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現代新聞倫理觀念特點論文
時間:2022-09-30 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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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聞倫理新聞自由新聞道德話語西方媒介
摘要:西方現代新聞倫理觀念是一個矛盾的體系,同時也在西方普適價值的基礎上形成了一些基本理念,也即新聞之善或新聞道德的核心價值。這些核心價值是:新聞自由、報道真相(truthtelling)、社會正義、毋傷害(theprincipleofnonmaleficence)與媒介效益。
理論上講,無論處于何種具體的社會環境(東方的,或西方的),在新聞社會控制諸形式中,道德或文化的控制都應該是一種影響極為深遠的控制方式。盡管新聞從業人員總體上是一個重實踐而并不強調哲學反思與倫理關懷的社會群體,但借助新聞倫理的正當性(legitimacy)論證,新聞道德控制作用于新聞從業者的價值認知與理性判斷,最終將參與到新聞從業者的自我建構過程。這是因為,不同于以事物的性質、規律等“實然”問題為研究對象的認識論,倫理(ethics)研究的“應然”本就是關于行為正確與錯誤的判斷原則和依據,并通過分析“應當”與“不應當”而實現對至善(theGood)的追求。因此,當我們對新聞進行倫理思考時,其實質也就是在研究與探索新聞實踐中的是非、正誤、善惡等價值判斷的原則與依據,其目標則是建立起某種關于新聞的最高目標或至善的、具有確定性與普遍性的知識或話語,以實踐于新聞的道德或文化控制。
但事實上,人們思考新聞倫理的興味所在似乎總是新聞的道德控制而不是新聞確定的、普遍的道德(morality)與新聞的至善,功利化的道德應用取代了正當性的內在反思與至善的倫理訴求。因為這種本末倒置,新聞道德論證與社會控制過程中四處游蕩著相對論、詭辯論的幽靈,新聞倫理往往成了道德相對主義泛濫的流沙之地。顯然,新聞倫理還需要一種以新聞的倫理正當性論證為研究對象的基礎性研究,肅清新聞倫理研究與新聞道德實踐中的種種相對主義幽靈,辨識與闡明新聞道德(journalisticmorality)與新聞之至善。唯其如此,新聞道德實踐才可以獲得生命力,而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標。
一、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
研究新聞道德與新聞之善的新聞倫理,首要的問題必然是去思考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當然,這里所說的“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并不是指在具體的新聞倫理思考者那里,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也就是說并不去問具體的研究者、思考者如何判斷“新聞倫理成為問題”。實際上,每個人具體思考、研究新聞倫理都可能有其真切而現實的動機,這個動機促使新聞倫理在他那里成為“問題”。1888年,當《紐約太陽報》的主編查爾斯•達納(CharlesA.Dana)在威斯康星州主編協會的年會上首倡建立一套指導新聞工作者行為的規約時,促使其進行新聞倫理思考的動機是“醫生們有他們自己的倫理系統……律師也有他自己的道德規約,以及指導他行為的法庭行為條件以及執業條例。但我從未見過一套規約能對新聞工作者的行為具有完美的普遍指導意義。”為此,達納寫下了“偶然想到”的八條原則(SeeFlint,pp.393-394)。對于達納和他的同道來說,“新聞倫理成為問題”的實質是如何把新聞從職業(trade,craft)提升成為專業(profession)。新聞作為專業,意味著強調新聞從業所需知識的專門性,但更主要的是強調新聞的公共責任與公共服務特征,強調新聞的利他主義與社會良知,而其核心則是新聞專業化的道德規范建設。繼達納的新聞倫理八原則之后,各報紙(如《費城大眾紀事報》、《基督教科學箴言報》等)、報系(如赫斯特報系)及新聞職業組織如美國各州的主編協會、全美報紙主編協會(AmericanSocietyofNewspaperEditors,簡稱ASNE)、職業記者協會(SocietyofProfessionalJournalists,簡稱SPJ)等紛紛推出了自己的“倫理規范”,一些著名人物如教育家沃爾特•威廉斯(WalterWilliams)乃至總統沃倫•哈定(WarrenG.Harding)也卷入到這場編寫新聞職業規范的熱潮之中。
