《行政法概要》一書,標志著我國行政法學的真正誕生。此后,研究行政法的專著、譯著、教材及論文等大量面世.這些研究成果不僅介紹了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及社會主義的行政法,也開始對我國行政法進行研究。隨著研究的深人,理論爭鳴十分活躍,涉及的問題日益廣泛,如行政法的性質、基本原則、行政法律行為,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程序、行政訴訟及行政法律責任等,這些間題的研究使我國行政法學更上一層樓成為可能。同時,在對行政法學各個專題研究日益深化的基礎上,初步形成了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的框架,即分為總論和分論兩個部分,總論研究各種行政活動中共同的法律問題,分論則研究各行政部門專門的法律制度。在對行政法總論的研究中,圍繞改革開放與行政法的關系這個中心,對相關的理論問題如行政主體、行政權力、行政行為等作了探索,從而引發了對以管理為目的的傳統行政法觀點的檢討。尤其是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引起了對行政程序法研究的關注,打破了傳統理論重實體輕程序的格局,推出了不少優秀論著.此外,隨著行政活動法制化的加強,對行政法分論領域的各個問題的研究也日漸深人,一些部門行政法學的論著開始問世,它們從各個角度對國家行政活動領域的法律問題作了探討,對于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的逐步完善起了推動作用.而黨的十四大所確立的市場經濟體制,則將我國行政法學推向了一個嶄新的發展時期,在對傳統行政法學展開全面批判的基礎上,紛紛對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法學體系進行深入研究,認識到應當改變傳統行政法學以管理目的為核心的理論框架,廢棄管理行政的內容,將服務行政作為主要內容,以服務目的為核心重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同時還應改變以行政權作為專門研究對象的傳統模式,將研究的對象拓及行政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將行政相對人也作為行政法的主體,加強對公民權利保護的理論研究,確立公民權利神圣的觀念,并重視對司法控制行政和對不當行政救濟的研究,以促進行政法學的總體發展,指導行政法制建設,使之更好地服務于市場經濟。

應當看到,我國的行政法學還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我們的研究還沒有完全擺脫“左”的思想影響,對西方國家的擰政法尚未形成一個比較全面、客觀、正確的認識,而是長期為姓“資”姓“社”的疑間所困擾,不敢越雷池半步。其實對西方國家的行政法,一方面要按照馬克思主義觀點,清醒地看到其具有直接為資產階級統治服務的性質,另一方面又要根據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關于社會主義法律與資本主義法律之間有著表面的相同之處,對某些具體的法律制度可以借鑒和繼承的觀點,充分認識資本主義行政法較之封建法制的進步所在,盡管資本主義行政法中不乏形式上的民主和法制,但也比連形式都不顧的封建專制要進步。同時,還應當看到資本主義行政法是社會進步的成果,屬于人類所共有。社會主義行政法作為一項嶄新的法律制度,只有在繼承和利用資本主義已經創造出來的全部優秀文化成果的基礎上,并結合我國社會主義的實際進行新的創造,才能順利建立并逐步完善,成為最高類型的行政法。其次,我們仍然習慣于運用傳統的方法搞研究,停留在以分析注釋的方式研究行政法的表面層次。而不善于運用比較的方法,批判的方法,綜合的方法,行為科學的方法等對行政法的本性與功能作深層的探究,以致囿于陳說,鮮有創新。這種因循守舊所帶來的研究上的狹窄,已成為這一學科向深廣推進的一大障礙。為此,研究方法上的推陳出新至為必要。

第三,我們習慣于就法論法及局部對策的研究。而不能站在一個更高的角度,對行政法作宏觀而又細致的考察,通過對我國市場經濟與行政法制建設之間的關系,行政民主與行政效率之間的關系,行政權與行政法之間的關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論問題的探討,從整體上把握行政法的發展方向,構筑行政法學的理論體系,并設置與之相適應的理論基礎。

第四,我們還停留在對行政法作靜態制度研究的層次上,力圖對其基本概念架構和內容進行探討,而很少涵攝其實際施行情形方面的探求,忽視了法律規定與實際執行之間的距離,致使理論研究與社會實踐相脫節,從而導致研究的狹窄。對于實踐中提出的許多重大疑難間題比如行政主體理論,國家公產問題等,時常感到力不從心.為此,將研究的重點推移至行政法的功能和運作上,探求行政法施行的真象,是研究能夠跨上新一級臺階的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