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師待遇制度

時間:2022-11-07 1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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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師待遇制度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9號)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實施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7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一、國有企業退休教師的認定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退休教師是指在市屬國有企業辦全日制普通中小學中從教師崗位上退休的教師(含具有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人員)。其中,1987年前(含1987年)退休的教師應持有教師資格證,1987年后退休的教師應當持有教師資格證和職稱證書。

二、差額經費的計算

此次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的待遇問題,主要指解決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貼低于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差額部分。具體計算辦法由市人事局商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3〕7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發〔1994〕48號)文件及有關規定,比照我市事業單位同類退休教師的標準確定。

三、差額經費的來源

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差額經費全部由企業支付解決;困難企業由同級財政給予30%的補助,其余由企業解決。此項支出全部計入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

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企業,差額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此類企業中已授權集團公司處置的,由集團公司解決。

在20**年12月31日前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的,差額經費從國有凈資產中一次性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財政支付;此后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的,差額經費從國有凈資產中剝離,由改制后的企業發放;改制中有凈資產并已移交國資部門的,由同級財政支付;改制中沒有凈資產或改制為民營企業的,由同級財政支付。

四、差額經費的發放辦法

(一)退休教師領取基本養老金和統籌外項目補貼的渠道不變,仍然分別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各主管企業發放。差額經費分別由所在企業、同級財政、主管集團公司發放。同級財政部門支付的差額經費可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并建立企業退休教師的差額經費預決算管理制度。

(二)內退教師已達到退休年齡,并進入社保的,按照上述辦法執行;未到退休年齡的,由企業按照上述計算辦法計算出檔案工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再按檔案工資計發。

五、工作程序

(一)由企業負責收集退休教師的檔案和有關資料,統一填報《**市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差額經費申報表》(見附件),統計時間以20**年1月1日為準。已實施關閉破產、撤并的企業由原主管部門或集團公司填報。退休教師的名單要公示5個工作日。

(二)由企業主管部門(關閉破產、撤并的企業由原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后交市經貿委匯總。

(三)市教育局對匯總后的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檔案和人員身份進行確認。

(四)市社保部門審核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和統籌外項目補貼。

(五)企業(或原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第二條計算出差額后,報市人事局審核,并報自治區人事廳備案后,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進行差額工資的發放。

(六)各有關企業和主管部門要根據工資政策等方面的變化,對企業退休教師的工資每年核算一次,實施動態管理,及時調整落實相關待遇。

六、其他有關問題

(一)國有企業辦中小學移交政府管理后,其移交前已退休的教師仍由所在企業管理,等條件成熟后,隨同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區服務機構管理。20**年1月1日后移交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未移交退休教師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計劃,補辦手續,一并移交;今后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市政府管理時,退休教師要一并移交。

(二)中央企業和自治區企業的學校退休教師待遇問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9號)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實施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73號)文件,由退休教師所在的中央企業、自治區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