實際上,正是因為對“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的達納式思考,作為一個專門學術領域的新聞倫理研究一開始就與建立倫理規范、以倫理規范約束新聞從業者為主要特征的新聞專業主義(journalisticprofessionalism)實踐走到了一起。包括納爾遜•克勞福德(NelsonCrawford)、利昂•弗林特(LeonFlint)、威廉•吉本斯(WilliamF.Gibbons)等在內,幾乎所有早期的新聞倫理研究者都把“新聞作為專業”作為其主要思考對象(Crawford,Chap.2;Flint,pp.228-37;Gibbons,Chap.1)。對于更多的新聞倫理研究者來說,“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的答案直接來自其對新聞媒介現實狀況的深切憂慮。如有著多年新聞實踐經驗的康拉德•芬克(ConradC.Fink)所觀察到的,水門事件新聞報道以后,美國媒介陷入日益充滿敵意的社會、法律與經濟環境之中:民意調查中記者信譽度的降低,誹謗訴訟及敗訴案例的增加,賠償額度的倍增等。芬克認為,媒介與其環境,即政府、公眾、受眾之間形成了日益加深的“信譽裂痕”(credibilitygap)。(Fink,pp.13-15)意味深長的是,媒介環境的惡化與美國新聞倫理研究的第二次勃興(1980年代初至今)幾乎是同時發生的。這種時間上的同步顯然不是偶然的。對于這些研究者來說,媒介環境的惡化實際上乃是其“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的答案。其實,最初的新聞倫理者所謂新聞專業建構也是基于新聞與媒介社會環境與社會形象的考慮,他們希望通過專業建構提升新聞人社會形象,使其能夠獲得醫生、律師、神職人員等所謂專業人士所獲得的社會尊重。不同的是,水門事件之后新聞業遇到的問題已經不是能否獲得社會的普遍尊重,而是如何擺脫敵意的社會環境。新聞倫理研究因此而發展出倫理反應論(ethical-reactivejournalism)與市場營銷的質量控制(quility-control)理論來。
實際上,針對“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這一命題,還存在著第三種方式的思考,這是在關于新聞與民主、自由與責任等議題展開的媒介批評與社會批判中表現出來的。這些研究依據民主參與的社會功能要求,思考新聞在報道事實與公共辯論等領域的責任承擔。研究者往往并不完全把自己歸類到新聞倫理研究,但他們思考新聞的社會責任時實際上依然是在思考新聞倫理問題。對這些研究者來說,在新聞自由理念已經成為普遍共識的現代語境里,新聞倫理相當于新聞責任。所謂“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隨之被置換成新聞是否具有責任、具有何種責任、如何承擔這些責任等具體問題。
但在本文這里,所謂“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乃是新聞倫理研究中具有方法論意味的根本問題,對此,既有的新聞倫理研究往往采取了新聞學而非倫理學的方法論思維。實際上,“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指的是新聞倫理基本命題及其闡釋、新聞道德控制的實施如何獲得倫理學意義上的正當性,也即,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倫理學思考與論證方式下的真正問題。倫理學思考與論證的正當性是通過邏輯推演的完整性實現的。元倫理學(meta-ethics)認為,要證明一個特殊的判斷,只能通過參考能夠邏輯地衍生出這一特殊判斷的某個普遍規則,而要證明這一規則,也只通過將它從某個更一般的規則或原則中推演出來,從而形成一個推理鏈條。但既然每一個推理的鏈條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這一個論證推理的過程也必然以斷言某個不能給出進一步理由的規則或原理而告終。用理查德德•黑爾(RichardM.Hare)的話說,那就是,“對某一決定的完整證明,應由對該決定之結果的完整說明和對它所遵守的那些原則的完整說明,以及遵守這些原則之結果——當然,也正是這些結果(實際上遵守這些原則所帶來的結果)給這些原則實際內容——的完整說明一道構成?!保℉are,p.68)
以隱性報道的道德評價與倫理論證為例。所謂隱性報道,是指記者為獲取新聞在采訪中隱瞞身份或采訪動機,其實質是欺騙了受訪人(判斷1)。根據一般的誠實性道德判斷(原則1),我們知道欺騙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判斷2)。為論證隱性報道中欺騙行為的正當性,我們首先要證明“使用這種欺騙所要獲取的新聞是重要的”(判斷3),然后需要引用公眾知曉權(thepublic’srighttoKnow)理論(原則2)論證“當新聞是重要的、且其它手段無法獲得這種重要的新聞時,隱性報道滿足了公眾知曉權的要求,因而是正當的。”(判斷4)但公眾知曉權并不是自明的公理,因而我們又必須論證公眾知曉權的正當性(判斷5)。