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進干部管理通知

時間:2022-09-17 0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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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干部管理通知

**旅游經濟特區黨委、各鄉鎮黨委處黨委、管理處黨委、管理區黨總支,市紀委,市人武部黨委,市直機關黨委,委各部辦委,市級國家機關各辦委局及各人民團體黨委(組)、總支、支部:

為了進一步加強干部隊伍管理,促進我市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工作的民主化、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中央、省委關于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的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對我市干部管理體制和干部管理辦法調整通知如下:

一、干部管理權限

1、市委管理的干部職務。

正局級機構領導班子的黨政正副職、副局級機構的黨政正職。具體管理:鄉鎮辦事處(經濟開發管理處、林業開發管理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大、政協機構的正副職;市直部辦委局領導班子黨政正副職、紀委書記(紀檢組長),市直正局級企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黨政正副職、紀委書記(紀檢組長);副局級行政事業機構的黨政正職。

2、市委組織部管理的干部職務。

市直副局級行政事業機構黨政副職;鄉鎮辦事處和市直局級單位工會主席;市直部門“三總師”;公檢法和市直黨群部門正副局級偵察員、檢察員、審判員、組織員、紀檢員、調研員、理論教員;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市直部辦委和辦委改局的副局級中層干部;市直部辦委局和鄉鎮辦事處正副主任科員;鄉鎮辦事處統戰委員;黨群部門一般干部調配。

3、市人事局管理的干部職務。

政府機關黨委所屬部門中層干部。

除市直黨群部門和教育系統以外的全市行政事業單位一般干部的調配。

4、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黨委管理的干部職務。

除市委管理以外的特區各部辦委局正副局級干部、一般干部

5、市人武部管理的干部職務。

各鄉鎮辦事處武裝部部長、副部長、干事

6、鄉鎮辦事處黨委管理的干部職務。

鄉鎮辦事處(經濟開發管理處、林業開發管理區)黨政辦、計生辦正副主任,團委書記、婦聯主席、綜治辦副主任,機關各部門秘書、干事、助理員及一般干部。

直屬行政事業二級單位正、副職和由市直部門主管的行政事業單位副職。

7、市直各機關黨委管理的干部職務。

市政府機關黨委管理本機關中層副職、所屬行政事業二級單位正副職、所屬辦、室部門中層副職。

其他機關黨委管理本機關中層副職干部;所屬部門副局級以下(不含副局級)中層干部;行政事業二級單位正副職;副局級以下(不含副局級)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正副職;由市直部門主管的鄉鎮直屬行政事業單位正職。

市委政法委除以上職能外,負責管理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及相應級別派出機構的正副職;市人民法院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鄉鎮辦事處綜治辦主任。

機關黨委所屬基層黨支部的換屆審批。

二、干部任免管理辦法

1、市委管理的黨政班子成員由市委組織部推薦考核,在廣泛征求意見和充分醞釀的基礎上,擬出干部調整方案,提交市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市紀委派駐市直部門的正副局級紀檢干部由市紀委推薦考核,在征求組織部門意見和充分醞釀的基礎上,擬出干部調整方案,提交市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局級公司制企業行政正副職的任免,由市委研究決定后,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任免手續。

2、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的干部嚴格按照《條例》第八章的有關規定辦理任免手續。

3、市委組織部任免管理的干部要嚴格堅持《條例》規定的條件、要求、標準和程序選拔任用,堅持事前溝通、民主推薦、考察、征求意見、充分醞釀、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呈報五種材料。部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后,經市委書記和市委分管副書記審查同意,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后,方可辦理任免手續。

4、鄉鎮辦事處直屬單位按照市委丹發(2001)21號文件關于管理體制的規定,實行雙重管理,以鄉鎮管理為主的鄉鎮直單位正副職干部的調整,由鄉鎮黨委征求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后決定任免;以市直主管部門為主管理的鄉鎮直部門正副職干部的調整,由市直主管部門征得鄉鎮黨委的意見后,報機關黨委決定任免。對跨鄉鎮交流下派的單位負責人,由主管局提出使用意見,征求鄉鎮黨委和機關黨委意見后,市人事局辦理調動手續,主管方行文任免。若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報市委組織部協調。征求意見時,一律以書面形式進行。

