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申請書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5 06: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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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捕撈許可證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理利用漁業資源,控制捕撈強度,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稱《漁業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漁業捕撈活動,以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按條約、協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對捕撈業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
第四條漁業捕撈許可證、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等證書的審批和簽發實行簽發人制度。
第五條農業部主管全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工作。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理利用漁業資源,控制捕撈強度,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稱《漁業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漁業捕撈活動,以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按條約、協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對捕撈業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
第四條漁業捕撈許可證、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等證書的審批和簽發實行簽發人制度。
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批發零售、餐飲服務(包括食堂)、食品攤販、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舉辦食品集貿市場等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食品衛生許可和監督工作;衛生監督機構承辦食品衛生許可的受理、審查、發放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食品添加劑和保健食品生產單位實施食品衛生許可。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直接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
施食品衛生許可??h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除省和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以外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食品衛生許可。
審批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工作
1、文化:主要負責轄區圖書、音像制品、歌舞娛樂、打字復印《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發放,以及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變更等前期審批工作。
2、體育:主要負責健身房、臺球廳、游泳館等審批工作。
圖書、音像提交以下資料:
申請書;工商名稱核準書;法人照片2張;身份證復印件1份
歌舞娛樂場所提交以下資料:
申請書;消防意見書;工商名稱核準書;房屋租賃合同;場所設備使用情況;環保檢測報告;法人無犯罪記錄證明;法人照片;身份證復印件
村鎮房屋登記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村鎮房屋登記行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吉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村鎮房屋登記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鎮,包括建制鎮、集鎮和村屯。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村鎮房屋登記是指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五條縣建設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村鎮房屋的統一登記和管理工作。
技術出口限制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我國技術出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列入《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另行)中的禁止出口技術,不得出口。
第三條國家對列入《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技術及相關產品實行許可證管理,凡出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及相關產品的,應當按本辦法履行出口許可手續。
第四條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限制出口技術的出口許可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會同科學技術部管理。
第五條技術出口經營者出口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限制出口技術及相關產品時,應填寫《中國限制出口技術出口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表一),報送外經貿部履行出口許可手續。
第六條外經貿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科學技術部分別對技術出口項目進行貿易審查和技術審查,并決定是否準予許可。
危險廢物轉移計劃
一、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二)《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二、許可事項及審批、服務內容
許可名稱: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年度計劃審批
審批、服務內容:一年內需多次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須以年度計劃的形式向廢物移出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轉移。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在有效期限內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可不再審批。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管理,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轉讓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除按照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第四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
市水資源取用管理方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水資源的管理,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節約用水,防治水害,根據《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本市一切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按照《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取水許水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取水。
第三條(免予申請范圍)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管理,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轉讓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除按照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第四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