為此,我們又可能要引入民主政治理論(原則3)、公共利益理論(原則4)或是社會正義理論(原則5)……但這些原則也未必就是自明的公理,因此也需要進一步論證它們的正當性(判斷6、判斷7、判斷8……),直至無法進行論證的倫理公理。在這個過程中,從引入公眾知曉權原則開始,我們就已經在運用一個倫理論證原則——功利主義目的論,即通過行為目的的正當性來論證行為的正當性(原則6)。不過,這只是有關隱性報道的一種倫理論證。對于康德主義者來說,康德“你意志的準則始終能夠同時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則”(Kant,p.31)這一絕對律令(categoricalimperative)裁定,一個行為是否道德要看它是否具有普遍性,即它是否適用于每個人(原則7)。因此,如果新聞倫理論證隱性報道的欺騙是合乎道德的,那就意味著每個人的欺騙都是合乎道德的(判斷9)。顯然,康德主義的倫理論證給予了隱性報道否定的道德評價。
然而,元倫理學的論證問題并不終止于這樣演示的論證過程,貫穿于全部論證過程還存在著一個基本問題。在關于隱性報道的論證中,這個問題是,我們何以得知隱瞞記者身份或采訪動機就是欺騙(判斷1)?隱瞞身份和動機是一個事實判斷,而欺騙是一個附帶著價值評判的判斷,如何在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之間建立邏輯聯系?這個問題的實質是說,原則1所說的一般誠實性道德判斷之正當性從何而來?同樣的問題是,作為論證可能終端的原則3、4、5以及功利主義目的論、康德絕對律令的正當性又從何而來?探尋這些原則的正當性,我們將遇到倫理學中著名的休謨難題(Hume’sproblem)。
大衛•休謨(DavinHume)在其《人性論》(ATreatiseofHumanNature)追問倫理論證體系基本判斷或原則的正當性從何而來。他發現,所有的倫理論證體系最終都要面對由“是”或“不是”聯系的、關于事實的判斷與以“應該”與“不應該”聯系的、關于倫理與價值的判斷的邏輯聯系問題,而關于事實的判斷與關于倫理、價值的判斷是完全不同類型的判斷,它們之間是無法進行邏輯論證的。休謨因此認為,關于善惡的判斷并不存在于事實,而存在于我們的“情感、動機、意志和思想”之中,“惡和德都不是對象的性質,而是心中的知覺。”(Hume,p.509)哲學家羅素(BertrandRussell)進一步論述道:“關于‘價值’的問題完全在知識的范圍以外,這就是說,當我們斷言這個或那個具有‘價值’時,我們是在表達我們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達一個即使我們個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可靠的事實?!?Russell,p.12)可是,我們每個人“心中的知覺”或個人感情總是各自不同、相互差別的,如何運用我們這各自不同的“心中的知覺”獲得具有確定性與普遍性的倫理判斷呢?這就是休謨難題揭露出來的倫理論證時必將遇到的尷尬問題,而這也是一切道德相對主義產生的根源。
如果以倫理學的方法論視角觀察新聞倫理學研究,我們可能將如當年的休謨一樣“大吃一驚”:新聞倫理研究基本上都是將新聞采訪與編輯等事實性判斷直接納入倫理論證的邏輯推演鏈條之中。盡管他們也導入或自己設計了一些倫理推導模式,如克里斯蒂安等人的經典著作《媒介倫理學》(MediaEthics:CasesandMoralReasoning)等,但這種改進并沒有改變邏輯推演鏈條不完整的狀況。克里斯蒂安等人引入拉爾夫•波特(RalphPotter)的倫理推導模式作為所有案例分析的論證基礎,但波特的基本論證過程也是從界定事實開始,進而導入適用的價值、原則并選擇忠誠對象,完成倫理推導。在克里斯蒂安等人這里,一面是以自然主義的態度,把倫理判斷與倫理原則的正當性寄托于其正當性自明或憲法的權威性(如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所確立的新聞自由),一面是又無視界定事實與引入適宜倫理原則之間致命的邏輯斷裂,以這些價值判斷與倫理原則直接論證新聞事實判斷,而這已經是教學導向的新聞倫理研究中最具倫理學色彩的了,從總體上看現有的新聞倫理研究,我們將發現其中存在著令人憂慮的“新聞倫理研究的倫理學冷漠或倫理學蛙跳”。如果無視這種倫理學冷漠,我們將發現,下述關于報紙的相互對立而又未加論證其正當性的論斷(其證明涉及到專門的倫理過程)在新聞倫理論證中的邏輯效力是相同的,而現有新聞倫理的實際邏輯論證往往基于這樣的論斷展開:
報紙的首要功能是傳播人類的行為、感覺和思想,因此,新聞從業人員需要具備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廣泛的知識和經驗,以及先天而來和后天訓練的觀察和推理能力。新聞可能成為歷史,同時也承擔著作為教師和解釋者的不可分割的義務。(ASNE,1922)
報紙是一種私人企業,社會既沒有給他任何特權,它對社會也不負任何義務。因此,它不受社會利益的影響。報紙很顯然地是其業主的財產,報紙業主是自負盈虧地出售其產品的。(Siebert,p.84)
