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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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決定》精神,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一管理,優質服務”新體制,提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水平,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結合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納入地方黨委、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兼顧,構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一盤棋”格局。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堅持的原則是: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流出地緊密配合;綜合施治、齊抓共管;依法行政、優質服務以及信息帶動、資源共享。
第三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對象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跨縣(市、區)的18至49周歲的育齡人員(同一市城區之間及東莞、中山市內流動除外)。
已婚育齡婦女(含未婚生育者)是重點管理和服務對象,應巡查驗證、登記建檔,并圍繞生育、節育等環節落實計劃生育經常性管理和服務;其他人員,應為其提供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生殖健康咨詢服務。
第四條各地級以上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區流入人口總量較大的縣(市、區),要根據本地流動人口規模設置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其它縣(市、區)要設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崗位,有條件的可設立專門機構。
鄉(鎮、街道)要設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崗位,并按本地流動人口規模配備工作人員。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綜合管理服務機構中,至少要設一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專職管理人員。
第五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日常經費,以及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經費,由當地財政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原則,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
(二)保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經費和藥具經費;
(三)保證流動人口日常管理經費,逐步達到與戶籍人口人均計劃生育經費同等投入水平。
第六條協調相關部門建立密切配合、政策協商、管理互補、服務互動、信息互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長效協作機制。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參與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服務工作,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信息采集、信息變更和信息共享工作,協調衛生部門做好重點對象的孕檢、生育、計劃生育手術等信息的登記、通報工作,協調公安、工商、房屋管理及勞動就業部門做好重點對象計劃生育證明的核查和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七條地級以上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制度和規范,制定本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長期規劃;
(二)配合本級黨委和政府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統籌安排,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全局;
(三)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工作;
(四)指導、督促基層流動人口證件管理、孕情檢查、避孕節育措施落實、免費技術服務和違法生育案件查處;
(五)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化工作納入本級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指導和督促基層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統的應用;
(六)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動態,做好統計與評估分析;
(七)開展有針對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服務活動;
(八)組織、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專項活動,開展經常性工作檢查與考核。
第八條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制度和規范,制定本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長期規劃;
(二)配合本級黨委和政府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統籌安排,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全局;
(三)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工作;
(四)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化工作納入本級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的應用;
(五)指導、督促基層流動人口證件管理、孕情檢查、避孕節育措施落實、免費技術服務;
(六)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動態,做好統計與評估分析、統計數據上報工作;
(七)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行政處罰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開展有針對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服務活動;
(九)組織、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專項活動,開展經常性工作檢查與考核。
第九條流動人口戶籍地鄉(鎮、街道)的主要職責:
(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供政策法規、生殖健康和避孕節育咨詢服務;
(二)為流向省外的已婚育齡婦女和流向縣外的未婚育齡婦女免費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為省內流動的已婚育齡婦女免費辦理《*省計劃生育服務證》(以下簡稱《服務證》);
(三)在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前,按照節育政策,落實好避孕節育措施;
(四)建立與現居住地的經常性聯系協調制度,做好信息溝通和反饋工作;
(五)與流出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明確其生育、避孕節育、孕情檢查、獎勵、違約責任等權利和義務;
(六)依法落實流出育齡群眾應享有的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幫助計劃生育家庭解決生產、生活、生育方面的實際困難。
第十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街道)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流動人口登記制度和信息化工作制度,及時掌握流動人口婚姻、生育、節育、流向等動態信息,建立和及時更新檔案數據,做好信息通報工作;