5、鄉鎮辦事處武裝部部長由市委組織部和人武部共同考察,市委研究同意后,由市人武部任免,報十堰軍分區備案;副部長、干事在征求鄉鎮辦事處黨委同意后,由市人武部任免,市委組織部備案。未經市人武部黨委同意,鄉鎮辦事處不能隨意調整專武干部。

6、各機關黨委管理的干部由各主管局研究呈報,機關黨委考核任免。其中公司制企業干部的任免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辦理;需依法任免的干部按法律程序辦理。

7、各鄉鎮辦事處黨委和市直機關黨委管理的干部在任免前應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的意見,并實行任免前備案管理。擬任人選在任免前,由各鄉鎮辦事處黨委和機關黨委將有關任免事項,按原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市委組織部和市人事局備案。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任免理由、干部任職資格條件、干部任免程序、機構及職數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再行任免。備案時,報備案請示,內容包括干部任免理由、干部任職資格和主要表現、民主推薦情況、黨委討論情況、職數情況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8、市直部門呈報市委及組織部、市紀委管理的干部,應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和所屬市直機關黨委意見,市直機關黨委研究并簽署意見后,報干部主管部門。

9、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干部的管理體制和管理辦法維持不變。

10、干部調配要嚴格編制管理,嚴禁超編進人。因缺編需要進人的單位,事前將進人方案報干部調配主管部門和市編辦,按規定研究同意后,由組織人事部門公開考試錄用或公開招聘、選調。

11、關于干部任免呈報材料及干部檔案管理問題。各級黨組織呈報干部,必須按一式兩份呈報下列材料:黨委(黨組)關于干部任免的請示、黨委(黨組)討論干部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材料、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和本人檔案等五種材料。加強干部檔案管理,各單位所產生的干部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材料,要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管檔單位存入干部檔案。

三、干部任用條件

提拔擔任各級職務的干部除具有《條例》規定的六項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資格:

1、領導職務任職資格:提任各級領導職務應當具備《條例》第二章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提任副局級以上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二年以上工齡。

黨委部門設置的正副局級紀檢員、政研員、調研員、理論教員、組織員等職務除上述條件外,應當具有從事相應業務工作兩年以上的經歷。

2、中層干部任職資格:提任中層干部應當是單位主要工作骨干,具有二年以上工齡;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內設機構中層干部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3、非領導職務任職資格:黨群部門和國家行政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設置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等非領導職務。其任職資格參照市委、市政府《關于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分流的實施意見》(丹發[2002]1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由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不受上述資格條件的限制。

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在公檢法機關設置正副局級偵察員、檢察員、審判員。

正副局級審判員的資格條件:取得審判員資格一年以上;擔任內設庭、室、隊和基層人民法庭正職一年以上或副職三年以上;從事法律工作15年以上或連續工齡20年以上,且工作業績突出,或受到省級以上表彰的,可明確為副局級審判員。在副局級職位上工作滿三年,工作表現突出的,可明確為正局級審判員。

正副局級檢察員的資格條件:取得檢察員資格一年以上;擔任內設機構正職一年以上或副職三年以上;從事檢察工作15年以上或連續工齡20年以上,且工作業績突出,或受到省級以上表彰的,可明確為副局級檢察員。在副局級職位上工作滿三年,工作表現突出的,可明確為正局級檢察員。

正副局級偵察員的資格條件:任副局長、副政委一年以上,或任科、所、隊正職三年以上,從事公安工作20年以上或連續工齡30年以上,工作業績突出的,可明確為正局級偵察員。擔任科、所、隊正職一年以上;擔任科、所、隊副職三年以上;從事公安工作15年以上或連續工齡20年以上,工作業績突出、榮立二等功以上榮譽、或受到省級以上表彰的,可明確為副局級偵察員。