這樣,我們實際上不可能去面對道德相對主義對新聞倫理這一研究領域的根本質疑。面對諸如此類對立且不可論證其正當性的倫理論斷與推演,作為普通的行為者,我們實際上毫無手段去判斷其倫理學價值,因而也無法在這些主張之間進行道德抉擇,其結果是,我們只能或是摒棄無效的道德判斷而隨意地自行其是,或是放棄自己的道德抉擇而遵從于某個特定的道德規訓,從而走向埃里克•埃里克松(ErikErikson)所說的道德盲從(moralism)。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提供多少案例分析都是沒有意義的。克里斯蒂安也注意到,“雖然案例研究能夠說明道德推論中的特定概念,但它們在日常政策與實踐中發揮的作用卻更多的類似于那種導致無休無止的爭論、責備,至多是微小調整的詭辯?!?Christians,etal.,1993:p.53)這樣,新聞倫理研究就不得不接受沃爾特•李普曼(WalterLippmann)在其《道德序論》(APrefaceofMorals)中提出的批評:“道德學家不能教授其所發現,而應該揭示其所能教授,他們必須是洞察而不是說教。倫理學家之所以招人厭惡,其原因實際上是他們未能認清時代要求他們的,并不在于勸導人們如何行善,而在于闡明何謂之善?!?Lippmann,1929:p.318)
那么,對于新聞與媒介來說,何謂之善?如何闡明新聞與媒介之善?這正是本文所認定的“新聞倫理成為問題”。這就是說,新聞倫理之成為一個研究領域,其意義就在于對新聞之至善(theGoodofjournalism),或者稱為新聞道德(themoralityofJournalism)的探索與追求。因此,新聞倫理研究的基本任務就是在有關新聞與媒介實踐的目的與方式的各種價值判斷中,辨識并闡明最具正當性的價值判斷,這里稱為新聞道德或新聞德性,從而達到對新聞至善的確認。然而,這所謂新聞道德及其闡明同樣是一種價值判斷,其正當性論證也同樣會遇到休謨難題的質疑。對新聞道德的辨識與闡釋,我們不能求助于功利主義的目的論,也不能求助于康德的絕對律令或亞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但我們可以求助于康德在其《判斷力批判》中提到的“共感”(sensuscommunis)。這種共感為我們提供了檢驗作為價值判斷的新聞道德的有效性因而也是確認其正當性的合理途徑,那就是訴之于公眾的爭議和討論。新聞道德必須是經過公眾(包括新聞從業者與媒介管理者在內的公眾)的爭議和討論而最終獲得確定性的價值判斷。
于是,我們可以說,所謂新聞道德,是一種主觀愿望,一種普遍信仰,一種基于新聞與媒介實踐的事實判斷而表達出來的、關于新聞與媒介應該具有的形態與應該追求的目標的規定,而新聞之至善則是新聞道德的整體和總和。新聞道德不是單個人或一群人的主張或愿望,而是在新聞傳播發展歷史演進過程中獲得廣泛社會認同的普遍信仰與共同價值主張;它不是新聞媒介具體實踐的細節規定,而是總體觀照與描述新聞媒介的基本形態與整體價值追求的信條、規范與原則。因此,新聞道德或新聞之至善應該是新聞倫理論證的邏輯起點與正當性依據。
實際上,界定新聞之善或新聞道德的關鍵在于它的客觀實在性,也即實證主義社會學家涂爾干(EmileDurkheim)所說的社會事實性。新聞道德作為社會事實,或者說它的客觀實在性證據必須是,首先它是真實存在并表達出來的愿望或信仰,其次,這種信仰獲得了歷史性的因而也是不可能逆轉的普遍認同,以及第三,這種愿望與信仰是原發性的、獨立自足的,無法通過其它愿望或信仰獲得論證。強調新聞道德的客觀實在性,也就是強調它從新聞實踐的事實判斷(是),經新聞倫理價值判斷的客觀存在的事實判斷(是),而抵達新聞倫理基本原則或新聞道德的價值判斷(應該)的邏輯過程,其目的是使其獲得正當性。檢視西方新聞實踐與新聞觀念的發展史,可以看到人們對新聞與媒介存在著一些相互之間并不完全兼容的普遍信仰與價值主張,它們各自獨立,相互只能闡明而不能相互論證,但在一起就構成了西方現代新聞倫理的基本理念,也即新聞之善或新聞道德的核心價值。這些核心價值是:新聞自由、報道真相(truthtelling)、社會正義、毋傷害(theprincipleofnonmaleficence)與媒介效益:
1.新聞應該自由地報道事實、表達意見、參與公共辯論。
2.新聞應該探索并傳播真知真理、事件真相,真實地再現人類行為、感覺和思想。
3.新聞應該揭露權勢集團的不義,維護弱勢群體的權益,聲張社會正義。
4.新聞應該尊重受訪人、事件相關人、受眾與公眾,最大可能的避免傷害。
5.媒介有贏利的權利和義務,新聞應該對媒介企業效益負起責任。
從一般意義上講,新聞道德包含了善的追求與惡的規避雙重限定,既包括以肯定性的話語表達出來對新聞至善的積極承擔(主動追求新聞至善的德性,如,報道真相、社會正義),也包括用否定性話語表述的對新聞至善的消極防護(避免新聞之惡或新聞之無的德性,如毋傷害與媒介效益),新聞自由則被確立為統領這五種價值信仰或者說新聞道德的第一原則。
二、新聞道德的話語闡釋
進一步的問題是,我們依據何種正當性獲得了這五種新聞道德?為什么是這五種新聞道德而不是其它?