(二)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為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夫婦提供政策法規、避孕節育、生殖健康咨詢服務;
(三)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四)按照“三誰”原則,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納入社會治安、出租屋管理、物業管理、市場管理和勞動用工等相關管理工作中,納入城市社區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日常管理服務和統計評估考核;
(五)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六)指導流動人口相對集中的社區和用工單位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會組織,開展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七)協助開展社會撫養費征收和行政處罰工作;
(八)已設立“流動人口(出租屋)綜合管理服務中心(站)”的,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作為中心(站)的主要職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情況列入流動人口協管員績效考核內容,并做好協管員上崗前的計劃生育業務培訓和指導。
第十一條村(社區居)民委員會職責:
(一)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組織開展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生殖健康等基礎知識咨詢服務;
(二)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實、錄入系統和上報(上傳)工作;
(三)協助鄉(鎮、街道)做好《婚育證明》和《服務證》的辦理、查驗工作;
(四)督促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落實孕檢和避孕節育措施,及時向鄉(鎮、街道)報告并動員流動人口政策外懷孕對象落實補救措施;做好藥具發放、隨訪服務;
(五)通過村(居)民自治形式組織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
第三章證件管理
第十二條各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可委托村(社區居)委會為流動人口免費提供辦證、驗證服務。相關辦證和驗證要求和程序,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婚育證明》工本費納入各縣(市、區)財政計劃生育專項經費預算。
第十三條對居住在轄區內的流動人口,應查驗其計劃生育證件。外省籍育齡婦女和本省籍未婚育齡婦女應查驗其《婚育證明》,本省籍已婚育齡婦女應查驗其《服務證》。
查驗證件時,應督促重點管理服務對象接受孕情和節育措施現狀核查。
對查驗合格的計劃生育證件,應當場加蓋查驗專用章;持證人的婚育情況有變更的,查驗人應在其計劃生育證件相應欄目處記錄,并加蓋公章。
第十四條對無證和持不合格證件人員的管理。
(一)無證人員
1、應持未持《婚育證明》或《服務證》的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鄉(鎮、街道)可為其辦理長期有效的《婚育證明》,在辦證單位所在縣(市、區)范圍內有效,并須每年進行驗證登記:
①經核實,婚姻、生育、避孕信息完整、準確的;
②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1年以上,并具有穩定職業(以勞動合同為據)和住所的(以房產證或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為據);
③已采取絕育措施的。
2、不符合在現居住地辦理長期有效《婚育證明》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處理:
①限期補辦。發出《限期補辦通知書》,督促其限期回戶籍地辦理《婚育證明》,補辦期限為4個月。對逾期仍未補辦或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依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②現居住地應為無證人員免費辦理臨時《婚育證明》,作為現居住地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務的憑證。
(二)持不合格證件人員
1、育齡對象所持《婚育證明》或《服務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不合格證件:
①證件內容填寫不符合要求,如持證人身份與證件記錄不符的,生育子女數沒有大寫的,節育措施、征收社會撫養費、查驗記錄、發證機關等欄目沒有按規定蓋專用章的;
②證件內容有涂改且未蓋校驗章的;
③證件上記載的婚育、節育、繳款等情況與實際不相符且無法補正的;
④證件已過有效期的;
⑤偽造、變造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計劃生育證件等。
2、對持不合格證件的對象,收繳其證件,并出具統一的收繳文書,然后按無證人員處理程序處理。
第十五條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服務證程序。
(一)辦證條件
外省籍流動人口育齡夫婦同時符合下列1-3項或符合第4項規定,擬在我省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辦理《服務證》。
1、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辦理居住登記1年以上或接受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管理服務1年以上(后者以《婚育證明》查驗記錄為據);
2、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1年以上;
3、在現居住地鄉(鎮、街道)有穩定的住所(以房產證或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為據);
4、男方為本省戶籍人口、女方為外省籍人口,因婚姻事實在我省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在男方戶籍所在地辦理。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暫住證明(或居住證);
2、經現居住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查驗合格的《婚育證明》(《服務證》)或雙方戶籍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情況書面證明;
3、夫妻雙方一方或雙方屬再婚,應提供離婚協議書或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
4、孕檢證明。
(三)辦證程序
1、在懷孕三個月內,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現居住地村(社區居)委會填寫一式三份的《外省流動人口辦理一孩生育服務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村(社區居)委員應及時通過電話或書面,或由鄉(鎮、街道)通過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等向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核實其婚育情況,并要求戶籍地以書面形式在30日內反饋情況;
3、核實情況后,女方現居住地村(社區居)委會應在《申請表》上加具意見,并將《申請表》及所需材料(審核原件,備復印件兩套)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4、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在接到申請后,對證明齊全、手續完備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服務證》,并在“一孩生育服務情況記錄”的“備注”欄內注明“經向戶籍地核實符合政策生育”和“在本市或縣(市、區)范圍內有效”;對不符合生育規定或未得到戶籍地同意生育意見的,簽發《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注明原因;
5、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在辦證的同時與申請人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
