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資料職稱標準研討
時間:2022-05-30 08: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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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我國職稱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各系列的專業職稱評審條例相繼出爐。由于中央和地方都編制職稱評審條例,出現同一系列職稱各地評審標準不一的現象,使職稱制度在體現專業技術人員學識水平、技術能力等方面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遭受質疑。本文擬就文化部和部分省、市、自治區圖書資料系列高級職稱評審條例中的論著條件加以比較,并探討如何完善圖書資料系列職稱評審條例。
1論著條件比較
論著條件是評定圖書資料系列職稱的主要硬件條件,但目前文化部和各省、市、自治區制定的圖書資料系列職稱評審條例對高級職稱的論著要求存在較大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1論著數量標準不一
文化部和各省、市、自治區的圖書資料系列高級職稱評審條例(以下簡稱評審條例)對論著數量的要求很不一致,如要求副研究館員3~5篇不等;而且對副研究館員的專著字數標準不統一,如黑龍江省評審條例要求3萬字以上[1],遼寧省評審條例要求8萬字以上[2];對研究館員的論著數量要求差別更大,如文化部[3]、福建省[4]和湖南省[5]的評審條例對圖書資料系列研究館員提出的論著要求均是必須同時具備論文和專著,而其他地區的評審條例則只要求具備論文或專著其中1項即可。各地區對研究館員的論文篇數、字數和著作字數等方面的要求也不同,如遼寧省評審條例要求具備5篇公開發表的論文或1部10萬字以上的專著[2];廣西[6]、廣東[7]、重慶[8]、河北[9]等省份的評審條例要求具備5篇論文或1部專著;貴州省評審條例要求具備6篇論文或1部專著,或者是1部25萬字以上的二次文獻[10];江蘇省評審條例要求具備5篇論文或1部5萬字以上的專著[11];內蒙古自治區評審條例要求具備5篇3000字以上的論文或3萬字以上的專著[12];黑龍江省評審條例要求具備5篇1500字以上的論文或1部專著[1]。
1.2對期刊等級的規定不同
我國各地區評審條例中對論著條件要求的最大差異是關于期刊級別的。以研究館員的評審條件為例,文化部[3]和內蒙古自治區[12]的評審條例要求5篇專業論文均發表在省級及以上期刊;黑龍江[1]、重慶[8]、廣東[7]、河北[9]等省份的評審條例均要求公開發表5篇論文;貴州省評審條例要求在省級以上期刊發表6篇論文[10];遼寧[2]、廣西[6]、福建[4]、江蘇[11]、湖南[5]、新疆[13]等省份的審條例均要求公開發表5篇以上論文,其中福建省評審條例還要求5篇論文的期刊級別均為核心期刊,而且至少1篇發表于國家級核心期刊[4],湖南省評審條例要求5篇論文均為發表在國家級期刊、核心期刊或國家級研討會的交流論文[5],遼寧省[2]、廣西省[6]的評審條例要求至少有1篇于核心期刊,江蘇省[11]、新疆省[13]的評審條例要求至少有2篇于國家級期刊。對于副研究館員的論著條件,文化部和絕大部分省、市、自治區的評審條例都要求論文必須發表在省級以上期刊,但也有的省市只要求論文公開發表即可。相對來說,福建省[4]和湖南省[5]的評審條例對副研究館員的論著條件的規定相對嚴格,湖南省評審條例要求必須至少有1篇在核心期刊[5],福建省評審條例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期刊[4]。
2存在的主要問題
2.1職稱標準問題
比較我國各地區評審條例中對研究館員論著條件的要求可以發現,各地區評審條例中對同一職稱的評定標準不一,這與職稱制度科學性、權威性的本質要求明顯相悖[14]。一些地區的評審條例要求比較高,如福建省和湖南省的評審條例對副研究館員的論著要求比一些省市評審條例對研究館員的論著要求還高。1981年1月國務院批轉的《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干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15]把圖書資料和檔案作為相類似的系列進行職稱評審,是因為二者工作內容相似,職稱名稱也類似。但是國家人事部制定的檔案系列研究館員職稱評審條件中僅要求公開發表6篇1500字以上的論文[16],文化部對圖書資料系列研究館員的論著要求卻是具備2部專著和5篇省級以上專業期刊論文[3]。同為國家級的職稱評審條例,對類似的工作所制定的職稱標準卻有如此大的差別,職稱條例作為標準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性”[17]原則難以得到體現。