新聞道德作為話語,意味著新聞道德乃是一種展示秩序的符號系統,“是依照由其起源為其規定的獨一無二的秩序而被安排的知識?!保‵oucault,p.111)作為知識或話語,新聞道德同時表現為歷史性延承與現時性建構兩個過程,其中新的命題產生,既有的話語被顛覆、被置換、被賦予新的意義,話語的穩定性被破壞并不斷地被重新整合和秩序化。在這樣一個動態過程中對新聞道德進行話語闡釋,必將遇到的困難是,如何為這種闡釋建立基本座標,即,在新聞道德話語的意義流變過程中,選擇何處作為其意義相對固定的參照點。本文認為,唯一適合作這個參照點的,只能是專業主義新聞道德實踐的結果——成文的“倫理規范”。盡管不同的媒介和新聞職業組織在規范的表述上并不一致,同一規范往往還出現過多種修訂版本,但同一時期不同規范細節上的差別卻并不影響其總體精神的一致性。至于同一個規范不同版本修訂中表述上的差異,恰恰體現了專業主義新聞道德的自我反思及其向更具正當性的新聞道德的調整。成文規范總體上記錄了新聞道德話語的基本內容及其演變軌跡,新聞道德話語因此也表現為由前專業主義話語、專業主義話語與后專業主義話語組成的一個話語或知識譜系,新聞至善的五種道德原則是新聞倫理話語在這個譜系中的終端表現。
比起達納的偶然反思和其它“倫理規范”來,ASNE的《新聞規約》(CannonsofJournalism,1922)要晚出多年,但它卻是美國新聞史上影響最為深遠的一種“倫理規范”。因此,本文把《新聞規約》(1922)作為專業主義新聞道德規范的樣本。這一文本的“序言”認為,報紙的首要功能是傳播人類的行為、感覺和思想,同時它“還承擔著作為教師和解釋者的不可分割的義務”。因此,新聞從業人員就必須具有“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廣泛的知識和經驗”、“先天而后天訓練而獲得的極強的觀察和推理能力”。為實現序言規定的報紙兩大功能,文本進一步列出了“責任”、“新聞自由”、“獨立”、“誠實、真實、準確”、“不偏不倚”、“公正”和“莊重”等七項條款。
出人意料的是,《規約》(1922)的“責任”條款首先表現出來的,居然是對媒介效益的關心。條款首先指出,“除了對公共福祉的考慮外,報紙吸引和葆有讀者的權利不受任何限制?!贝_立了這樣的前提,條款才進一步規定以負責的精神利用這種公眾注意力。眾所周知,在市場化的媒介體制下,報紙和其它媒介的贏利手段主要就是通過吸引受眾而吸引廣告商,把吸引和保持受眾的注意力明示為一種權利,實際上就是認可了媒介效益在專業主義新聞道德話語中的基礎地位。不過,這種對媒介效益的明確關懷出現在新聞“倫理規范”中也就僅此一例,ASNE和SPJ后來對其“倫理規范”的修訂都取消了類似的表述,甚至媒介的內部倫理政策也往往并不表示這種明確的效益關懷,而是模糊地表述為對媒介組織的忠誠,如要求新聞從業人員關心和維護新聞和企業的聲譽等,并在規定記者和編輯的行為時始終堅持客觀、中立的原則要求。實際上,客觀性作為新聞“倫理規范”正是專業主義新聞道德實踐的主要特征,而其實質也正是以媒介效益為目標的策略性話語。為此,《規約》(1922)單列出“不偏不倚”的條款,而由媒介所有者組織的美國報紙發行人協會(AmericanNewspaperPublishersAssociation,簡稱ANPA)“倫理規范”中,客觀性更被奉為神祗:1935年ANPA的“倫理規范”稱,向大眾提供“準確、無偏見的新聞報道”是報紙從業人員的“首要職責”(SeeHackett,etal.p.24)。究其原因,作為客觀性原則對立面的、帶有政治派性和偏見的新聞限制了受眾的數量,中立而無偏見的純事實(facts-only)則可以解除這種黨派性的干擾,從而在最大數量上吸引和保持受眾的注意力。因此,盡管客觀性作為新聞的道德原則也可能有其它方面的正當性理由,但強調客觀性最為明顯的效果就是保障媒介效益。隨著晚近的新聞理論對新聞專業主義的反思與批評,新聞從業者組織的職業組織先后在其“倫理規范”中放棄了客觀性的要求,如SPJ《倫理規范》(1996)和英國新聞申訴委員會(PCC)的《實踐規范》(CodeofPractice,2007)等,取而代之的則是“準確”或“解釋性的、準確的真相”等形式的話語表述。但這些“倫理規范”并非就不再關心媒介效益,如SPJ《倫理規范》(1996)強調信守對秘密消息來源的承諾,克里斯蒂安等人就認為,這種承諾很可能使記者在新聞訴訟中陷入違抗法庭命令的境地,此時,記者拒絕公開消息來源和采訪記錄,其理由并非僅僅是信守承諾這種普遍的道德準則,主要根據的是“如果不這樣做的話,媒體所依賴的消息來源就會枯竭的理論?!保–hristians,etal.,2000:p.21)顯然,媒介效益的考慮已經轉化為更為隱密的話語形式之中。
