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通知

時間:2022-08-25 0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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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省委、省政府提出自**年起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目標要求,為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加快推進我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認識加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大意義

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推進,被征地農民數量不斷增多,矛盾日益突出。各地積極進行了被征地人員保障辦法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這項工作尚在起步階段,發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措施不落實等問題普遍存在,有的地方至今還未啟動這項工作。加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意義重大,有利于實踐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宗旨,維護被征地人員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有利于改善投資環境,實現社會政治穩定;有利于消除城鄉二元結構,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各級政府必須把加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作為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實踐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舉措,擺上重要位置,抓緊抓好。

二、進一步明確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以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城鄉一體化和推動被征地人員融人城市社會為方向,以切實保障被征地人員根本利益、促進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為主線,以確保合理集約用地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環境競爭力為基礎,建立起與我省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城鎮社保體系既有區別又相銜接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制度框架和運行機制。

根據上述指導思想,在推進工作中必須把握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合理保障,強化激勵。充分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合理確定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確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農民能接受。充分調動被征地農民自主擇業和就業后繼續參保的積極性。二是堅持統一制度,因地制宜。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從發展看,必須符合接軌城鎮社保體系的大方向。近期實施中,各地可從實際出發,進行多方案探索。實際操作中,既要有別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又要考慮能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相銜接。三是堅持覆蓋城鄉,突出重點。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城鄉基本政策要統一。具體實施中,可區別情況,突出重點區域、重點年齡段,實行分類保障。四是堅持多方籌資,明確責任。以縣(市、區)為基礎,由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多渠道籌集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費用。強化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和安全運作。

三、保障對象、形式和資金籌措

(一)保障對象。經省以上政府批準征地,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征地的,被

征地時持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證家庭中在冊農業人員。征地時未達到勞動年齡段(16周歲以下)的人員,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列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范圍,一次性發給征地安置補償費。

(二)保障形式。實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一般可先實行基本生活保障方式;也可實行基本生活保障與社會保險相結合辦法;少數地方有條件的,還可直接納入城鎮社保體系。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按省勞動保障廳等五部門《關于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導意見》(浙勞社農〔**〕7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基本生活保障與社會保險相結合的,對勞動年齡段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按基本生活保障方式予以解決;對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社保體系。對納入城鎮社保體系的,按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實行這一方式的,要從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出發,充分考慮支付能力,合理確定繳費的基數、比例和年限,不留資金缺口。

(三)資金籌措。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資金由政府、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個人出同出資籌集。政府承擔部分不低于保障資金總額的30%,可先從土地出讓金收入等政府性資金中列支;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承擔70%,從土地補償費、征地安置補助費中列支和抵交,并由國土資源部門統一扣繳并及時足額劃轉,在辦理參保手續時,一次性轉入社保專戶。省征地調節資金管理辦法出臺后,按新辦法執行。各地可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養老保險資金總額的一定比例,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用于應對未來的支付風險。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和養老保險資金、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賬,??顚S茫坏棉D借、挪用或截留,擠占。

四、大力促進就業和相關配套措施

(一)大力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求職愿望的被征地農民,可到所在鄉鎮(街道)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并享受與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同等的優惠和援助政策。鼓勵被征地農民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有條件的地方可推行被征地農民培訓券制度。被征地農民中“4050”年齡段人群,經培訓后未就業的,可給予一定生活補助,最長不超過24個月。各地可推行留地安置貨幣化,所籌資金主要用于解決被征地農民參保的補助和就業援助。

(二)加快推進被征地農民身份轉換。所有被征地農民,一次性辦理農轉非。在教育、就業、兵役等方面,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待遇,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在撤村建居集體資產未處置前,繼續享有原村(組)集體資產的權益和可分配收益。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加快推進撒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市、縣城區和建制鎮鎮區范圍內大部分土地被征用的村,要積極推進撤村建居。原村集體資產要優先用于解決村民養老保險、基本生活保障、醫療保險和生活困難補助及支持村民自謀職業等。

五、切實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領導

加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事關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與穩定大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明確肩負的責任,把它作為一件十分緊迫和重要的大事,切實抓緊抓好。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的市、縣(市、區)都必須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并在11個市的市和每個市至少1個縣(市、區)開始實施。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抓緊全面推開。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積極穩妥做好實施工作。要深入調研,摸清情況,因地制宜地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和工作意見,切忌簡單化。要根據當地實際和政策銜接的需要,本著“有什么問題,解決什么問題”的要求,妥善處理好原被征地農民的有關問題。要妥善搞好不同保障類型之間的銜接和轉換,鼓勵有實力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根據需要提高保障程度。要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向被征地農民講清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意義,講清政策內容,使他們積極參與這項工作。要及時研究和解決推進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總結和完善。各級勞動保障、國土資源、財政、稅收、農業、公安、建設、民政、教育、衛生等部門,要從各自職責出發,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切實把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確保實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