2.2評定條件構成要素問題
由于對館員的實際能力、工作水平等軟件條件進行評價的難度大、費用高,職稱評審將側重點放在學歷、資歷、論著等硬件條件上,淡化了館員的實際能力和工作水平[18]。圖書館是以業務工作為主的部門,評審條例對論著條件的過分偏重會在一定程度上對館員的工作積極性產生負面影響。評審條例對的要求在客觀上還造成當下國內職稱市場的“繁榮”,致使評審機構或評審者很難對每篇送審論文的真偽或質量進行嚴格的鑒定。如此一來,論文在職稱評審過程中具有決定性作用的合理性及作為檢驗申報者學術水平標準的科學性就很值得懷疑了[19]。
2.3論著衡量標準問題
在圖書資料系列職稱評定標準中,論著標準是最為人們所詬病的。在現行的評審條例中,評價論文的標準不是從論文的內容質量出發,而是過分拘泥于外在的量化標準,如對論文數量與期刊級別的限制。目前各地區評審條例普遍以論文是否發表在核心期刊、國家級期刊、省級期刊或公開期刊作為評價和衡量論文等級與質量的首要標準,這種流于形式的做法值得商榷。以核心期刊為例,在同一種核心期刊中,本省作者與外省作者之間、不同欄目或同一欄目的論文之間都存在質量差別,論文的質量與期刊的級別沒有必然的聯系,因此把核心期刊作為判斷論文質量的唯一標準有失公允,更惶論有些評審條例將其作為職稱論著評定標準的硬性規定了[20]。
2.4論著內容限定問題
圖書館服務的目的不是向讀者傳授圖書情報學知識,但幾乎當前所有的評審條例都把論著的內容限定為圖書情報學專業。進入新世紀以來,信息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圖書館面臨越來越多的專業化服務需求,館員知識儲備專業化成為發展的趨勢[21]。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把圖書資料專業人員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限定在圖書館學、情報學、文獻學范圍內,勢必導致圖書館研究領域狹窄化、研究層次膚淺化,不利于圖書館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這種在評審條例中對論著內容加以限制的做法表明,職稱評定標準已經脫離了知識服務環境下圖書館的新發展,容易挫傷專業人員對其他專業知識的探索和研究,不利于專家型人才的培養,更不利于圖書館知識服務的開展和深化。
3圖書資料系列高級職稱論著條件的改進建議
3.1統一標準,營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為解決圖書資料系列職稱評定條例中存在的標準不一問題,筆者建議由文化部和各省、市、自治區的圖書館主管部門與有關專家進行商討,參照文化部2000年頒布的《全國圖書資料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基本條件》[3]及全國檔案系列高級職稱的評審基本條件等相關文件,制訂出相對公平、科學且切實可行的職稱評審條例,并強制各地區相關部門執行,使職稱標準真正成為衡量全國圖書資料專業人員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的標準。
3.2制訂更為科學、嚴謹的論著條件
根據我國圖書館員的實際情況,筆者建議職稱評審制度對論文的要求不宜過高,尤其是可適當放低對邊遠地區和基層圖書館工作人員的論文要求。在論文數量和質量的標準制定上,各地區應綜合文化部等評審條例的要求,結合評審工作的實際,制訂既能體現圖書資料專業人員專業素質又能反映其知識水平的科學、嚴謹的論著條件。
3.3放寬對論著內容和體例的限定
筆者建議,應修改職稱條例中對論文內容的硬性規定,允許將發表在其他學科學術期刊的高水平論文作為職稱論文,鼓勵圖書資料專業人員根據專業特長并結合工作需要選擇研究課題,更深層次地挖掘館藏資源價值,拓寬館員的研究領域,增強圖書館的綜合科研能力,為圖書館的知識服務和學科館員、學科專家隊伍建設奠定人才基礎[22]。此外,還應允許著作內容和體例的多樣化,以學術水平作為衡量著作的唯一標準,而不是過分拘泥于形式和內容。
總之,制訂更切合實際的論著條件、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圖書資料系列職稱的評審標準、建立科學規范的學術成果鑒定體系,是我國圖書資料系列職稱評審工作走向規范化、標準化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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