《規約》(1922)第二款、第三款盡管分別被稱為“新聞自由”和“獨立”,但實際上都是在闡述新聞道德的自由原則。第二款稱,新聞自由是一種至關重要的人權,是一種“對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任何話題(包括所有限制性法規的合理性問題)進行討論”的不容置疑的權利。第三款所謂“獨立”則表示新聞除忠于公共利益之外,不應受任何義務的限制(freedomfromallobligation),尤其是各種私人目的或黨派偏見施加在新聞上的義務和限制。顯然,這里的新聞自由依據的是霍布斯(ThomasHobbes)以來在自由主義傳統占據主導地位的自由概念,即,“每個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運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和自由”,也就是用自己的判斷和理性認為最合適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Hobbes,p.97)這種免于(freefrom)限制和阻礙的自由被哲學家伯林(IsaiahBerlin)稱為“消極自由”,新聞獲得這種消極自由經歷了反對出版許可制度、反對煽動性言論罪等長時間的思想交鋒與政治斗爭。但正如費爾克拉夫(NormanFairclough)在闡釋話語理論時所指出的那樣,話語的建構可能是異質和歧義共現的,異質性成份在話語中表現出一種對話性關系(Fairclough,p.33)。在新聞道德諸話語中,新聞自由是使用頻率最高同時也是最難確定其意義的一種話語,完整地闡釋新聞自由的內容至少涉及到三個不同的表述:免于事先審查的出版自由,對政府、官員及其它權力進行批評的表達自由,報道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件、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自由。第一種表述依據的是消極自由的理念,而后兩種表述依據的則是積極自由的理念,作為新聞道德話語的新聞自由話語包含著這兩種異質性自由理念的建構過程。
不同于消極自由對個人權利的防護,積極自由是個人主動要求的廣泛的自由,即“做……自由”(freefor)。如果說《新聞規約》(1922)體現了新聞消極自由的權利,ANSE《原則聲明》(1975)和SPJ的《倫理規范》(1973、1984、1987、1996)等多次修訂則進一步主張新聞的積極自由。ANSE《原則聲明》(1975)要求記者必須始終警惕公共事務公開處理,并警惕媒介所有人為自私目的使用媒介;SPJ《倫理規范》(1973)的“新聞自由”條款則把“討論、質疑、挑戰政府或其它公共與私人機構的行動與主張”同時表述為新聞的自由的和責任,并要求新聞支持非主流意見的表達權利。SPJ《倫理規范》(1996)更添加了“勇于講述人類多樣而廣泛的經歷”、“避免將自己的文化價值強加于他人”、“支持與自己相左的意見表達”、“讓無聲者發言”等眾多責任論倫理主張。從道德是人的自主選擇的意義上講,新聞自由是新聞人進行自主道德選擇的基本前提,如果一個新聞人處在外力支配之下,他就難以做出自主的道德選擇,只能犧牲自我的誠實、對公共利益的信守和對新聞業的熱愛,在權力關系的支配下行事。同時,新聞自由作為一種道德肯定了人的表達能力、交流能力無限發展的可能性,從而成為人的基本道德選擇。
新聞自由話語之所以發生這種意義擴張,其原因就是積極自由理念的引入所帶來的新聞社會責任理論的興起。同樣受到社會責任理論影響的,還有新聞真實性的理念,即,報道真相的新聞道德。《規約》(1922)涉及真相報道的條款有兩項,即第四款“誠實、真實、準確”和第五款“不偏不倚”,真相報道因此體現為真實性、準確性和客觀性這三條相關的原則。真實即不虛構,指新聞的事實性,意味著新聞內容是真實發生的新聞事件或真實存在的思想或意見;準確即不錯誤,指新聞敘述與新聞事實的一致性,不故意歪曲事件發生的過程、結果及新聞事件相關人姓名、身份,不曲解他的思想和觀點。比較起來,客觀性原則要復雜的多,它是和主觀性相對而立的一條原則,《規約》認為“正確的做法就是把新聞報道與意見表達明確的分開,新聞報道不應摻雜任何意見或任何一種偏向?!