四、干部職數管理

干部任免和調配要嚴格執行編制和職數管理規定,按照丹發(2001)21號、(2002)10號文件要求和機關“三定”方案設置的領導、內設機構職位和職數配備。不得超職數配備,不得隨意增設職位。副局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委托市委組織部管理后,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職數配備。檢察院、法院局級干部職數的配備按照中辦發[1985]47號文件規定,按局級干部與局級以下干部之比1:2、正局級干部與副局級干部之比1:3的比例配備;公安局局級干部職數配備比照中辦發(1985)47號文件執行。其中:局級干部與工作人員之比1:5、正局級干部與副局級干部之比1:4的比例配備。黨委部門的非領導職數按照中組部[1997]17號文件規定,按照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75%配備;政府機關非領導職數的配備要按照國務院[1993]78號文件規定,按照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配備;工會主席、“三總師”要嚴格按照“三定”方案規定的職位進行配備,“三定”方案沒有規定的,不得增設。其他非領導職位,各單位不得隨意增設。

五、干部選拔任用程序

選拔任用干部,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程序辦事,對本級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不上會;對上級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不上報;對下級報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不審批,做到執行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錯。干部任免的主要程序是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按干部管理權限組織考察,征求有關部門和分管領導意見,在規定范圍內進行醞釀,按干部管理權限由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1、事前溝通。市委和組織部管理的干部任免呈報前,應按照丹組(2002)37號文件《關于呈報市管干部事前溝通的意見》規定,實行事前溝通,其中,紀檢組長、紀委書記的任免要事先向市紀委溝通。

2、民主推薦?;境绦蚴牵褐贫ㄍ扑]工作方案,公布空缺職位、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推薦人數和有關要求;進行會議投票推薦或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干部主管部門主持,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按《條例》規定的范圍執行,民主推薦票達不到40%的,原則上不能列為考察對象。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干部人選,必須以書面形式推薦,并負責地寫出署名材料和填寫《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登記表》,若所推薦人選在民主推薦中得到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可以列為考察對象。

2、干部考察?;境绦蚴牵航M織考察組,擬定考察方案,實行考察預告,實施考察,與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交換意見,提出任用建議,形成考察材料??疾旖M必須由二人以上組成,實行考察責任制。

3、醞釀。各類職務擬任人選在考察前、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醞釀應當在本單位黨組織成員中進行,屬市委、市委組織部管理的干部,應當征求所在機關黨委的意見和分管領導的意見。紀檢干部,工會、共青團、婦聯、統戰、武裝干部要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4、討論決定。選拔任用各級領導干部,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組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于上級黨委管理的,本級黨組織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鄉鎮辦事處和市直部門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市委常委會提名,并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鄉鎮辦事處黨政正職在決定前應當征求市委全委會成員的意見。在討論決定時,先由分管干部的領導或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介紹干部人選的考察情況,參加會議的人員進行討論。討論決定干部任免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織領導成員到會,以應到會領導成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到會成員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分歧較大或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對作出任免決定的干部,由黨組織指定專人談話。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會議要指定專人記錄(一般由組織、人事干部記錄),要有專門的記錄本,記錄要詳細,記錄本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5、任前公示。市委常委會決定提拔任用的干部,一般都應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七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6、試用。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按照《條例》規定的范圍,對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進行為期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后,由市委組織部或機關黨委進行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現職的,免去試用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六、紀律和監督

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制約和監督。各級黨組織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嚴格按《條例》規定辦事,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用好的作風選作風好的人。市委組織部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條例》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紀檢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要建立干部監督聯席會議制度,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組織部門每年要對各地各單位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在選拔任用干部各個環節上是否嚴格執行了《條例》規定,及時發現問題,堅決予以糾正。對違反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要嚴肅查處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認真落實“十不準”的規定,落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市委調整干部管理權限,是落實《條例》規定,加強干部管理的重要舉措。組織部門作為干部管理職能部門,要按照黨的干部政策和市委要求,切實履行宏觀管理職責。政府人事部門及其他部門提出的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建議、方案,在提交市委、政府討論前應征求組織部門的意見。各級組織人事干部要模范遵守黨的組織人事紀律,切實擔負起干部人事宏觀管理的任務,把好干部選拔使用關。對在提拔任用干部中放棄原則、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