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農民工的貧困

時間:2022-02-19 0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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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農民工的貧困

中國有上億農民工。對他們的政策管理、權利保護與援助服務已成為目前政府與學術界高度重視的領域。農民工被認為是農村社區中比較優秀的一群,他們年輕、文化程度較高、具有探索精神等。在此情形下,即使他們在城市的權利得不到保護、沒有享受與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也很少有人將他們與“貧困”二字掛鉤。所以,雖然政府扶貧機構已經將勞務(農民工)輸出作為重要的反貧困手段之一,并對其進行管理、培訓、服務,但只是將其作為一種消減農村貧困(或說輸出地貧困)的手段。而學術界在討論城鄉二元結構的同時,將重點放到農民工的“國民待遇”、農民工與城市居民的不平等上,倡導“消除制度屏障”、“將農民工變為城市居民從而加快城市化進程”,卻很少將他們放到貧困語境中加以論述。

一、將“農民工”與“貧困”相分離的的歷史背景

第一,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實行了一系列反貧困政策,但其目標主要指向農村貧困,即“老、少、邊、窮”地區的貧困。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國企改革使得城市中出現了大量的下崗失業人員,構成了城市中生活困難人群的主體。但農民工群體顯然不在這兩種貧困所包含的范圍之內。

第二,長期以來,我們過多地、不恰當地強調農民工流動的負面效應,如盲目流動、違法犯罪、搶城市人的“飯碗”、影響農業生產等,從而要對他們進行控制、規范、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對他們生活狀況的關注很難提到日程上。

第三,學界對貧困的理解多停留在經濟層面上,如收入水平(設定貧困線)或在收入之外的物質層面上(住房、消費、公共服務等)。物質意義上的貧困難以理解農民工貧困狀態:如果按500元/月來計算的話,一位農民工一年的總收入為6000元,遠遠高于農村貧困線625元/年的標準,也不低于絕大多數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標準。

第四,國內一些研究也開始強調非物質方面的貧困,其中最突出的是對人力資源方面貧困的強調,如健康狀況、教育程度等。這種看待貧困的方式非常重要,但似乎也難以解釋為什么農民中的“優秀群體”———農民工是貧困的。實際上,這種理解貧困的方式與從經濟意義上來理解貧困有一個最大的共同點,那就是強調單個個體的資源占有量。這是一種靜態的“貧困觀”。克服這種靜態貧困觀的通常方法是引入“相對貧困”概念,但這又會將對“貧困”的討論擴展到“不平等”、“不公平”、“相對剝奪”、“社會分層”,從而使得“貧困”成為邊緣性或依附性的概念。顯然,這是目前對農民工的論述沒有或不愿采取“貧困”概念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應將“貧困”概念引入對農民工的政策框架和相關研究領域

1995年哥本哈根社會發展世界峰會上,消除貧困被列為大會宣言的主要內容之一。在大會報告中,貧困不僅僅被看作各種資源的缺乏,而且“社會岐視與社會排斥”也被作為貧困的重要內容之一。如果從滿足人的需要出發,那么該報告對“貧困”的理解更為全面,因為人的需求不僅包括物質方面,而且還包括能力方面(自我實現)和社會方面。如果從這個角度去理解農民工的貧困,就自然得多:正是因為農民工離開農村到了城市,才使其產生了社會方面的需求;正是因為農民工離開了農業,才使他們有了能力方面的需求(如技能培訓)。當這些新的需求得不到滿足時,農民工就可能處于貧困狀態。或者說,流動使得農民工的需求得不到滿足,當這種不滿足影響到他們參與正常的社會生活時,他們就處于貧困狀態。這種理解農民工貧困的方式有兩個主要特點:一是不僅將農民工的物質與能力資源的擁有作為衡量貧困的標準之一,而且還將農民工受到的社會歧視與排斥也作為貧困的表現,即由此而帶來的參與正常的社會、經濟、文化生活的需求得不到滿足。二是這種理解貧困的方式是動態的。因為其不僅關注農民工目前的貧困狀態,而且指出正是“流動”這個外部變量使得農民工落入一個貧困化的動態過程。因此,意識到農民工的貧困狀態,將會使得全社會在農民工的政策理念上進行重要調整,而這些調整對我國整體經濟社會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制定滿足農民工實際需要的社會政策。在強調城鄉二元結構、農民工的國民待遇的討論中,將消除農民工與城市居民間制度性不平等作為核心內容。這固然重要,但它沒有看到農民工與城市居民相比,是一個弱勢群體。這種政策效果可能只會使得農民工群體中的少數精英得益,而大多數農民工只會在所謂的平等競爭中繼續保持其“邊緣地位”。但將農民工視為貧困群體的社會政策,將會看到農民工在教育、技能、就業與社會資源等方面的差距,從而一方面提供適合于農民工需求的公共服務,另一方面將努力改變其貧困狀態,如進行能力建設(如培訓、咨詢等)、增加社會資源(如號召社會援助、鼓勵服務農民工的組織等)。

第二,制定積極的反貧困策略。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農村扶貧工作取得了巨大的進展。貧困人口從1978年的2.5億人減少到2000年的3000萬人,僅占農村總人口的3%左右。在農村開發扶貧實踐中,我們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例如開發式扶貧、參與式扶貧、科技教育扶貧、信貸扶貧、動員社會資源扶貧、重視特殊群體(如女性、少數民族等)的扶貧,等等。如果借鑒這些扶貧經驗,將農民工當作貧困群體來扶持,不僅填補了目前僅注意農村與城市居民貧困的政策空檔,使扶貧成為一個包容性的政策,而且有利于多形式、多角度地為農民工提供服務。例如,關注農民工中的女性或少數民族群體,對農民工進行信貸扶持,廣泛動員社會資源等。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第三,積極穩妥地推進城市化進程。如果將農民工看作貧困群體,從收入、能力與社會關系三個方面制定出測量農民工貧困的貧困標準,我們就會意識到,在推進城市化的過程中的同時,還要避免大量增加城市貧困人口,否則這種城市化就是不健康、不和諧的,甚至會重蹈其他發展中國家的“過度城市化”、“城市病”的覆轍。從這種角度來看,我們應該積極穩妥地推進城市化進程,也就是在避免大量增加城市貧困人口的前提下,充分考慮、顧慮到地區差別、經濟水平差別、文化差別,因地制宜地推動城市化,從而使得新增城市人口能夠實現就業,有一定的收入和基本的保障,有社會支持網絡和對城市的認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