鄙鐣熑卫碚摬⒉环裾J客觀性原則區分事實和意見的合理性,但它認為不能將這一要求絕對化。1947年提出這一理論的新聞自由委員會認為,客觀性新聞更適宜于社會結構相對簡單的社會,新聞報道的事件往往處于共同體生活經驗之內,人們將新聞與其它途徑獲得的消息作比較,就可以形成對事件的全面理解,但在社會分化日益加深、國際信息傳播日益頻繁的現代情境下,“對一個孤立的事實的報道,無論它本身如何準確,也可能具有誤導性,到頭來就是不真實的。”(TheCommissiononFreedomofPress,p.12)這種客觀但不真實的新聞在新聞史并不乏案例,最典型的報道就是麥卡錫參議員所謂共產黨滲透的指控,但麥卡錫報道并不是唯一的案例,新聞在關于社會公共事務不同主張的報道中常常熱衷于追逐極化觀點,經常把把一個公共討論表現為兩個極端觀點之間的對峙,而忽視更多的并不極端的中間立場。這顯然也是一種單獨地客觀但總體上失真的新聞。因此,新聞自由委員會理論上提出了“事實”與“真相”的區別:“可信的報道事實已經不夠了,現在必須報道關于事實的真相?!辈⑾蛐侣劷缣岢隽酥荚趫蟮莱鍪聦嵳嫦嗟奈屙椊ㄗh,其第一條就是,“就當日事件在賦予其意義的情境中的真實、全面和智慧的報道”,這就需要記者在報道新聞事實時,“連續不斷地提供信息和解釋,從而使讀者能夠將單個事件放在適當的視角之下予以觀察?!?TheCommissiononFreedomofPress,pp.11-13)然而,委員會的建議很長時間里并未獲得新聞界與新聞職業組織的認同,直到委員會的總報告發表五十年后,SPJ《倫理規范》(1996)才采納了它的建議,正式取消了客觀性的表述,而代之以“探索真相加以報道”。這一規范尤其強調解釋性報道的重要意義,其序言把“探索真相并公正而富于理解性的描述事件和議題”表述為新聞實現其“啟蒙公眾、引導正義”總目標的基本手段。
實際上,《新聞規約》(1922)并未出現我們所說的社會正義論新聞道德話語表述,倒是達納的八條“倫理反思”認為,“永遠不要攻擊弱勢群體或無助的人們,無論是通過辯論,還是惡意抨擊都不可以”。但緊接著,達納又奇怪地說,“除非出于絕對的公共利益需要這樣做?!保⊿eeFlint,pp.393-394)很難理解,會有什么樣的公共利益需要去攻擊弱勢群體。ANSE和SPJ系列的“倫理規范”最早表達出對社會正義的關注是1973年的SPJ《倫理規范》,其“新聞自由”條款中的“討論、質疑、挑戰政府或其它公共與私人機構的行動與主張”的說法繼承了爭取言論自由的歷史中以言論自由反抗暴虐腐敗政府的傳統,體現了新聞追求社會正義的道德主張。不過,新聞的正義論德性并不直接來自任何思想體系的邏輯論證,它更多的是新聞從業者因其道德自覺而主動承擔的作為“無聲大眾的武器”這一行為所形成的職業傳統。在美國,這一傳統的形成與普立策(JosephPulitzer)、赫斯特(WilliamR.Hearst)、斯克里普斯(EdwardW.Scripps)等幾位著名報人的報業實踐與辦報主張有著緊密聯系。雖然他們的報業生涯最初因黃色新聞而獲得成功,但煽情、品味低俗并不是黃色新聞的唯一特征。這些報人反復表達的辦報主張其實更是,“服務民眾,告知、引導、娛樂,揭露美國生活中所有能發現的貪污和腐敗,特別是當它隱匿在權力的保護傘之下時?!保⊿eeAltschull,p.265)進入20世紀,一批面向全國發行的雜志如《麥克盧爾》、《世界主義者》、《芒西》以及《柯里爾》、《人人》等紛紛揭露壟斷企業如美孚石油公司、藥品食品生產者等的巧取豪奪、各級政府以及議員們的腐敗,披露工人與其它弱勢所遇到的種種不公待遇,進一步推動了新聞對社會不公正現象揭露與討伐。這些報紙與雜志和當時社會各界要求社會改革的呼聲匯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改善勞工生活勞動環境、保障其正當權益、合理分配社會財富、改革并實現社會正義為主題的進步主義運動,而社會正義則成為其中的核心價值。