(四)現居住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在發證后必須將辦理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報其戶籍地。
第十六條現居住地應建立流動已婚育齡婦女在本地孕檢、分娩前的計劃生育驗證把關備案制度。
對擬在本地衛生醫療機構孕檢或分娩的流動已婚育齡婦女,應要求其先到現居住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辦理驗證備案手續。現居住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在核驗有關資料后,對符合生育政策的,應在其《婚育證明》(含臨時《婚育證明》)“現居住地查驗記錄”或《服務證》“特殊情況記錄”欄中注明“經核,符合政策生育壹孩(或貳孩)”字樣,并填寫日期,加蓋公章。
衛生醫療機構對首次孕檢或分娩的流動已婚育齡婦女,應核查其所持計劃生育證件有無辦理驗證備案手續,對無證件和未辦理手續者,應責成其補辦手續,并將該對象情況及時書面通報本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第四章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保證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免費享有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首次環情孕情檢查作為管理和服務的起點,是指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在納入本地管理時,到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接受有關環情孕情檢查。
第十九條定期環情孕情檢查的對象包括:放置宮內節育器避孕者;使用避孕藥具方法避孕者;因各種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實施絕育術未滿一年者。
采用皮下埋植術者在藥物有效期內每年檢查一次。其他對象原則上每年不少于三次檢查,每次間隔時間3-4個月。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接受孕情檢查服務后,檢查單位應免費為其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
第二十條戶籍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設立孕情檢查點;嚴禁強迫已婚育齡婦女返鄉孕檢。
第二十一條在流動人口數量多或集中居住的區域,要設立避孕藥具和計劃生育宣傳資料免費發放點,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根據該區域流動人口的作息特點,開展午間或晚間服務,或利用周末、節假日為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提供孕情檢查和生殖健康檢查服務。
第二十二條現居住地應督促應落實未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落實相應的避孕節育措施。本省戶籍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首選上環措施,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首選結扎措施。
外省籍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按前款規定執行,特殊情況須責成當事人提供知情選擇合同或戶籍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
第五章檔案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第二十三條戶籍地和現居住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居)委會應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管理制度,保管紙質檔案。
戶籍地應保存的紙質檔案資料包括:《成年未婚女性流出人口登記冊》、《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和現居住地出具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
現居住地應保存的紙質檔案資料包括:《成年未婚女性流入人口登記冊》、《年度流動人口子女出生情況登記冊》、《計劃生育手術登記冊》、《人口自然變動及女性初婚情況統計表》、《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夫婦節育情況統計表》、《已婚育齡婦女“三查”服務統計表》和《*省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存根。
第二十四條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和交互工作制度。全面應用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建立流出和流入人員計劃生育信息電子檔案。
(一)建檔?,F居住地應即時為流動人口重點對象建立計劃生育信息檔案,進行動態跟蹤;對信息有變更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有關資料。
(二)信息交互。包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通報和反饋。
流入地應向流出地通報的8項內容:①統計年度內有生育子女行為的;②統計年度內落實計劃生育手術的;③統計年度內應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而未落實的;④統計年度內懷孕的(含符合政策核準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⑤未持有有效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件的;⑥在本地接受孕情檢查服務的;⑦婚育、節育情況有疑問的;⑧其他需要通報的情況。
對應通報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提交的信息應具有可查詢性,不得缺少姓名、身份證號碼、詳細的常住地或戶籍地址等要件。戶籍地址應登記到村(社區居)委會一級。
戶籍地接收到通報信息后,須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信息、更新戶籍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數據庫,并上傳反饋信息。
第二十五條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流動人口信息管理人員每個工作日應至少訪問一次《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和《*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信息系統》的信息交互模塊,接收本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交互信息。
對接收的交互信息,應做到即接收即處理,有接收必反饋。對因地址不詳、姓名筆誤等原因造成的“查無此人”情況,應到公安、衛生、民政等相關部門多方核實或在上級流動人口育齡婦女數據庫核查后才反饋。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應建立信息化工作監控制度,每月檢查及通報基層信息管理和應用情況。定期開展信息管理業務培訓,提高基層信息管理和應用水平。
第六章統計工作
第二十七條《人口(暫住)自然變動及女性初婚情況統計表》(省表二)、《已婚育齡夫婦(暫住)節育情況統計表》(省表三)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情況統計表》(省表五,即國人口統3表)是我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定統計報表,起報單位為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局逐級匯總、上報,直至省人口計生委。
第二十八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報表上報頻率要求:表二和表三為半年、全年報表,表五為全年報表。上報時間要求:鎮、縣、市分別于每年4月(半年報)或10月(全年報)的13、16、20日前逐級上報。
第二十九條通過監督檢查提高統計工作的質量,定期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的組織情況和統計資料真實性、準確性進行評估。
第七章雙向考核
第三十條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檢查評估指標(試行)的通知》和《*省“十一五”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方案》的有關規定,制定和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評估標準和體系,將流動人口納入流入地人口總數,實行以流入地管理為主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雙向考核。