所謂正義是一個涉及社會制度或者說權利與社會財富分配的價值問題,其中得到廣泛認可的觀點來自羅爾斯(JohnRawls)。羅爾斯的總觀念涉及到涉及到社會基本結構的綜合考慮,他認為,一個體現正義的社會分配機制應該是,“所有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的基礎——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對其中一種價值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Rawls,p.62)而將這一總原則應用于更為實在的社會和經濟利益,羅爾斯提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小受惠者的利益”的差別原則(Rawls,p.92)。也正是因為同樣的考慮,新聞道德的社會正義論話語要求新聞從業者在權勢集團與弱勢群體的利益沖突中站在弱勢群體一邊,以確保弱勢群體獲得最大限度的社會權益與經濟利益。但這種價值追求往往并未充分體現在媒介與新聞職業組織的“倫理規范”中,SPJ《倫理規范》(1996)也僅僅零星地表示了“讓無聲者發言”、“不對種族、性別、年齡、宗教、族群、地域、性取向、殘疾、容貌與社會地位持有成見”、“對可問責的有權勢者保持警惕和勇氣”等內容。公務員之家
《新聞規約》(1922)最后兩款表達了我們所說的新聞道德毋傷害原則。這種傷害既是指錯誤的事實或評論對新聞當事人造成的傷害,也是指對隱私及私人與公眾情感的傷害。不過,錯誤的事實和基于錯誤事實的評論已經有悖于報道真相的道德要求,因此而來的傷害就不僅僅是毋傷害的問題。毋傷害原則主要是隱私、婦女兒童作為新聞當事人的特殊保護以及新聞品位的問題?!兑幖s》把新聞品位上的莊重看作是一個與人類“普遍善”(generalgood)有關的嚴肅問題,熱衷于敘述犯罪與惡習的細節在《新聞規約》看來就形成了對公眾感情與人類普遍善的傷害。隱私成為基本人權是一個相當晚近的現象,遲至1890年,隱私權的概念才由美國兩位律師沃倫(SamuelD.Warren)和布蘭代斯(LouisD.Brandeis)撰文首次提出來,而他們提出這一概念的原因正是因為媒體對私人生活領域的侵擾:報紙充斥著對兩性關系細節的詳盡描寫,充斥著只有侵入家庭生活才能取得的各種流言蜚語式的新聞。兩位作者要求制定普通法“確保個人才有權決定可以向別人傳播多少自己的思想、感情和情緒?!?Warren,etal.,p.198)但這種主張在司法實踐中卻很少獲得支持,1931年美國第一例有關隱私侵犯的民事訴訟中,法庭甚至認為,“在新聞和新聞事件的傳播中并不存在”隱私權(SeeZeleny,p.106)。目前的司法實踐往往著力于限制獲取新聞過程中侵犯私人生活空間的行為,但對于報道、傳播從公開場合獲得的涉及他人隱私的信息,司法實踐往往并未加以限制。因此,盡管不少人認為侵犯隱私應該是法律問題而不是道德問題,但實際上隱私問題更多的只能依靠新聞人的良知或者說道德信仰加以調節。
在成文新聞“倫理規范”及在法庭、受眾申訴、媒介批評等涉及新聞道德的批判或辯護所使用的話語中,并不僅限于我們認定的這五種新聞德性,其它如客觀性原則、公眾知曉權、應知需要、公共利益等表述也一度被認為是甚至目前依然被認為是新聞倫理基本原則,但我們并不認為它們應該被稱為我們所界定的新聞道德??陀^性實際上僅僅是專業主義新聞理念盛行時代的產物,社會責任論等觀念對專業主義的反思與解構已經終結了客觀性作為一種道德理想的歷史,當代的客觀性話語已更多地淪為媒介效益原則的某種策略儀式。公眾知曉權及其更精確的表達——知的需要(theneedtoknow),也包括公共利益原則,之所以不能被接受為新聞道德,并不是因為它們不具有正當性,或者沒有被準確表述出來,而是因為它們實質上并非新聞或新聞媒介的內在價值。倫理學家西塞拉•博克(SisselaBok)就拒絕把公眾知曉權作為可疑行為的倫理論證依據,并將其稱為“華麗的廢話”(rhetoricalnonsense)。她認為,有關公眾知曉權的真正倫理問題是論證它何時、如何具有了正當性(Bok,1982:p.254)。在一定意義上講,公眾知曉權是新聞或媒介價值主張的訴求對象或論證依據,不管這一對象是否具有獨立的論證功能。因此,在知曉權或知的需要與公共利益進行倫理論證的地方,可以說都能用上述五種新聞道德原則加以論證。而且,正如PCC“實踐規范”(2007)稱“表達自由本身就具有公共利益”時所表現出來的,知曉權或應知需要、公共利益等本身就是一個需要闡釋與論證的表述,對它們進行論證與論證上述五種新聞德性一樣,涉及到人的個體性、社會性、人的認知能力與民主政治等更為基礎而復雜的話語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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