第三十一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考核內容:
(一)現居住地
1、政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相關部門計劃生育綜合治理職責,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信息,聯合開展督查或專項清理等活動。
2、設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專門工作機構,人員、編制落實到位;鄉(鎮、街道)、村(社區居)委會有專兼職人員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經費按戶籍人口標準納入各級財政,落實鄉(鎮、街道)、村(社區居)工作經費。
3、免費為流動人口提供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藥具和技術服務的情況,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特別是“四種手術”(上環、人流、引產、結扎)、普查普治和查環查孕等服務的渠道是否通暢,手續是否簡化、可行,是否在流動人口相對集中的地點設置避孕藥具發放點。
4、建立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信息庫。檢查信息錄入的及時性和完整性。
5、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查環查孕情況。重點考察現居住地是否按規定落實已婚育齡婦女一年三次的免費孕情檢查等情況。
6、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情況。主要考察現居住地對應通報對象是否通過國家或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平臺實現及時、準確、高質、有效的信息通報。
7、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措施落實情況。主要考察現居住地對流動人口應落實長效避孕節育和補救措施的是否落實。
8、流動人口當年出生統計和管理責任落實情況。主要考察現居住地對轄區內流動人口當年出生是否及時、準確進行統計,有無虛報、漏報情況。對在現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政策外生育的,計入現居住地常住人口出生數,并納入“全省鄉(鎮、街道)無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會無政策外出生”活動的考評。
9、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情況。主要考查現居住地市、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兼職單位履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管理職責等情況。
(二)戶籍地
1、政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情況;相關部門簽訂含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內容的目標管理責任書;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納入相關部門的勞務輸出、農民工培訓工作中,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通報信息,聯合開展管理服務等情況。
2、設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專門工作機構,人員、編制落實到位,鄉(鎮、街道)、社區(村居)有專兼職人員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婚育證明》免費發放及相關費用納入各級財政等情況。
3、村(居)級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定期、及時將有關流出人員變動信息上報鄉(鎮、街道),為流動育齡夫婦辦理生育服務證明、婚育情況證明等相關手續等情況,制定督促流出已婚育齡婦女在流入地定期參加孕環情檢查的措施等情況。
4、建立和應用《育齡婦女計劃生育信息系統》,利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及時向現居住地通報流出人口相關信息,對現居住地通報的信息及時審核和反饋;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互通共享等情況。
5、開展對流動人口家庭的上門訪視工作,建立定期聯系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幫助計劃生育留守家庭及子女解決實際困難;在已婚育齡婦女流出前指導落實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等情況。
第八章社會撫養費征收
第三十二條對于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應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嚴格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戶籍地與現居住地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發現流動人口有違法生育行為嫌疑的,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立案調查,并收集有關證據,制作筆錄。認真組織調查、核實當事人收入情況。對難以確定收入的,要會同各相關部門核實其實際收入,并依法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
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征收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征收數額和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不得因同一事實重復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三條征收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第三十四條現居住地在征收流動人口違法生育人員的社會撫養費時,必須與其戶籍地的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書面協商確定征收標準,必要時還應調查、核實其實際收入,方作出社會撫養費書面征收決定,并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確定由現居住地征收的,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協助提供當事人實際收入和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數額。
(二)對確定由戶籍地征收的,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協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畢的,可委托當事人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繼續征收。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為了達到少繳社會撫養費的目的,故意規避戶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標準低的地方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低的地方的征收機關應當按照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標準一次性進行征收。
征收機關不按法定程序執法造成征收標準降低或讓當事人規避戶籍所在地的足額征收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違法行政行為,嚴重的追究瀆職行為。
第三十六條執行征收或協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應按照規定上繳國庫,并及時向有關的流出(或流入地)通報征收情況。
嚴格執行征收程序和征收標準。對在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要依法追究其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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